财税文件(2001)97号文件现在作废了吗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属于有效文件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与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規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酒类商品不属于“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的范围因此,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酒类广告费和业务宣傳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全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财税文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