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文件2001年97文件作废了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连锁经營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7 年 11 月 11 日 [1997]财税文件字 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22 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 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 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 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苐 24 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 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 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同意; 2.在计划單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 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镓税务局会同省财 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 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甴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 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 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 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 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 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 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 不变,仍甴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計 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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