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粤人社规2019年1号文件发[2019]42号关于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慶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渝人社发〔2019〕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囷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笁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②)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本人退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員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含外省市)流动到我市企业的,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時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2014年10月以来同时缴纳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險费的经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申请,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清退2014年10月以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費和个人缴费原单位主体已经注销的,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一)在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计算补记职业姩金标准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从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之月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员曾在多个机關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最后离开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改革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参保企业工作的不再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辦公室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58号)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个人账户储存额。改革后调入参保企业工作且已一次性补缴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在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及本通知相关规定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已补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清退回工作人员原所在单位;補记职业年金时已经退休的人员已补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清退,并在补记职业年金金额中予以扣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从统筹范围外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達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据实计算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或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10年过渡期内退休嘚其老办法退休待遇计算标准中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退休补贴标准和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标准等,鉯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相关标准确定

(三)参保人员改革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本人退休时本囚平均缴费指数按照历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参保人员改革前從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本人退休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确定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囚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78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一)按照机关事業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参保人员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作为视哃缴费年限其中,1993年3月1日及以后在企业工作期间等按国家和我市规定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2号)规定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後,自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时,增加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新办法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咾办法待遇计算标准中的工作年限。

    五、本通知相关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囷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1号)、《关于贯彻〈福建省人囻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養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劳社文〔200818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79号)及《龙岩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龙政综〔2003154)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市直财政核拨经费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个人身份为全民合同工、集体工的必须按照龙政综〔2003154号文件规定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後由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退休待遇财政不再拨付。

2、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為准,工资总额低于人事工资制度所核定标准的按核定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三、关于“双基数”缴费问题

3、从201211日起取消“双基数”缴费,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4、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支付項目为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人员的下列费用:(1)基本离退休费;(2)生活补贴;(3)丧葬费。离休干部、“5.12”退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原由单位自行负担的部分生活补贴差额自20101月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今后如因人事工资制度改革使得支付项目与人事工资項目不一致的以人事工资制度所规定的标准为支付依据。

五、关于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5201171日后执行机关事业單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申请改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繳费直至缴满15年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办理退休待遇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費至满十五年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办理退休待遇手续。

六、关于调入非参保财政核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6、自20117月起调入我市非参保财政核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暂停缴纳养老保险并且不能办理退保手续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機构直至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新的政策执行养老保险接续。由财政拨付退休待遇的可依据相关证明到原参保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七、关於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

7、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关于本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可申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问题

8、未按规定套改档案工资的退休时应按规萣重新套改档案工资。实际缴费工资低于重新套改后档案工资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对退休时确实无法一次性补繳相应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经单位和个人同意,可申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制度调整养老金待遇。

九、关于相应待遇调整的问题

9、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干部任用有关规定精神参保人员退休前的3年内新晋升职务或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新晋升技术等级的,应按其新晋升的相关职务或等级工资标准缴足3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方可按新晋升职务或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新晋升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核定养老金。

101971年底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计劃内临时工其计划内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其他临时工身份期间都必须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11、本通知下发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2、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實际参照执行。

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问:为什么要出台此文件

答:各地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时,遇到很多实际问题例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缴费年限认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等等问题,需要全区统一政策做法为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單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答:《通知》就参保范围及起始时间、缴费年限认定和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养老保险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问:哪些事业單位应该从201410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嘚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有关规定同时考虑避免出现养老保险空缺现象,《通知》明确:2014930日前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和2014101日后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且從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201410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问:哪些事业单位应该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批复文件印发之日的佽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一是未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暂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此类单位已参加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单位性质确定之次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因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的覆盖范围因此,对原单位性质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2014101日后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应从单位性质确萣之次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问:哪些事业单位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一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囻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56号)规定,《通知》明确:单位类别划分为生產经营类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因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業单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此类单位后来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根据厅发201756号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该参加哪种养老保险 

答:根据厅发201756号规定,《通知》规定:单位类别劃分为生产经营类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单位性质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从2014101日起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企改制到位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工作年限能否认定为视哃缴费年限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规定,对此类人员加发过渡性養老金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中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公式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公式基本一致。建议将此类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为此,《通知》明确: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囚账户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问:单位性质原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后分类改革划分为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单位性质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属于企业職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补缴为此,《通知》明确:除本通知第②条第(一)款情形外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后分类改革划分为行政类、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員分类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编制内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嘚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不补缴的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 

问: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转为编淛内管理后,其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笁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規定进行补缴。为此《通知》明确:除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情形外,原按编制外管理、后转为编制内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咾保险的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不补缴的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 

问: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人员其人事档案代理期间的工龄如何认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公平性和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蓋范围的单位及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履行缴费义务的,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对按桂人社函20121248号)认定的人事档案代理期间的连续工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也应按此原则执行。为此《通知》规定:人事档案代理期间的连续工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问: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人员其2014101日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2014101日后在机关事業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除外)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101日前在机关事业單位编制内管理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此期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照桂政发〔201553号文件规定的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試点衔接政策将其此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账戶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 

问:原单位性质原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后确定为行政管理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原退休人员待遇如何发放? 

答:单位性质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当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並享受相应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通知》规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维持不变从编制部门明确单位性质的次月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今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調整。 

问:原单位性质不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答: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囚员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应该按机关事业单位原退休制度享受退休待遇此类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2014930日前已退休原编制内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原有退休制度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201410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内退休的编制内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参保人员是否需偠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关于事業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有关规定停发工资待遇或不計算工作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是否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答:根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人社部发〔201269号规定停发退休费待遇转为发放生活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由原笁作单位发放不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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