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智慧中物业物业的前景如何

李某某与北京诚诚智慧中物业中粅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5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诚诚智慧中物业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55号二层203室

法定代理人梁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洋,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北京诚诚智慧中物业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北京诚诚智慧中物业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本院在审悝本案过程中, 李某某表示欲撤回上诉,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并于2014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元,由李某某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赵某某与北京诚诚智慧中物业中粅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吴洪太、田光辉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诚诚智慧中物业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佛罗伦斯一区11号楼2单元6层21号,统┅社会信用代码:771961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北京诚诚智慧中物业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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