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董事长哪里人?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3日电(薛宇飞)新民晚报3日下午报道称,据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因猥亵9岁女童,于本月1日在沪被采取强制措施。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若消息属实,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或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女童罪法律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措施

? 一、猥亵女童罪司法解释以及法律规定

猥亵女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条文释义

本条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一个单独的罪名。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流氓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在实际掌握上任意性较大。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的情况,将流氓罪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分解为几个不同的罪名,在罪状的表述和量刑上也作了不同的规定,既增强了相关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扩大。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其处刑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这里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应如何处罚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是对妇女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被害的妇女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因此本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犯罪。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猥亵儿童与一般的对儿童表示“亲昵”的行为。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往往对儿童的身体或者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者不良影响,行为一般为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容。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本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应当在各处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要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分,具有“强制”行为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2)要区分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侮辱罪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必须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而且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妇女、儿童;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则是出于满足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不要求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妇女、儿童。

新民晚报称,据悉,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报道还称,据最新消息,带女童入住酒店的女子周某也已到案。周某49岁,江苏徐州人。据其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某朋友。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另据界面新闻稍早前的报道,上海公安方面回复称,王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澎湃新闻称,从上海警方获悉,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李松称,若消息属实,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他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新经纬客户端3日下午向新城控股公关人士询问此事,但截至发稿,一直未获回应。

受此消息影响,在港上市的新城控股发展、新城悦的股价均出现大跌,截至下午4时,新城控股发展下跌超20%,新城悦下跌超25%。(中新经纬APP)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柳宇霆/文 涉嫌猥亵9岁女童被刑拘,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栽”了。

7月3日下午,上海公安方面回应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当晚,新城控股公告,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公司董事兼总裁王晓松被选举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另据新民晚报的报道,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振华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尽管在法庭未定罪量刑之前,王振华还不能称之为一名罪犯,但涉嫌猥亵儿童被刑事拘留,已经说明“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从目前的法医鉴定、被害人陈述等已知证据看,的确对王振华不利。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有关犯罪事实被认定,王振华可能被判猥亵儿童罪成立,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应在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量刑。

当然,对于王振华来说,还面临一个不利情况,就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女童伤情为“轻伤”。根据刑法规定,这种情况下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有致人重伤,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种猥亵过程同时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的,并不需要数罪并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王振华只需以猥亵儿童罪来起诉审判,而致人轻伤只作为加重情节,量刑幅度应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公众的反映看,还存有不少疑虑。首先,就是王振华所涉嫌的罪名,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毕竟,强奸罪比猥亵儿童罪,在法定量刑上更为严厉。应当看到,从刑法界定上,猥亵与强奸属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是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实施淫秽行为,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尽管女童“阴道有撕裂伤”,但并不能由此推断强奸所为。如果王振华实为强奸,依据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不难作出较为科学、准确的判断。当然,这些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经得起检验。一旦证实存有造假,对有关人员应当问责到底。

就此案来说,在具体操作环节会不会被“轻纵”,也是公众顾虑较多的地方。必须看到,保护未成年人,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宗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明确写入了保护条款。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对包括猥亵儿童在内的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也都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为非作歹、作恶多端而被重判者不乏其人,目的就是遏制性侵儿童案件频发态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在这种重拳出击的背景下,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犯罪,注定接受从执法机关到公众舆论的立体检视,包括有没有性侵女童前科,有没有产业链,都应当查个水落石出。

新城控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很多公众对此案高度关注,还因为自身利益与之休戚相关。从报道情况看,新城控股的所作所为,的确有违规之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即在重大事件之列。但是,7月1日董事长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随后两天,新城控股并无相关公告、紧急停牌,股价连续上涨,消息曝光才持续下跌。如果查证违规属实,对于受到损害的股民,有权利进行索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罪行属实,即便身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具有亿万身家、显赫地位,也不能逃逸于法网之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彻查真相、严惩不贷,给公众一个交代,用决不宽恕的司法制裁,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堤防。(作者为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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