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抖音和头条注销了会影响微信和支付宝吗?

近期,有关限制抖音授权登陆的新闻引起了很大的风波,认为抖音碰瓷者有之,认为微信一家独大滥用地位者有之……其中又涉及开放和垄断之争,事情的复杂程度可谓是令人头痛。

笔者认为,分析这个问题,需要从学、法律等多个角度出发,并结合互联网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来看:微信的行为是否阻碍了创新?是否侵害了用户权益?这是最根本的问题。首先,在争议中中,有着微信具有“公共物品”、属于”基础设施”等的说法,因此应该“大度些”,那么先分析下,微信是否是”公共物品”或”基础设施”?

要明确的是,在互联网的发展中,从来都没有行政法规确定过即时通信应该由什么软件来执行。微信出现时,也面临着国有电信运营商所推“飞信”的竞争,因此微信在创始阶段也并不引人注意,直至其迅猛发展,出乎了所有人预料,到最后的竞争胜出,可以说,既是市场的选择,也是企业努力的结果。

从影响力来看,微信如今似乎确已成中国互联网上的“基础设施”,但笔者认为,实则不然。基础设施是互联网存在的大量协议,通信运营商构建的强大网络,这些可以称呼为基础设施,。而通信运营商有全程全网和普遍服务的职能,有电信级服务的严苛要求,相应的法规也明确要求其有保障网络稳定的义务,因此,电信网络才是真正的基础设施。而作为微信,其实并不具有基础设施的作用,因为即使微信没有了,市场也会出现其他的类似软件来代替,还可以使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微信的稳定使用,是企业自身有规定要保障其正常运行,处于市场竞争的角色也决定了要保证微信正常使用,但法律并没有赋予企业如同电信运营商一样必须保证产品稳定使用的责任,这也正是因为微信并不是基础设施。 

其次,微信也并非“公共物品”。所谓公共物品,是“私人物品”的对称,具有不排他性,是不能由私营部门通过市场提供而必须由公共部门以非市场方式提供的物品或劳务。公共物品由于影响大、回收周期长,因此只有公共部门才能长期开发维护,比如国防或灯塔等产品;与此定义对应,可以明显看出,微信当然不是公共物品,表面上看起来不排他使用,是因为企业付出了大量的成本来维护和开发,因此才可以容纳那么多用户。微信因为是企业所开发,因此当然可以盈利,只不过腾讯现在选择了免费的方式,但不能因为企业做出了这种选择,就说微信是基础设施或是应该永远开放的公共物品。

那么微信为何在现在构建起了如此强大的竞争优势,以至于其他企业很难战胜呢?笔者认为,这和互联网的网络效应密不可分。也就是随着网络的越来越大,用户的网络离心力就越弱,这是互联网公司最重要的竞争规律之一。作为目前排名第一的即时通信应用软件,微信连接起了最多的人,成了互联网的基础应用之一,因此构建了市场优势,但是这种市场优势并非永远存在,也是可以挑战的。

微信有义务对所有企业开放吗?

当然我们也看到,微信给腾讯形成了大量的竞争优势,这也是微信努力的成果,但笔者认为,腾讯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开放微信接口。

首先,微信是有专利的。根据笔者查阅,发明专利全文为《一种基于或囊括电话本的即时通讯方法和系统》(编号为“CN B”申请时间是在2006年9月28日,公开于2008年4月2日)。其技术方案为:通过将用户的手机号、手机标识信息同步至服务器,建立起二者的映射关系,以手机号或与手机号对应的生成ID为即时通讯ID,用户之间通过手机号码进行关联。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到了这一专利的申请号为“.X”,2012年转让给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面对广大网民,腾讯当然可以允许其使用专利,而对于抖音等平台而言,由于自身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消费者,在商言商,当然希望使用微信这个工具来给自己带来商业利益,那么抖音等平台是否有这样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法定情形”包括: (一)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先用权人的制造与使用。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四)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  对号入座的话,可以看出,抖音等平台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并不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就能免费使用该项专利技术。

同样,微信也并没有滥用市场地位。根据笔者查阅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同样对号入座,显然,说微信滥用市场地位是说不通的,微信并没有进行上述行为当中的行为。renrendousren

资料显示,去年7月底,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副主任张穹介绍,美国前五大互联网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4万亿美元,排名第一的市值接近1万亿美元;中国前五大互联网上市公司(即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小米、京东)总市值约1.13万亿美元,市值最高的阿里巴巴仅为4800亿美元。“放在全球竞争的环境中来看,中国企业还比较弱小。因此,对于数字经济为代表的第四产业,要放开手脚让企业公平竞争,大力的支持。要着眼于企业是不是利用垄断地位坑害消费者,而不是仅仅关注规模;要着眼于数字经济发展,采取审慎的态度,处理好反垄断和保护创新的关系。反垄断法的根本目标之一是为了保持市场的创新活力。”

微信侵害消费者权益了吗?

抖音乃至字节跳动公司,当然是通过一系列创新获得了当前的市场地位,但目前,微信对抖音的禁止授权登陆,其实并没有阻碍抖音获得用户、进而阻碍抖音创新,抖音乃至字节跳动的各种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其它的方式来获得用户的使用。 

那么,这一行为有没有给用户造成巨大的不便利、从而违反消费者权益法?笔者认为,抖音即使不用微信授权作为登录,也并没有明显影响用户体验,和3Q大战中的排他效应而给用户造成的不便,二者不能相提并论。经济学里有所谓的互补品概念,是两种产品必须搭配起来才能使用,但是不是其他产品必须搭配微信才能使用?比如有了通信网络,就必须有微信搭配使用?并不是。不用微信可以造成一些不便,但它不是互补品,而抖音也不是非得搭配了微信才能使用,只是按照目前通行的规则,微信可以授权第三方通过微信来登录或者分享链接。

从微信的反应来看,此次事件是由于“经投诉有违反政策法规或者诱导分享等行为存在”,因此才不允许抖音新用户使用微信授权方式登录。但即便微信其实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而拒绝抖音,只要微信没有打击公司、没有阻碍创新,也没有造成用户使用抖音的不便利,理论上说,微信是可以这么做的,这是它的权利。

这一事件的发生,其实也与移动互联网下半场的流量竞争有关,也和抖音作为高速发展的企业,希望能够超越腾讯的雄心有关,这都可以理解。但商业上的雄心,不应用本不存在所谓“责任”“义务”来加重对方负担、陷对方于不义境地而实现。须知,在此之前,微信作为互联网存在的最大流量池之一,已经允许了大量应用来微信来获取流量,并没有就此全部封杀,其中固然有一部分是经过腾讯授权同意的,也有一部分是打“插边球”,而对此,微信一向表现得比较克制。

从法理学上来说,法无禁止则可行,而目前在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笔者查阅了《微信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并没有发现需要禁止微信这种行为的条例。当然,如果有消费者共同提出微信的行为确实引起了消费的不便,应该由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来提出或者监管部门来监管,这也是需要建立在详实客观的证据基础上。

未来,这类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不开放是否构成了垄断影响了创新,笔者认为需要具体分析:一方面企业通过自身的创新构成了一定的技术垄断,恰恰是鼓励了创新,如果不能构成这种垄断,任何企业也没有动力进行创新,企业也有动力在一定时刻做出不开放的安排,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这是企业的权利;但如果企业的不开放确实涉及到利用垄断地位影响消费者权利,阻碍创新,那么政府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限制。但是从目前来看,微信对抖音的影响并不涉及这些方面。

客观来说,由于数字经济领域发展很快,对于出现的很多新情况,也确实需要加强研究。笔者建议,腾讯等大型企业应牵头组织行业研讨会,促进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的进步,厘清垄断和用户创新的界限,同时,进一步提升用户的互联网使用意识,让互联网的环境更加清朗,让用户使用体验更加舒畅。

闹大后,大白跟进写过分析。

该说的都说了,今天再补充一个,我感觉略需要警惕的事吧。

前几天,有朋友私信我请教:

他在头条上花1块钱买了一份。

冲着便宜,当时啥信息都没注意。

第二个月,他突然收到提示,账户被扣走了344块。

这钱他是存着给老伴买药的,怎么没经他同意,就被划走了呢?

他想办法加入了头条的保险群,看能不能拿回保费。

群聊天记录截图1有群友好心提醒:你钱被扣走,是因为你买了一份保险,并且开通了“自动续费”作用,所以不用经你“再同意”,头条就能把钱扣走。

从他发给我的聊天截图看,仗义执言的这位群友,直接被踢出了群。

而他被划走的保费,也没要回来:对方告诉他,要么继续买;要么退保,拿回一部分钱。

听了他这番描述,大白自己也去下了个头条,发现上面在卖的保险,基本都是按月交钱,首月保费还都很低。

比如这款重疾险,保额10万,管1年,第一个月只要1块钱。

然底下有行灰色小字,提示后续保费会涨,但“2.80元起”麻痹了很多人。

你理解的是依然很便宜,可一旦代入真实年龄,就不是这个数了。

像私信我的这个朋友,今年63岁,要是按年给他算保费,得2、3000。

他直接跟我说,如果知道要这么多钱,他肯定不买。

平台就是吃透了这种心理,所以才换策略,将保费从“年缴”改成了“月缴”。

但如果直接除以12个月,单月保费还是要好几百。

再包装一次,将首月保费直接降到1块钱甚至1分钱。

像支付宝上的好医保长期医疗,首月保费就是1分钱。

支付宝好医保长期医疗宣传图

还是注册了360、水滴保、大白读保公众号、小险……

这年头,谁还缺1块钱,买买买。

便宜只是引子,为的是让你心甘情愿地掏钱,是不是似曾相识的感觉?

就好比商场促销,鸡蛋5毛一个,每人仅限一次特价,然后商场10颗起售,另外的鸡蛋每个价格2块钱,然后一袋鸡蛋下来你也花了20几块。

这种套路另一个高明的地方在于:首月保费收1块钱或1分钱,对平台或保险公司都不亏。

大白研究了下,这类网销保险,大部分都是短期保险,比如保1年的重疾险、百万医疗险。

而一年期重疾险、百万医疗险,都有等待期,一个90天,一个30天。

要是等待期内出事,比如急性阑尾炎要住院,还是查出了癌症,保险公司不用赔。

大部分只会返还保费,然后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你花1分钱买了一份百万医疗险,30天就出事了,保险公司退你1分钱就行。

万一查出来你是带病投保,这1分钱不退也可以。

当然了,平台这么费劲营销,肯定不是图这1分钱。

事实上,用户不出事,无论对平台,还是保险公司,反而会更好。

不出事,就不用赔付,保障还有效,就可以名正言顺继续收保费,除非你主动退保。

而会玩抖音、支付宝、头条的,大部分还是年轻人。

年轻人生病的概率低,等于理赔风险相对可控。

所以,我前面说的要警惕。

更多是想提醒“当玩”或“冲着便宜”买了这些保险的中老年人。

他们健康多多少少有点问题。

但因为只付出了1块钱、1分钱,他们也不会费心去研究投保须知、健康告知、保障责任、免责条款。

像找我的63岁大爷,他直接就付钱了,连“自动续费”都没注意。

以至于第二个月被扣钱了,都还不明白为什么。

退一步讲,被扣钱还算小事,毕竟获得了一份保障。

怕的是这份保障关键时刻用不上。

一方面,等待期内出险,是不赔的。

另一方面,带病买,也容易被拒赔。

好医保拒赔案,就是典型的带病买。

这时再来控诉:线上买保险容易,生病理赔却难。

你说平台、保险公司没责任吗?有,不然大白不会在这里吐槽;

但你说用户没责任吗?也不全是,要有这种自觉,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

所以,千万不要冲着便宜去买保险。

生活中很多经验都告诉过我们了,有时候便宜反而代价大。

你如果有在我提到的这些平台买过保险,赶紧自检下,是不是符合投保要求。

身边有被营销的亲戚朋友,也帮他们看看,有没有上套。

买什么,都好买自己看得懂的,看不懂,不要碰。实在需要,就花点时间研究,还是找专业人士。

平台们,也该扪心自问下,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卖的是什么,能不能用这种方式卖。

保险毕竟不是理财,一旦让用户买错了,用户要付出的代价有时候太大了。

如果你还有更多保险上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图片来咨询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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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美国律师行合伙人。2002年取得纽约州执照,是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也是美国上庭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范围涵盖联邦刑事辩护、 中美投资和贸易等。黄律师在中美业务发展和国际贸易事物上拥有丰富经验,律所协助美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和业务拓展,在美帮助中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和贸易合规。

行政命令是一个政策方针的说明,不是法律,特朗普比较喜欢利用行政命令,因为他跟国会不合所以立法比较困难,所以经常使用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很多也受到法律的挑战,很快被推翻,当时的禁穆令,一个星期后就被推翻了,不过最后在最高法得到了通过;近期推一个禁止留学生的行政命令,很快就被哈佛和麻省理工联合起诉了,就没有通过。

tiktok和wechat的禁止有一定的的延续性,和之前19年开始的一系列政策是一脉相承的。而且很多政策说明是比较模糊的。

美国公司禁止与腾讯和字节跳动发生任何transaction。对transaction的定义比较难界定,外部和内部,outside transaction,股权的转让类的交易,比如有45天的期限,股权的交割在期限内完成交易;inside transaction,这是应用内部之间的过程,比如微信发信息、支付、公众号等都被视为内部的transaction,就不能使用,这点是大家现在最关心的。wechat在美国还是一个小众产品,美国对反垄断的执行也是选择性执行。如果禁止内部交易,那么app就要下架,但是之前下载的可以继续使用,禁止之前已经下载app是违反宪法的,就看美国的华人团不团结,如果联合起来或者企业发起诉讼,是可以告他违法的。

还有美国企业不能在app上做广告了,包括下载的时候通过的协议等也不能通过了,外部循环交易对公司股权之类层面的影响,内部循环的禁止是问题比价大的,影响用户的使用了。

大背景是美国觉得和中国的全面接触是失败的政策,所以现在反思,就要和中国脱钩。之前已经开始搞贸易脱钩,最近又扣押了一些军人,科技脱钩从19年就开始了,中国电信之前在美国是有运营商牌照的,现在也根据对等原则也要禁止,给了中国电信2个月的时间投诉,但是应该肯定要取消执照了。

美国做这些是引用的《国家经济权利法》,一般是针对敌对国的,历史上是针对伊朗和北韩才用的,之前对俄罗斯都很少用,现在对中国的制裁经常用这个法律,美国第一次是用到华为上,从这点来看说明交恶的程度已经很大了。

美国对威胁国家安全的公司也会有一系列政策,是一种司法霸权。有很多工具箱里的工具随时来用,比如一些行贿之类的理由,比如之前对付一个IMF的法国籍委员和世卫组织的秘书。

美国针对是腾讯控股整个公司,对于美国公司的一些持股是否也要禁止需要45天之后观察,之后美国商务部长的解释很重要。腾讯可能的法律风险:是否行贿,是否涉及伊朗和北韩等国家安全问题。

对腾讯的制裁比字节还多一条13873总统令,不能参与美国信息基础和通讯基础设施的并购交易,这个连45天的宽限期都没有。

个人的一些基层感受:美国的疫情没有那么严重,特朗普认为大学和CDC是被民主党控制的,数据已经成了大选的政治工具。个人去医院发现医院里没啥人。

1、如果是针对腾讯和头条公司,那么美国企业在中国是否也不能有任何的交易?

严格意义来讲可能是的,需要这些公司的法务谨慎处理,美国公司有可能就会处于谨慎原则先暂停和腾讯的合作。

2、中国的苹果手机是否也要下架这些app?

理论上是的,但是也需要看相关司法解释。苹果公司的司法部门是非常强势的,需要苹果公司做一个判断,是抵制美国政府还是撤出中国市场。苹果公司下周就可以挑战,起诉总统和政府,认为行政令违反宪法,立案后的第二天,可以先拿个禁止令,应用可以先正常使用,打官司的时间可能持续两三年到四五年,期间都可以正常使用。

3、新的总统是否可以废除老总统的法案?

是的,上任后的第二天就可以。

需要看法律本身,就是针对腾讯和字节公司整个生态链。

5、对持股的游戏公司股权处理方法?

如果强制处理是违反ATA法的,行政程序法,对公司有重大伤害的政策必须有30天到60天的公示,公司可以投诉、起诉,比如针对中国电信的就有一个公示期。这也是一个起诉点,没有一个公示的过程。理论上腾讯下周一就可以起诉,然后暂时停止这个行政令。

6、禁止令的主体是美国的企业和个人,范围多大,包不包括美国的子公司?

原文包括branches,理论上是包括这些子公司、分支机构的。

支持率还是很高的,估计75%以上。

8、中国制造的商品在美国会有抵制吗?

9、腾讯和头条制裁方式与华为的差异?

华为是牵扯到国家安全了,国家安全的范围非常泛的标准,有7条(团结盟友打击美国、经济权利、军事、反恐、关键性基础设施、情报、反情报打击外国对美国国内的安全有威胁等),腾讯和头条目前还没有按照牵扯到国家安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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