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城乡居民医保报销一般多久?

  2019肥东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问答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

  1.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答:我县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非本县户籍,持有本县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各类在校学生。

  2.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52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

  3.什么时候可以参保缴费?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保险年度集中参保期。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哪些人群可以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答:①新生儿参保。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③持有市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的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④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的其他人员不予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5.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由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参保费用。

  各类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组织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参保费用;在校学生也可以在户籍地随家庭参保登记。

  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

  在非集中参保期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由国元保险公司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6.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最多可以报销多少医疗费用?

  答: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7.参保居民普通住院享受怎样的待遇?

  跨县域和合肥市区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在上级医院急诊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未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8.哪些人可以享受住院起付线减免?

  ①参保学生、18周岁及以下居民住院起付线减半。

  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住院不设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不设起付线。

  ③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④恶性肿瘤放化疗、肢体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听力和言语康复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疾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⑤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9.普通住院保底报销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保底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45%比例报销。

  10.按病种付费住院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住院不设起付线,不受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限制。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11.在日间病房治疗享受是怎样享受待遇的?

  答:参保患者在日间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待遇。

  12.参保居民在基层普通门诊是怎样享受待遇的?

  答: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报销。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单次分别最高支付20元、5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13.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院普通门诊是怎样享受待遇的?

  答: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人。

  14.大学生普通门诊是怎样享受待遇的?

  答: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可以按照30元/人标准由学校包干使用,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待遇。

  15.特殊病门诊是怎样享受待遇的?

  答:按规定共有44种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病种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具体参照《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16.参保产妇住院分娩是怎样享受待遇的?

  答: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200元。产妇分娩期因并发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同类别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17.残疾人配辅助器具是怎样享受待遇的?

  答: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五年。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每具大腿假肢最高补助2000元,每具小腿假肢最高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含7周岁)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

  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复印件、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18.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是怎样享受待遇的?

  答: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19.参保居民在合肥市外住院是怎样享受待遇的?

  答:参保居民在市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肥市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20.参保居民能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答:参保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保险年度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21.参保居民怎样享受医保待遇?

  答: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在医院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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