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之公告。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公司已就转板上市向联交所提交申请。本公司已申请将(i)7,461,472,820 股已发行股份;(ii) 可能行使二零零二年购股权计划项下已授出的购股权而发行之156,000,000 股;及(iii) 可能行使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项下已授出的购股权而发行之417,000,000
股,透过转板上市的形式转往主板上市及买卖。
董事局欣然宣布,联交所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原则性批准转板上市,股份於买卖的最後日期将为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董事局亦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据此,於联交所买卖的每手买卖单位将由4,000 股更改为20,000 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本公司已委任利宏投资有限公司担任代理,以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期间(包括首尾两日),为有意凑足一手完整买卖单位或出售彼等所持有之碎股之该等股东提供对盘服务。
转板上市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对现有股票将无任何影响,该等股票将仍为法定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并可有效作买卖、交收及登记用途。转板上市亦将不涉及转换或交换现有股票。本公司将使用「CHINA LOTSYN」作为其英文股份简称及「」作为其中文股份简称在主板进行买卖概不会因转板上市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而更改现有股票、交易货币及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
(1) 本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
(2)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
(3)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的第一季度报告;
(4)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
(5) 本公司分别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的通函,内容有关重选董事、一般授权以回购及发行股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
(6) 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前遵照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发出的各份公告及其他公司通讯。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以下涵义:
「二零零二年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根据本公司股东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日通过之决议案所采纳之购股权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根据本公司股东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通过之决议案所采纳之购股权
「收购」指收购OPCO A
「代理人协议」指OPCO A代理人协议及OPCO B代理人协议
「董事局」指本公司现时的董事局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和管理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指於联交所买卖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由4,000 股更改为20,000 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时生效
「本公司」指China LotSynergy Holdings Limited(华彩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
「谘询和服务协议」指OPCO A谘询和服务协议及OPCO B谘询和服务协议
「控制性合约」指OPCO A控制性合约及OPCO B控制性合约
「董事」指本公司的董事
「股权质押协议」指OPCO A股权质押协议及OPCO B股权质押协议
「独家转股协议」指OPCO A独家转股协议及OPCO B独家转股协议
「创业板」指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不定时作出修订
「借款协议」指OPCO A借款协议及OPCO B借款协议
「主板」指联交所於设立创业板之前运作之股票市场(不包括期权市场),并继续由联交所与创业板并行运作。为免产生疑虑,特此说明,主板并不包括创业板
「纪先生」指纪友军先生
「新媒体业务」指提供电话彩票产品
「代理人」指纪先生及贺女士
「OPCO A」指北京网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OPCO A代理人协议」指由WFOE A、代理人与OPCO A所签订之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之代理人协议,其後被终止并被另一份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之代理人协议所替代,并进一步由另一份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之协议所修订
「OPCO A谘询和服务协议」指由WFOE A(作为服务提供方)与OPCO A(作为接受服务方)签订之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之谘询和服务协议,其後被终止并被另一份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之谘询和服务协议所替代,并进一步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修订
「OPCO A控制性合约」指OPCO A代理人协议、OPCO A谘询和服务协议、OPCO A独家转股协议、OPCO A借款协议及OPCO A股权质押协议
「OPCO A独家转股协议」指由WFOE A、代理人与OPCO A签订之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之独家转股协议,其後被终止并被另一份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之协议所替代,并进一步被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及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之协议修订
「OPCO A股权质押协议」指由WFOE A、代理人与OPCO A签订之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之股权质押协议,其後另一份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之协议(被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及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之协议修订)所替代
「OPCO A借款协议」指由WFOE A(作为借出方)与代理人(作为受借方)签订之(i) 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之借款协议,其後被终止并被另一份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之协议(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修订)所替代;及(ii) 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之第二份借款协议(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修订及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进一步补充)。由WFOE
A向代理人借出之款项总计为人民币63,000,000 元
「OPCO B」指北京华彩赢通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OPCO B代理人协议」指由WFOE B、代理人及OPCO B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签订之代理人协议,其後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修订
「OPCO B谘询和服务协议」指由WFOE B(作为服务提供方)与OPCO B(作为接受服务方)签订之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之谘询和服务协议(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修订)
「OPCO B控制性合约」指OPCO B代理人协议、OPCO B谘询和服务协议、OPCO B独家转股协议、OPCO B借款协议及OPCO B股权质押协议
「OPCO B独家转股协议」指由WFOE B、代理人及OPCO B签订之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之独家转股协议(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及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修订)
「OPCO B借款协议」指由WFOE B(作为借出方)与代理人(作为受借方)签订之(i) 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之借款协议;及(ii) 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之第二份借款协议(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修订及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进一步补充)。由WFOE B向代理人借出之款项总计为人民币50,000,000 元
「OPCO B股权质押协议」指由WFOE B、代理人及OPCO B签订之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之股权质押协议(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及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修订)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政府」指中国中央政府,包括其所有政府分支(包括省、市及其他地区或地方政府实体)及机构
「中国法律顾问」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之中国法律顾问
「资格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下的资格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港币0.0025 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议转板上市」指建议根据上市规则把股份由创业板转至主板上市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
「可变利益实体架构」指透过控制性合约令本公司可从事OPCO业务之可变利益实体架构
「WFOE A」指华彩世纪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本集团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WFOE B」指华彩之家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本集团一家外商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