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补缴两年医保需要多少钱?

2021年度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广大参保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缴费。

可参加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具体指: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公安部门签发《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居民;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4 首次参保及中断后本年度重新参保的办理方式

参保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荣成市户口本、外地户口提供居住证原件、新生儿参保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至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一)集中缴费期内缴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集中缴费期内正常续保的参保人,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集中缴费期外缴费(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人,需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参保及断保后重新参保的参保人

2021年新参保居民、居民医保中断后本年度重新参保的参保人,需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通过扫描下方小程序码或者打开微信点击“搜索“ 输入:“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 点击进入。

3、选择“居民医疗”/“社保费补缴申报”进行缴费。

1、打开支付宝首页,选择“市民中心”,选择“社保”,选择“社保缴费”。

2、点击“使用服务”进入,选择“城乡居民”

3、选择“居民医疗”/ “社保费补缴申报”进行缴费。

农商行在各相关社区、行政村普惠金融服务站(助农取款服站)布放“农金通”设备,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就近缴费。          

农商行在各相关社区、行政村普惠金融服务站(助农取款服务站)布放“农金通”设备,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就近缴费。

建设银行在有条件的行政村的村委、农村淘宝店、商店等地布设“裕农通”普惠金融服务点,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建行卡等就近缴费。

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进入,或输入以下网址:登陆进行缴费。

在税务系统设立虚拟户,与医保系统的村(社区)、学校关联,完成该村(社区)、学校下所有参保人员的缴费,需要以村(社区)、学校为单位填写城乡居民虚拟户申报表。

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就近到税务办税服务厅或社保经办机构税务窗口缴费。

特别提醒:使用手机app等新技术存在困难的老年人,可持身份证、银行卡就近前往镇、街社保经办机构、部分村居委会使用自助终端机进行缴费,或由亲属代缴。

7 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大厅联系方式

居民医保政策咨询电话:7595931。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工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同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下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退休员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老红军、退休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校大(中)专学生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管理措施和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财务财会、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三)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四)会同卫生、财政、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五)会同财政、物价、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收费情况与医疗服务品质;(六)协调裁决基本医保中的相关争议。

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状况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业务;(五)搞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薪水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自退休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下降60%的,按60%缴纳;超过300%部分,不忍计算为缴费基数。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依据上年实际支出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根据原资金渠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不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成立单位或外地调入职工,以当年率先核定的报酬额计算缴费基数。

国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交纳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新参保单位首次缴费时需一次性缴纳3个月的基本医疗保费。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经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一)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预算之内资金中列支;(二)其他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三)公司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及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需依照规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建立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审验制度。凡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合格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合格手续。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应持有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帐户的建立与使用第十三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额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基数作为计算基数,45岁以下(含45岁)的按3.5%计入,45岁(不含45岁)以上的按4%计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退休费总额的8%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其余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十四条统筹基金依照以收定支、收支均衡的原则,负担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划分为:统筹基金用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不会互相透支挤占。

第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同,年度之内第3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给付住院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欠缺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至3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以及超出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最高给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十六条条件成熟时,从各级统筹基金中提取5%,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调节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威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市范围内调节使用。

第十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其个人帐户资金发给本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根据本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职工转威海市行政区域以外医院住院治疗,应由经治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出差、探亲期间或经批准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需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和在本市内相同,则需个人先负担20%,再根据规定比例报销。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到外地住院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特殊医疗费用,凡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先由个人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

特殊医疗范围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职工患有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与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年度末或每六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Ⅰ型Ⅱ型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高血压病,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医疗费用过高的,统筹年度末或每六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药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二)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出动单位承担;(三)因交通肇事与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自理。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根据活期存款利率免息;(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遵照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储蓄利率计息;(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利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一切,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需办理医保转移手续。职工调离本市时,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或者随同转移。

第二十八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抽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威海市医疗保障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鲁政发〔202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具体落实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30号)、《关于印发2021年度威海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威营转发〔2021〕1号)等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抓好医疗保障领域公平稳定、便捷高效、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助力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夺全国标兵、夺行业标杆、夺全省一流”目标定位,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注重精准施策、系统集成、协同推进,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办事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补短板强优势抓亮点,擦亮“阳光医保”品牌,推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全方位优化提升,为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新局面营造良好环境。

(一)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对标学习。瞄准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突出标杆引领和品牌塑造,树立一个对标城市、突出一项亮点工作、叫响一个服务品牌。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创新突破。结合省市营商环境评价反馈的问题,聚焦热点难点堵点,充分运用新思维、新技术、新手段推动制度创新。

(三)坚持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继续坚持“四最、八统一”,积极与大数据等部门沟通联系,打通数据共享壁垒,优化办事流程。

(四)坚持系统提升,强化协同推进。树立医保领域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谋划和有效衔接,更加注重全生命周期、全链条改革,实现制度集成、措施配套、协同联动。

(一)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全面应用“电子两证”,增加事项单独办理功能。企业开办掌上可办,大力推行“秒批秒办”智能终端线上审批,实现“不见面”查询企业信息和企业档案。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探索开展“1+N”套餐式注销模式,将符合条件的其他许可证等与营业执照同步注销。

1.电子证照全面应用。配合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按时间推进工作,实现开办企业涉及的相关事项全面应用“电子两证”(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电子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实现申请人扫描证件二维码或录入代码信息,即可通过全省电子证照库调取相关信息,无需人工核验。(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

2.实现分时分次办理。配合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增加事项单独办理功能等,实现同步或单独办理。配合推进新开办企业医保开户手续“一网通办”、随时可办。(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

3.拓展“一窗通”功能范围。配合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拓展“一窗通”功能范围,将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向变更、注销等“全链条”业务拓展。(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

4.企业开办掌上可办。配合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接入“爱山东”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企业开办“一窗通”模块,实现企业开办“掌上办”。(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

5.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市场监管部门启动企业注销程序后,通过“一网通办”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医保部门,医保部门核查无医保欠费的,在3天内完成医保销户;有欠费的,待补缴完成后完成医保销户。(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

(二)提升医疗保险费征收服务质量。全面落实医保征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医保缴费流程,不断完善医保缴费方式,配合税务部门打造“更简、更快、更优”的税收服务品牌,营造纳税人缴费人满意的标杆化税收营商环境。

1.优化税费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继续落实好南海新区降低医保费率试点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配合税务部门对需要协助宣传的工作积极支持。(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办公室(政工科)、待遇保障科。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2.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配合税务部门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缴费人,帮助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按时做好欠缴单位欠缴数据核实,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税务等部门。(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

3.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配合税务部门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缴费服务,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

(三)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搭建全市统一的经办服务网络体系。

1.积极构建“23451”系统集成式医保经办服务管理体系。市县两级医保服务大厅要全域达到省级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示范窗口要求;全面推广服务大厅、网上服务、移动终端服务等三种经办方式,实现我市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全部网办、掌办;建设医保工作站、后台服务站、镇街便民服务站(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等四个经办服务站点;确保参保对象可在“1公里”范围内通过进“1扇门”在“1个窗口”享受“1单制”、“1站式”的“五个一”医保经办服务模式,实现我市医保经办“横到边、纵到底”的网络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2.实现“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16项“全省通办”、7项“跨省通办”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均通过在网上办事大厅或微信及支付宝“威海阳光医保”小程序以全程网办的方式实现。(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3.做好“双全双百”工程。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围绕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各推出100件高频事项集成办、极简办、全域办。(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4.深化“一窗受理”改革。配合行政审批部门落实首问负责制、“吐槽找茬”和窗口无否决权机制,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四)开展“医保助企”行动。深入开展服务企业大走访、大调研行动,宣传解读我局出台的价格、招采、支付等相关政策,了解企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为企业答疑解惑、出谋划策。组织全市医药企业赴先进企业参观学习,邀请业内专家现场开展政策解读和形势分析,帮助其拓宽发展视野。建立常态化指导帮扶机制,提高我市医药企业应对集采新形势的能力。(牵头单位: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责任单位:医药服务管理科、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五)推动医养健康产业发展。鼓励各类医养机构开展医保和护理保险服务。认真落实好《关于完善支持中医药发展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威医保发[2021]26号)。凡是经卫健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养老机构、残联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均可以申请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积极探索适合医养机构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密切跟踪“护理院日间病房”、护理院按人头付费、“家庭病床”等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做好总结评估,并适时扩大范围,全面构建符合医养机构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和支持医养机构健康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养结合发展中的优势和作用。(牵头单位:医药服务管理科,责任单位: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六)主动服务“双招双引”。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医药”慢病管理综合平台建设,引入更多医药企业参与药品配送,打通医药企业送药上门渠道,方便就医患者享受医保待遇。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创新服务模式,畅通经办“绿色通道”,做好各类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为优秀人才扎根威海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七)开展基金监管执法规范年行动。在全市集中开展 “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宣传月活动,做到宣传、培训全覆盖,确保条例落地落实见效,迅速提高全市医保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健全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欺诈骗保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欺诈骗保行为加强部门联合排查。(牵头单位:基金监督管理科,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八)推进医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医疗保障行业诚信发展。建立医疗保障信用披露制度,建立医保信用领域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扩大医保信用的应用场景,构建信用实时响应、惩戒迅速反馈的跨部门闭环流程,切实提高违法违规失信成本。从源头上防范医保基金“跑冒滴漏”,营造全社会依法、严格使用医保基金的氛围,逐步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的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全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攻坚行动工作专班,设在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负责全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协调汇报等工作。局机关、市医保中心各相关科室要结合实际,狠抓落实,指定专人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确保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行动扎实推进,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主要工作任务牵头科室要结合职能分工,主动与指标牵头部门对接,做好各自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每月24日前按时向专班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威海市医疗保障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攻坚行动工作任务目标清单》(详见附件2)。对因科室(单位)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衔接不到位的,影响我局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和目标绩效考核得分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舆论先行,宣传引导”的原则,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利用医保政策“六进”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法规,解答企业关心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载体,广泛宣传我局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行动的背景意义及推进措施,加大工作亮点和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良好舆论氛围,助力我市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总结提炼。及时将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上报,各区市医保部门向市局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工作专班全年报送信息不少于3篇,相关业务科室不少于2篇,报送信息稿件时要提高质量,做到主题突出、内容完整、条理清晰、文字精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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