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闯黄灯发生事故怎么定责

本报讯 (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许建彪) 大家都知道闯红灯是非常危险的,但是“抢”黄灯也同样不可小觑。日前,就有一名外卖小哥骑电动车“抢”黄灯,在齐梁路与迎春路交界处和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让他想不到的是,就这么一“抢”,不但把自己“抢”进了医院,而且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8日,警方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

当日中午12时许,市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民警接到报警称,齐梁路与迎春路交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发现事故双方为一辆外卖小哥的电动车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碰撞。该起事故造成外卖小哥手部骨折,以及左腿外伤。

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之后,民警调阅了事发路段的监控。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一名外卖小哥骑着电动车沿着迎春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与齐梁路交界处红绿灯时,虽然绿灯已经转成黄灯,但他还是毫不犹豫地冲过停止线,左转弯驶入齐梁路。当行驶至道路中间位置时,一辆白色小轿车正好因红灯变为绿灯,沿着齐梁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于是,两车发生了碰撞。

“经调查,该交通事故是由于外卖小哥‘抢’黄灯而造成的,因此外卖小哥将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采访时,交警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交通法律规定,黄闪信号灯亮起,已过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而没有过线的车辆则不可以通过停止线。该事故中,由于白色轿车是根据信号灯绿灯直行通过路口,而外卖小哥“抢”黄灯,无视交通信号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外卖小哥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外卖小哥“抢”黄灯,他还将面临罚款50元的处罚。

在此,交警部门提醒,“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抢”黄灯也是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记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日前,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陈家坝大队接到报警称,南滨大道光电园路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与一辆摩托车在路口相撞,有人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救助伤者,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经查,小车驾驶员秦某驾驶车辆沿南滨大道往光电园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南滨大道光电园路口50米处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周某受伤,两车受损。通过现场监控视频看到,秦某行驶至该路口时黄灯已经亮起,但他没有停下来,而是“抢黄灯”闯出路口,在左转弯过程中将对向车道驾车直行而来的周某撞翻在地。

秦某驾驶机动车闯黄灯并造成交通事故,交巡警依法认定秦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黄灯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简而言之,黄灯不是提醒大家“快走!快走!马上要变红灯了”,而是警示驾驶员:①马上要变红灯了;②已经通过停车线的,继续通行;③没有通过停车线的,停车等待。因此,机动车闯黄灯也是交通违法行为。

重庆法治报通讯员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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