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通俗例子」留置权通俗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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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 你的要求很有意思。首先,你要买房子,但是钱不够,向银行贷款,以自己的一套房子来作抵押。当你无法偿还银行的到期债务的时候,银行就可以变卖你的房子,来补你的欠款。这就是银行的“抵押权”!其次,你因要做生意,手头缺钱,无奈只得将家中的古画暂时押给朋友,借来30万。朋友对你的画享有“质权”(你的“置”错了!)。最后,当你的宝马车坏了送进维修厂去修。车修好后,你去拿车结果发现自己没带钱。维修厂就不能将车交给你,将你的宝马留置下来。这就是“留置权”! 不知道,你能否看明白呢!
  • 抵押权和质权(而非置权)都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权是自己仍然占有使用担保物品,质权是把担保物品交给别人,但是质权不能使用房产作为担保物品。而留置权仅针对运输保管仓储类,我为你提供服务而你不给钱,对不起,物品就折价抵扣或处理。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担保物权,通常说的是在满足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下,用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免除自己的债权的一种交换方式。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和动产,质权和留置权仅针对动产。质权和留置权通常需要转移占有,而不动产抵押权不需要。
  • 抵押就是你不能拿走、质权就是必须拿走、留置就是不给钱不让你拿走
  • 你所说的“置权”,应该是质押权吧?!这3中权利同属于物权中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在你的东西上设置一种权利,该权利之下你仅有占有、使用权,未经该权利人同意不得处分;质押权---不但在你的东西设置一种权利,且还要把该东西交予权利人占有;留置权---本属你的东西,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他人合法占有之后,因到期不能偿还该人之欠款,故被留下并处分。不知道这么说你能不能明白。
  • 抵押权是基于已登记的债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抵押物价款的权利,留置权是基于双方权利义务,在一定情形下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将别人的财物暂时保存的权利,另外,法律术语中没有“置权”这个词,应该是“质权”。
     
  • 抵押权就是用物做担保来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留置权是债务可能不能实现时扣下一些债务人的东西来确保自己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
  •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当债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占有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当债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占有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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