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美国事件到底怎么回事

《常识》对话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林三土,解读背后的美国司法问题。

采 | 鹌鹑 一芥 歆田 黎安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行不悖,后者是受害者唯一的司法救济方式

常识(以下简称“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复议,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是否有类似制度呢?在刘强东涉嫌性侵害的刑案中,因“确定存在严重的证据问题,存在合理怀疑”,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内平县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负责调查的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the Minneapolis Police Department sex crimes )是否可以有异议?受害人Liu jingyao是否可以向级别更高的检察官(检察部门)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林三土(以下简称“林”):这个问题是在美国的这个司法体系里面,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美国的司法体系,它是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英国的普通法影响到后来的英美法系国家,包括英国的前殖民地国家,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的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等等。他们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刑事诉讼的这个权力是归于国家或者政府所有的,这是来自于普通法早年的一种看法:就是认为说这个刑事诉讼、进行刑事惩罚,是这个国王的特权、国王的权力。也可以把它理解成是刑事犯罪,是对整个社群、整个人民的犯罪,而不仅是对这个受害者本人的犯罪。

因为如果罪犯进行了一个刑事犯罪的话,他/她就损害了全体人民或者整个社群的利益与尊严,冒犯了全体人民群众的正义理念等等。因为是对这个全体人民的犯罪,所以需要由全体人民的代理人,也就是政府来进行审判和处罚,这个是贯穿于普通法以及后来的英美法系里面的一个理念。所以这就导致了在英美法系里是不存在刑事自诉这个渠道的。当然,后来可能存在一些改革和发展,但是在目前绝大多数情况下,绝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是如此。

那么,所以如果检方因为觉得胜诉的把握不大,决定不予起诉的话,受害者个体是没有通过刑事自诉进行救济的渠道的。

而警方只能逮捕嫌疑人和转移案件给检方,本身没有起诉与否的决定权。

常:在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内平县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后,为何Liu jingyao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您可以介绍一下相关制度的概况吗?

林:受害者的救济渠道就是民事诉讼。那么这里头需要注意的就是说,受害者并不需要等到说检方拒绝提起刑事指控之后才进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只是政府惩罚罪犯,并不涉及到罪犯如何赔偿受害人的问题,所以就算刑事上成功把嫌疑人定罪之后,受害人同样还是要打民事官司,才能拿到赔偿,当然如果刑事官司赢了之后,赢民事官司就比较容易。

在普通法里面,民事侵权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两套完全独立的体系。民事侵权诉讼,在英美法系里面叫做tort,它覆盖的范围是很广的,决定权更多的是原告自己身上,原告是否要提起诉讼、原告对整个这套对民事侵权诉讼流程、tort有更多的掌控权,包括原告什么时候决定撤诉,什么时候希望这个案件提前和解,等等。

如果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这个刑事案件就是完全不掌握在受害人的手上的。因为案件已经移交给这个检方了,是否继续提起诉讼是和受害者的意愿是没有关系的,虽然检方可能可以参考受害者意愿。有的时候受害者觉得说我想要和解了,我不想再走这个法律程序。但是检方会说,这个和你没有关系,因为我们现在是在代表人民、代表整个社会在起诉那个嫌疑犯。

所以大概的意思就是说,在这个英美法系里头,刑事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是两套并行不悖的体系。那么前者呢,是完全是取决于检方,后者就是受害者自诉的一条渠道。

那么对于受害人来说,如果检方、地方警方不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话,一般来说并不存在什么更高级别的检察部门的申诉一说。

这个地方也跟前面提到的刑事自诉改革等等有关。比如美国犹他州的州宪法里面有一个条款,在地方检察官拒绝提起诉讼时,受害人可以向州最高法院陈情,请求州高院指派一个公诉人来代理这个案子。

不过犹他州这种情况在美国属于特例,绝大多数州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因为美国各州的制度差别很大,很多州的地方检察官是地方选举产生的,和州检察官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所以这个要具体讨论起来比较麻烦。

对这个受害人来说,申请民事赔偿、走民事诉讼的渠道,就是他们基本上唯一能够有的这个司法救济方式。

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优势原则

常:Liu jingyao此次对媒体公开自己的民事案件的起诉书是个人行为还是相关司法制度规定?

林:这并不是个人行为。在美国,基本上所有的案卷都有公开的要求。具体怎么个公开法,是各州都有自己的规定。

比如像明尼苏达州,是你不需要申请就可以(查阅),就是说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直接在网上查到,他是直接放出公开链接的,大家都可以去看的。然后另外还有一些州的州法院呢,可能是要你交钱或者是怎么样的才能看。因为要整理案卷、扫描案卷都要花一定的人力。但是基本上而言,如果你想要查这些卷宗的话,都是能够查到的,除非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他/她有提出保密的要求。因为比如说尤其是涉及到少年犯,是在青少年法庭审理的这个案件,或者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等等,那可能会出于这个保密要求,不公开相关的案卷。

但是基本上大多数案卷的,要么直接可以在法院的网站上查到,要么是可以通过一些比较专业的那种法律案卷查询网站,比如说Bloomberg Law这样的的网站,去搜索这个案件的关键词或者案件编号,然后申请获取相关档案。对于那些已经交过年费的律师和法学院学生等,这些档案就是相当于是免费的,那其他人的话,如果你通过这些网站去查的话,要交一点象征性的费用。

常:在刘强东涉嫌性侵害的刑案中,检方因存在严重的证据问题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做出不起诉决定。那么Liu jinyao再提起民事诉讼,相比起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证据的证明标准的要求是否会有所差别?您可以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的证据规则吗?

林: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上最大的一个差别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大体上是遵循那个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就是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这样一个证据标准。这个证据标准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不过在某些时候和某些方面也存在例外情况。

这个标准的大体意思就是说,在庭审的阶段呢,控方必须要让陪审团相信,这个嫌疑人满足了法条中关于这个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才能给他定相应的罪。那么对于这些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每一项,控方给出的相应事实证据,都应该能够让一个比较讲道理的人能够在心中排除掉所有合理的疑点,就是认为其他替代性的解释都不足以说明说为什么这个人会这么做、或者这个人到底有没有这么做。这是一个非常苛刻的标准,因为对摆在眼前的事实证据想出一种合理的替代解释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事情,要把所有可能存在的替代解释都排除掉也就相对来说非常困难。

一个罪名往往是由好几个要件构成的,比如说有没有犯罪意图、具体行为上是不是符合这个法律对这个特定罪名的若干界定等等。不同州的法律,在界定同一项罪名上往往存在区别。比如在几十年前,美国大多数地方对强奸中“强行”这个要素的定义,就是说一定要受害方要有体力上的反抗,才算是施暴方“强行”发生性关系;那后来可能有的时候就会说不需要体力的反抗、身体的反抗,就口头反对也可以;有的就是说只要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发生性关系,施暴方就算是违背了受害方的意愿,属于“强行”发生性关系。所以不同的州在具体的司法定义上,对各个不同的罪名的立法的定义上会有差别。

那么会有差别的话,检方在证明嫌疑人的罪名的时候,就要立法上的这个法条里面具体都提到了那些要素,然后要一个一个地证明这些要素满足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标准。只要检方在任何一项犯罪要素的举证上达不到这个非常高的标准,被告方就可以被无罪释放。总体上说,在刑事案件里面,控方要承担非常高的举证标准:总体上是要排除合理怀疑。那么这个相对来说是比较难以满足的。具体说这个排除合理怀疑,要排除到什么地步呢,这个是一直争议比较大的。法学家和法官们,他们其实也很难讲清楚。如果我们比较直观地用一个数字来说的话,可能就是这样:有人会觉得说,可能我根据已有证据这个有90%的概率证明这个嫌疑人满足了这个犯罪要素,这个概率达到90%,可能就排除合理怀疑;有人可能说要达到95%。还有人反对采用这种数字化的标准。

反过来,在民事侵权诉讼里面,证明标准就要低很多。

大多数民事诉讼的采取的是证据优势原则。证据优势原则,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意思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原告方和被告方双方都属于法律上平等的地位,并非像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那样不那么对等。因为在英美法系里,控方是代表政府的,有更多的权威,更容易让陪审团相信,而且手上掌握着国家的资源。如果控方想要搞鬼、搞事的话,更容易为非作歹。所以对控方需要有更多的限制,在证据标准上要采取更严格的标准。但是在民事诉讼里面,因为原被告双方都是私人个体,所以出于公平起见,采取的证据标准就应该是大致对等的“证据优势原则”,而不是单方面对控方要求极高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民事诉讼中,在任何一个争议的事实的要点上,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告方要承担首先举证的责任,就是说原告方必须承担一开始的举证,必须让法院觉得说这个事情确实有官司可以打。但是进入庭审阶段以后,原被告双方都需要出示支持本方的证据,陪审团或者法官就要在每一个争议要点上,综合考察双方给出的证据:哪一方给出的证据,这个力度要相对来说大一点儿,哪一方就赢下来这个事实争议点。

这个证据优势原则,如果我们用一个比较数字化的方式来说,就是说:假如原告方提出的一项事实主张,是“真的”的概率大于是“假的”的概率;或者换句话说,原告方提出的某一项事实主张有大于50%的概率是“真的”,小于50%的概率是假的,那么原告方在这一项上就赢了。假如原告方的这一项特定的事实主张的为真的概率是小于等于50%,或者被告方为真是大于等于50%,那么原告就赢不下来这个特定的事实争议。因为原告方是起诉的一方、挑起争端的一方,如果双方给出的证据强度完全相等的话,是50%对50%的话,那么这个疑点还是由被告来获利。

所以我们就可以看出,对于刑事起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控方(代表原告那方)的举证的强度,这个举证就是让人相信的这个事实主张为真的概率,是非常非常高的,大概90%嘛,这肯定是大于50%难于达到得多。

所以就同样一个案子,同样一个事实争端,一个性侵的指控、强奸的指控,即便这个检方没有任何偏见、对于这个受害人没有任何偏见的话,走刑事诉讼,以同样的证据,很多时候是赢不下这个刑事指控的,但是可以赢下这个民事案件。不仅在性侵或者强奸案中,还包括其他的犯罪包括谋杀案,包括其他的,很多案件都是类似的。最著名的就是90年代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他在刑事诉讼中是脱罪了,他没有被判刑,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他就输掉了,赔了一大笔钱。这就是因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证据标准上还有一整套程序上的差异所决定的。

常:比如像刘强东这样经济实力优越的被告,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他们是否处在比较优势的位置?是否更加容易免于或者相对轻地承担司法责任?

林:这个是当然的。因为打官司是很花钱的一个事情。虽然在很多案子里面,律师会说我暂时不收你的钱,开始只收一笔定金,等到最后官司打完了我再来收钱什么的。但是在英美法系里面,打官司的诉讼费用是不会自动计入在最后的赔偿金额里的。所以我们其实可以看到这份起诉书里面,原告方也特地提到了要求超过5万美元的赔偿金,但是不包括诉讼费用成本什么的。

一般来说默认的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败诉一方承担所有的这个这个费用,这个是要由法官来判的。但很多时候是另一种,不管胜负,双方各自承担自己一方的诉讼费用:虽然你胜诉了,但是其实这个诉讼费用、成本比如律师费等等,还是要你自己来付,而不是败诉方来付,所以真正到手的赔偿金额,可能并没有纸面上那么多。

而且常常律师会说,你现在付不起钱对不对,那我现在也不需要立刻收你钱,但是最后拿到的赔偿金里面有15%,或者百分多少是给我这个律师的。所以律师就会因为知道说自己可以从赔偿金里面拿到15%,就更加卖命地为你去打官司,把这个赔偿金额争取更高一点。

但是实际上,所有的这一切其实都意味,对于那些经济实力堪忧的这个当事人,他们在打官司之前,首先就要三思而后行。因为民事案件往往是一拖就拖很长时间,好多年下来,这个时间、精力、金钱等等各方面都要好搭上去很多,所以很多人就首先就望而却步了。

即便你决定要开始打官司以后,对于大多数穷人来说,也雇不起很好的律师。很多时候穷人找的是专门做法律援助的律师,或者是一些正在做pro bono工作的律师,意思就是说在美国很多州都会有规定,你要在律所里面工作,那么你每年要满足这个执照的要求,每年需要做那种义务劳动,就是说给那些穷人免费的打官司什么的,达到多少个小时。这个就是所谓的pro bono的工作。显然在很多律师在做pro bono的工作的时候,并没有像做那些真正能够赚钱的工作那么上心,对吧。

所以,由于这个法律诉讼是需要付出很多的心力和成本,所以本身就会潜在地对经济实力处于劣势一方,构成了很大的压力和制约。

美国司法下的性侵害案件

常:性侵案在美国的起诉率和定罪率情况如何?

林:首先如果是看这个刑事方面的话,那么这个起诉率和定罪率是非常之低的。近年的相关报道都指出了这一点。最近的一个数据是说全美性侵热线等等机构所作的调查;在1000起强奸案立,大概只有200多起,是受害人是会报告给警察的,因为大部分的受害人会出于种种担忧,会担心这个社会上对他们的偏见,会担心警察对他们的偏见,担心自己的安全,或者担心说证据不足说不清楚,或者是本身自己是受到这个男权社会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就觉得说被强奸的是见不得人等等。

接下来警察调查,大多数案件警察会觉得证据不足以去逮捕,或者有时候警察本身对受害人有偏见,觉得这个是小事一桩,或者是你是来虚假报案的人。所以在1000起强奸,里面大概只有40多起会逮捕嫌疑人。那么逮捕完了以后,会被警方移交到这个公诉人手里面的案子就更少了,在1000起案子里面大概只有9起。警方逮捕了嫌疑人之后,可能审问不出什么东西,又把嫌疑人给放了。最后警方觉得拿到实锤了,将案子移交给公诉人之后,公诉人还要决定是不是要起诉,以及起诉了以后是不是能赢下这个案子。所以在1000起强奸案,最后走完了这么多流程的、真正能够上庭、并且赢下来的案子,满足了排除合理怀疑,那么特别苛刻的标准的案子,大概只有5起左右,这是近年来的这样的一个相关调查。

所以要赢下这个刑事指控的话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性侵强奸,这些往往没有直接证据,就是最后会陷入所谓的he said, she said这样一种情况。

再加上对这类案件,这个社会从陪审团,到警方,往往都是对受害者抱有很大偏见的,在这样的一个社会环境之下,最后能够被定罪的比例是非常之低的。刑事上这条渠道上这个起诉率和定罪率很低。

常:在美国,因受到性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如何?

林:那么民事救济怎么样呢,缺乏相关的数据。因为这个数据要整理起来比较困难,包括担心自己曝光,也包很多案子私下和解了,最后没有上庭。受害者可能也并没有提起民事诉讼,也是出于前面说到的各种各样的考虑。

包括害怕司法过程特别漫长,自己耗不起这个时间、精力,然后担心自己出庭接受质问,经历二次伤害,各种各样的原因。所以我们并不知道,确切的寻求民事救济的这个比例到底有多高,以及在上庭之前就和解了的案子比例有多高等等。

但是可以确切知道的是,在社会对性侵受害者的偏见减轻以后,不管是寻求报案、刑事警察指控,还是民事救济的这个比例都在上升。在1970年代,较早的一个数据,1970年代可能因为性侵而提起这个民事诉讼的民事救济的,美国一年可能也才十来起;那么到20世纪初的时候,至少根据有一篇论文的这个作者的整理,他是觉得说2000年前后。他已经可以找到几百起在地方下级法院进行的关于性侵的民事诉讼,在上诉法院层面也有这个几百起类似的诉讼,所以这个比例是在上升。但是相对于受害者和总人口来说,这个比例呢肯定是非常的低的。

附:截至2019年4月16日,刘强东涉嫌性侵害事件经过

●当地时间2018年8月31日晚间23:32分,因涉嫌“构成犯罪的性行为”,一位全名为“Liu,Qiang Dong”的男子在美国明尼阿波里斯市亨内平郡被捕,并于9月1日下午4:05被释放。

●北京时间9月2日,一则关于“刘强东疑似涉嫌性侵被美国警方逮捕”的消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同日,微博蓝V用户,认证为“京东集团官方权威信息发布”的“京东发言人”发微博称,刘强东先生在美国商务活动期间,遭遇了失实指控。

●当地时间9月20日晚间,美国明尼苏达州亨内平郡检察官麦克·弗里曼(Mike Freeman)对外宣布,明尼苏达警方已完成对案件的初步调查,接下来将由检方接手,审查案件全部证据,并最终决定是否起诉。

● 当地时间12月21日,亨内平郡检察官办公室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称,经过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局彻底调查,以及四名专门处理性侵案件检察官的仔细审查,认定刘强东涉嫌性侵的案件存在严重的证据问题,检察官办公室决定不会以性侵罪起诉刘强东。

●北京时间12月22日凌晨,刘强东在微头条上首次发声。他表示,当他的行为给他的家庭、特别是他的妻子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此感到十分的自责和后悔。

● 2019年4月16日,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性侵风波中的涉事女性,正式向刘强东发起民事诉讼。此时距离美国检方对刘强东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已过去4个月。

●据路透社4月16日报道,该民事诉讼将刘强东和京东作为被告,文件中首次披露涉事女性的名字叫Liu Jingyao,寻求的赔偿尚未公开。诉讼当天于美国明尼苏达州亨内平郡法院提交。京东集团代理律师Peter Walsh向澎湃新闻发送的声明称:“我们目前对此无法发表评论,但我们将坚决地对这个不实的指控进行辩护。”根据纽约时报相关报道,刘强东的代理律师布里斯布瓦(Brisbois)曾表示,Liu Jingyao在车内同意了刘强东的身体接触,并称公寓内发生的事“完全是两厢情愿”。Liu Jingyao的代理律师维尔·弗洛林(Wil Florin)称布里斯布瓦对活动的描述有多处与证人证词相悖。

原载于四川大学学生媒体《常识》,如需转载,请至《常识》微信后台联系,未经授权不可转载。

一碗面要80元,出租车漫天要价,安检排队太长差点误机…你在机场是否遇到过这样的问题?“首届金跑道奖·国内机场口碑评选”正在进行!【】为机场打分,你说了算!

  刘强东“击败了”美国99%的性侵犯?性侵案移送美国检方意味着什么? 

  来源:北美留学生日报

  当地时间9月20日,据彭博社消息称,美国明尼阿波利斯警方已经将刘强东涉嫌性侵案的调查移交给了检方。

  亨内平县检察官Mike Freeman称,警方已经完成了对刘强东性侵指控的初步调查,现在检方将决定是否起诉,但是做这个决定的时间没有最后期限。

  同时,CBS也有消息称,明尼阿波利斯警方完成了对刘的性侵初步调查,并且已正式递送检方,检方开始审核所有证据,然后再决定是否起诉。

  明尼阿波利斯警方将刘强东案移交检方的消息发出后,受此影响,不仅京东股票上涨了1.1%,此举在各界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其中,微博网友@污萌文摘SY (以下简称SY)分析称:

  根据美国Department of Justice 和FBI 2009到2015年的一些数据,每1000起强奸案中只有310起会报警。在这310起中,只有57起会导致逮捕,只有11起会被推荐到检方。

  在这11起中,许多嫌疑人会接受plea bargain(认罪,但是接受一个罪名的降级,比如重罪改为轻罪)。11起里有7起会被定重罪(Felony Conviction),7起里面有6起会进监狱。

  换句话说,被refer到检方这件事已经说明刘先生现在已经在法律程序中击败了美国99%的其他强奸犯。

  就网友SY的分析来看,似乎本案起诉有望,尽管这不是京东和刘强东都愿意接受的结局。

  日报君就此分析咨询了专业的法律人士,曾担任明尼苏达州检察官助理的知乎@王瑞恩。

  王老师表示,虽然案件移交检方似乎是一个积极的走向,只要检方没有明确表示不会起诉,那么就还有希望立案。

  但是考虑到美国法律区别于中国法律,在刑事诉讼中更注重通过证人证词为陪审员讲清楚事件经过。

  况且,这类犯罪没有起诉期限,决定起诉的时间需要检方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觉得条件成熟了才可以起诉。

  亨内平县检察官Mike Freeman称已经收到警方提交的完整报告,正在评估是否起诉,至于何时做出起诉决定并无时间限制。

  为什么检察官会说“没有时间限制”呢?

  根据明尼苏达州刑事诉讼程序(Minnesota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628.26(F)条,有一类犯罪是没有诉讼时效的,也就是说检方可以在事发后的任何时间提起公诉。

  这类犯罪是:已经收集了DNA证据,且该证据得以妥善保存的一级性侵案件。对于其他受害者为成年人的一级性侵案件,起诉期限为9年。

  检察官说出这句话,很可能表明检方已经掌握了相关DNA材料,确信提起刑事诉讼不受时效限制。

  但上面也说到,即便很多中国人更相信“铁证如山”,但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是需要人证物证俱全,才能支撑起整个诉讼过程。

  也就是说,即便检方掌握了像DNA这种对本案有直接指向性的证据,也仍需要有证人提供证词。因为DNA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发生了性行为,无法证明一方有没有对另一方进行强迫。

  所以,本案最终能否成功起诉,或许还是要依靠关键的人证。但这一点似乎很难。

  那么,类似的案件背后,中国的检察官和美国的检察官有何不同呢?知乎@王瑞恩 对此也做过一些详细的解答。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州检察官两类,处理的案件类型有所区别。

  美国的刑事案件有的归联邦管辖,有的归各州管辖。例如,银行抢劫,绑架,劫机,邮件或电信诈骗等犯罪多由联邦管。这并不是根据犯罪严重程度加以区分的,而是看犯罪行为是否设计多个州,是否侵害了联邦利益。

  比如说,银行抢劫一般归联邦管,是因为大部分银行都由联邦政府提供担保,如果因为抢劫收到了损失,那么受侵害的是联邦;再比如,邮件或电信诈骗利用的是联邦通讯系统,劫机犯罪危害了各州之间的旅行,他们侵害的都是联邦利益。

  类似地,一些从立法角度由各州刑法加以约束的行为,如果波及了多个州,也可能会触发联邦的管辖权。例如,性侵案件一般归各州管辖,但如果有人将受害者带上自己的私人飞机,从明尼苏达飞到纽约,一路上持续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因为犯罪行为涉及多个州,那就需要联邦检察官出手了。

  在美国,联邦检察官和各州检察官并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联邦检察长指挥不动各州自己的检察长。(虽然薪资和社会地位可能有所区别)。与之不同的是,中国的最高检在层级上对各省检察院具有直接领导关系。

  美国检察官本质是“代表政府的律师”,而中国的检察官属于司法系统。

  美国的检察权其实是一种行政权,而在中国,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同属司法权。

  这一点,从美国检察官的名称也可以提现。美国联邦检察官被称为U.S. Attorney,“美国的律师”,各州检察官被称为XX County Attorney,“某某郡的律师”。他们的职能,本质上是代表联邦或者地区政府从事法律工作。

  大家从新闻上看到关于美国检察官的报道,多是出现于刑事案件,其实检察官也代表政府参与其他类型的诉讼。假如明尼苏达州汉宁平郡因为疏于维护法庭前的人行道,导致居民掉坑里摔断了腿,被居民起诉了,那么就要由“Hennepin County Attorney” 作为政府的法律代表出庭应诉。

  比较大的郡,Attorney‘s Office ,也就是一般人们所理解的“检察院”普遍会设有专门处理民事案件的部门,部门雇员可能很少处理刑事案件。相比较之下,我国的检察院职能就更加纯粹了,基本上完全负责公诉业务,检察官并不是政府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

  美国检察官的裁量权相当大。

  在美国,刑事案件是否起诉,按照什么罪名起诉,要不要撤诉,要不要和被告人讨价还价达成认罪协议,这都是检察官可以自主拍板的事情。

  拍板拍错了怎么办?没关系,有种东西叫做“检察豁免权”(Prosecutorial Immunity)。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Imbler v. Pachtman, 424 U.S. 409案中的判决,检察官即使滥用了自由裁量权,也不会被追究民事责任。

  本案中,一名姓Imbler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经过庭审,被判谋杀罪名成立,而后来新发现的证据为其平反。重获自由的Imbler起诉检察官Pachtman,称其滥用职权,要求就错误定罪一事获得民事赔偿,而法院最终以检察官享有豁免权,免于民事诉讼为由,直接驳回了原告起诉。

  相比之下,我国的犯罪受害者如果在检察院吃了闭门羹,还可以寻求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204条具体规定了自诉案件的类型。

  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越过检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强东案,从事件被踢爆到连续几天占据世界各家媒体头条,至今仍吸引着大家的注目。

  在SY的分析中,有网友注意到“每1000起强奸案中只有310起会报警”,那另外的690起呢?

  本案发展至今,对受害人的揣测和谣言层出不穷,无辜的女性被卷进事件中心,遭受着群嘲。

  有时候,正是因为舆论对性侵事件中的受害者们太不公平,才导致了超过一半的受害者选择了沉默。

  循环往复,便越来越少有人敢站出来诉说自己的遭遇,指控施暴者。

  本案至今尚为落槌,但我们希望,无论案件往哪个方向发展,我们都应该对受害者保有一分尊重和呵护。

  别去伤害他们,因为他们不该再承受更深的伤害。

免责声明:自媒体综合提供的内容均源自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并获许可。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立场。若内容涉及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勿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还需要补充的细节是,应该是刘强东与明大同学一起吃饭,是谁在劝酒,为什么这个女生被安排在刘强东身边。 为什么是刘强东送女生回家。女生租的公寓要多少钱。 下面就是进入屋内的事情了。是老刘把门锁上了,还是老刘被把门锁上了。女生同学是怎么来的?是凑巧,还是刻意。这个同学有没有一起聚餐。 老刘,被爆的,认为老板不能强奸的,被细节爆出,都被打脸了。好像这就一定是事实了。

有媒体继续追踪案件发展进程,前往案件发生地实地探访并询问相关警员。该报道称,在案发地明尼阿波利斯市,当地时间8月30日,刘强东一行在明大校区约5公里外的日式餐厅就餐,在就餐途中,当事人曾跑出餐厅请他的一位男性朋友报警,但随后又取消了报警,次日当事人又请另一位男性朋友协助,第二次报警,并将刘强东约至卡尔森管理学院二楼,刘强东到达后被警察带走。 ==最新消息,不知道真假。 不过既然第一次报警了,然后又让老刘送回家,如果你们讨厌一个人你们会这样做吗?

时间点的选择,不知道法律怎么规定的。//@用户8112297:刘强东涉案当地,警方会公开嫌疑人整个被捕过程的,是法律上允许的、同时也是当地警方执法的规定

刘强东涉案当地,警方会公开嫌疑人整个被捕过程的,是法律上允许的、同时也是当地警方执法的规定

根据Origami餐馆工作人员克里斯向PingWest品玩/百度新闻透露的情况,刘强东一行吃饭共20人,晚上六点半到店,侍应生为他们拼了桌子,一边可以坐10人坐。但由于场地空间有限,实际大桌仅仅坐了16人,另外4人单独坐。大桌处于一个开放空间,没有屏风。 一行一共有4名女生,但大桌上只有一名女生,坐在刘强东旁边靠墙。另外三人都在小桌上。20人中大部分都是中年男子,没有西方人面孔,看起来都是亚裔。就餐者穿得很休闲,只有一两人着西装。 令侍应生很惊讶的是,一行人自己就带了16瓶白酒,又点了很多啤酒。桌上声音很大,侍应生观察坐在靠墙的女生整个过程都十分安静。侍应生观察到桌上有一定的劝酒行为,但整体上所有女生都没怎么喝酒。最后是小桌的一个女生结账,付了很多小费。 =不知道真假。

现在整个案件的细节,在网上爆料出来了。 聚餐,一起喝酒,女生被劝酒,老刘送醉酒的女生回家,然后送到租的公寓。然后同学在楼下报警。 这是案件的单纯描述。

Richard Painter,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公司法教授以及政治活动家,在接受36氪采访时,质疑刘强东的照片和案情报告是否曝光过早。

看新闻上说是参加一个什么聚会,,,估计是语言上沟通出现了失误,,,要不就是阴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刘强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