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几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时,毛泽东同志鲜明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是因为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我国的根本法从1949年起,经历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及其几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文本。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宪法文本虽然几经修改,但其从一开始所确立的国家的根本性质、根本道路、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一直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理想。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一)《共同纲领》的制定

随着解放战争节节胜利,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第4条号召:“全国劳动人民团结起来,联合全国知识分子、自由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社会贤达和其他爱国分子,巩固与扩大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统一战线,为着打倒蒋介石,建立新中国而奋斗。”第5条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毛泽东同志在致民主党派负责人的信中指出,在目前形势下,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加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相互合作,并拟订民主联合政府的施政纲领,业已成为必要,时机亦已成熟,但欲实现这一步骤,必须先邀请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开一个会议。中共中央的号召发出后,得到全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以及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的积极支持。很多民主人士致电响应并积极准备参加新政协筹备工作。

1949年,随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解放战争“三大战役”以及渡江战役的胜利结束,解放军迅速向华南、西南、西北进军,祖国大陆即将得到完全解放,成立新中国,组建新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条件更加成熟。1949年9月,经过多方面细致准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年初和平解放的北平隆重举行。会议由代表各党派、各区域、各团体、各民族、军队、海外华侨和其他爱国人士的662位代表组成。其中,中共党员约占44%,各民主党派、工人、农民以及各界无党派人士约占56%,充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毛泽东同志在开幕式上说,现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完全新的基础上召开的,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它获得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四个决议。9月29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庄严通过了《共同纲领》。政协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共同纲领》是新中国成立的法律基础。9月30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首都北京就职,一致决议中央人民政府接受《共同纲领》为施政方针。

(二)《共同纲领》的性质

由于当时大陆的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也没有彻底完成,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虽然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但它当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具有国家制宪会议的某些功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7条关于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中就明确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政协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比如,制定或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等。因此,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具有政治协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双重性质,不仅仅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所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了很多属于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国家根本大法。毛泽东同志就曾明确指出,我们现时的根本大法即《共同纲领》。

(三)《共同纲领》的主要内容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共同纲领》的制定形式和内容架构已经和一部标准的宪法很相似。它所涉及的很多内容更是具有宪法性质的内容。比如,第1条就规定了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它还规定了人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第6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第12条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第15条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16条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此外,《共同纲领》不仅规定了国体、政体这样的根本问题,还对军事、经济、文化、教育以及民族、外交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等等。

《共同纲领》所规定的上述内容都是一个国家中最重要的事项,往往是由一国宪法所规制的内容。从中我们不难理解,《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一份特别重要的文献,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因此,人们习惯性称之为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一)1954年宪法的制定背景

根据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6条关于“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次会议应于1952年9月前后举行,但是从1949年9月第一次会议举行到1952年的三年间,国内形势发展很快,有了明显的变化。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时,我国大陆还未完全解放。到了1949年年底、1950年年初,华南、西南、西北都得到解放,1950年5月,海南岛得到解放。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经过多次谈判,达成和平解放西藏的和平协议,随后人民解放军进驻拉萨。至此,大陆上的重大军事行动基本结束。与此同时,随着军事行动的步步推进,在新解放区开展了土地制度改革。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占全国人口一大半的新解放区农村完成了土地改革。并且,1950年启动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到1951年10月已基本结束,社会秩序得到有效恢复。通过增产节约和“三反”“五反”等运动,饱受战乱凋敝的国民经济到1952年已经得到全面恢复。1953年起,我国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并系统地实行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及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可以说,国内形势欣欣向荣。

《共同纲领》第14条规定,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共中央认为,应当适时地实行全国普选,逐级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经中共中央提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职权,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着手宪法起草工作。1953年1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周恩来同志作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并就即将制定的宪法作了进一步说明,指出,新宪法要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宪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国家制度、社会结构、人民权利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在《共同纲领》里已经包含了。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当时预计,在1953年即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过,由于需要完成全国的基层选举,在此基础上逐级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直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到1954年9月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比预估时间延迟了一年。

(二)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由33人组成,毛泽东同志担任主席。根据计划,先由中国共产党党内拟出一个初稿,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的基础。为此,1954年年初,中共中央成立了宪法起草小组,毛泽东同志亲自参加并担任负责人。小组成员还有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等人。起草小组集中在杭州工作,从1954年1月7日开始到3月9日结束,起草了宪法初稿。经征询不是中共党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意见后,形成了提交3月下旬召开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宪法草案(初稿)。1954年3月23日至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了7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完善宪法草案(初稿)。在此期间,有关部门还组织各方面人士8000余人参加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提出了5900余条修改意见,对完善草案提供了重要帮助。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决定,向全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征求全国人民意见。草案一经公布,得到广泛的学习、宣传和讨论,全民参加讨论的有1.5亿多人。同时,各省、市、县和一部分乡、镇还普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宪法草案。从6月15日至9月10日,在历时近3个月的讨论中,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经整理后共计118万多条,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对这些意见进行了归纳分类,刊印成16册《全民讨论意见汇编》。宪法修改小组根据讨论意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宪法起草委员会于9月8日召开了第八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从头到尾进行讨论。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相继召开的基础上,由1226名代表组成的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会议的一项最重要议程就是讨论审议宪法草案和宪法草案报告。9月20日下午,出席会议的1197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全票通过了宪法。同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新中国的总章程、根本大法正式诞生。

(三)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从结构来看,1954年宪法文本分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五部分106条。与《共同纲领》相比,1954年宪法,既有延续又有变化。延续的主要是在结构上都有序言和总纲。就内容而言,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构和《共同纲领》中规定的政权机关也有很多相似。不同的主要是宪法没有像《共同纲领》那样对军事、经济、文教、民族、外交等制度和政策,分别加以规定。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得也更为详细具体。宪法序言明确指出:“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宪法序言的内容主要包括:说明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明确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提出我国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并对民族团结和外交政策提出方针政策。

宪法总纲中,第1条就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2条明确我国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明确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第4~16条是有关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的规定。第17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第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19条体现了专政的一面,明确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第20条规定了武装力量的人民属性和任务。

宪法的第三部分是国家机构,也是对原来《共同纲领》中政权机关的进一步充实和发展。分6节,共64个条文,占宪法条文总数的60%。

第一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会期、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在这一节中明确,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第二节是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明确了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等。明确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时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第三节是关于国务院的规定:明确国务院的性质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并规定了国务院的组成、职权和领导制度。

第四节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规定:明确我国一般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架构,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性质、产生和职权等。

第五节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规定:明确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节是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宪法第四部分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共同纲领》的5个条文相比,有比较大的扩充和发展,共计19条。明确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文化权利、控告权、获得赔偿权等;明确国家对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的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公共秩序,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照法律纳税、服兵役等义务。此外,还规定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符合条件的国外居民的庇护权。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广泛的。

宪法第五部分规定的是国旗、国徽、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四)1954年宪法的作用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诞生后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从清末立宪以来的第一部人民宪法,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将党领导人民赢得政权后实行的各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国家政权各机构按照宪法的规定有效组织并运行。宪法还广泛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明确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1954年宪法有力地保障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毋庸讳言的是,1954年宪法实施没几年,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党的指导思想日益“左”倾,特别是1966年发起的“文化大革命”,严重影响了1954年宪法的权威和实施。最后,这部科学民主的宪法仅存在20余年即被1975年宪法所替代。

(一)1975年宪法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后,国内政治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1954年宪法的很多规定被束之高阁,根本没有得到实施。根据形势的发展,毛泽东同志1970年3月8日提出召开第四届人大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提出关于改变国家体制、不设国家主席的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成立了宪法工作小组。3月17日至20日,中央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召开第四届人大和修改宪法的问题。宪法工作小组负责人在小组工作情况的通报中解释,毛主席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伟大理论,宪法要适应这种情况,要把宪法修改为社会主义宪法。1970年7月,中共中央成立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同志担任主任,委员有55人。周恩来同志在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根据毛泽东同志要求,宪法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容易记住。会上讨论了已经准备好的两个宪法修改稿,一个是60条的6000字,一个是30条的4000字。后来又经过会议讨论,基本明确以30条讨论本为基础。

1970年8月23日,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在庐山召开,一项重要议程就是讨论修改宪法问题。当时,在明知毛泽东同志不主张设国家主席的情况下,林彪、陈伯达等还搞串联活动,坚持要在修改的宪法中设国家主席,会上围绕要不要设立国家主席产生了激烈争论。毛泽东同志及时发表讲话,批判陈伯达是“唯恐天下不乱,大有炸平庐山、停止地球转动之势”。经过斗争,在九届二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该修改草案由序言和4章30个条文组成。后来由于国内政治形势变化,发生“批陈整风”运动、“九一三事件”、“批林批孔”运动等,原定于1970年9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延迟,这一草案被搁置,直到1974年才重新作为将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改草案的基础。

1975年1月8日至10日,召开了党的十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等。1月13日至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报告说到,1954年宪法是正确的,它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但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报告还说明,总结新经验,巩固新胜利,反映人民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共同愿望,是修改宪法的主要任务。在会议的最后一天,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从1970年3月启动的修改宪法工作历经近5年时间,终于完成。

(二)1975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评价

1975年修改的宪法和1954年宪法相比,篇章结构相同,即由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但为了“简明扼要”,条文大为减少,从106条减为30条。根据《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和宪法文本,修改的主要方面有:(1)加强了党的领导,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2)人民民主专政转化为无产阶级专政,第1条规定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第12条还强调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进一步强化专政分量;(3)一些公民权利有变化,第13条规定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第28条规定有罢工的自由;(4)第5条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5)针对当时美苏争霸国际形势,把“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写入宪法序言。另外,1975年宪法还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国家机构中取消了国家主席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目的是适应当时“文化大革命”的形势,总的基调就是要进一步落实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从宪法内容来看一目了然,因此这部宪法带有很深的“左”的烙印,和1954年宪法相比显然是历史的倒退。同时,这部宪法颁布实施是1975年,“文化大革命”已经进行了9年。仅仅一年多后,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1976年9月,毛泽东同志逝世。10月,以华国锋、叶剑英、李先念等同志为代表的中共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集团。之后,中央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一些方针政策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开始平反冤假错案,使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迫害的干部陆续恢复了工作。也正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这部1975年修改的宪法没有实施几年,就被1978年宪法所取代。

粉碎“四人帮”集团后,经过一系列准备,1977年8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第一次党代会——党的十一大召开,正式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并动员和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0月,中共中央发布通知,提出粉碎“四人帮”集团一年来,“各条战线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客观形势有了新的发展变化,中央决定提前于1978年春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通知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关于修改宪法的意见,并汇报给中央。11月,中央又对征求党内外群众对修宪的意见下发了补充通知。1978年2月,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以及《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决定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叶剑英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这份宪法修改草案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组成的修改宪法委员会起草的。

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3月5日,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日,发布公告对外公布宪法全文。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部宪法文本,称为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的结构与前两部相同,分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五部分。宪法条文有60条,比1975年宪法条文多了一倍,但比1954年宪法的106条少。总体来看,1978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增加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明确在20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吸取“文化大革命”教训,在总纲中专门规定了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管理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等。国家机构方面的规定比1975年宪法更加完备和具体,恢复了检察机关,恢复了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作了大量补充,条文由1975年宪法的4条增加到16条,如对公民的控告权和申诉权作了规定。

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没有完全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各项“左”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任中央主要领导还坚持“两个凡是”,1978年宪法仍有“文化大革命”的烙印。比如,在序言中仍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然采取肯定态度,提出“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等错误论断;在国家机构中也未能恢复国家主席设置,保留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保留了1975年宪法规定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因此,这部宪法刚通过,就已经不能适应当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在随后的两年又作了两次修改。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明确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等,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中国家机构的规定。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又修改了宪法第45条的内容,删除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以维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到了1982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开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推行,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1978年宪法被1982年宪法替代。

五、1982年宪法及其发展完善

(一)1982年宪法的出台

早在1979年年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刚结束,党中央就开始酝酿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1979年10月,邓小平同志指出,经中央常委研究要修改宪法。1980年8月,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邓小平同志在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中进一步指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中的第一项就是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目的是使我国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正式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该建议指出,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从那时以来情况的巨大变化,许多地方已经很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生活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需要对宪法作比较系统的修改。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和宪法修改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宪法工作,提出新宪法的修改草案。宪法修改委员会由叶剑英同志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其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宪法修改委员会下面成立了专门的秘书处,作为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胡乔木同志任秘书长。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通过后,因胡乔木同志身体不适,邓小平同志委托彭真同志直接主持宪法修改起草工作。

彭真同志具体接手宪法修改工作后,明确宪法修改应该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使新的宪法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形势。这样考虑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比较适宜。当时对新中国三部宪法都作了研究,总体觉得1954年宪法比较好,1975年、1978年宪法都有较强的“文化大革命”烙印。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修改,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当时围绕修改宪法的主要问题产生了很多争论,但是许多问题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都考虑过,以此为基础,更容易达成共识。三是1954年宪法总体上比较成熟。经过全国有代表性的8000多人的广泛讨论以及全民讨论,这部宪法共识比较强,基础比较好,大家比较认可,有利于尽快完成修宪任务。1981年6月,党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彭真同志也明确,宪法修改还要以此决议为依据。因为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是经过中央长期考虑并经过广泛讨论修改的,对于一些争论很久的事情作出了明确定论,而宪法不是争论问题,是把可定的定下来。总体来看,现行宪法形式上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质上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

从1980年9月到1982年4月,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辛勤工作下,历经一年半时间,并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拟定的宪法修改草案提请1982年4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之后,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又对宪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1982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正式诞生。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1980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彭真同志1982年4月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以及同年8月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宪法不是新制定的宪法而是新修改的宪法。

(二)1982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经验教训的总结,更加全面完整地反映了新的历史时期国家的发展要求,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概括来看,1982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四项基本原则既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实施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同宪法的其他内容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是宪法确认的。实践证明,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用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

2.规定了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和政体是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掌握政权的阶级用什么方式来行使国家权力。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

毛泽东同志讲过:“国体问题,清朝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1982年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明确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这就是我们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政体一般是指采取什么政权组织形式来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问题,涉及国家的各种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由哪些国家机关行使,怎么产生和组成这些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之间关系如何等内容。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们的政体。概括地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三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四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五是,我国56个民族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国家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1982年宪法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用宪法形式肯定下来,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纲领。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4.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1982年宪法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起来和正在发展壮大的事实。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5.充实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

1980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所谓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等。1982年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二是重视思想道德教育。

在教育、科学、文化方面,宪法草案原来的规定是1条,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改为4条即第19~22条,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各1条,并充实了内容。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宪法第24条作了重要规定,明确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6.进一步强化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与法制遭到破坏,广大干部群众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1982年宪法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充分规定,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移到总纲后面、国家机构前面,作为第二章。并且这章的条文,从1954年宪法的19条、1978年宪法的16条,增加为24条。

1982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十分广泛和充分。公民在政治、民主、人身方面的自由和权利主要表现在:一是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二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四是有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五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随便抓人、关人的问题,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六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七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八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九是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公民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在社会方面的基本权利有:一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二是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三是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保障。四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五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前的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82年宪法进一步规定,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而且是公民的义务。六是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七是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明确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同时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主要有:一是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二是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是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一条是1982年宪法增加的。四是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五是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7.充实了国家机构的规定

1982年宪法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国家机构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原来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除基本法律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以外,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为了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还增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二是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设立国家主席对健全国家体制是必要的,也比较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1982年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规定了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职权等。

三是完善国务院领导制度。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

四是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

为了加强对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国务院增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地设立审计机关。

五是建立任期制。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六是加强地方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设立特别行政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于地方政权和组织建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另外,将我国长期行之有效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列入宪法。

为了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的思想。因此,宪法在总纲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增加规定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9.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内容

1982年宪法,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今后的一项根本任务。这是现行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这个要求,1982年宪法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宪法法律监督等方面,都作了充分的规定。

一是,在立法方面,为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宪法对立法体制进行了改革。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过去,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的常务委员会只能制定法令,不能制定法律。这不能适应加快立法、健全法制的需要。1982年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关,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第二,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过去,国务院只能规定行政措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第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立法体制是多层次的,但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是,在执法方面,执法必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是有关行政管理的,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法律要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是,在司法方面,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在守法方面,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为了使广大公民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宪法第24条把“法制教育”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是,在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方面,也规定了具体举措。如何保证宪法的实施,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过去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开一次会,不利于日常监督,因此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比较合适,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同时,宪法第99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三)五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982年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体现时代要求的好宪法。同时,宪法也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

1.2004年之前四个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其中,1988年宪法修正案2条,即第1条和第2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9条,即第3条至第11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6条,即第12条至第17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即第18条至第31条。

4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有关内容先后3次作出修改,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等内容,分别写入宪法。二是,对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有关内容2次作出修改,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包括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分别写入宪法。三是,对宪法第5条作出修改,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是,对宪法第6条作出修改,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五是,对宪法第8条2次作出修改,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六是,对宪法第11条3次作出修改,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七是,对宪法第14条作出修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八是,对宪法第15条作出修改,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九是,对宪法第33条作出修改,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十是,对宪法第81条作出修改,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此外,还对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县乡人大任期3年改5年、紧急状态、国歌等有关规定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4次宪法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

2.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国家发展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因此,十分有必要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使我国宪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又作出21条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二是,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是,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27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是,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五是,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宪法第一章总纲第4条第1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六是,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在“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后增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七是,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1条第2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八是,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第一章总纲第24条第2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九是,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79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十是,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100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一是,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对宪法的其他地方作了修改。

十二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规定。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70条第1款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六、充分发挥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时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思想年编》(一九二一—一九七五),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65页。]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近4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力量不仅因其地位崇高,更源于其有效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了10个方面的概括,其中一条就明确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将推进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是,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途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地位,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把宪法确立的国家重大制度、重大事项转化为具体法律制度,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法律规定,使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得以实现和具体化,在国家事业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得到全面实施。要聚焦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奋斗目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更加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

二是,进一步组织落实好宪法实施的有关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先后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等。认真贯彻落实这些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和举措,对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继续抓好组织落实工作,通过不断丰富和发展宪法实施实践,让文本上的宪法“活起来”“落下去”。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不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听取并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目的就是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从法律规定上明确了这些职责。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和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开展审查研究,审慎提出审查意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切实发挥宪法治国安邦根本法的作用。

发表时间 : 来源:法制日报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份最高法工作报告诞生

1950年6月17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份工作报告。

法院工作报告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制度,孕育于陕甘宁边区,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确立和发展,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宪法关系。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公布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社会治理制度,户口承载着生老病死、上学就业、婚丧嫁娶、社保福利等方方面面的生活内容,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户口登记制度,拉开了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幕。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标志着新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式确立。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经验”。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

首次提出“四个现代化”

1964年12月21日至1965年1月4日,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今后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任务,即“四个现代化”目标。总的来说,就是要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全票通过

1954年9月20日下午,经出席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1197名代表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全票通过,史称“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四宪法”的制定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首次施划条纹式人行横道线

1978年5月,北京先行改革人行横道线,将三角形人行横道线改为条纹式人行横道线,俗称“斑马线”。

小小斑马线,折射出交通管理大进步。从新中国成立之初道路交通大多只能依靠步行,到自行车成为主流交通工具,再到改革开放后机动车日渐普及,我国交通环境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首次明确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至1979年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重新建立起来。

随后,“八二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8年,最高检完成内设机构改革,重新组建了10个检察业务机构,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职能。

首次规定人大代表差额选举

1953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大规模展开,这次选举实行等额选举。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做了大幅修改,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县乡人大代表在选区里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差额为1/3到一倍;设区的市、省和全国实行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上级代表,差额必须达到1/5到1/2。地方政府领导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也开始实行差额选举。

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

我国各级人大一般一年只开一次会。1979年之前,地方各级人大没有专门的常设机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权力得不到及时行使。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同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宣告成立,这是我国设立的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

第一支特警部队在北京诞生

1982年,我国第一支特警部队在北京诞生,被称为中国地面反劫机特种警察部队。20世纪80年代末期,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和边境恐怖活动开始滋生,根据公安部关于成立处置严重暴力犯罪专门力量的指示精神,广东省佛山市于1988年底成立了我国首支公安特警队。

此后,一大批公安特警队伍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建立起来。公安特警队伍是社会面巡逻防控的骨干和中坚力量,也是维稳处突、反恐制暴的“拳头”和“尖刀”力量,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次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

从1982年开始,黑龙江探索开展执法大检查,选择部分重要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1987年至1988年,黑龙江省政府连续两年对中外合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会计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全省执法大检查。

这些检查纠正了许多违法执法的案件,为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在全国具有重要示范性意义。

首部经两次审议通过的法律

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过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海上交通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经过两次审议颁布出台的法律案。

1983年3月,彭真在委员长会议上提出,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经常委会同意列入议程后,先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法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然后将法律草案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将法律草案和有关资料带回,进行研究,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再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1987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写入了这一条规定。

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出台

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规定从1986年起,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并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自此,一场在亿万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宏大工程,在神州大地展开。以5年为周期的普法工作,目前已进行到“七五”普法。

首个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成立

1986年10月11日,全国首个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湖南省汨罗县人民法院成立,“民告官”的地方实践拉开帷幕。

此后,行政审判庭在全国各地法院相继成立,我国行政审判进入法治化轨道,“民告官”案件开始广泛进入公众视线。2015年5月1日,实施25年之久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在制度上再次保障了行政审判的向前推进。

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设置了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成为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乃至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的起点,迈出了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

随着未检机构不断推进完善,各级检察机关大胆创新,逐步形成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社会观护、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检察工作机制,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

首次在中南海举行法制讲座

1986年7月3日上午9时,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的首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中央领导同志在这里听取了孙国华作的《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

8月28日,张晋藩进行了第二讲《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随后王厚立讲了第三讲《外交斗争与国际法》,江平讲了第四讲《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中央领导带头学法,极大地推动了全民普法工作。

1994年12月,中央领导集体学法再次启动,并逐渐形成制度。

首次提出加强法律实施监督

1986年3月,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同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财经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分赴江苏、湖南、四川等省份进行调查,重点了解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提出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规划。

1986年3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从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始,全国人代会也开始使用电子表决器。

计算机系统只对赞成、反对、弃权和未按表决器这四种结果进行数字叠加,仅需短短几秒钟,表决结果就会通过会场前方的两个电子屏显示出来,大大提高了效率。

第一个110报警台正式开通

1986年1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正式开通,成为我国第一个110报警台。

110全称“110报警服务平台”,它原是单一的匪警电话,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存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治安发生重大变化,打造一个集报警、指挥、处警于一体的报警台成为公安工作的必需。如今,110已经逐步发展为复合型指挥枢纽,成为打击犯罪的前沿阵地和救助群众的综合平台。

首次提出“政府法制”概念

1987年4月,第一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政府法制的概念。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推进社会法治发展进程中,依照法定权限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层级法制监督以及对政府依法管理活动实施宏观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的重要工作。

伴随着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展历程,我国政府法制工作已经走过了30多个年头。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组织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首个举报中心揭牌

1988年3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揭牌,创建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举报中心,在检察制度改革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过程中,各级检察院十分注意依靠群众的力量。举报制度的建立,把国家专门法律监督与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司法机关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和渠道。

最高法工作报告首现“执行难”

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出现“执行难”,人民法院踏上了攻坚执行难的征程。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三年来,全国法院全力以赴攻坚克难,执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效,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

首次确立“民可告官”机制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随着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的施行,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正式确立。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办事,行政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有法律根据和符合法定程序。政府首次表明向人民负责、向法律负责,“民可告官”的民主时代开启,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里程碑。

首个地方反贪局在粤成立

1989年8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反贪污受贿工作局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

1988年第四季度,最高检调整工作部署,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1989年8月,最高检将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1995年,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此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成立反贪局1600多个。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2016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按照时间表和路线图,逐步完成转隶。

首次确立统一行政复议制度

为更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行政复议条例》,正式确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后,复议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法律层面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一个立法规划正式出台

199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1年10月-1993年3月)》出台,这是报经中央同意的第一个立法规划。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工作要点,对其5年任期内立法、监督、代表、外事等方面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明确提出,立法工作要制定规划,抓住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这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被作为附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工作的初步尝试。

政府工作报告首提“依法行政”

1993年3月1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同年11月1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肯定了“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此后,“依法行政”作为一种制度逐渐广为人知,并成为衡量政府工作的重要标尺。

第一个立法工作计划出台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今明两年立法工作的安排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关于立法工作的计划。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制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其中对当年立法工作作出部署。

首次部署海关知产边境保护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海关总署于1994年8月23日发布了《关于在海关监管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通知》,首次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进行部署,翻开了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篇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秩序、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自主创新、推进国家出口名牌战略实施、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海关紧扣国家发展战略,通过集中海关执法力量和资源,重拳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侵权困扰,维护公平有序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大力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1994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监狱法典。

监狱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监狱法的实施,是监狱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树立了依法治监的监狱治理理念,为我国打击犯罪、惩罚和改造罪犯、保障罪犯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已经进入全面法制化的轨道。

第一部完整的人民警察法颁布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权、任务、活动依据、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人民警察法是我国公安史上第一部完整的警察基本法。在此背景下,1996年2月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和同年下发的《“九五”公安工作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警”的方针。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后,国家有关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加快,公安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第一次公安英烈子女夏令营开营

1997年8月12日,首次全国公安英烈子女夏令营在北京开营。

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一方安全,从事着危险的工作,有很多公安民警因公殉职。为了抚慰公安民警英烈子女,丰富他们的暑期生活,公安部从1997年开始举办全国公安英烈子女夏令营,让他们能在生活上、学习上和工作上得到关心和照顾。

近年来,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的优抚措施进一步完善,抚慰机制逐步健全,充分发挥了凝聚警心、鼓舞士气的重要作用。

第一次组建海关缉私警察

1998年7月13日至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决定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一律停止经商和办企业;改革缉私体制,组建海关缉私警察,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和缉私罚没“收支两条线”新办法。

1999年1月5日,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正式成立,后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我国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公安部门的一个新警种——缉私警察诞生。海关缉私警察组建后,拥有了刑事执法权,解决了长期以来对走私犯罪刑事打击力度不足的状况。

第一次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

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开始尝试“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这项改革创下了两项第一:首次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法律文书;首次明文列出公诉机关的具体量刑意见,并表示予以采纳。

2010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其他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量刑建议制度被正式确定在我国司法解释中。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量刑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正式写入法律,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进行调查、辩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4月26日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2001年12月4日是首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法制宣传教育在更宽的领域和更广阔的空间发挥作用并不断深入发展。

第一次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首次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该院将1998年以来办理的建筑领域的贿赂案件纳入行贿资料库当中。

2002年7月,该院在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基础上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在资料库中选取一部分情节比较严重、性质比较恶劣的行贿人,将其划入“黑名单”,通过向招标单位提供“诚信咨询”服务,使具有行贿污点的建筑商在工程投标中承担必要的违法成本,付出适当的代价,以遏制、减少建筑工程领域贿赂犯罪的发生。

第一次正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系统的法律援助制度首次正式建立,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第一次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2004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除了提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一文件还明确了此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这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次实行证人保护制度

2004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实行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

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

第一次法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

2005年6月26日至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从7月10日起,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共有2249人在网上提出9605条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网上公布法律草案全文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来自不同行业、收入水平各异、带着各地口音的20名代表会聚北京。他们每人分别在8分钟内表达自己的看法,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重要依据。

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结合听取审议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首次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属于询问这一法定监督形式的范畴,但与以往开展的询问相比,专题询问准备充分、重点突出、组织严密,询问和回答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次审议立法后评估报告

2011年6月,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立法后评估报告。

首次法律出台前进行评估

2013年4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有丰富经验的旅游者、旅游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等10名代表进行座谈,请他们对旅游法出台的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论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就法律案进行出台前评估,与会代表畅所欲言,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最终,旅游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赢得各界好评。

最高法裁判文书首次集中上网

2013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第一次集中上网。自此,人民法院向社会全面敞开了司法数据的大门。

截至2018年11月,文书总量突破5500万份,访问量突破200亿次。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这意味着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审判质效正在接受来自人民百亿量级的审视和检验。人民法院确保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庭审,而且拓展到立案、分案、审理、裁判、结案、执行等各环节,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首提“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成立

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这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下,我国成立的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除管辖原有的涉铁路运输、轨道交通案件外,还有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案件,包括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等。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核心是“跨”,重点是“特”,旨在构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自1989年12月26日发布后一直未修改过。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环保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随后,原环保部成立了环保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起草了修改建议初稿。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长出了牙齿的法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寄予厚望。

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当年12月22日和次年3月1日,江苏常州检察机关和吉林白山检察机关分别办理了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曾经,环境污染没人管、国有资产流失无人问等情况较为普遍,最终受损的还是群众的利益。2015年7月,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份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两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9亿余元。2017年,通过修改法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首次启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2015年12月,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特别是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持续出现的大范围雾霾污染,原环保部宣布,从2016年起将对省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督察。

中央环保(生态)督察解决了一批地方上长期想解决而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中央环保(生态)督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正式落地生根。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中央环保督察更名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第一次出现法治宣传教育

2016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对“七五”普法作了全面部署。这是“法治宣传教育”第一次出现在普法规划中。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虽是一字之差,却蕴含着深刻的内涵变化,更加突出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更加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培养法治方式能力。

首个电诈A级通缉令发布

2016年4月10日,公安部正式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10名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人员。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协助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公安部将给予5万元奖励。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表示,这是公安部首次发A级通缉令大规模地通缉电信诈骗在逃人员,表明了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的决心。

首次清理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

2016年5月,原环保部首先启动了长江经济带11省(市)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清理。到2017年年底,长江经济带11省(市)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清理完毕。

在此基础上,2018年3月,生态环境部启动了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明确提出2018年年底前完成长江经济带11省(市)县级、其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清理;2019年年底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要全部完成清理整治。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不仅让数亿人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而且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20多年的欠账也将一笔还清。

首个命名检察官办公室成立

2017年3月28日,我国首个“命名检察官办公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成立。

浦东新区检察院成立的4个“命名检察官办公室”以检察官名字直接命名,4个办公室按照知识产权、金融、网络犯罪以及涉外、未成年人重大疑难案件等进行专业化划分,以办理专业化类案和部门重点案件为主要责任,凸显其在业务领域的专长。

此后,天津、四川、广西等地开始探索“命名检察官办公室”。命名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独立承担办案责任,直接对检察长或检委会负责,这是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全新举措,实现检察官执法办案责、权、利有机统一,提高了办案质效。

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成立

2017年6月26日,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这是我国第一个互联网法院。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执行等诉讼环节全部在网上完成,足不出户,便打完了官司,这是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的常态。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杭州互联网法院不断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居民身份证首次全国通办

自身份证制度实行以来,办理身份证一直是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承担。近年来,大量居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他们的身份证一旦遗失,必须返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补办,费时费财。为改变这一状况,2016年7月,公安部选择部分城市试行身份证异地办理。试运行积累了一定经验,基本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公安部决定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行全国异地办理身份证业务。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到近来的出入境证件全国通办,一系列举措让百姓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无不彰显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决心和勇气。

最高法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

2017年7月3日上午8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仪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周强领誓。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活动,标志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落实,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宪法宣誓制度的实际行动,也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如今,全国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实现85%以上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优秀办案力量回归办案一线,司法人员素质能力明显提升,案件质效明显改善,司法公信力极大增强。

第一次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2017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自此,每年听取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成为一项制度化工作。

首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范

2017年12月,根据党中央要求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发布立法工作规范。两个工作规范主要对现行立法机制进行了补充、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

第一次举行国家领导人宪法宣誓

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领导人。此后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新当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副主席分别进行宪法宣誓,新当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进行集体宣誓。这次宪法宣誓既是生动的法治实践,也是深刻的宪法教育。

首次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18年9月,我国首次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法律界的“门槛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国家遴选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他们为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法律界“门槛考试”之变迁折射出我国法律人职业化的不断发展,也见证着我国的法治进程。

首次对“两高”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2018年10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联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围绕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专题询问。这是自2010年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两高”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2018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12月2日至8日,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第一个“宪法宣传周”活动,各地各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各具特色、实效性强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宣传、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有助于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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