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挂般的军事装备研发速度。
三十年前,我们不如印度;二十年前,不如日韩。
但如今,中国的军事装备,无论是规模还是质量都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在东亚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十多年前我国在军事装备方面对日本还是仰视,但如今轮到日本来仰视我们了。
而且我认为十年后,中国就能在军事方面大大缩小和美国的差距。
下面就让我们来回溯一下中国军事装备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各领域所处的地位。
新中国军事工业是在抗美援朝之后才真正起步的。
在此之前,尽管有一些兵工厂,也有大量缴获的武器,但是那个时期的中国,缺乏自主设计大型现代化武器的能力。
抗美援朝大大改善了新中国在社会主义阵营中地位,使苏联人对中国刮目相看,中国在苏联人心中不再仅仅是一个原料供应国,而是一个可以在远东地区分摊苏联军事压力的社会主义阵营第二号强国。
《中华民国建国大纲》
作者: 孙文 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一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二 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三 其次为民权。故对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免权,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四 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五 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 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府止之日。
八 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九 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十 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 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
十二各县之天然富源,与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兴办,而须外资乃能经营者,当由中央政府为之协助而所获之纯利,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占其半。十三 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每年由国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
十四 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以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与中央政事。
十五 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
十六 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
十七 在此时期,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十八 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
十九 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上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二十 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一内政部二外交部三军政部四财政部五农矿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 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二十二 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二十三 全国有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国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二十四 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民国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治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
二十五 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