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数额大波及面大的,一般清退后多长时间能返回来?

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死刑判决引发争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作出维持原死刑判决。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14日在北京表示,吴英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14日发布会后不久,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在微博上转发了最高法的表态,并发布了评价,还是那句话:相信法律。吴永正表示,最高法的表态让他稍微感到有一点欣慰,但是乐观现在还谈不上。吴英案的代理律师杨照东称,他不认为最高法的回应是在传递吴英案将有转机的信号,但至少这不是坏的信号。

◎事件背景:亿万富姐被判死刑惹争议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案件焦点:真洗钱 假慈善?

焦点1:吴英有没有洗钱?

吴英不否认本色集团资金不甚宽裕。“1个亿的注册资金,我没有抽逃;这么大的固定资产投入要盘活,需要银行的支持。而当地银行不支持,说我有洗黑钱的嫌疑。”她对银行的判断极为不解。她透露,浙江省内曾有其他商业银行考察过本色集团的资产,认为“资产优质”,但当该银行向东阳当地商业银行了解情况时,当地某银行信贷部却“放话”说,本色涉嫌洗黑钱,结果导致该银行向本色放贷一事无果而终。“我所有的资金都是干净的,他们说我洗黑钱,却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据她介绍,本色集团的主营业务是概念酒店加盟和商贸城,服务行业和商贸赚钱比较快,而且都是她熟悉的领域。

焦点2:4900万元假汇票被银行没收?

2007年1月,本色集团出“假汇票”风波,另一主角还是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在东阳邻县义乌市的“稠州论坛”上,网名“小老子”发帖称,东阳工商银行没收了一张“假汇票”,面额高达4900万元,出款方为广东一家集团公司,受款方为本色集团。

焦点3:慈善捐助风波?

2006年9月2日,本色控股集团尚未正式成立,本色就已向东阳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捐赠500万元,吴英随后担任其副会长。在2006年9月20日前后,本色集团的确曾分两次将500万元捐款打到光彩账号上。但才过了三四天,本色的财务主管就找到促进会会长,说要收回捐款。

◎案情全纪录:亿万富姐罪与罚

与东阳市大部分年轻男子一样,吴英父亲吴永正1979年就远到甘肃玉门做包工头。吴英出生不久后就被父母带到甘肃,除了春节等偶尔跟父母回家外,吴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过。

吴永正一心想生个儿子,结果一连生了4个女儿。7岁时,吴英被送回东阳,在塘下村小学读书。吴永正说,4个女儿中数吴英读书最好,小学几乎每学期都是三好学生。但到北江镇初中后,吴英的成绩开始下滑,1995年7月毕业后,吴英干脆不想读书了。吴永正当时正忙于在甘肃打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没有太多精力管吴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里学美容。

在东阳,吴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在这家叫“吴小珍诊所”的美容店,吴英学了一年多,就跑到宁波慈溪,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此时,吴英才15岁。

在慈溪期间,年轻的吴英结识了许多人。若干年后,俞亚素等一干宁波人,成为最早借钱给吴英的放贷者。

吴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东阳,告诉父亲想继续读书。吴永正四处找人,总算连人带户口地把吴英安排到2年制的东阳市技校学习。但让吴永正失望的是,读了1年半后吴英又有了经商的念头,辍学离校。吴永正只有安排吴英重新到姑姑处学美容。他认为,吴英只有学到一门手艺,以后才能过上好日子。

2000年,还在吴小珍处学美容的吴英认识了东阳人周红波。次年,两人订婚。此时,吴英已积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红波为主要出资人,吴英出任老板,两人在东阳市区十字街开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店。

2002年6月,吴英和周红波登记结婚。2003年8月,吴英盘掉原来的美容店,在周红波家所在的西街,新开了“贵族美容美体沙龙”,生意越加火爆。当地人士透露,东阳市某些政府机关的女公务员,都成为吴英的长期客户。在美容店,吴英积累了众多人脉基础,亦掘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为了从广州等地进货,吴英开始到处出差,甚至连丈夫周红波都不清楚她具体去过哪些地方。在经历“贵族美容”的初创期后,周红波转而在市区好乐多超市租下摊位,做起水果生意,美容店此后由吴英一人打理。

2005年3月,吴英从别人手中接过喜来登俱乐部,成为俱乐部的新老板。在重新装修后,喜来登成为当时东阳条件最好的KTV之一。一个月后,吴英又在东阳开出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此后,她还在义乌开出千足堂分店。吴英被刑拘后,作为唯一没有查封的实业,义乌千足堂直至今年还在吴英父亲的坚持下维持经营。

2006年2月,吴英在母亲老家湖北荆门,开设了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次月,吴英又在浙江诸暨,注册成立另一家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

25岁即拥有数百万身家,吴英在同龄者中无疑已是一个佼佼者。不过事后看来,她之前所做的一切,似乎只是为组建本色集团做热身。

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册,仅当年8月14日,吴英就一口气注册了3家公司。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方才组建完毕。

本色引起当地人注意的,最先是免费洗车(但必须在车牌处贴上本色的logo)和免费洗衣服务(洗衣每天限100件,每人限2件),其次是连续3次掮款:东阳西宅小学80万元,磐安贫困学生50万元,东阳光彩事业500万元。

吴英最大的手笔,则是房产投资。仅几个月的时间,她即投入近1.6亿元,其中包括:东阳博大房产2200万元,通江花园近3000万元,望宁公寓5000多万元,湖北荆门1400万元,浙江诸暨近300万元等。吴英所购房产,大部分为沿街商铺,三年过去,这些房产都已大量增值,不过对身陷囹圄的吴英来说,这些增值已经于事无补。

本色集团成立后,吴英对酒店的经营情有独钟。本色概念酒店、本色精品酒店、本色假日酒店一气组建后(有些尚在装修即被查封),吴英还准备在全国复制这一概念,并在义乌开出了第一家连锁店。

2006年10月底,因为杭州、上海几家媒体的连续报道,吴英及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本色集团高层甚至对外宣称,本色在购买物业和装修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亿元,但没有一分钱是银行贷款,全部是自有资金。

2006年11月1日,吴英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畅谈一个多小时。吴英将数亿元“自有资金”来源,归结为期货、炒房、美容业3个渠道。

事实上,此时吴英的资金链已经趋紧。12月底,本报记者再次采访吴英时,她刚脱离义乌几个债权人的软禁,回到东阳。本色集团资金紧张的情况此后可见一斑:先是东阳、义乌等很多民间借贷人频频向吴英催债,然后是本色集团4900万元假汇票被没收、光彩事业500万元掮款被本色收回。2007年1月24日,吴英被迫在杭州举行了一个小型记者见面会。尽管她的一些说法已不能自圆其说,但吴英依旧保持乐观,且欣然与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媒体记者一一合影。

此时的吴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将面临牢狱之灾。两周后的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团亦被查封。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10个月。

在吴英被刑拘前,包括媒体在内,几乎无人知道,本色集团投在东阳的数亿资金究竟来自何方。

直到相关案情公布,吴英的资金往来脉络方才清晰: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民间高利贷。已知的银行贷款,只有工商银行东阳支行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息,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处集资1400余万元。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或此后经人介1979年出生的义乌人杨军,然后通过杨军认识了杨卫江,并借到了首批资金600万元。

杨军与骆华梅认识,而原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正是骆华梅的表哥,吴英就此认识林卫平。

2006年3月30日,吴英以到广州投资白马服装城商铺缺少资金为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首批500万元,此后经常每隔几天就有数百乃至上千万元的借款入账。至2007年1月5日最后一笔200万元入账时,短短9个月时间,吴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4.7亿元。

经杨卫江介绍,吴英又认识了杨卫陵,并与其合作投资铜期货。在期货投资出现4740万元亏损的情况下,吴英仍然“信守诺言”,归还杨卫陵等人3300万元投资,并“支付利润”1400万元。

此后,吴英又经杨卫陵等人介绍,认识了律师杨志昂,并从杨志昂处借到3000多万元。

法院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

而吴英之所以能持续借到巨额资金,缘于其支付的利息高昂且早期能按时支付利息。

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事实上,到2006年10月底,即吴英开始为媒体关注时,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已经接近断裂。12月底,一起“绑架案”的发生,更令其雪上加霜。

据吴英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8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债务纠纷,她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

“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洲、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迫告诉密码)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吴英说。

吴英报案后,当地公安一直没有立案,两天后,本色集团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

按照吴英家属的说法,吴英想过被债权人绑架,但从未想过被公安拘留。2月9日,即吴英被刑拘2天后,吴英家人在北京和东阳同时向警方报案。

时代周报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显示,2007年2月9日,在吴英不知下落的情况下,吴英父亲吴永正、丈夫周红波、本色集团常务副总蒋辛幸等人,同债权人林卫平、骆华梅、徐玉兰等人一起在本色概念酒店开会,商讨对策。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在吴英出现之前,本色集团授权由林卫平管理。林卫平等人还提出以借贷资金入股,但入股一事因股份比例未谈拢告吹。

林卫平是义乌有名的资金掮客,一人就向吴英放贷4.7亿元,超过吴英借贷资金的一半,案发时吴英尚欠林卫平借款3.2亿元。而法院认定吴英最终“集资诈骗”的金额,不过3.8亿元。

让与会各方没有想到的是,林卫平、骆华梅两人开完会刚走出本色酒店,即被东阳警方刑事拘留。次日,本色集团被查封,来自义乌的掮客杨卫陵、杨志昂被拘留。此后,徐玉兰、杨军、杨卫江3人亦先后被刑事拘留。3月16日,吴英、林卫平等8人同时被批准逮捕。吴英案就此尘埃初定。

今年1月2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涉及吴英案的林卫平等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7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处罚,刑期从18个月至6年不等。其中林卫平向71人和1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515万元,除吴英外在义乌还有其他上线,借贷总额甚至超过吴英,然而只获刑6年。

与林卫平等人的宣判较为平静不同,吴英案的审理,颇费波折。

在今年4月16日吴英案开庭前,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8年2月和10月各起草了一份起诉书。

在第一份起诉书中,吴英的罪名是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项,且两个罪名的主体都是本色集团,吴英作为本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被列为被告。而在第二份起诉书中,罪名和主体都发生了变化,起诉罪名为集资诈骗,吴英作为个人被列为被告。

在东阳市检察院起诉阶段,吴英与林卫平等8人一起被起诉,但由于量刑规格发生变化,吴英被独立出来,其一审地点由东阳市人民法院更换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方也由东阳市检察院变更为金华市检察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刑法上区别很大,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后者最高量刑是死刑。”在今年4月一审开庭时,吴英辩护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给吴英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围绕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吴英的罪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3个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杨照东说。

但在一审宣判时,辩护律师有关上述3个方面的辩护,未被法院采纳。

吴英成名、被绑架和被刑拘后,吴英及其家人曾先后聘请过3任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所在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在业内颇有名气,杨照东目前还是黄光裕的代理律师。此次宣判,杨照东因另有安排没有到庭。

但对吴英最为不利的,是此前浙江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案的宣判。同样以“集资诈骗罪”入罪的杜益敏经最高法院复核,最终被执行死刑。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吴英案的开庭宣判是2009年12月18日,但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9日。这意味着,早在宣判前40天,吴英的死刑判决已经认定。

吴英一审被判死刑后,民间对吴英是否罪该至死议论纷纷,即使在金华市中院内部,亦有不同声音。尤其在网络上,同情吴英、认为其罪不当死的观点,占据一边倒的位置。

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认为,围绕吴英是否应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

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浙江,因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加上民间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间借贷一直盛行,尤其在温州、金华等地。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集中爆发,涉案金额近百亿。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很难界定,罪与非罪,泾渭并不分明。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曾联合下发一个主题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著名财经作家吴晓波认为,杜益敏、吴英等诸多人物的出现,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杜益敏和吴英们的行为应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在12月22日发表的《非法的吴英与“合法”的贪腐》一文中,吴晓波得出一个结论,当代中国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因此具备了非法的天然特征;而众多高级别的贪腐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因此在表象上看往往是合法的。

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显然不仅仅是吴英一个人的事。

◎特写:吴英看守所回顾创业史 写数万字控告信

1月19日,二审宣判后的第二天,吴永正和他的二女儿及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张雁峰到金华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吴英,想去安慰安慰她,但看守所未同意。

根据张雁峰的转述,“看守所里说,省里有文件规定必须要请示省法院,省法院说,案子已经判了,他们没有权利决定让会见或不会见,得请示最高法院。”

事实上,在二审宣判之前已经不允许会见了。张雁峰与吴英的最后一次会见是在2011年11月29日。“这次会见还很顺利,2012年1月11日又去会见,因为吴英写出明信片要求会见,但看守所不允许了,称必须要经过省高院批准,我们给省高院的主审法官打电话,他说,得请示领导,他决定不了,终以领导不在等种种原因没有批准。”

吴永正他们很担心吴英的状况,“她能否承受得住?”

吴永正认为,女儿有跟他一样的倔性子。那位参与该案的警察感叹:“吴英这个人,坐牢都不知道悔改的,她坐牢也不肯配合这个事情的处理。老说自己是无罪的,她不能总这样去想啊。”

在看守所里,吴英写了厚厚三叠数万字的《上诉材料》、《检举材料》和《控告信》。

她在《控告信》中写道:“东阳公安局……多次用花言巧语蒙骗我,恐吓我同意签字拍卖财产,并让管教来做思想工作,最终我没有同意拍卖财产。”

不仅为自己,吴英还为她的狱友控告看守所里遭遇的不公平与不人道。她曾喝下工业胶水以自杀来抗议管教私自翻看她的检举材料。

为立功保命,她在《检举材料》中检举揭发了多名官员以求自保。在二审中,一直坚持自己无罪的吴英也认可了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

“我宁愿她和我一样站着死,也决不希望她跪着而求生,没有骨气。”吴永正倔强得近乎极端。他甚至表态:“吴英的生死已经不是最重要,我只要一个理。”

在看守所里,吴英回顾了自己短暂而富有戏剧性的创业史。

她人生的突然转变发生在2006年。在此之前,她是一个还算本分的小生意人。

2006年4月到10月,吴英一口气注册成立了12家企业,其中的8家以子公司名义组成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大部分坐落在东阳同一条冷清的街道上。吴英的野心是,在这条街上,成立一个以酒店连锁结合商贸的企业,以酒店旅游业带动服务业。她亲自设计的本色概念酒店里,100个房间有100种设计风格,酒店里所需的建材、配饰、家具、家纺都能在她的建材城里买到。在酒店的周围,是规模宏大的网吧、停车场、快餐店、婚庆公司……业务范围互为补充,例如,网吧周围的酒店和快餐店主要是为上网的网民服务的。

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吴英将东阳的一条“冷街”装扮成了繁华的商业街。她预期着这条街道的繁华能带动她在这条街上的物业的升值。

与此同时,关于26岁女富豪的神话在东阳乃至全国迅速传开了。她甚至在当年以高达38亿元的总资产位居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有说她好像是走私、卖军火的,还有人说她是南洋军阀的遗孀,继承了一大笔遗产。

然而,事实的真相是,背后支撑这个迅速崛起的商业体的是暗涌在浙江民间的高额利贷。

在后来法院的判决中,还以此认为吴英是为了给社会公众造成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

那时候,吴英希望以高利贷盘活这些看得见的实体,再向银行抵押,借得贷款后偿还高利贷。但她始终没有得到来自银行的贷款。

很快地,吴英吃不消了,资金链接近崩溃的边缘。吴英锒铛入狱,关于女富豪的神话也因此幻灭。

2012年刚过完年,走在吴英当年一手打造的“本色一条街”上,她初创的那些酒店已经易主,但沿袭原来的经营模式,生意依然红火。一个房间一种风格,即使是在过年期间,每晚平均房价都超过400元,而附近地区相同规格的酒店房价已打折至300元左右。

在“本色一条街”最火的时候,东阳的建筑业老板杜伟曾住过吴英的本色概念酒店,“确实火爆,提前预订都不一定能预订上。”

在杜伟看来,吴英的经营思路确实超前,“原来的一条‘冷街’,门店一两千元月租都租不出去,现在的月租已经翻了好几番。”

然而,一位要求匿名的债权人却认为,在后期,商人吴英的心理其实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她试图想树立自己在当地的势力,例如,她高薪聘请的人中,不乏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据他的描述,某一天晚上,吴英在酒吧与人发生激烈冲突。他劝她息事宁人算了,但吴英不干,立即给她的下属打电话,召人来将整个酒吧包围了。那一刻,他觉得,他借给她的钱很悬了。

◎特写:吴英案最大债权人资产被冻结 依靠打工度日

春节前,吴英的终审判决下来后,林卫平不断接到债权人打来的电话问:“吴英已经判了,财产准备怎么处置了?”

林卫平其实也不知道。他是吴英案中最大的债权人,其“上线”债权人大约有五六十人。

比约定的时间晚了许多,林卫平爽朗地笑着走了进来,以笑声对记者表示歉意。他很爱笑,留了个平头,斯文白净,像书生又比书生更易亲近。这使他看起来很值得信任。

在吴英案发之前,林卫平专做“资金生意”,一直信誉良好,义乌那些老板们都愿意将手中的闲钱放到他那里去放贷。“谁需要借给谁,赚取中间的利差,相当于一个不合法的银行。”他自嘲。

2005年,通过表弟的介绍,吴英认识了林卫平。“原先想向我借500万元,让我去看看她的公司,办得挺好的。我没兴趣。”

2006年初,吴英再来拜访想借1000万元,“听说她在广州赚了不少钱,公司办得很好。”林卫平当时做了一个判断:一个女孩不会去赌博,不会去洗钱,如果真正办企业的话,亏也亏不到哪里去。

林卫平把钱借给她。10天后,吴英如约归还。

2006年4月,吴英又来找。“她说自己在湖北荆门投了一个旅游项目,需要5亿元,自己有2亿元,向我借3亿元。”

林卫平提出要跟她一起去湖北实地考察一下那个项目。吴英答应了。起初是吴英催着林卫平去,但林卫平没时间,等林卫平有时间了,又轮到吴英整天在外面忙。两人最终没去成湖北。

2006年七八月份,林卫平手上正好有一笔闲钱,其他企业用了两个月还回来了。他原想让一些债权人拿回去,“他们说,怎么才用这么几天又拿回来了?然后跟我说,拿去。”林卫平笑。

这笔钱最后打给了吴英。后来吴英说不够,又让林卫平追加了1亿元。

没多久之后,一则神秘年轻女富豪的新闻开始在全国蹿红:东阳出了个亿万富姐,她用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一次性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部门经理年薪50万元到100万元、保安月薪2100元;她开出的洗车店和洗衣店都是免费的……

林卫平打开报纸一看,傻眼了:怎么搞成这样?

他马上给吴英打电话:“这个报纸怎么说你在东阳投资?你不是在湖北荆门搞项目吗?”吴英回答说,先把东阳的架势搭起来,壮大本色集团的实力再继续推进湖北荆门项目。

事实上,到最后事发,吴英到底有没有在湖北荆门投资,林卫平说他也不清楚。

一天,一位东阳的朋友对林卫平说:东阳有个女富豪,买了辆法拉利(微博),开得很拉风呢。“我问,哪个女的?他说,吴英。”他的朋友并不知道他借钱给吴英。听到这个消息,林卫平电话拨过去,“听说你买了辆法拉利?她说,没有啊,根本没有”。

又有新闻说,吴英的本色集团在某一次大会上给光彩事业促进会当场捐赠500万元。 “我听说你要捐款?她说,没有啊,没有啊。她从来都说没有,很怕我知道。”后来钱也就真的没有捐成,拿回来了。

在这期间,隐隐感觉不安的林卫平开始追问吴英,“钱究竟花到哪里去了,她始终没有说出一二三来。”

“我跟她说,你把项目一个一个做好了,早点把本钱拿回来就可以,利息高一点低一点没关系。”

但那时候,吴英的摊子已经越铺越大,刹不住了。

再到后来,连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了……

“当时总以为(钱)能还回来的,如果她是真的拿去做项目的话。”林卫平说,她在东阳搞的这一切,他根本一点也不知道。

“如果我知道她这样搞法,一分钱都不会借给她。”林卫平承认,当时自己确实比较盲目,“做资金生意久了,对钱的概念也比较麻木了。而且之前借出去的钱,都能按时返回的,没出现过这一类的问题。”

到了2006年12月,吴英被她的其他两个债权人杨志昂、杨卫陵软禁的消息传出。那些知道林卫平借钱给吴英的义乌老板们纷纷赶到他家来要求还钱。林卫平的朋友黄振兴说,其中一个工厂老板交给林卫平的钱是年底要发工资的,原本想着资金转出去一两个月再转回来,结果转不回来了。工人都闹起来了,老板急得差点跳楼了,只能找林卫平,林卫平再找吴英。但那一段时间,他已经联系不上吴英了。

“那时候他多苦啊,那个苦是没办法说的,家里不敢回去,老婆也走掉了。”黄振兴感叹。

2006年末,逃离软禁的吴英其实已经是四面楚歌了。义乌的老板们打听到消息说吴英在丽水,于是七八个人一起赶到丽水去。林卫平以及作为他们代理律师的黄振兴一同前往。

在丽水,她仍然跟大家说,钱没问题的。她告诉他们,她住在丽水一个银行行长家里,对方是她关系很好的姐妹,能够给她解决资金问题。这个“好姐妹行长”后来成为吴英第一个检举揭发的对象。

“她还说,已经找到了香港一个投资公司给她5亿元的资金做投资。”林卫平、黄振兴他们当然没有相信。

吴英又进一步安抚这些人说,“你们放心好了,实在不行,我把我的珠宝卖掉。”她打开车子的后备厢,装了满满的玉器。“那时候,我们更担心了,只怕她随身带着珠宝出逃,也足够在外边生活了。”黄振兴当时提醒林卫平,“若她把所有的凭证撕毁逃走了,你就倒霉了。你拿什么向其他债权人证明钱是给了吴英的?”

当然,这个最坏的结果没有发生,最终吴英没有“跑路”。

这些珠宝后来到了林卫平手里,大约30来件。“她拿来一块石头就说值3000万。我问,你的意思是用这些抵钱?钱都不用还了?先不要谈这个事情,你给我都拿来。”林卫平将这些珠宝又给了他上线最大的一个债权人。再后来,林卫平事发之后,这位上线朋友主动将这些珠宝交到了公安局。

当时在丽水时,这些债权人在一起商量该怎么办,其中一个义乌女老板出了这样一个主意:建议让吴英交出所有的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归他们保管,总经理还是吴英来当,然后趁她名气没被毁掉之前,只要她能从其他地方把钱“骗”回来还给他们就行。

“你明知她没钱了还让她去‘骗’?这就真的成诈骗了,你们推托不了责任的。”黄振兴当即否了这个“馊主意”。

此时,另外一些不知内情的义乌老板还在源源不断地往林卫平这里送钱。“林问我,还有2000万送过来给我,还好不好拿?我跟他说,不好拿的。”最疯狂的时候,林卫平告诉黄振兴,一麻袋一麻袋的钱被装到他家,“几百万的,林都已经不要,一般都是上千万,他在当地都已经红成这样了”。

吴英被捕之后没几天,第二个被捕的就是林卫平。林卫平被判了6年有期徒刑,前年假释出来,他自己的汽车、别墅和现金资产仍被冻结着。

林卫平目前在一个做建材生意的朋友那里打工,没事的时候研究研究易经。他说,现在记性很差,“这也是好事一件,把一切都遗忘掉”。

仿佛是做了一场梦,再忆起,已是恍若隔世。

2012年春节后,他从义乌赶到东阳市公安局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跟他说,正在向领导请示解决方案,同时安抚他说,拍卖、处理的程序将会非常严格、公开、公正,绝不偏私。

根据东阳市公安局方面的公开披露:目前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大部分已经抵押他人;涉案扣押的41辆车已被拍卖掉30辆,拍卖所得为390万元,还有11辆没有拍卖,包括法拉利等豪车;本色概念酒店已被拍卖,所得为450万元;大部分珠宝也被吴英抵债出去,部分追回后存放警方。

作为吴英案中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曾前后借给吴英近4.3亿元,最终没追讨回来的有3.2亿元,占吴英3.8亿元总债务的绝大部分。二审判决中估算的吴英剩余财产仅为1.7亿元。

这让他很犯嘀咕:“上线”债权人大约有五六十人呢,怎么分?他曾主动向他的那些“上线”朋友们承诺:不管在什么样情况之下,他不会将钱自己转移、藏匿,不会躲起来,犯下的错误该怎么承担就怎么承担,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欠着人家的钱,我自己过好日子,这没啥意义的。”

在这一点上,他自认问心无愧。

而除了那天吴英终审判决出来,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也不太打电话来,“因为他们都知道,我现在的日子不好混,打来也没用的。”

“吴英怎么判,老板们不太关心,关心的是早点判早点把钱拿回来。这是真的。”黄振兴说。

沉默了一会儿,林卫平说,“我买的那些别墅,原先也就三四百万,现在至少卖一千五六百万,都涨了几倍了。但现在都被查封了。”

他当然很后悔,“但又能怨谁?最终都只能怨自己。昏了头了。”

不久前有一天,林卫平跟一个朋友吃饭,对方说正在广州搞一个利润很高的项目,让他过去帮忙分析一下。“我一听头就大了,比较高的回报率?有这样的好事?哈哈,我不可能再上这种的当了。”

他不再相信天上会有掉下馅饼来的好事。

◎事件解读:谁是吴英案背后的推手

吴永正认为,吴英恰恰是被当地的黑势力所陷害的。

尽管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吴永正却始终断言吴英案幕后的始作俑者是楼忠福家族。“楼氏家族中有人是东阳最大的黑势力,一直在收保护费,吴英不同意,仇恨就此结下了。”吴永正说,“现在走到这一步,他们已经是骑虎难下了。因为他们当初的目的并没有想搞到这个地步,仅是想霸占吴英的资产,让她乖乖听话。但吴英太年轻太硬了,不知道这个社会的复杂性。”

“那也扯得太远了,跟楼家那是八竿子都打不着的。”上述那位警察觉得吴永正的说法很荒唐。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厦集团”)曾于2011年7月14日发表过声明指责吴永正炮制谣言:楼忠福家族与吴英案无任何牵扯。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广厦集团采访,均被拒绝。

吴永正为吴英的失败作了这样的总结:“第一,她错在太高调,行事和处事都太高调;第二,年纪太轻,不懂这个社会的规律;第三,用人不当,谁都相信,那些当年吴英的下属纷纷当上老板了,都在用她的经营模式;第四,她最大的错是不应该在东阳创业,东阳的政商环境太复杂了。”

杜伟认同这一总结,“这么年轻的一个女孩子在东阳创业确实是一个错误。她虽是东阳人,但她没根基,东阳是一个藏龙卧虎的地方,人才多了去了,企业比她做得大的人大有人在。她一下子那么高调把企业搞那么大,也没有什么社会阅历,不服的人多了,难免要得罪一些人。”

一定程度上,这为吴英赢得了舆论的同情。

当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出来,舆论的反对亦前所未有。全国引发了持续的、大规模的讨论,“罪不至死”、“刀下留人”声音不绝于耳。

社会精英们主导了这场宽容,包括著名的学者、律师、企业家以及许多的社会名流,以各种方式为吴英求情。

1月25日,大年初三,中国律师界的泰斗张思之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呼吁“吴案留人刀下”。

元宵节前后,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斥责,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

《中国经济周刊》在浙江的采访中,企业家们几乎无一例外地为她鸣不平。

“一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凭她自己的实力创办企业,钱不够怎么办?先是向银行贷款,但你知道,那是不可能贷到的。只能四处借钱,钱赚了,或者支付利息,或者买个东西送给人家表示感谢。”在他们看来,这样的事情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相当普遍。企业要发展,银行的钱又借不到,资金紧张的时候就要向别人高息借来周转一下。“接近90%做企业的人都曾这么干过。”

目前在中国,大批的民营企业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因此,循环于体制外的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普遍存在,并且成就了浙江一大批企业家以及充满活力的民营经济。它不被法律所明确认可,大多数时候被默许存在,然而一旦出现意外,法律便会突然出现。

这是社会宽容的基础。某种程度上,保护吴英便是保护他们自己。

但司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明显不同。根据被媒体广泛引用的来自浙江大学(微博)的《浙江省民间融资研究报告》显示,在吴英案的案发地浙江省金华市,2008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7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1件,此后在2009年达到巅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34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5件。

一位金华市公安系统的警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目前的金融体制现状下,非法集资肯定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吴英之前,被判处死刑的不乏其人。例如,2009年浙江丽水的杜益敏案。

浙江省一位高级别官员这样向《中国经济周刊》评价了吴英案以及社会对吴英案的讨论:“我从网上看到了大家对吴英案是非生死的讨论。但这么早就给吴英的生死下定论显得多余了,这个案子没有一年半载还结不了。”从目前的情形看来,他认为,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很大可能会改变浙江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我们国家要判一个人死刑已经没那么容易了。”

事实上,自2007年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中国的死刑判决开始大幅度减少。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但不包括集资诈骗罪。在这次修正案讨论的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要不要取消死刑也是焦点问题之一,但最终立法部门没有下决心取消。

“不出意外,下一次要取消死刑的罪名首先就是这个罪。”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断言。

限制和减少死刑,这是中国死刑政策的大方向。在此宏观环境下,法学界大多认为,判吴英死刑并不十分妥当。

那位参与办理该案的警察也心有不忍:判死刑有点可怜了。

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最高院将会非常慎重,或将会为吴英免死——这是流传于司法界的一种看法。“但别忘了,根据近年统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改判的比例仅有3%左右。”司法系统的一位官员提醒说。

从这个角度看,吴英的生死依然未决。

随着庭审的持续,检方提供的证据逐步勾勒出吴英“暴富”神话的框架:

2006年秋天,时年26岁的吴英以亿万富姐的身份突现东阳。之后,她在东阳等地置下大宗固定资产,并高调向学校和贫困学生捐款,并完成了15家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备案事项,此后注册成立浙江本色集团。

而据那位知情者表示,吴英在东阳开设的企业,确实“独树一帜”,比如,她的洗车店是免费的,洗衣店也是前100名免费,她的家具产品卖得很贵,却随货赠送彩电、冰箱……一时间,东阳老百姓纷纷为吴英喝彩,甚至当地政府也有人提出:“像吴英这样的好企业家我们不支持,还有什么样的人我们才支持?”

“当地政府官员有没有牵涉其中?”记者问这名知情者。

“主要领导干部应该没有,太下面的一般干部就说不准了。”知情者称,在他看来,吴英更像是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孩子,作生意毛手毛脚的,至于去“经营某些政府的路线”,吴英似乎还不懂。并且,当地党委、政府里也始终有一部分人在追问,吴英的巨额财富从哪里来?洗黑钱、诈骗、走私、贩毒、非法集资?

知情者透露,尽管当时东阳市委市政府也不掌握吴英财富的来源,却对其保持了相当的观察和距离——派出了一位副市长去找吴英了解了情况,但并没有领导为其公司经营去出席剪彩等活动——而同时,包括浙江省公安厅、当地公安部门,都开始悄悄关注这个神秘的年轻女人。

媒体报道变成“护身符”?

就在本色集团扬名天下半年后,2007年2月7日下午5时许,吴英在首都机场被抓获。至此,吴英“暴富”神话宛如肥皂泡,被戳破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公诉人在剖析吴英案教训时,提到了部分媒体报道在吴英案前期“不可忽视的作用”。

2006年秋,吴英高调向东阳歌山镇西宅小学和磐安贫困大学生分别捐赠80万元和50万元。也就是从此时起,浙江省内外就有一些媒体开始关注吴英,用大量篇幅报道解读吴英的“暴富神话”。而当随后吴英注册成立浙江本色集团,她旗下所谓的家居市场、建材市场和本色概念酒店“一个全新的商业模式”,也伴随着媒体的报道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许达深刻剖析了吴英案的教训。“吴英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吸收巨额资金,一方面是以高利息为诱惑,同时利用媒体炒作提高自己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推进她的非法集资。”

据悉,吴英在媒体上的最初亮相是在2006年8月初,当时是为磐安贫困大学生送了50万元学费,但影响并不大。形成巨大声势是在两个月之后,一家媒体以三个版的篇幅报道“东阳女演绎暴富神话”。随后,另一家媒体也以两个整版加头版导读的方式,推出长篇报道《亿万财富是怎样炼成的》。紧接着,上海一家媒体也以三个版的篇幅再次炒作吴英的“暴富神话”。连篇累牍的报纸报道,网络论坛上火红的争论……无论人们猜测结果,毫无疑问的是,吴英“火”了,以她自己都料想不到的速度,几乎在一时间成了中国最知名的企业。对此,连吴英自己也说,“媒体的炒作让‘本色’成立不到半年时间就全国有名,这种不用广告费的宣传效益何乐而不为”?

同时,媒体的炒作迷惑了不少放贷者的双眼,正如许达说,“其实大多数借钱给吴英的人对她的实力并不真正了解,只是相信了媒体的报道。”

而值得令人深思的是,庭审当天,不但吴英在法庭内宣称“如果不抓我,我能还得上高利贷”,就是在法庭外,也有一些普通群众,成了吴英的“支持者”,他们抱怨说,如果政府不把吴英抓起来,说不定自己的投资能赚回来……

而可悲的是,谁都清楚,吴英还的钱,是靠着借了更多的债,还了一家人,背后可能还要牵连十家人!

吴英案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思考,除了政府、媒体、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管理,一部分民众中的侥幸心理、贪便宜心理,是不是也是推动这个不满30岁的女性走向审判台的“推手”?

茅于轼:非法集资罪名彻底不成立

经济学家茅于轼2月7日在“金融秩序和司法公正”研讨会上表示,“我觉得非法集资这个罪名是彻底不成立的,我本人就是一个非法集资的人,我是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这是最典型的犯法,我已经做了好多年了。”

他说,他在山西做的小额贷款,是扶贫的慈善性的机构。他说,这个机构最初的资金来源就是他自己的钱,朋友捐赠的钱,但是这个钱数量太少了,后来就吸收存款,在当地农村向农村的村民吸收存款,然后把钱作为小额贷款放出去。这个事情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山西省的省长写了条,非常好,要发展,要保护,银监会的领导去看了也是要支持,而且他们这些领导都出钱捐赠给我这个基金会。

他表示,我们要看到这个事情的复杂性,现在找不出十全十美的界限来定义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既然如此,法律就应该暂时不实行,经过更好的参考,我们可以参考外国,香港,美国、欧洲这些国家他们是怎么处理这些问题的,我觉得跟我们的处理完全不一样。

茅于轼说,张星水律师曾经接受过陕西的一个案子,很好的一个企业它是非法集资来的,但是做得很好,创造了财富,帮助了就业,最后把他抓起来,这个企业就此完蛋。政府干了损害公民利益的事情,本来政府要保护公民利益,你把非法集资人抓起来,一个好好的企业被你搞掉了,这个时代法律是可恶到极点,我觉得通过这个会把这条要废除掉。

陈九霖:吴英罪不至死三大原因

2012年2月7日,主审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接受媒体采访,解析了维持吴英死刑判决的理由。虽然法院对自己的判决颇具信心,然而,本人仔细检索相关条文和有关事实后,认为吴英一案仍有可值得推敲和商榷之处。作为企业人,本人对此有所关注自是常理。为此,现将一己愚见陈述如下,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为完善我国法制建设,作出绵薄之力。

根据吴英案主审法官的解释,判处吴英死刑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的相关规定。《刑法》第192条规定,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集资诈骗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诈骗方法;三、非法集资;四、数额较大。《刑法》第199条规定,犯第192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最高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对于吴英案中“数额较大”这一要件,各界并无争议,在此不再赘述。本人以下主要对前三个要件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吴英集资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判决认为:“吴英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案发前吴英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现金。”法官根据吴英无法归还借款这一后果,推断吴英借款的主观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客观归罪,也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曲解。明知不能偿债而依然举债的做法,在商界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叫做“十个锅九个盖”,借新债还旧债,其目的性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借钱还债而不是非法占有。“借鸡生蛋”,“借船出海”,都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行为,与非法占有并无逻辑推导关系。即使是银行的正规商业贷款,借款人也经常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总不能因此推断借款人在借款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吧!

法院还认为:“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绝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大量购置高档轿车、珠宝及肆意挥霍。”本人认为,法院对“经营”一词的理解过于狭窄,借款偿还企业经营之债,即“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新债还旧债),当然也是企业经营行为。高档轿车的确是吴英动用借款所买,但注册在其旗下租车公司。从法理上看,这款轿车不过是租车公司的固定资产罢了。即使吴英平时实际使用这辆轿车,但是,作为一名掌管38亿元资产的老总,在讲究场面的浙江商界,高档轿车作为与吴英公司匹配的商业交际工具,也是可以理解的。至于“购买珠宝”,根据吴英的解释,是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的行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投资。众所周知,近几年,珠宝投资收益预期明显好于股市、房市等投资手段,也快于实业投资等方式,由此可以佐证吴英的陈述属实,即,吴英的本意在于经营而非挥霍。

再进一步说,倘若吴英真正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那她就不会为了企业发展而购置大量的固定资产,还带人四处考察企业的发展机会;她完全可以卷款一走了之,甚或通过破产隐匿资产。而且,事发之后,她也没有携款潜逃。此外,还可以从债权人方面进一步证明:吴英的债权人都是具有一定商业头脑的高利贷掮客,投资判断力和风险规避意识都不低。如果吴英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占为己有,他们肯定不会借款给她。他们向吴英投资的目的,是希望能够通过她赚取更高的回报。

吴英案发起因于吴英无力偿债,如果她能够及时偿债,也就不会事发论罪。在能够及时偿债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指责其借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现在因其无力偿债,而去推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逻辑吗?相信每个稍具企业经营常识的人都知道,每个企业主都希望企业能够发展,没有一个创业者愿意企业失败。但是,商场如战场,现实更残酷!经营不善、无力偿债,实属正常商业现象。不能因为吴英还不起债而断定其借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吴英借款之真实目的,认定为“非法占有”而非为了企业发展,过于武断,需要进一步商榷!

二、吴英并未使用诈骗方法来骗取贷款

法院认为的“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的诈骗方法同样值得推敲。所谓的“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即是我们常说的“高利贷”。这种司空见惯的民间金融方式,在苏、浙、闽、粤等地素来十分发达,甚至堪称当地经济的“引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金融市场尚欠发达,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途径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同时,由于近一两年经济形势并不景气,各种投资渠道受阻,银行存款利率又低于CPI,人们更愿意通过民间集资渠道获得高额回报。吴英通过高利贷获得借款是结果,金融市场不发达、法制不完善才是本因。在本案中,吴英所采取的集资手段,并非特别,而是当地甚至全国都很普遍的金融现象。以社会普遍的金融现象,对吴英个案作出特殊的处理,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并没有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也没有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借款时只是声称做生意或者企业经营缺少资金。此外,吴英一案的债权人,即高利贷掮客,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他们借钱给吴英,是基于信息对称下的理性选择。也就是说,高利贷掮客是出于投机获利的欲望主动借款给她,由此产生的风险自然应该由掮客们自己承担。虽然吴英借款时承诺了高回报率,但高利贷掮客们本来就是以高息为借款条件的,其目的就是为了追逐高回报率,可以说这是借贷双方的合意,而且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吴英一方抛出的诱饵。由此可见,认定吴英采用诈骗方法骗取贷款,是存在问题的。换句话说,“受害人”没有被诈骗,怎么可以用诈骗罪对吴英判刑呢?

三、法官认定吴英非法集资,即吴英向“社会公众”募资一说也站不住脚

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何谓社会公众,应当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是社会上的任意人,没有具体的人数。非法集资应当理解为没有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向与债务人没有特殊关系的任意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是一种开放式的融资模式,融资对象应该是普通的陌生人,而非特定的熟人。吴英的债权人共计只有11人,其中,有亲戚,也有公司的高管和公务员,剩下的几名高利贷掮客更是主动将钱送到吴英手中。11人何以堪称“公众”?这一小部分人的损失何以构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别重大损失”?

二审审判长介绍说,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其中仅4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因此,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集资,是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的。本人由审判长的这一介绍来看,集资者不是吴英,而是这4名受害人。吴英只应对其从直接相对人处拿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对直接相对人从其前手甚至于前手的前手处拿钱的行为负责,这是“自己责任”原则的当然要求。举例说,如果商店店员收取的价款来自于毒品贩子,商店是否也要卷入毒品案而承担责任呢?如果这样无限归责,交易安全必受影响,社会大众难免人人自危。因而,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集资”,似有不当。

因此,严格来说,掮客的下线人员本不应认定为吴英的集资对象。退一步讲,即使下线人数也计算入内,为什么对于在同一张高利贷网络中坐享利息差的掮客们,都以量刑远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得以金蝉脱壳呢?这种处理方式,实有双重标准和司法不公之嫌!

综上可见,在集资诈骗罪的三个关键构成要件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法官颇具信心的背后,隐藏的真实情况却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悲剧。本人认为,吴英是否有罪虽然无法枉然定论,但退一步讲,即使构成犯罪也罪不至死!这是因为,吴英一案仍有如下事实需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1.法官量刑时应考虑吴英案中直接“受害人”的过错。吴英案中的“受害人”包括高利贷掮客和实际借款人。其中的高利贷掮客是基于吴英在当地以及在同行中的影响力,而主动“软磨硬泡”借款给吴英的。仅林卫平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借款人对吴英债台高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不良作用。作为民间借贷的经常参与者,高利贷掮客理应知道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而吴英一案中高利贷链条上的最高年化收益竟然高达400%,智力正常的投资者在面对如此高额的回报时,完全应该意识到高额的回报以承担更高的风险为代价。此外,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理应减轻对吴英的处罚。

2.吴英归案后坦白交代相关案情,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吴英自始至终都没有卷款潜逃;吴英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案情并主动坦白。对此,法院在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3.吴英的立功行为应该被法院认定。法官认为,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但吴英也曾检举揭发自身行贿之外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举报某两位官员索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应构成立功。此外,根据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的相关资料,在查处吴英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一并查处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5人,反响很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应该认定为重大立功,减轻处罚。

4.吴英案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达到“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地步。吴英在案发前还在努力还款、努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主动提前还本付息并索债即还。吴英一审被判死刑后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尤其在网络上,同情吴英、认为其罪不至死的观点,占据了一边倒的位置。围绕吴英是否应该被处以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只要不合理的资金使用体制不变,民间借贷就不可能消失。

吴英一案本来是一个摇摆在“罪与非罪”之间有争议的案件,但最终却被判处极刑,这实在令人嗟叹。诚然,盲目无序的民间金融一旦失控,将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类似于吴英的高利贷网络也应该受到打击。但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不力、主渠道供应资金不足,才是民间非法集资猖獗的真正原因。对吴英进行“杀鸡儆猴”式的刑事惩罚,甚至动辄使用极刑,笔者实不敢苟同。治病需对症下药。解决金融乱象,需从法制化、市场化入手!

(综合新华网、中新网、时代周报、中国经济周刊、东方早报、经济观察网、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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