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喜欢谁,有多喜欢,论证充分?

【题目】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整体上已进入后期发展阶段。目前,全球城镇化的推进动力主要来自快速工业化经济体,发达经济体处于饱和城镇化阶段。有别于发达经济体系和快速工业化经济体,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后期阶段的中国面临着一系列独特问题与严峻挑战。一方面,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速度有所放缓;另一方面,由于路径锁定效应,城市经济快速增长阶段所形成的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发展模式仍未得到有效改观,城市发展呈现高消耗、高排放、高风险的“三高”特征。这加大了城市对自然灾害的暴露程度,导致城市的高脆弱性。在极端气候与气象条件下,城市遭受严重损失的风险骤增。上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城市经济体系进行韧性与低碳重构。

中国工业化和域镇化后期阶段城市的“三高”特征与《巴黎协定》的愿景以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尤其是目标11)不相符合。《巴黎协定》已就应对气候变化达成新的国际气候协议,为实现控制全球温升的长期目标,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各国应评估并强化自身的国家自主贡献(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这表明从规划和治理层面推动城市韧性建设和低碳转型已刻不容缓。一方面,城市发展要气候适应,降低对气候变化的暴露程度,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韧性;另一方面,城市也要实现低碳发展,减缓气候变化。联合国启动了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际进程,其中目标II提出“建设包容、安全、有抵御灾害能力和可持续的城市和人类住区”,这为工业化和城镇化后期阶段的中国城市经济体系的韧性与低碳重构指明了方向。

中国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方而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是《巴黎协定》的缔约方,通过NDC方式明确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积极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中国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落实工作。在城镇化推进方面,中国发布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积极推进城市发展转型。在这一背景下,如何以韧性和低碳为导向,探索重构新城市经济的模式、路径与方法,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还关乎国家新型城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现实迫性。在理论层面,需要清晰界定新城市经济体系的内涵与外延,将初性和低碳特质作为其核心属性,以此为基础构建新城市经济的测度指标体系,分析不同指标间的作用机理与协同方式,探索重构新城市经济发展的理论构架与基本范式;在应用层面,需要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大背景下,响应中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应对气候变化等国家政策需求,深入分析中国域市韧性与低碳发展的现状、条件与未来趋势,并探索以韧性和低碳为导向重构中国城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路径,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推进和城市转型发展提供决策支撑。

(摘编自潘家华《生态文明范式下的城市体系重构及政策含义》)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目前正面临着一系列独特问题与严峻挑战,需要通过对城市经济体系进行韧性与低碳重构才能解决。

B.对城市经济体系进行韧性与低碳重构,可以弱化中国城市化的“三高“”特征,使城市在应对自然灾害时遭受严重损失的风险降低。

C.根据《巴黎协定》的愿景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中国城市发展距离“包容、安全,有抵御灾害能力和可持续性”还较远。

D.中国一直在努力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如通过国家自主贡献方式确立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积极推进城市发展转型。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文章从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后期发展阶段存在的两方面问题入手,提出了对城市经济体系进行韧性与低碳重构的必要性。

B.基于国家自主贡献的立场,文章提出了“既要气候适应、提高城市韧性,又要低碳发展,减缓气候变化”的具体建议。

C.文章先提出了生态文明范式下的城市体系重构的必要性,然后指出了它的发展方向,进而从理论和应用两个层面论述了如何重构。

D.文章引用《巴黎协定》愿景及联合国可持续性目标,论述了中国为什么及怎样重构以韧性和低碳为导向的城市体系。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后期阶段的中国城市的高脆弱性,源于在城市经济快速增长阶段形成的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发展模式。

B.如果做到低碳发展,从而减缓气候变化,就能以韧性和低碳为导向重构城市经济体系,并最终提高城市的韧性。

C.探索重构城市经济体系,还有很多理论层面的工作,诸如概念的界定、测度指标体系构建、对发展路径及未来趋势的分析等。

D.城市发展的“三高”特征加大了城市对自然灾害的暴露程度,所以城市经济转型升级就是要尽量使城市隐蔽起来,避免灾害侵袭。

请在下面的文本框内输入文字,然后点击开始翻译按钮进行翻译,如果您看不到结果,请重新翻译!

第60小题,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 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向邻村村委会借款1万元,共计3万元,购买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 (1)朱兰名下一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栋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 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

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律谁提出谁论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