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回购自己公司的股份的时候,要如何入账?具体有哪些操作?

香港华人有限公司港股代码股票代码00655每股派息多少港元?下文就随小编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香港华人有限公司派息详情:

今天是香港华人有限公司2021年度分配分红派息的发放日,其中每股派港币0.0125元。

相关香港华人有限公司港股行情:

6月24日消息,香港华人有限公司开盘报0.62港元,截至10:15:19,该股涨1.67%,报0.61港元。成交1.2万港元,成交量为7540股,52周最高价为0.678港元,52周最低价为0.538港元。

港股网统计显示,零售概念股,平均上涨0.7%,股价上涨的有73只,涨停的有MOSHOUSE和佐丹奴国际。股价下跌的有32只,其中跌停的有中国北大荒、友川集团、满贯集团、大健康国际、青岛银行等。

数据由港股网提供,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原标题:22吉利01 : 2022年第一期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声
发行人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
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本期债券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已经审阅并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
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年及 2022年 1-3月,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3,081,.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
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部分
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查阅或在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
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要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
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

(六)如果本期债券获准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则
上市部分将按照相应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具体发

(二)本期债券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
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为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
购买者,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同意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与发行
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并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
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投资者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支行作为募集和
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与发行人签订《募集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六)本期债券的募集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七)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
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八)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
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1、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
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承继无异议;
2、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
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3、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
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4、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
5、债权代理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

(九)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
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十)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时,应签署书面文件,承诺具有相应的
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与债券投资相关的风险。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3年至 2025年每年的 6月 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

(2)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
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cn)等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

(1)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5年 6月 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

(2)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
通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cn)等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本期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cn)、中国货币网
( .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向市场披露下列有关信息,并且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向市场公开披露的时间。

一、本期债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公司发行债券,将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
(四)国家发改委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承诺,已制定与公司债券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
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1、债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券发行文件、发行结果公告、
本息兑付公告、定期报告、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等。

2、债券发行前,公司应当披露的发行文件包括:公司最近三年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发行文件的披露格式原则上应遵循主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工作指引、示范模板等规定。

注册期内,银行间市场首期债券发行文件应至少在发行日前三个工
作日公布,后续各期发行文件应至少在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文件应至少在发行日前两个交易日公布。

3、债券发行后,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证
券交易所市场按交易日,下同)内公告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当期实际发行日期、规模、价格、利率、期限等信息。

4、债券发行后,公司应当至少在还本付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交
易日)公布本息兑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当期债券基本情况、兑付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发行安排或主管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季
度财务报表视发行市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吿披露时间原则上遵循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其中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在上年度财务报吿披露后披露。

公司因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准许,可延期披露,并应在上述披露
截止时间前在有关文件中披露说明有关情况。

6、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有关指引要求及时向市场投资者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变化进展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信息。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
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
(5)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
(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9)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公司一次性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
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14)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査、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等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7、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 6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
(4)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5)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8、公司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
或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9、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
使用金额;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等信息;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等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变更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会计政策,更
正已披露信息差错等,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原则上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变更公告的披露内容及其他要求,遵循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10、债券信息披露渠道为主管部门认可的网站。债券存续期内,公
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

1、公司应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对公司债券融资信息披露事宜履行必要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述人员、机构在公司债券融资方面的履职行权行为及文件,应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做好记录和保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部门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设置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集团首席财务官担任,并按主管部门要求对外披露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主要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后,应履行相关内部变更程序并及时
披露变更情况。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设置前或变更后未确定接任人员前,该职位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3、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由集团资金部会同集团财务会计部、管
理会计部等职能部门,按公司内部有关程序和要求承办。披露文件挂网操作手续由集团资金部承办。

4、公司信息披露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的有关要求,建立信息隔离机制,严格执行未公开信息保密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明确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经任何途径私自泄露或提供公司未公开信息。

5、公司财务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核算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编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主管部门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集团资金部牵头组织起草答复稿件,经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供相关部门及人员参考使用。

7、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由集团资金部牵头负责。集
团资金部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的收集、整理、登记、保管等工作。

8、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设立专岗或指定专人,负责或参与债券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明确其信息披露职责。因工作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发行人已制订如下计划:
1、建立完善的资料保管制度,收集并妥善保管投资者有权获得的
资料,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获得需要的信息; 2、指派专门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投资者的接待工作,解
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权
四、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披露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
项时,将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
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
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
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企业也将及时履行信息披

公司将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
作日(交易日)内,履行上述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五、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定期信息披露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将向市场定期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六、本期债券本息兑付信息披露
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 5个工作日前
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如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生变化,发行人将依据其变化对于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保护条款
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时,发行人未能按时偿付到期应付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上述
违约情形除外)且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权代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 30天仍未得到纠正; (4)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
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
为而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债权代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若债权代理人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债
权代理协议》约定下的义务或职责,致使债券持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债权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包括其在募集说明书中做出的有关声明,如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但非因债权代理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其无法按照《债权代理协议》约定履职的除外。

因本期债券发生违约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订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条仅列示
了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

1、为了保障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
按照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通过投票等方式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形式。

3、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
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权代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

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使用的已在《债权代理协议》中定
义的词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5、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
偿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6、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
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

7、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
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9、债权代理人及/或发行人应遵守《管理条例》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债券持有人依法行使权利。

10、债券持有人会议须公平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不得增加债券持

11、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法律、《管理条例》、本募集说明书的规
(1)依发行人协议变更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是否同意相
关解决方案,及/或是否委托债权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

(3)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本期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行使。

(4)变更本次债权代理人。

(5)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修改《债权代理协议》或

(6)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变更或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7)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本期债券持有人依法享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期债券
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行使。

(9)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
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12、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非现场即时通讯方式,或
现场方式与非现场即时通讯方式相结合等形式召开。

13、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债权代理人聘请的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条
例》等规范性文件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权代理人或债权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

(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
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行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
清偿,或者发行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借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本期债券的偿付的。

(11)《债权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发生本条第(1)至(11)款规定以外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

除本条第(3)项外,发行人应在知晓上述事项之日起 3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应在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持有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未及时通知债权代理人的,债权代理人应在知悉该情形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视为债权代理人不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发生本条第(3)项之事项时,发行人应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方式
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视为发行人不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发行人拟变更债权代理人的,在发行人提出之日起 15个工作

(2)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
有人提议变更债权代理人,在债券持有人提出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3)债权代理人辞职的,在债权代理人提出辞职之日起 15个工作

2、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下列机构或
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发行人书面提议。

(2)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

(3)债权代理人书面提议。

(4)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发行人有权向债权代理人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债权代理人提出。债权代理人应在收到发行人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发行人的同意。

债权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视为债权
代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发行人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
人有权向债权代理人请求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代理人提出。债权代理人应在收到相关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债券持有人的同意。

债权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和/
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在发出债券持
有人会议通知前书面告知发行人;在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前,召集人所代表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不得低于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总张数的 10%。

5、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权代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权代理人是债券持

单独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合并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由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发行人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通知的,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对于债权代理人或债券持有人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
应予配合。发行人应当提供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1、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债权代理人负责起草。在债权代
理人未履行其职责时,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负责起草。

2、发行人、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 10日,将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书面提案之日起 2日内对提案人的资格和提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等事项进行审议。召集人审议通过的,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专区上或以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布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披露提案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如提案人为债券持有人)和新增提案的内容。提案人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
提出会议议案或临时议案的,在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前,该等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不得低于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总张数的 10%。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
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书面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做出决议;未
在书面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上不得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15日以监
管部门指定的形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有权列席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通知中应说明:

(2)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3)会议时间和地点。

(4)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
相结合的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债权代理人应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5)会议拟审议议案。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
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6)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
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

(8)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券持有人
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9)委托事项。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出具授权
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
项消除,召集人可以通知债券持有人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发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后,会议召开时间不得无故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间或地点的,会议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通知债券持有人、有权列席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说明原因并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且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 1个
交易日;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债权登记日为准。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行使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
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债券持有人为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法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代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为出席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式征集。

征集人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3、发行人应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发行人商业秘
密或受适用法律和有关发行人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发行人代表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应单独和/或合并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
人和/或债权代理人的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由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

4、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之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

5、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 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
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6、若在会议登记结束后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未达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则(1)如果该会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要求召集的,则该会议应被解散;(2)在其他情况下,该会议应延期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在作出延期召开决定的 2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延期召开会议的日期应为原定会议日期后第 10天与第 20天之间的时间。延期召开的会议,出席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不再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九条的限制。

7、发行人、债券清偿义务继受方等关联方及债券增信机构应当按
照召集人的要求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应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持续跟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动向,并及时披露跟踪评级结果。

8、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原则上由为债券发行出
具法律意见的律师担任。见证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9、召集人和债权代理人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债券持有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债券持有人和/或其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数。

10、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权代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
代表主持;发行人自行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主持;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召集人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主持;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人,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12、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使债券持有人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可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3、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14、会议召集人应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制作会议记录。每次会议的决
议与召开程序均应予以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3)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监票人的姓名。

(4)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有表决权的未
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及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5)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发行人代表的答复或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5、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监票人、记录员和见证律师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债权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限至本期债券存续期截止之日或全部被清偿之日起五年以上。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可查阅会议档案。

16、召集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参会的所有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
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2、债券持有人(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
本期债券数额行使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与其持有的债券张数一致,即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的股东。

(2)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3)发行人(若其自持本期债券)。

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3、债券持有人会议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进行表决。

4、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债券持有人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债券持有人代表
和债权代理人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5、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6、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债券持
有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生效日期另有明确规定的决议除外。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债权代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在决议所涉及的主体(不包括债券持有人)按照其章程或内部规定
做出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决议或决定之前,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该主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的更换债权代理人的决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由该主体提出的议案除外。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
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3)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议案未获通过的,应在会议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8、债权代理人应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主体进行沟通,促使债
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得到具体落实。

9、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是股份有限公司。

(一)债权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债权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
联系人:薛晗、张彦玲、刘胜军、王亚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 36号
(二)债权代理人与发行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发行人聘任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债
权代理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

发行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本节仅
列示了本期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本期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全文。

债券持有人认购、持有、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
视为其同意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且视为其同意本期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的所有约定。

(一)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
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发行人应当在 3个工
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并根据债权代理人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3)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
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5)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
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
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19)企业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就上述事件
通知债权代理人同时,发行人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债权代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5、发行人应当协助债权代理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
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6、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
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7、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债权代理人要求追加担
保,并履行《债权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债权代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8、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
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

(1)发行人承诺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
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利息/本金。如发行人不能在利息/本金兑付日按时支付本期债券利息或本期债券本金的,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及逾期利率(按债券发行时票面利率的 .cn/
(三)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

附表一:2022年第一期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表 序号 地点 承销商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 北京市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承销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 36号 秦雪 010- 北京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附表四: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附表五: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末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信用评级机构: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信用评级: AAA级

发行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凡预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披露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

本公司或其授权的机构已就募集说明书中引用中介机构意见的内容向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确认,中介机构确认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内容与其就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出具的相关意见不存在矛盾,对所引用的内容无异议。若中介机构发现未经其确认或无法保证一致性或对引用内容有异议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异议情况进行披露。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指引和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忠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持有人利益。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等。

本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1)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整体变化的风险。发行人市场经营、酒店经营、商品销售等主要业务的盈利情况与宏观经济周期相关性较大,2019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面临的国内外形势相对复杂,对发行人经营带来一定冲击。同时,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梯度转移和物流配送网络的发展,同质化竞争和客源分流可能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债务压力增大和经营性现金流不均衡。按照发行人的经营规划,未来1-2年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对外部融资依赖性增加,未来债务负担加重,2021年12月末,发行人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cn)的《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划转双方已完成股份过户事宜。

17、2020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向39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670万股。首次授予完成后,发行人股本已由5,443,214,176股增加至5,489,914,176股,注册资本亦相应由5,443,214,176元增加至5,489,914,176元。

18、2021年11月4日,发行人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将由 5,489,914,176股增加至 5,492,254,176股,注册资本亦相应由5,489,914,176元增加至 5,492,254,176元。公司于 2021年 11月29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19、2021年11月30日,发行人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实施了回购注销,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将由5,492,254,176股减少至5,491,274,176股,注册资本亦相应由5,492,254,176元减少至 5,491,274,176元.公司于 2021年 12月31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2022年3月末,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图表5-1 2021年3月年末发行人股权结构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cn邮编:322000

二、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

所等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如下文件:

1、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2、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

3、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发行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三、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可能影响超短期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包括:

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3、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4、企业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5、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6、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7、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8、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9、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0、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1、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2、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13、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14、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5、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16、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17、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8、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9、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20、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21、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2、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3、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24、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5、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四、超短期融资券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向市场定期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3、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五、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公司将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将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企业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将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将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将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批露的信息,将在境内同时批露。

如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生变化,公司将依据其变化对于信息披露作出调整。

第十一章持有人会议机制

一、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

(一)【会议目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以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

(二)【决议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一)【召集人及职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二)【召开情形】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召集持有人会议:

1、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境内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兑付;

2、发行人拟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3、发行人拟变更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安排、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偿付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发行人拟减资(因回购注销股份导致减资的,且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累计减资比例低于发行时注册资本5,489,914,176元的5%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5、发行人因拟进行的资产出售、转让、无偿划转、债务减免、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除外)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发行人净资产减少单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24个月内累计超过净资产(以首次导致净资产减少行为发生时对应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的10%,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指标,但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现金流、持续稳健经营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发行人发生可能导致其丧失对重要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7、发行人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8、拟解聘、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变更涉及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受托管理协议条款;9、单独或合计持有30%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10、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三)【强制召集】召集人在知悉上述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方沟通持有人会议召集安排,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期限内召集持有人会议,拟定会议议案。

发行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应当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召集人,发行人披露相关事项公告视为已完成书面告知程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发行人或者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单独或合计持有30%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发行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均可以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履行召集人的职责。

(四)【主动和提议召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出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列明的重大事项或信息披露变更事项情形之一的(上述约定须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除外),召集人可以主动召集持有人会议,也可以根据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发行人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向召集人发出的书面提议召集持有人会议。

召集人收到书面提议的,应自收到提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召集持有人会议。如召集人书面同意召开持有人会议,应于书面回复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持有人会议召开公告,如召集人不同意召开持有人会议,应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理由。

(一)【召集公告披露】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10个工作日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披露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持有人会议召开背景;

2、会议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4、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5、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截止日和其他相关事宜;

6、债权登记日:应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一工作日;

7、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8、参会证明要求:参会人员应出具参会回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债权登记日债券账务资料,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二)【初始议案发送】召集人应与发行人、持有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方沟通,并拟定持有人会议议案。

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7个工作日将议案发送至持有人。

议案内容与发行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受托管理人等机构有关的,议案应同时发送至相关机构。

持有人及相关机构如未收到议案,可向召集人获取。

(三)【补充议案】发行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可以于会议召开日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召集人提出补充议案。

召集人可对议案进行增补,或在不影响提案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对议案进行整理,形成最终议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四)【最终议案发送及披露】召集人应当在不晚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最终议案发送至持有人及相关机构,并披露最终议案概要。

最终议案概要包括议案标题、议案主要内容、议案执行程序及答复时限要求。

(五)【议案内容】持有人会议议案应有明确的决议事项,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自律规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六)【召集程序的缩短】若发行人披露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出现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持有人权益的突发情形,召集人可在有利于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情形下,合理缩短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符合上述缩短召集程序情形的,召集人应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披露持有人会议召开公告,并将议案发送至持有人及相关机构,同时披露议案概要。

若发行人未发生上述情形,但召集人拟缩短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的,需向本次持有人会议提请审议缩短召集程序的议案持有人,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其他议案一同表决,经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数额90%的持有人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持有人会议参会机构

(一)【债权确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应当向登记托管机构查询本人债权登记日的债券账务信息,并于会议召开前提供相应债券账务资料以证明参会资格。

召集人应当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参会资格进行确认,并登记其名称以及持有份额。

(二)【参会资格】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债权登记日确认债权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有权出席持有人会议。

(三)【其他参会机构】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等相关方应当配合召集人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列席持有人会议。

受托管理人应当列席持有人会议,及时了解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可应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

信用评级机构可应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

(经召集人邀请,其他有必要的机构也可列席会议。)

(四)【律师见证】持有人会议应当至少有2名律师进行见证。

见证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权有效性、议案类型、会议有效性、决议生效情况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一)【表决权】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及其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债务融资工具最低面额为一表决权。未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参与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计入总表决权数额。

(二)【关联方回避】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持有债务融资工具的,应主动向召集人表明关联关系,并不得参与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不计入总表决权数额。利用、隐瞒关联关系侵害其他人合法利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要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3、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

4、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

5、其他可能影响表决公正性的关联方。

(三)【特别议案】下列事项为特别议案:

1、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中与本息偿付相关的发行条款,包括本金或利息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信用增进协议及安排;

2、新增或变更发行文件中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机制或投资人保护条款;3、解聘、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变更涉及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受托管理协议条款;4、同意第三方承担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5、授权受托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6、其他变更发行文件中可能会严重影响持有人收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约定。

(四)【参会比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超过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总表决权数额的50%,会议方可生效。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未达会议生效标准的,召集人应当继续履行会议召集召开与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审议程序】持有人会议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分别审议,逐项表决。持有人会议不得对公告和议案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决议。持有人会议的全部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表决结束。

(六)【表决统计】召集人应当向登记托管机构查询表决截止日持有人名册,并核对相关债项持有人当日债券账务信息。

表决截止日终无对应债务融资工具面额的表决票视为无效票,无效票不计入总表决权的统计中。

持有人未做表决、投票不规范或投弃权票的,视为该持有人放弃投票权,其所持有的债务融资工具面额计入关于总表决权的统计中。

(七)【表决比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当由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数额50%的持有人同意后方可生效;针对特别议案的决议,应当由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数额90%的持有人同意后方可生效。

(八)【会议记录】持有人会议应有书面会议记录作为备查文件。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代表和见证律师签名。

(九)【决议披露】召集人应当在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会

议决议公告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3、各项议案的概要、表决结果及生效情况。

(十)【决议答复与披露】发行人应对持有人会议决议进行答复,决议涉及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受托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机构的,上述机构应进行答复。

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提交至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并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

相关机构应当自收到会议决议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持有人会议决议情况进行答复。

召集人应于收到相关机构答复的次一工作日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披露。

(一)【释义】本节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二)【保密义务】召集人、参会机构对涉及单个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持券情况、投票结果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承继方、增进机构及受托人义务】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毕进入存续期后,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应按照本节中对发行人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新增或变更后的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及受托管理人应按照本节中对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及受托管理人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四)【兜底条款】本节关于持有人会议的约定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9版)》要求不符的,或本节内对持有人会议规程约定不明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9版)》要求执行。

第十二章受托管理人机制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设置受托管理人。

第十三章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一、以下事件构成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在本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本金到期日、付息日、回售行权日等本息应付日,发行人未能足额偿付约定本金或利息;

(二)因发行人经法院裁判、仲裁机构仲裁导致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提前到期,或发行人与持有人另行合法有效约定的本息应付日届满,而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

(三)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获得全部偿付或发生其他使得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前,法院受理发行人破产申请;

(四)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获得全部偿付或发生其他使得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前,发行人为解散而成立清算组或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法人主体资格不存在。

(一)【持有人有权启动追索】如果发行人发生前款所述违约事件的,发行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持有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向发行人追偿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或者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授权受托管理人代为追索。

(二)【违约金】发行人发生上述违约事件,除继续支付利息之外(按照前一计息期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还须向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支付违约金,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约定了宽限期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应付未付本息乘以日利率.cn)或上海清算所()等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下载本募集说明书,或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期内工作日的一般办公时间,到上述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附录: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100.00%

速动比率 (流动资产合计-存货)/流动负债合计×100.00%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计×100.00%

EBITDA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利息保障倍数 EBITDA/利息支出

营业毛利率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00%

主营业务毛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净利润率 净利润/营业收入×100.00%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100.00%

存货周转率 营业成本/平均存货

总资产周转率 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 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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