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怎么解决?

        区金融办: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该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向该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向该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投诉;根据与该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 杨雪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借款合同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合同双方都有可能为了其中的利益而争取权益,这时发生纠纷、冲突是难免的事情。当遇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时候,就必须要进行解决,为了有理需要提供证据。那么,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需哪些证据?
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需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
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
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
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充分应用互联网+“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已成为我们每一名中华儿女的梦想。在我们圆梦的过程中因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文环境的改变等因素会出现各种矛盾、纠纷。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社会纠纷呈现种类日趋多元化、数量持续增长化、构成愈加复杂化等特点,涌现出了符合时代特色的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案件,比如电子商务纠纷、互联网侵权纠纷、互联网金融纠纷、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等;与此同时,传统类型的纠纷数量剧增,新型互联网案件具有的及时传播性、跨地域性、虚拟性等特点,给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日益趋增的案件数量与新型互联网案件迫使着各部门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变革,以此来适应时代的步伐。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需要在完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创新纠纷解决方式。通过传统的调解方式不方便进行互联网调解工作,需要使用互联网上调解的方式解决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纠纷;通过线上仲裁的方式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互联网侵权纠纷等;通过互联网法院解决在线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和不服线上仲裁裁决书起诉的纠纷。通过在线调解、线上仲裁和互联网法院来解决互联网上发生的纠纷肯定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步伐。本调研文章全文共9658字。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在线调解,线上仲裁,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时代下的纠纷解决不仅依赖于传统的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纠纷,还需要适应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性、时域性等特点及互联网案件的特点。本文共用五个部分来研究互联网时代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第一部分概述互联网及法治社会背景,说明互联网时代下纠纷解决机制变革的急需性;第二部分把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一一列出来并作解释以便后期使用;第三部分研究了互联网时代下的纠纷解决的现状;用前三个部分来找出应该变革什么、怎么变革;第四部分是论文最出彩的部分,写出了互联网时代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变革,确定变革的点以后研究了完善这些点的方法;第五部分是结语部分。在第四部分里提出给予在线调解机制法律的保障、加大在线调解机制的监管力度等来完善在线调解机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以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大调解”来推广线下调解机制;讲完善线上仲裁的合法合规性、线上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等来规范线上仲裁机制;设立互联网法院需要完善互联网法院的立法、规范互联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等来阐述了互联网时代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

中国的互联网时代是从1994年4月20日通过一条64K的国际专线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而开启的。从此结束了只能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报道等了解国内及国际动态,进入了使用互联网看世界的时代。根据2018年1月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北京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7年12月为止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移动支付用户规模持续扩大、网络娱乐类应用用户规模均保持了高速增长、六成网民使用线上政务服务来助力政务服务智能化、网络安全相关法规逐步完善(1)。在互联网时代下,线上和线下、现实生活和虚拟场景交织互联,生活、工作和学习方式都发生了具大的变化。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充分应用互联网+“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已成为我们每一名中华儿女的梦想。在我们圆梦的过程中因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文环境的改变等因素出现了各种矛盾、纠纷。

以通辽市法院为例,市中院一审新收案件及其所辖八个基层法院于2010年至2017年全年新收案件立案情况如下(图1):

从图1可以看出,通辽市地区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尤其是从2013年开始新收案件立案数量呈现直线上升趋势。众所周知的是法官人数并没有因案件数量增长而增多。不仅通辽市法院有案件多法官少的问题,全国所有法院均被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所困扰。

以通辽市法院为例,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0年至2017年间所收二审案件数量变化如下(图2):

从图2可以看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从2013年开始呈现逐年增多,且2016年的时候上诉案件数量是比2013年的2.41倍,上诉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有些案件经过一审法院的审判仍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或出于拖延时间的目的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还有一些纠纷是法院做出的判决未关注纠纷背后的社会关系,当事人走完整个司法程序却只解决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进入执行程序后判决可能得不到执行,进而引起不断上访甚至扰乱正常的司法工作,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对如此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判决效果,我们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和化解纠纷、矛盾,运用好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上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适应我们国家发展进程和能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有以下几种方式(2)

当事人间因财产权益或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交流沟通后签定协议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使纠纷简便快捷、灵活多变、效果较好的得到解决,但因解决方式是纠纷双方或多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结果具有反复多变性、返回率高等特点。在现实生活当中,随着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的提高,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得以解决的纠纷越来越少,好多人愿意走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调解解决纠纷是当事人间不能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之下达成一致的意见从而解决纠纷的人民调解方式。据司法部组织召开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记者会上的介绍,全国共有76.6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有366.9万个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纠纷的数量有900万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在96%。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给予了司法确认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解决纠纷包括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种。民商事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解决纠纷,而劳动仲裁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民商事仲裁是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解决的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要想使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话,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才可以,而这份仲裁协议既可以是纠纷发生之前约定的也可以是纠纷发生之后自愿达成的。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劳动仲裁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而使用的纠纷解决方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诉讼解决纠纷依据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解决纠纷的机关是具有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的人民法院,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会在法律给于每个人的权利范围之内充分、全面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立案开始到结案的整个过程里充分体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因此诉讼解决纠纷成为了最广为人知并且利用率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国家对法治社会的宣传力度越来越大、人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当事人选择法院解决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为此法院受理的案件比以往时候相比多了很多。现阶段,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中小标的额、案件事实简单清楚地案件也占据很大一部分,不仅加重法院的工作压力和负担,还出现案件积压严重、审判质量下降、执行力度不强等负面现象,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也可能会超出纠纷本身的成本,纠纷也不能及时的解决。

三、互联网时代下的纠纷解决的现状

互联网时代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学习提供便利的同时,以互联网为载体而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的快速普及还引出了很多传统类型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在解决这些纠纷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一)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纠纷的解决方式

现阶段,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纠纷比如电子商务纠纷、互联网侵权纠纷、互联网金融纠纷等越来越多。这些纠纷没有统一的解决方式,各网络平台自行采取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纠纷是在互联网空间里发生的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数量巨多性和标的额小等特点的纠纷,需要采用与互联网纠纷相对应的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法。淘宝网、天猫、京东、唯品会等网上购物平台就是最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人们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的同时,平台上的产品质量问题、退款问题、物流问题、售后服务等(3)方面也产生了诸多的纠纷。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天猫等具有内部的商业纠纷调解中心及在线调解论坛,可以作为中间人利用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处理阿里巴巴平台内部的很多纠纷,使消费者与商家平心静气的解决问题,使平台内的商家保持诚信度,给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使用体验和安全的购物环境。而唯品会、京东等购物平台则没有专门的线上纠纷调解平台,而是通过在线客服、在线申诉和反馈、人工服务等方式解决该平台上的各种纠纷。但是这些平台本身纠纷解决方式未能解决的纠纷,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纠纷标的不大或走司法途径成本高等原因放弃维权,这对电子商务业的发展起不到积极影响,因此还是需要统一的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

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乎到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涉及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互联网侵权纠纷与日俱增。侵害人身权里包括通过互联网侵害姓名权、侵害肖像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侵害财产利益的通过互联网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窃取他人网络游戏币等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通过互联网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等。在现阶段,解决互联网侵权纠纷的时候,虽然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上明文规定可以通过传统的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不能高效快捷的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自己也需要保留证据以证自己被侵权。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上形成的金融业务,利用互联网实现支付业务、投资和资金的融通等业务模式。利用互联网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众筹融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点对点的资金信贷的P2P网贷、像支付宝和拉卡拉等具有一定诚信度的非银行机构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均属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发生了发起众筹融资筹到钱以后联系不到发起人、互联网金融违约等各种问题。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发生的各种纠纷,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最终使用传统的调解、仲裁、诉讼解决问题,也不能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二)传统类型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

信息化互联网时代下,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逐渐改变的同时,传统类型的案件也与日俱增。

民间借贷以货币借贷为主,起到货币流通的作用的同时,因逾期不还款、款项利率或担保等问题而发生具有时代特色的各种纠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也呈现出了爆炸性的增多。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在内蒙古自治区以及全国领域增幅很明显:

3:2008年—2012年通辽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

从图3中可以看著,在通辽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处于逐年增长的态势,尤其是2016年和2017年时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是2010年时的6倍多和10.6倍,2016年和2017年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同比2010年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长率为514%和958%。不仅有通辽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直线上升,内蒙古地区乃至全国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而且涉案的主题呈现多元化、约定的利率也极高、系列案件增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违法犯罪也增多、缺席审理的案件增多、法院调解效果欠佳、财产保全增多执行的效果不佳,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比解决其他民事类纠纷难度变大,对人民群众来说实现权利有困难、对司法机关来说加重了“负担”。

在互联网时代下,民间借贷从现实生活当中熟人之间的借贷演变为网络平台上互不认识的主体之间的网络借贷,对于盘活社会上的闲置资金有很大的作用。全国网贷平台数量从2012年的300家,全行业成交量200亿元到2013年的800家网贷平台,成交量达1058亿元(4),再到2018年6月30日国内在运营网贷平台已达3000余家,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在2017年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6万亿元。网贷行业如此受欢迎,并不是百利而无害的,网贷业频频发生泄露投资人及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恶意诈骗、拿钱跑路等等事件,使得维权的人们越来越多。现阶段对于网贷平台借贷纠纷的解决方式尚处于传统模式的协商处理、诉讼处理、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与举报等方式,对于数量与日增多和新型模式的网络借贷纠纷来讲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显得有些落后。

四、我国纠纷解决方式的变革

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互联网正以改变一切的力量,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一场影响人类所有层面的深刻变革,当然也包括对我国纠纷解决方式的变革。面对纠纷数量爆炸性的增多、各种新型纠纷日益增多,只有使用互联网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而产生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我国现阶段的困境。在线调解机制、线上仲裁机制及互联网法院都是经过互联网+传统的调解、仲裁、诉讼的模式可以实现的新型纠纷调解机制。

(一) 完善在线调解机制,推广线下调解机制

在线调解与传统的调解区别在于其调解发生的环境是网络空间还是固定的场所。对于在线调解解决纠纷在我国并不陌生,阿里巴巴集团内部使用的商业纠纷调解中心及在线调解论坛就属于在线调解。人们普遍意识里的线下调解指的是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是发生在诉讼阶段的调解,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对行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做好线上线下调解工作,对于纠纷的解决有很大的帮助。

在线调解机制可以解决互联网上发生的各种纠纷,但最适合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电子商务纠纷是网络环境下发生的商品交易活动和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通过在线调解能节约费用、效率高、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愿性,是消费者和商家共同的需求。但现阶段我国在线调解机制尚未成熟,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 给予在线调解机制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法》未对在线调解机制作出任何规定,在《宪法》及《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也很难具体适用于在线调解,导致在线调解在实际运用中显得不够规范,得出的调解协议执行起来很困难。在线调解机制的法定化对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起到平衡作用,有效缓解人民有纠纷就找法院的问题,另一方面使电子商务纠纷的小额纠纷也得到正规的解决方式。那么,应如何实现在线调解机制的法定化?在现阶段,应结合电子商务纠纷的特点,借鉴阿里巴巴等在线调解规则和制度,在《人民调解法》里加入在线调解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法》的同时,给予在线调解机制与人民调解同样的法律效力,使调解协议可以司法确认和执行。

2)加大在线调解机制的监管力度

现有的在线调解机制需要通过社会各方共同的努力来完成在线调解机制的统一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必须制定详细的在线调解机构市场准入标准,比如是否是经过国家工商机关依法设立的机构、在线调解员是否具备相关资格、受理的案件范围、是否有完备的机构规则与制度、收费标准等内容必须严格审查、审核;另一方面,在线调解所受理的案件具有数量多、繁简不一、跨地域性及虚拟性等特点,因此为了保证案件的高质量高效率性,在线调解机构本身无法化解的纠纷应移送至其他有能力解决的在线调解机构或司法机关。这样才能保证在线调解机制的规范化、公信力和质量。

在线调解机制得到公众的认可和信赖(5)才能成为成功的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公众需了解在线调解机制的存在,这就需要对在线调解机制进行有效的宣传;其次,在线调解机制需要提高信用,使公众信任其能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再次,虽然是在线调解机制,但是让公众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反应不公的调解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这些方式来提高公众对在线调解机制的认可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有效应对当前的社会矛盾,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以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大调解”机制需要在全国得到迅速推广。

人民调解作为大调解的基础,需要发挥其基层治理的作用。现阶段,尽管有很多人愿意选择基层调解组织解决家里家外的纠纷矛盾,但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普遍存在,一是调解组织本身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调解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有些调解员存在身兼数职、调解方法和技巧不科学、法律知识欠缺、年轻力量少等问题而影响调解工作的效率(6);三是调解程序的规范性不足,虽然《人民调解法》有规定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但是未明确规定调解情况应当包括哪些材料,还有对调解员的素质也没有明确规定;四是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机制需要进一步衔接,以此来促进各类调解方式更有效地对接。解决好以上几方面的问题,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为有限的司法资源减轻“负担”。

行政调解可以是基层人民政府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可以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调解,也可以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据对当事人间进行调解,更可以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进行调解等。因此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占据着主导性地位,想让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处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加快行政调解立法工作、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提高行政调解的专业化水平等等。

司法调解又称诉讼调解,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解决纠纷的重要诉讼制度。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可以进行调解,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则是必经程序,因此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认识调解的重要性,为司法调解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提供有力的保障,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 规范线上仲裁机制

现阶段,线上仲裁处于发展阶段,是相对于线下仲裁的、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在互联网上设立的互联网仲裁。依现有的线上仲裁的做法来看,线上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定立、案件的受理、进行答辩、提出反请求、挑选仲裁员来组成仲裁庭、送达、审理和出仲裁裁决书等环节需在网上进行。

线上仲裁机构对于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互联网侵权纠纷等的解决有着很大的优势。线上仲裁的使用依赖于当事人间签订的电子合同中约定以线上仲裁的纠纷解决方法,且线上仲裁需要在线完成电子化取证等的技术支持,相关法律文书可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大大减少人力物力的支出。虽然线上仲裁机制对于解决某些领域的纠纷确实方便、高效,但仍需完善和规范线上仲裁机制来发挥其无限的正能量。

1、完善线上仲裁的合法合规性

 线上仲裁机制得以运行必须有法律依据,现阶段,线上仲裁的法律依据有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各地颁发的《网络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等法律法规。线上仲裁虽然可以使用以上法律法规但随着线上仲裁的发展,出现现有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必然的,因此亟需制定专门适用于线上仲裁的法律法规,在立法方面给予支持。

2、把好线上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准入关

把好线上仲裁机构的市场准入关及仲裁员的准入关影响到线上仲裁的公平公正性,继而会影响在线仲裁的未来发展的路。

(1)线上仲裁机构的设立需要借鉴线下仲裁机构设立的条件,却又要严格于线下仲裁机构的设立。线上仲裁需要从仲裁的发起到裁决的作出整个仲裁程序有互联网技术和知识的支持、维持和维护好封闭的在线仲裁系统、网络信息交流方式等。另一方面对于仲裁费用的收取也一定要依据线下仲裁的收费办法,不能因收费过高而影响线上仲裁的未来。

(2)线上仲裁员的资质对于申请仲裁者来讲很重要,需具有法律、商业、计算机技术方面的背景以及仲裁方面的经验,才能给予他们线上仲裁员的身份。很多仲裁员是兼职仲裁员,线上仲裁机构还需对其进行如何将网络技术运用到争议解决等的培训。线上仲裁机制的发展需要有足够多的、公正的、合格的仲裁员来满足实际需要。

3、线上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线上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可以借鉴线下仲裁机构的执行,但是线上仲裁的裁决书是电子版,如何让法院受理这样的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立案呢?笔者认为,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执行问题。一是将电子版的仲裁裁决书打印出来让仲裁员签字即可去申请执行,但是这种方案的实施必须与法院做好联动工作,接受此种仲裁裁决书的效力才行。二是线上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与互联网法院相对接,做到线上发生的纠纷线上解决线上执行。

互联网法院是我国“互联网+审判”的新型司法制度,目前在杭州设立了我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以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思维承担起解决日益增长的网络纠纷。设立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时代下司法紧跟互联网步伐的产物,是积极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需求。互联网法院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审理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民事纠纷,如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网络支付纠纷、网络金融借款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等;二是通过互联网审理案件,实现网上纠纷网上解决。

互联网法院的全部诉讼流程均在线进行:原告将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等诉讼材料上传到互联网法院立案系统进行立案,使用电子邮件、短信、彩信或微信等方式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通过“电商平台一键式引入”方式从在线交易记录提取证据,当事人及法官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出席,互联网上进行调解或宣判等。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对当事人来讲降低了维权的成本,不用考虑维权时间漫长与否、路途遥远与否;对审判机关来讲降低了司法审判成本,有效解决案多人少、低审判效率等棘手的问题,与线上调解在线仲裁相对接,解决线上调解未成功、不服在线仲裁裁决走司法程序的各种互联网纠纷,使网络维权像网购一样方便,但是作为新制度需要继续完善以便其更好的发展。

1、完善互联网法院的立法

现阶段,互联网法院的运行尚缺专门适用互联网法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只能应用适用于传统法院的有关规定。互联网法院与传统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空间不一样而导致传统地域管辖规则不适用于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活动中。互联网法院是利用网络空间审理互联网纠纷,纠纷发生在不知道对方物理位置或地理位置的电子空间,对方可能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或不同国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互联网侵权纠纷中恶意侵权人的地理位置难以确定,无法克服网络实名制的争议及线上无法独立完成地理识别技术等问题而无法直接适用传统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另一方面,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侵权结果发生的时间、地点,网络合同纠纷中也不存在现行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因此特殊管辖的规定也无法适用于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纠纷中。随着互联网纠纷的增多,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会越来越多,完善互联网法院的立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规范互联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

互联网法院具有审判高效性,但同时须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案件审判的高质量性、审理系统的适用性,因此须规范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是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收到侵害的民事纠纷,是为了解决涉网纠纷,因此不受理刑事案件及线下的民事纠纷。

3、使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全程在网络环境下进行,需要稳定的网络环境和先进的信息技术全程提供技术、知识支持,不然互联网法院系统出现一些故障的话会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可能造成当事人的隐私外泄的风险。因此构建“一体化”网络纠纷解决平台,必须结合互联网技术与法律法规双轮驱动。

互联网时代下,传统纠纷数量越来越多,新型互联网纠纷层出不穷,案件数量的增多与司法力量不成正比的情况下,需要对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变革,以便适应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高效便捷的解决纠纷。对此,用好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日益增多的传统纠纷的同时,使用线上调解在线仲裁互联网法院“互联网+”的模式解决新型互联网纠纷,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案多人少”的负担,能够高效便捷的解决人民群众的各种纠纷! 

1)试点与改革:建立和完善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上)

2)王征:《论民事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华中师范大学,2015

3)关印:《网络仲裁的现状与前景展望》,载《科技创新》2013年第03期;

4)参见龙飞:《中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载《法律适用》2016年10月5日;

5)时恩夏:《网上网下诉调对接,院内院外人才战略》,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0日,05版;

6)龙飞:《大数据时代纠纷解决模式之变革》,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2日,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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