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了解到有关企业的政策呢?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注册公司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1)增值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3、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二)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

1、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和企业是否免征其他相关税费和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 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纳税申报的具体信息

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6、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7、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

8、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所享受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国家为了鼓励年轻人创业,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比较多一般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等都在优惠政策内。想要享受此优惠政策,也必须符合国家小微企业的条件,并且不用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备案。有些公司管理者不知道此优惠政策,没有享受也不用担心,因为国家规定会在年度清缴的时候统一计算和享受。

有法律问题?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

  • 企业年金又称职业年金、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

  • 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题:如何为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两会之上看稳企业

在我国上亿市场主体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保障就业和民生,必须稳住上亿市场主体,尽力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稳住市场主体,对落实“六保”任务至关重要。当前,中小微企业困难凸显,如何才能“雪中送炭”?代表委员纷纷建言献策。

两会回应中小微企业渴望

中小微企业是经济活力的来源,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也肩负着千千万万个家庭的民生需求。

“报告给大家吃了‘定心丸’。”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一拿到报告,就把关注目光投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新举措。面对疫情冲击,这家商超企业尽管面临经营压力,但坚持开门营业、稳价保供,还新招募了5000余名无法返岗人员临时就业。

受全球疫情冲击,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凸显。复工复产以来,一些企业又面临融资难、用工难、消费启动难等新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昊邦医药集团董事长李彪对报告里支持企业的表述印象深刻,曾受益于一笔利率1.5%左右的贴息贷款,集团旗下一家医药销售公司顺利度过了疫情最艰难的时刻。“根据报告安排,一些前期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政策延续无疑是对企业‘雪中送炭’。”他说。

“中小微企业是最具创新活力的‘细胞’,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关系着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湖南省委副主委王国海认为,随着全面复工复产的推进,中小微企业迫切需要延续疫情期间扶持政策,同时加大政策力度,以应对新情况新挑战。

帮扶“及时雨”效果显现 政策落实仍待破“梗阻”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各部门围绕推进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已推出约90项政策措施,包括减税降费、融资支持等方方面面,这些“及时雨”让不少企业困难得到缓解。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润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鲍文波介绍,企业在最困难的时候获得了一笔3000万元的低息贷款,从而走出困境。为加快复工复产,3月份企业又获得地方政府担保的1000万元贷款。

“目前我们企业生产已达到去年同期水平,并且没有因疫情裁员。”他说,“但作为人大代表,我了解到还有部分企业,因各种因素没能完全享受到政策红利。”

“像步步高这样的连锁经营企业,减税降费是享受到了,但是综合统计不属于中小企业,一些房租减免等政策没有享受到。”王填告诉记者,“根据报告安排,国家在减免房租等方面加大了支持力度,期待政策红利可以早日覆盖到我们。”

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布在餐饮、住宿、旅游、娱乐等生活服务业,受疫情冲击较重。但其往往处于经济循环的末梢,对一些信息不了解。代表委员认为,这次两会也让很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看到国家对他们的支持政策。

此外,一些政策落实中出现“梗阻”。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德州市政协副主席马传先说,无还本续贷省去了企业最头疼的“过桥”“倒贷”,但有的银行还是要求企业先还后贷。部分企业因疫情影响申请延期还本或付息,也被银行拒绝。这次两会又对银行融资支持作出安排,并特别强调了政策落实,相信下一阶段情况会有所改善。

“输血”也“造血” 持续激发企业活力

代表委员们表示,下一阶段要狠抓降成本、增融资等政策落实落细。一方面为中小微企业“输血”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大力释放消费需求,让企业有订单、有钱赚,恢复自身“造血”能力,激发发展活力。

中小微企业事关就业等民生保障。“要切实帮助它们渡过难关,还需强化政策落地,清除政策落实的难点和堵点,打通‘最后一公里’,防止政策‘空转’‘悬置’。”全国政协委员肖钢说。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调查显示,需求萎缩是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烟台市市长陈飞认为,现在餐饮、购物恢复较快,旅游业受影响仍然很大。下一步既要坚持研究普惠性政策,又要出台小切口、精准性的政策,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全国政协委员、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表示,产业链上下游是命运共同体,龙头企业要带动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在实施应急举措的同时,还应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全国人大代表、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建议,建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之困的社会共享信息交流平台,专门负责小微企业融资的数据征信服务和协同政策整合。同时,引入产业力量对小微企业综合扶持。

“我国庞大的内需市场是企业发展的底气。”王国海表示,中小微企业纾困要靠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但要想进一步发展壮大,最关键的是靠自己不断增强发展新动能。(记者吴雨、姜琳、高亢、王建、白田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政策问题的构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