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到底是什么?有人了解长安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吗?

红网时刻记者 肖帅 长沙报道

9月2日,在中华遗嘱库长沙服务中心,全国首例遗嘱慈善信托捐赠登记成功。25岁湖南大学博士生邹先生,通过设立遗嘱慈善信托,将在自己身后捐出全部存款给糖尿病公益机构。邹先生说,目前自己存款不多,但未来不好说,就算毕生积蓄,也只是杯水车薪,但是希望在帮助1型糖尿病患者这个伟大的事业中,能尽一点绵薄之力。“捐赠范围的话,我的全部存款吧。原因?做公益还需要原因吗?”

今年3月末,年仅25岁的邹先生便有了立遗嘱的想法。通过网络留言联系到中华遗嘱库。

据了解,邹先生是一位湖南大学在读博士生。

邹先生当时只是抱着试探性的态度了解,没想到中华遗嘱库非常重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研究后,为其解决了心头大事。

邹先生说,他希望将来身故后,捐出自己全部的存款给糖尿病公益机构。

听到邹先生的诉求后,中华遗嘱库长沙服务中心主任严继光律师表示:“一定要全力协助邹先生完成遗嘱捐赠,无偿向邹先生提供法律服务,绝对不能辜负邹先生对社会的善心。”

历经5个月,邹先生终于在今天完成了心愿,顿时脸上露出了微笑,感觉松了一口气。

全部存款捐给糖尿病公益机构

“原因?做公益还需要原因吗?”记者问及邹先生做公益的原因,其用无比坚定的语气说道。

为何萌发把存款捐给糖尿病公益机构,对此邹先生表示:1型糖尿病人不仅承受病痛之苦,而且在入学、就业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甚至经常遭到歧视。所以,希望尽自己一点绵薄之力帮助1型糖尿病患者,尽管自己目前这点存款简直是杯水车薪。

我毕业以后一定会投身事业,也许会娶妻生子,将来除了为她们准备房产和必要的保险以外,一旦自己意外离世,所有存款都用于帮助糖尿病患者。

将来自己经济实力增加的话,还会追加捐赠。邹先生表示。

对于具体的捐赠对象,邹先生一开始没什么想法,希望中华遗嘱库帮忙对接。“最后,中华遗嘱库经过多方打听和沟通,联系到位于长沙的三诺糖尿病基金会,这是一家主要致力于1型糖尿病患者治疗与康复帮助的公益机构。”中华遗嘱库长沙服务中心副主任邹露璐说。

邹先生经过考察,认可设定三诺糖尿病基金会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设定严继光律师和邹露璐律师作为遗嘱监察人,并在中华遗嘱库的协助下对遗产捐赠的各项内容达成了共识。

对于邹先生的捐赠意愿,中华遗嘱库专家团队经过多方探讨,决定通过设立遗嘱慈善信托的方式达成邹先生意愿。

“从订立遗嘱到执行落地,从设立遗嘱慈善信托到未来受托机构财产捐赠方式等。许许多多的细节一个个去落实,攻破一个又一个的难题,帮助邹先生完成了遗嘱捐赠的善举。”严继光说。

“中华遗嘱库和我沟通了很多内容,都是我以前没有想到的,例如由谁负责取出存款,例如存款达到多少额度以上如何使用,例如是否需要设定监督人等,真的很专业。我一开始还觉得就这点钱有必要考虑那么多吗,但想想也是,未来路还长,谁知道我将来会有多少存款呢?”邹先生边笑边说。

“第一次有这样的想法,是看到一位因为糖尿病而陷入贫困的企业家,随着病情恶化,身边的人都渐渐离他而去,企业也分崩离析,现在只能艰难度日。事情办完后,一瞬间觉得释然了。”邹先生说。

首例遗嘱慈善信托开先河,并非富人专享

“这不仅是自中华遗嘱库长沙服务中心成立以来,登记的首例遗嘱慈善信托。根据公开资料查询显示,这也是《慈善法》自2016年9月生效实施以来我国首例遗嘱慈善信托。”邹露璐表示。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不仅是北京首届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而且是中国首例家族慈善信托的设计者,他表示,遗嘱慈善信托是遗嘱信托与慈善信托的结合,我国《慈善法》创设了慈善信托制度,《民法典》则继《信托法》之后再度明确了遗嘱信托制度。

与普通慈善信托不同的是,遗嘱慈善信托通过“遗嘱+遗嘱执行人+信托合同”的模式设立,由于遗嘱尚未生效,遗嘱执行人尚未与受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因此目前尚无法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办理慈善信托备案。

通过遗嘱进行慈善捐赠的做法自古就有,我国首位红十字会会长盛宣怀就通过遗嘱将其一半遗产设立了“愚斋义庄”公益信托,世界闻名的诺贝尔奖也是瑞典化学家诺贝尔通过遗嘱设立的慈善信托。

陈凯认为,邹先生设立首例遗嘱慈善信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大部分人眼中,信托都和富人相关,慈善捐赠的主力也是成功企业家。但从邹先生这一事件说明,信托和慈善并非富人专享。对于资产总额不高的市民来说,将自己的财产办个遗嘱信托,委托给专业机构或信任的亲朋好友,将全部或部分财产,或者部分收益用于公益事业,已经不再遥不可及。

严继光表示,遗嘱慈善信托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慈善信托。通过遗嘱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妥善规划自己的财产,通过专业人员的建议给予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配置;信托可以避免继承人争夺遗产,也可以实现委托人对财产使用的个性化需求。

严继光还介绍道,最近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中提到的“第三次分配”,指的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而本次邹先生遗嘱慈善信托设立背后的理念正是与中央财经会议中“第三次分配”的理念不谋而合,这同时也是体现了中华遗嘱库在公益与慈善事业方面的不懈追求与努力。

延伸阅读:常见法律问题链接

1.我的财产不多,还需要遗嘱或信托吗?

有人认为,只有财产很多的人,才需要做财产规划。这是一个误解。提前做好财产规划适用于每个人。财产规划可以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意愿,例如将财产分给指定的人、为亲人省去遗产执行的麻烦、保护未成年子女、慈善捐助等。

2.我还健康年轻,需要遗嘱或信托吗?

有人认为,只有上了年纪或身患疾病的人才需考虑遗嘱或信托。其实提前做好规划,对每个人都非常有意义,毕竟未雨绸缪才是有智慧的做法,而且设立了遗嘱和信托后还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变更。

3.单身人士需要遗嘱或信托吗?

按法律规定分配遗产往往不能实现自己的意愿,不论是已婚人士,还是单身人士,都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或遗产信托,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

4.设立遗嘱/信托后, 我改变主意了怎么办?

你可以随时签署文件对遗嘱进行修改或撤销。如果设立的是可撤销的生前信托,也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

原标题:江苏银行私人银行:以慈善信托促共同富裕

央广网南京9月3日消息 如今在金融领域,慈善信托正在成为信托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随着社会进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公益慈善事业并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参与慈善活动。”江苏银行私人银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以江苏银行为例,早在2018年,江苏银行私人银行就推出了“圆融善德”慈善信托品牌,将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向。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江苏银行迅速响应,发起设立了江苏首只抗击疫情助医慈善信托,为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及时送去医疗物资,全力支援抗疫,私行客户在这次慈善信托募集中展现了极大的参与意愿和公益热心。2021年河南水灾突发,江苏银行私人银行再次为私行客户搭建了慈善信托架构,第一时间支援河南防汛救灾。

“在与疫情、洪灾的斗争中,在第三次分配的浪潮下,慈善事业的重要作用都在不断彰显,慈善信托可在三次分配中发挥积极作用。”该负责人透露,“解客户之需、扶社会正义正是我们私人银行应当做的分内之事,慈善公益一直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领域,后续也希望和客户一起切身参与到更多的慈善事业当中。”

据了解,作为江苏省内最大法人银行,江苏银行始终秉承“融创美好生活”的使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优质的金融服务助力实现美好生活。目前,该行私人银行已搭建了完善的“圆融善德”系列慈善信托服务体系,覆盖了涉及助学、助医、助幼、助老、助军、助困等多个领域的慈善公益项目。

未来,江苏银行私人银行将进一步发挥合作公司的平台优势和自身专业优势,为企业和高净值人群量身定制慈善方案,充分利用慈善信托、慈善基金等金融工具,激发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的善心,对弱势群体进行系统帮扶,帮助更多的高净值客户参与到慈善公益中去,为高净值客户搭建慈善公益路径,满足客户的慈善公益需求,也为社会平衡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按照收益对象划分,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区别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另一个主要标准是信托目的。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运用信托手段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按照收益对象划分,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区别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另一个主要标准是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运用信托手段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之间的区别

公益信托之信托目的公益性,信托的无私利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是区别于其他类型信托的三个基本特征。相对于私益信托而论,存在的主要区别有:

1.对确定性的要求有别

这里所说的确定性,是指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确定性。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概括的指明信托的公益目的。通常是说明所涉公益事业的范围,同时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私益信托的信托目的则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其受益人也必须是确定的或者是可以确定的,否则信托就不能成立。

2.信托的存续期限不同

私益信托的存续通常是有期限的,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对私益信托的存续一般要求其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例如,规定一项私益信托的最长存续期为80年,或者是委托人去世后20年;公益信托则不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永世长存。即使信托目的已经实现,尚有剩余信托财产时,也可以运用近似原则,将该财产用于类似的公益目的。

3.对受托人的要求不同

私益信托的受托人由委托人指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而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受托人的资格是有所限制的。我国“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之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因此,对其任职资格应是有所控制的。在现行的法规中,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定了“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就是说,公益信托的受托人由信托公司担任,是我国现阶段最具法定资格的机构。至于具体的资格条件,则应依监管机构的相应规定。

私益信托的受托人,由委托人、受益人等对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营业信托由政府主管机构负责监管;而公益信托,则需依“信托法”的规定设置信托监察人代表受益人的利益实施对受托人的监督,必要时可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行为。同时,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还要依法接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监管。

为支持、鼓励公益信托,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信托通常可以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而私益信托则无此规定。

在国外,公益信托一般都有一系列的税收减免规定。有些国家,例如在英国,慈善信托一直享有重要的优惠政策。正是由于这一点,一些信托就是为取得税收优惠而设立的。所以,法院在给一项信托授予慈善地位时,则是相当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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