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费额档次配置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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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适度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需求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郑州市从2017年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开始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怎么参保?缴费标准多少?

  1、郑州市户籍居民可持户口本、一寸彩色白底照片或电子照一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持有郑州市居住证的居民,可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持居住证、一寸彩色白底照片或电子照一张,到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行政村)办理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3、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各院校统一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均为320元/人·年。

  需财政资助缴费的困难人员,由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同级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核准的名单,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身份标识维护。个人具体缴费金额和资助标准待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出台文件后,另行通知。

  1、通过“郑好办”手机APP缴费。(税务一件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2、通过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 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也可以搜索“郑州税务"公众号,点击“我的"→“社保费申报"→“城乡居民医疗”)

  3、通过支付宝缴费。(市民中心→豫事办官方专区→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医疗)

  4、通过河南税务“网上税务局" APP缴费。(APP首页, 我的税费→“社保"→“城乡居民医疗”)

  5、通过郑州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缴费。( 微信搜索“郑州人社●社保卡”,点击“社保卡服务”→“居民缴费”→“城乡居民医疗”)

  6、通过17家银行缴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省农信社、邮储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中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

  7.通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缴费。

  8、微信搜索“微税保"小程序,实名认证后缴费。

  三、参保城乡居民都能享受什么待遇?

  参保居民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统筹);

  (二)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四)住院医疗待遇(含新生儿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补助待遇);

  (五)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六)河南省城乡居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是什么?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医疗实行门诊统筹制度。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按我市人均个人缴费额50%左右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市本级门诊统筹定点单位为二类以下(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门诊统筹定点单位为县级(或一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65%;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乙类药品以及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超出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按规定以学校为单位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划拨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各院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由各院校自行制定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五、城乡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是什么?

  (一)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对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合规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目前我市将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等32种“门诊规定病种(慢性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如下:

  (二)按照省有关规定,将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保障范围。其中有40个门诊病种和33个住院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参保城乡居民如果患有上述重特大疾病,可以按规定享受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患者不负担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首自付费用。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限额标准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清单见下表:

  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限价标准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是80%(其中终末期肾病腹膜透析的报销比例是85%)。

  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0%、70%、65%;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六、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报销政策是什么?

  (一)普通住院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按标准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参保城乡居民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如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二类以上(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出院时年满80周岁的参保高龄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二)生育医疗补助。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顺产7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总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三)新生儿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新生儿,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个人不缴费,由市、县(市 、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费用怎么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资金从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

  城乡居民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给予再次报销。其中: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年度内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

  根据省、市文件规定,在2018年—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1万元降至0.5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提高至95%,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

  八、哪些人能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是多少?

  凡是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能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低保户、困境儿童。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基本医疗费、大病医疗费报销,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费用超过3000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报销;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

  九、参保城乡居民在本地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在参保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的城乡居民,凭社会保障卡住院就医,出院结算时,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按规定“一站式”直接报销,个人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已参保未发卡在定点医疗住院的参保人员,需要由本人垫付住院费用,治疗结束后,每月20日之前将相应资料报送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十、我市城乡居民在外地能否直接结算住院费用?

  目前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和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能够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如果参保人员在异地所住医院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出院时需要全额自费结算,然后准备相关材料到各社保分局手工报销。

  十一、在外地突发急诊入院治疗能否报销?

  (一)符合急诊住院条件。其住院合规费用起付标准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乙类药品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

  (二)不符合急诊住院条件。其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符合急诊住院条件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再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十二、在外地自己垫付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参保人员治疗结束后,于每月的20日前将下述资料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统筹基金予以支付,统筹基金报销费用直接拨付给就医参保人员。

  (一)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

  (二)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三)住院病历复印件;

  (四)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

  (五)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16〕78号)

  2.《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6〕11号)

  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6〕12号)

  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6〕13号)

  5.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0岁以上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郑医保〔2019〕1号)

  6.《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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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涵盖那些人员?

答: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9%。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仍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

4.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答:参保人员出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退休时间以周岁计算,延期不超过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退休。

5.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答: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

6. 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答: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申报退休。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等机构书面申请,申报退休。

材料:(1)、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3)、黑白/彩色一寸免冠近照(三张);(4)、个人档案材料(注: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由社会保险股调取);(5)、规定银行存折复印件;(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如何鉴定审查?

答:本人提出申请,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8. 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9.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0.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1. 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哪些?

答: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4)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①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③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2. 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由谁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的,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遗属抚恤待遇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3. 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及养老统筹基金如何确定转移额?

答:参保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累计额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转移。

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向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统筹基金。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4. 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个人账户清退?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13号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个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

15. 符合申请遗属抚恤金条件的,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领取待遇?

答:应按照泾县人社局的规定,向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申请。

16. 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需要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原件;

(2)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关系证明);

(3)死亡证明复印件。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申报材料及要求:

(1)供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

(2)以供养亲属名义开一张建行(社区)或邮储(乡镇)银行的账户;

(3)本人第一次要来到现场。

17. 申请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答: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应在离退休人员或在职职工死亡后,及时向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申请。

18. 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19. 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0. 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1)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大病救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3)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2000元)、抚恤金(8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技能提升补贴:累计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年的企业在职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同时享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暂未列入补贴范围。

(6)领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老年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和住院分娩女性的生育补助费(一次性支付5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

(7)求职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享受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

(8)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作为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创办企业连续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9)稳岗补贴。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享受稳岗补贴。

(10)吸纳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5000元的吸纳就业补贴。

21.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2.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5)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3.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2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24.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5.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26.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1)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 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

答:(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28. 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9.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30.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和待遇如何接续?

答: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代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31.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32.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合计算满一年,并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其前次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33.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3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35. 哪些失业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6.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我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7.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3)新建单位当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38.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至统筹地区规定年限。

39.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有那些?

答:(1)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具体比例: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以本人上年度经人社部门核准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按3.6%计入个人帐户。在职参保职工除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1.1%计入;45周岁以上按1.4%计入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利息收入。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4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那些?

答:(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

4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学、中学和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4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要由个人(家庭)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两部分构成。2018年,各级财政每人年补助490元,个人筹资水平全省暂为180元。

43. 城镇居民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社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大学、中职在校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4. 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兜底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医保执行不低于35%兜底报销政策,即参保居民实际报销金额与实际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35%的,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实际医疗总费用的35%给予报销。

45.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那些?

答:(1)参保职工和居民生病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职工和居民患特殊慢性病(冠心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经申请、鉴定确认后,可以在门诊治疗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的职工和居民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3)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普通门诊费用。

46.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答: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

47.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答: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48. 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答: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转移接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在转入地补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从补缴起始月起按规定享受转入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办理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向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转移接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在转入地补缴中断期间职工医疗保险费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从补缴起始月起按规定享受转入地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49. 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覆盖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雇)工。

50. 我省生育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费率按0.4%;企业的费率在0.5%-1%之间,企业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51. 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2.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那些支出?

答:(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53.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那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54.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规定的?

答: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的生育津贴;
(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55. 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

56. 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时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1)职工本人身份证;(2)计划生育有关证明;(3)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4)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57.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什么义务?

答:(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安徽省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

(3)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5)用人单位应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义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58.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9. 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0.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61.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社局社会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人社局社会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2.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特殊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63. 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64. 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65.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66.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7.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8. 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69. 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0.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 一至四级伤残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2 .五至十级伤残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2)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3)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4)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5)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73. 丧葬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4.  供养亲属抚恤金怎么计算?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75.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篇

76. 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合称。

77.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申请参保。

7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相关登记表。如果属于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计生对象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200、300、400、500、1000、1500、2000、3000元等档次。城乡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变更档次需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社所、县城乡居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8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多久?

答: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51年6月30日前出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即1951年7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即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81. 政府如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贴?

答: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选定每人每年缴200元补60元、缴300元补60元、缴400元补60元、缴500 -900元补60元、缴1000元补150元、缴1500元补200元、缴2000元补200元、缴3000元补200元。

82. 集体如何对参保人进行补助?

答: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83. 对缴费困难群体是否予以政策倾斜照顾?

答: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父母参保,县政府提高缴费补贴,即每年另增加30元缴费补贴。

84.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和五保对象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县政府按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35元补贴。此外,“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85. 如果某年缴费中断,是否允许补缴?补缴是否享有补贴?

答:允许补缴,但不享有政府补贴。

86. 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87. 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提前1-2个月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8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地方政府每月另增发27元。

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 (即个人历年缴费总额+财政补贴总额+银行利息)除以139。

89. 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重复享受?

答:每一个参保人只能领取一份养老金待遇,不能重复领取。

90. 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发放完以后,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会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至本人终老,实现终身保障。

91. 城乡居保参保人死亡时如何处理个人账户资金、丧葬补助金?

答: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个人历年缴费总额+财政补贴总额+银行利息)中的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亲属在1个月内到村(居)委会凭《火化证明书》办注销手续后,将另发放776元的丧葬补助金 (发放到其专用存折上)。

92. 怎样查询参保信息?

答:(一)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登录安徽省人社阳光政务平台-个人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本人相关信息。

(二)也可以到乡镇人社所或登录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网上查询系统,查询个人相关信息。

93. 如果户籍关系发生变动,城乡居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地迁移需要跨县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六、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篇

94.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哪些好处?

答:参保人出院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费用由医保与医院直接结算,再也不用“跑腿”和”“垫资”。

95.异地就医覆盖哪些人群?

答:(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96.异地就医程序走么走?

答:三步走,一步都不能少。第一步:先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第二步: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三步:带上全国统一标准的二代社会保障卡就医。

97.异地就医为什么要备案?

答: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需要采集必要的信息,包括:异地就医的原因、就医地点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以便能准备上传这些信息至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这样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时才能提取信息,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98.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截至日前,国家公布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有8000多家,其中安徽省有244家,超过90%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已经联网,而且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参保人可以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实时查询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有关信息,网址:。

99.异地就医的待遇怎么样?

答:省内异地就医执行的参保地政策,即按照参保地的目录、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计算,除加付一定比例外,享受与当地就医一样的待遇。跨省异地就医执行的是“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因为全国医保目录不同,所以跨省异地就医会存在一定的待遇差是正常的。

100.异地就医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答:我们建立了专门报错处理机制和问题协调群,能够及时得到反馈和处理。参保人也可拨打参保地12333咨询服务电话联系确认是否备案或者备案信息有无上传。

    1、《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6、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由参保人选择缴费基数后,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所有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存在人事关系的单位证明;(四)受伤当月考勤记录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五)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它相关证明;(三)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五)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七)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 ,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八)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九)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申请人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提交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书。(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我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在女职工发生生育行为期间,减少和解决了女职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维护了女职工的基本权益,使她们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同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也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及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再乘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照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按照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1)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职工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3)符合婚姻法或   计划生育政策的。

    一是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生育的住院医疗费、产前检查费、以及实施放环、取环、流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二是生育津贴,包括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津贴;三是其他待遇,主要有生育并发症医疗补助、生育营养补助费、实施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医疗费补助和产妇死亡一次性补偿费。

    20、女职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时如何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时已经按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了医疗费的,还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就高补差”的原则支付住院医疗费,不重复享受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试点基础上合并实施的,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德宏州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出具残疾证及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如参保人自己无法填写参保申请表时,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确认。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或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国家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总额÷139,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二是参保人死亡,可以一次性领取600元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对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55周岁至60周岁的重度残疾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一致。

目前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缴费档次每年都可以变更,但应在当年缴费之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政府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档次越高补得越多,缴费越长将来领取养老金待遇越高。

    26、缴费年限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为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政府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达到领取待遇时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补偿参保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等方式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参保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目前,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我州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在职职工缴费率为个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的条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2)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州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州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州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的30-35%。

    按照《德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德政发〔2000〕24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目前,我州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31、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是多少?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需支付起付金600元,第二次住院需支付200元起付金,第三次住院需支付100元起付金,第四次住院以后不再支付起付金。

   (1)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2)学生、少年儿童(包括职工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大学生以及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3)被征地农村居民中全部或大部分失地的非从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标准是多少?

    (1)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和成年人个人续保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2)特殊人群(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及60岁以上低收入人员)个人缴纳50元,由民政助缴70元。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转外就诊条件规定,需到州外就诊的,由州人民医院开出转院证明,到州医保中心(政务大厅)办理转外就诊审批手续,并持社会保障卡、转院证明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及出院结算手续。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9、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0、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则视为本人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将按自动放弃处理。

    41、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业劳动者怎样申领失业保险?

    属未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属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和乡镇、街道、农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终止就业证明。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为了推动加快建立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与每位城乡居民息息相关,请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积极配合,共同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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