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4、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1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2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22、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3、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27、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0、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3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6、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37、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8、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39、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起诉确定被告。
    40、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致xxxxxx(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我公司中标的xxxxxxx施工项目,合同签订工期为xxx年x月x日开工至xxxx年xx月x日竣工,工期xx日历天。因为以下原因未能按时完成:

1、土地纠纷问题:在建项目选址为焦庄村村土地,在中标后我公司积极组织施工,在场地清理时因项目场地有xx村村民户家坟墓未移墓地和个别村民因土地赔偿争议导致施工无法进展,直到2016年2月份协调好,共耽误8个月(233日)。

2、因供电局检修线路,施工期间停电,共计停电4天。

3、为了迎接市领导,对我县的扬尘治理、安全检查,要求各施工单位,停工3天

总合计耽误工期天数为 240 天。

以上工程顺延原因,均由外界人力和自然因素造成,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程延期。

1、因大气污染,扬尘治理。县住建局、安检站,下发通知。要求各施工单位,对各工地进场材料白天禁止,进出实行管制,本工程土方回填量过大。所有土方白天不能进,只能晚上进土方,造成了有些工程,不能正常施工,关于本工程工期顺延,综合性工期延误15天。

2、3、因供电局检修线路,施工期间停电,共计停电4天。施工期间,全县对扬尘治理,安全检查。县住建局、安监站,要求各施工单位,停工3天,进行整改验收。

4、在施工过程中,因天气下雨两次。县住建局要求各施工单位,下雨期间,不能进料,造成停工两次,共计6天。

5、为了迎接市领导,对我县的扬尘治理、安全检查,要求各施工单位,停工3天

以上工程顺延原因,均由省市县下达环境整治文件要求造成,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程延期。

武汉梁子湖水产加工有限公司 加工车间项目工程工期顺延说明

我公司承接的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车间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于2010年6月23日开工后,我们积极安排施工,但是由于建设单位设备工艺流程在变更(附变更单、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直至2011年5月17日整个车间照明电力系统图、动力电系统图、电力平面布置图才出,再加上安装时间,所以本项目在2011年6月1日前不无法完成竣工结算。附 :1.工程现场协调会议纪要

2.建设单位发图纸时间

3.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整改通知书 4.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 5.生产设备到货时间表 6.设备厂家到货通知 7.2010.6.2会议纪要

8.建设单位工程指令 9.设计变更 10.罐类设备协调会 11.罐类设备协调会 12.技术交流纪要

(五) 13.设计变更

14.会议纪要 15.设计变更一 16.设计变更二 17.工程现场协调会议纪要 18.动力电施工补充合同 19.钢筋报验收单

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加工车间项目部 2012年12月11日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编号:2017002]

致:四川广元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感谢四川广元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我司的信任和支持,由我司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贵公司四季花城1#、3#楼项目。

开工以来我司对工程进度强抓,但由于贵公司分包的螺杆桩进度十分缓慢,导致我司基本无作业面可施工,无法按原定施工方案组织有效施工,打乱了对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造成人力、物力的损失。鉴于以上情况,我司本着“想业主所想,急业主所急”的工程服务理念;多次组织召开内部分析讨论会,借鉴以往工程的施工经验,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采用迂回施工、交叉等作业方案,尽量让施工队伍投入施工工作,抢工作面施工,但也增加了工程管理成本和施工成本。根据工程施工工艺和周期要求,同时也恳请业主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着想,我司特向贵公司申请将该工程合同工期延长141 天(螺杆桩施工单位进场时间2017年7月1日,出场时间2017年11月18日)。请贵公司领导予以批复。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

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季花城项目部 2017年11月19日

XX自动柜员机技术有限公司:

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由我公司负责承建的XX自动柜员机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项目工程,在我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于2012年7月5日接到贵公司的开工令后正式开工。为保证该工程优质高效地完成,我司自开工以来,本着精诚合作、信守合同、争创优质工程的精神,迅速开展施工,配合业主单位对各分包单位进行全面协调管理工作。然而,自我公司项目部进驻贵工地后,由于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多、深化图纸审核不及时等多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无法按合同工期完工,我司深感遗憾,在此,我司现向贵司项目部提出工期索赔要求,并请贵司项目部同意总工期顺延。原因及情况汇报如下: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延误影响工期

由于该工程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就提前进入施工阶段(附件8),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经常巡查发出停工通知并多次收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和警告(附件1),也收到监理机构的工程暂停令(附件2),对工程的施工造成不便,一直无法进入正常施工作业,曾与贵司项目部沟通配合我司促进办理施工许可证事宜(附件4),但办理进程依然缓慢,直至2012年9月11日取得施工许可证(附件3)后,才能够正常施工,导致工期延误60天。

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情况

为配合厂房的生产需要,施工图纸进行了多次深化设计。开工以来,出现了33次重大图纸变更(附件5),导致我公司施工工期严重延误。比如:为配合办公楼外形及天面使用需要进行了结构建筑变更,并增加了工程桩;为了生产需要在厂房一至厂房二间增加连廊3工程及工程桩;为了节能保温需要增加厂区天花吊顶工程;为了办公需要厂房三建筑修改为厂区及办公区;为了外墙幕墙需要增加大量的构造柱;为生产卸货需要多次修改卸货平台等重大变更严重

影响我公司的施工工期。

由于2013年3月份期间原工地大门前的市政道路(瑞源路)进行封闭施工,导致我公司的材料无法进入现场。最后通过各单位共同协调(附件6),从工地东侧重新修建一条临时道路,材料才能运送到现场,期间施工曾一度停滞。

当地的地材供应商供应的砖、沙、石、水泥等材料不能按照施工要求及时送到,使得施工计划不能如期进行。比如:运送过来的砖还在冒烟,不稳定,要放两三天等其稳定后才能使用。预定的材料,才来了原计划中的50%左右,有时甚至不能来货等。有时送来的石粉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很多时候都不能使用只能退货,要等送来合格的石粉才能使用。因此导致各流水作业不能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

五、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于今年三、四月份连续大雨、瀑雨,特别清明前后出现雨天过多(附件7),耽误了施工现场的正常作业,导致

许多室外作业不能进行,这时正值外墙饰面施工作业,出于安全施工考虑,严禁在外墙脚手架上作业;加之建筑物周边藏管挖土时严重塌方,导致不得不停止铺设各专业管线,严重地延误了施工工期。

综上所述,对于影响工期的因素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可定量分析因素和只可定性分析因素,如下描述:

a,施工许可证发放延后,工期延误

b,增加临时道路施工,工期延误

c,雨水天对工期的影响:工期顺延

因2012年总下暴雨天数为45天,期间考虑到工期紧张,雨量较小的情况下,我司也奋力争抢工期,为此,我司希望建设单位能考虑2/3的下雨天数为工期延误的天数;

因可定量分析因素的影响,总工期顺延总天数为

2、只可定性分析因素:

只可定性分析的因素由于以下几点原因只可定性分析:1、影响时间长且几个因素对工期的影响为并行关系;2、影响因素的相关

记录文件不全,无法定量。

故无法给出因素对工期的具体影响天数。

只可定性分析的因素包括:

a,多次图纸变更与增加造成的工期延误。

b,材料供应的变更与确认造成的影响。

c,施工材料加大了运输时间。

d,其它施工单位对本工程土建结构的影响。

因只可定性分析因素的影响,总工期延误约估天数为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本着“想业主所想,急业主所急”的工程服务理念,多次组织召开内部协调讨论会。借鉴以往优秀工程的施工经验,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采用交叉施工、迂回施工等作业方案,尽量让施工队伍投入施工工作,抢工作面施工,并采取了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但也不可避免造成工期延误192天。现我公司特向贵公司申请将该工程施工工期顺延

192天。请贵公司批复为盼,谢谢~

附件:1、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通知书和警告

4、关于《督促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函》的报告

5、设计变更通知单汇总表(附带详细变更通知单)

6、工程联系单(43)

8、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申请报告

XX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篇二:工程延期申请报告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承建的XX市2012保障性住房利民楼建设项目于2012年8月30日正式开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工程总工期为410日历天。我司于2012年8月30日正式收到开工通知开始局部进场施工,因多种重要因素造成施工延期,致使工程无法按要求正常竣工。特向业主申请该工程工程延长工期,造成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的原因如下:

一、场地的“三通一平”的影响

因甲方提供施工场地不能满足施工

要求未能达到“三通一平”存在鱼塘需要填平,场地各种树木需要清理;临水临电未接通。因此造成工期延期30天。

原施工场地地质不能承受静压桩机的承载力,经协商原施工场地需要换土施工。打乱了对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造成工程延期30天。

三、基坑支护项目增加的影响

该工程存在地下室,开挖深度为4.5米,场地四周为住宅;因此需要增加基坑支护项目工程。基坑支护项目时间为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3月29日共计105天。

四、基坑出现管涌的影响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管涌;导致不能正常施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以至于工程延期15天。

因甲方要求将原地下室底板下的消防水池移至地下室侧面,取消原地下室底板下的消防水池,按修改图位置增加一消防水池;因些延迟工期20天。

在2013年里经常出现停电停水现

象,停电时间又正好是我部进行主体结构高峰期。使我部无法对该工程进行正常的施工安排,打乱了对该工程的进度计划,造成人力、物力、的相当损失,共延误工期10天。

七、台风及雨水季节的影响

因XX市春节后台风及雨水天气较多,为了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施工,机械台班停工;台风期间暂停施工。例如2014年4月2日暴风雨导致外墙瓷砖铺贴滑落需要重新铺贴等现象延误了60天的工期。

以上问题造成工期严重延误,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造成大大的影响。根据工程施工工艺要求,同时也恳请业主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现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工期的顺延申请。综合上述因素,累计延误工期共400天,使竣工日期由原来的2013年10月15日延迟到2014年11月30日。

再次感谢贵局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

篇三:工程顺延工期的报告

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原计划于3月25日楼板面做防水,再消防喷淋管道试水试验,后室内吊顶施工。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及多种原因已影响到我方施工进度,其主要原因有:

1、施工方案审批时间;

2、防喷淋管试水,因消防管总阀在维修不能及时供水;(试验中如有渗漏并需维修)

3、物业部门的空调管路还没施工完毕;(并且管线要试运转无渗漏后方可隐蔽)

4、我方于3月16日提出的公用卫生间大门口磁砖与大理石收口处方案,至今未定,影响我方贴磁砖和卫生间台盆架安装;

综合以上各事项已影响了我方吊顶施工、封石膏板等工序。并延误我方工期。故我方要求顺延工期0000天,请贵方予以考虑为盼。

并望有关部尽快协调解决上述情况,使工程尽快早日完工~

杭州一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

位、承包单位、城建档案馆各存一份。

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城建档案馆各存一份。

23个与工程索赔有关的问题梳理

依据1840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笔者梳理了242条裁判规则,其中工程价款92条、司法鉴定30条;根据司法解释;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部门地方司法性文件;笔者就工程索赔梳理了23个问题,现整理出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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