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原名是的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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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原名《义勇军进行曲》,词作者为田汉,曲作者为聂耳。

2、田汉在1935年2月的一个晚上,送梅兰芳出国赴苏联演出后不久,在家中被捕,被捕前他为《风云儿女》写剧本梗概,《义勇军进行曲》这首主题歌,就写在梗概原稿最后一页。

3、作曲家聂耳当时听到田汉被捕的消息后,马上来找夏衍,说:“听说田先生写的《风云儿女》有一首主题歌《义勇军进行曲》,请交给我作曲吧。

4、”此前,田汉与聂耳已有数十次歌曲的成功合作,且聂耳最初是由田汉从湖南湘潭朋友黎锦晖的“明月歌舞团”发现这个人才的。

5、这一次聂耳要为《义勇军进行曲》谱曲的态度极其坚决。

6、夏衍先生便把谱曲工作交给了聂耳。

7、“聂耳以惊人的热情与速度谱写了这首曲子”。

8、这就是《义勇军进行曲》词曲创作的基本经过。

9、扩展资料: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后,《义勇军进行曲》的歌声迅速传遍中国大地,且越来越响亮,竟成为抗战期间中国军民齐声发出的最洪亮怒吼。

10、《义勇军进行曲》不仅唱响全中国,在世界反西斯战场上,更插上一双翅膀飞舞着成为一支国际战歌,激励许多国家的革命者为民族解放而斗争。

11、 早在电影《风云儿女》在上海放映之时,《义勇军进行曲》等抗战救亡歌曲即经百代上海分公司灌制成唱片,传到东南亚,直至全世界。

12、1940年美国著名黑人歌唱家保罗·罗伯逊在纽约用中文演唱了《义勇军进行曲》,接着他又灌制了一套名为《起来》的中国革命歌曲唱片,宋庆龄亲自为这套唱片撰写序言。

13、在当时的世界反法西斯战线上,《义勇军进行曲》是代表中国人民最强音的一支战歌,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之际,在盟军胜利凯旋的曲目中,《义勇军进行曲》赫然名列其中。

14、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田汉最初将"义勇军进行曲"写香烟锡纸?本人记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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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林(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国家名称,不仅鲜明地表达了新中国成立的划时代意义,而且完整、准确地表述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理想、追求和实践。

北京日报2019年9月27日讯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这个举国欢庆的日子里,详尽回顾新中国国号确立之始末,深刻认识国号的科学内涵和制度特征,对我国的政治发展和政权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围绕新中国名称的两个争论

韩平(复旦大学):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在讨论新中国称号的时候,会场气氛非常热烈,大家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称号。有的提议叫“中华人民民主国”,有的提议叫“民主主义人民国”,有的建议向苏联老大哥学习叫“中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还有的提议叫“中华联邦民主国”、“共和国”等等。不过,意见相对集中于“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称号。

同时,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对新中国也没有固定的称呼,有时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有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1948年8月1日,毛泽东曾提出:“建立独立、自由、富强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11月25日,中共中央代表高岗、李富春与民主人士沈钧儒、谭平山、章伯钧、蔡廷锴等人在《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中明确提出“新政协应讨论和实现的两大重要问题为:一是共同纲领问题;二是如何建立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问题。1949年6月15日,在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在致词中高呼:“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万岁!”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大纲草案》,其中有一处注明:“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简称中华民国”。

但是,毛泽东在同年6月30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只用了“人民共和国”。在上述背景下,围绕新中国名称展开了讨论、商议和意见征求,问题的焦点有两个方面:

一是“民主”一词去留之争。

1949年6月16日,新政协筹备会常委会设立6个小组,其中第四小组负责拟定“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方案(见本版右上角图),组长为董必武,副组长为黄炎培(离开北平时由张奚若代)。筹备伊始,6个工作小组在起草有关文件时,都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名称。

1949年7月8日,在第四小组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围绕要不要“民主”一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清华大学教授张奚若建议在国名中不要“民主”二字:“有几位老先生嫌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名字太长,他们说,应该去掉‘民主’二字,我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好。有人民就可以不要‘民主’二字了,岂有人民而不民主的呢?且民主一词DEMOCRACY来自希腊字,原意与人民相同。去掉‘民主’二字后,从以下解释也很容易明白:是共和而非专制,是民主而非君主,是人民而非布尔乔亚的国家。再说,人民是指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人民这个概念已经把民主的意思表达出来了,不必再重复写上‘民主’二字。”

针对张奚若的观点,黄炎培和张志让则主张要用“民主”二字,认为:“我们国名似可将原拟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改为中华人民民主国,简称中华民国或中华民主国。将来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即可改称中华社会主义民主国。”两人坚持了“民主”,去掉了“共和”,其理由是两者同义复用,不必要并列。筹备会常委会成员和各小组组长也认为,“民主”和“共和”无并列的必要,因为西文的democracy和republic的字面意思并无区别,不过前者是指民主的政治体制,后者是指民主的国家。

在前期激烈讨论的基础上,8月17日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修正并通过了组织法的初步草案。在这个初步草案里,新的国名去掉了“民主”二字。9月7日,周恩来在北京饭店向已到北平的政协代表及各有关人士作《关于中国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报告。

关于国名问题,周恩来解释说:感觉到“民主”与“共和”有共同的意义,无须重复,而这两个都包含了民主的含义,因此去掉“民主”二字。在国体上是用共和,在性质上则用民主。作为国家来用,还是共和二字比较好,所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可以说是民主了。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新政协筹备会最后确定把“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筹委会向会议提交的文件中,原来的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均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天,董必武在会上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其基本内容》,为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接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确定之后,仍有一个问题,即国号后面还带有一个括号“简称中华民国”。原来,以周恩来为组长的第三小组在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时,考虑到应照顾人民的传统和习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称后面加注了“简称中华民国”的字样。周恩来对此解释说,中华民国叫了38年,一下子换了,会使落后的政治水准很低的人不能接受。所以,我们许可简称中华民国,但这个中华民国的性质与过去是有区别的,它不包括地主官僚资产阶级在内。

但是,这很容易让人和辛亥革命建立的中华民国混淆。因此,一些代表提出反对意见,建议取消简称“中华民国”。马叙伦、郭沫若、沈雁冰等提出提案,请大会进行表决。

由于该问题涉及到中华民国,特别是孙中山,因此,9月25日,周恩来、林伯渠联名向二三十位70岁上下的著名人士发出了午宴商谈会的邀请。宴会上,周恩来开门见山地向大家阐明有关中华民国简称去留问题,希望老前辈能够提出高见。黄炎培认为有必要保留简称,因为老百姓习惯用中华民国的称号,但是以后可以再去掉。何香凝也希望留下中华民国的简称,但表示服从大家的意见。而周致祥和司徒美堂则强烈要求去掉中华民国的简称,认为中华民国已经被蒋介石糟蹋烂了,而且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辛亥革命不同,必须抛掉中华民国这个招牌,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令不行。马寅初、张澜、陈叔通、沈钧儒、陈嘉庚等人也反对用中华民国的简称。

其中,著名法学家沈钧儒从法理上深刻论述了取消简称的意义。他认为有些群众还在写中华民国,那是他们的一时之便,我们也不必明令禁止。至于堂堂的政协会议三大文件里加上简称中华民国的括弧,这的确是法律上的一个大漏洞,万万不可如此。遍观世界各国的国号,只有字母的缩写,而没有载之于立国文件上的其他简称。如果一定写上,那么将来在行文上用国家名义与别国订约也有不便。所以主张不用那个简称。周恩来把大家的意见综合后送交大会主席团常委。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决定去掉“中华民国”简称。

我党在创建新中国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对国号称谓的变迁

高晓林:新政协国号之争的缘由离不开毛泽东同志和中国共产党对于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的称呼,因此应当从历史的起点出发,探寻中国共产党在创建新中国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对国号称谓的变迁。

第一,建党之初中共对于国号的称呼。早在中共二大的大会宣言中,就把真正民主共和国的建立纳入党的最低纲领之中,一方面强调了坚持民主与共和,一方面认为必须还原民主共和的本质,不要虚伪的民主共和,并明确指出:“统一中国本部(包括东三省)为真正民主共和国。”但由于在民族问题上的历史局限性,党同时提出要“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第二,土地革命时期中共对国号的称呼。1927年8月14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工农平民的独立的中华共和国”。此时,中共突出了阶级性,把工农平民作为共和的基础,从而为以后的人民共和奠定了基调。

到了1928年,党在时局宣言和告全国民众书中,把“苏维埃”和“共和国”相结合,并提出了“建立工农兵及一切劳苦群众苏维埃中华共和国”的主张。这时党把民主共和的阶级基础进一步明确化,涵盖了工农兵和一切劳苦群众。“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共产党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改为“人民共和国”,以进一步扩大阶级基础,增强统一战线,以团结最大多数人抗日救国。

1936年,出于要求蒋介石抗日的现实需要,中共将“人民共和国”改称“民主共和国”,认为民主共和国是更大地域范围内的民主,而且优于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1936年9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抗日救亡运动的新形势与民主共和国的决议》,其中对“民主共和国”的口号作具体说明:“中央认为在目前形势之下,有提出建立民主共和国口号的必要,因为这是团结一切抗日力量来保障中国领土完整和预防中国人民遭受亡国灭种的惨祸的最好方法,而且这也是从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产生出来的最适当的统一战线的口号。民主共和国是较之一部分领土上的工农民主专政制度在地域上更普及的民主,较之全中国主要地区上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大大进步的政治制度。”

第三,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关于国号的称呼。1938年,中共指出,“中华民国应该是中华人民的民主共和国家。”毛泽东进一步阐述了民主共和国的内涵,即三民主义共和国,真正三民主义共和国,新三民主义共和国。同时,毛泽东坚持无产阶级对于民主共和国的领导权,他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中国现阶段的革命所要造成的民主共和国,一定要是一个工人、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在其中占一定地位起一定作用的民主共和国。换言之,即是一个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其他一切反帝反封建分子的革命联盟的民主共和国。这种共和国的彻底完成,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才有可能。”

第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对于国号的称呼。抗日战争胜利之后,针对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独裁和反对内战的情况,中国共产党在国号名称上突出民主一词。1947年,毛泽东在新年祝词中提出“独立、和平、民主的新中国一定要在今后数年内奠定稳固的基础”。1948年1月12日,任弼时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毛泽东修改了任弼时文,并在写《把打击面放在真正的封建剥削阶级范围内》时加入了“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名称。1月18日,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又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而在随后的4月1日,毛泽东则指出“由人民大众所建立的国家及政府,就是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及代表各民主阶级联合专政的民主联合政府”。

由此可见,解放战争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出现了交替或者同时出现的情况。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国号的称呼存在差异,这既和不同时期的具体历史条件有关,也和中国共产党不断成长、成熟有关。

尽管在不同时期的国号称呼和阐述不同,但是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号的内在逻辑却是一脉相承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调阶级基础。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国号的阶级基础,这是因为国号直接表达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想和奋斗目标,即建立一个属于谁的国家。围绕体现阶级基础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阐述国号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扩大阶级基础。建党初期强调工人阶级;土地革命时期,提出工农联合,后来则包括一切劳苦群众;抗日战争时期,把阶级基础进一步扩大,在广泛意义上把一切抗日人士都纳入到国号的阶级基础之内;抗日战争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前夕,阶级基础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强调各民主阶级联合专政。

第二,突出民主与共和。建立一个民主的国家,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逻辑起点,而且贯穿于整个革命的过程中。从内在逻辑上看,中国共产党在成立时就明确把民主与共和写进党的宣言中,作为奋斗的目标;从外在环境上看,中国共产党长期与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作斗争,坚持反对专制,要求民主。

第三,坚持体现国家统一之意。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都把维护和坚持国家统一作为革命与执政的前提。在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明确在“民主共和国”之前加上统一中国本部(包括东三省)的前提。从土地革命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在国号中都包括“中华”一词,代表整个中国的意思,也意指中华民族。因此,尽管新中国成立前夕围绕新中国国号的确立存在不同的提法,但是最终一致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新中国国号不是偶然的事件,而是中国共产党历史逻辑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之内涵

韩平:“中华”,即中国、华夏的意思。“中华”的“华”始于历史上舜的名字“华”,舜名“重华”,唐代学者张守节在《史记正义》中释“重华”为“目重瞳子”,说是舜的眼睛有两个瞳孔。“华”作为族称见于《尚书·周书·武成》,意指先圣王的后代,即远古社会的贵族。这是初始的、狭义的内涵。而后来的“华”作为族称见于《北史·西域传》,意指所有的中国人。这是广义的内涵。“中华”一词,见于裴松之注《三国志·诸葛亮传》。

唐代在法律中正式出现“中华”一词,公元653年颁行的《律疏》中,对卷三的“中华”一词释文如下:“中华者,中国也。亲被王教,自属中国。衣冠威仪,习俗孝悌,居身礼仪,故谓之中华。”意思是说,凡行政区划及文化制度自属于中国的,都称为中华。

对于“人民”这个概念,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中进行了详细而确切的阐述。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相对于敌人而言。在当代中国,凡是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共和”一词的英文单词republic,来自于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人民的公共事务”。尽管共和政体很早就曾经出现过,但是一般把公元前509年建立的罗马共和国作为共和政体的起源。罗马共和制主要由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层机构组成,执政官是共和国的最高官职,共两名,两人权力相等,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为避免独断专行,一切政令必须经两人同意方可执行;元老院是国家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皆由贵族组成,实行政事共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民大会是平民可参加的会议,负责选举公职人员和通过元老院拟订的提案。

在中国,“共和”一词最早见于《史记·周本纪》。据记载:公元前841年,周厉王暴虐无道,激起都城镐京里的“国人起义”,周厉王逃跑,国中无主,暂由周公和召公两个大臣共同执政,史称“共和行政”。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共和一般都包含共同享有权力、共同治理的意思,只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共和的权力主体包含的范围不同。现代意义上的共和,强调所有公民参与国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执行,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比如公民表决、代议制等。人民共和国的制度特征

徐鸿武(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人民共和国是国家的最高形式,是阶级和国家产生以来,人类对国家形式探索的智慧结晶。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可称为研究国家形式类型的鼻祖。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根据对纷乱繁杂的雅典各个不同政体城邦的周密观察和研究,提出了国家政体三大类型的理论。认为凡政权归一人掌握者为“王制”,即君主政体;凡政权为少数人掌握者为贵族政体或贤能政体;凡政权为群众掌握者为共和政体。他认为各种政体是否合理,要视各种具体条件而定,脱离具体条件难以区分孰优孰劣。但他又主张以中产阶级组成的共和政体为最理想的政体。

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人类社会国家形式发展规律,在探索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国家政权形式时,提出了民主共和国是国家政权的最高形式,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必然选择的重要设想。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最高形式,人民共和国,是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又指出:“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告诉我们,研究国家问题,必须坚持国体与政体的统一。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由哪个阶级掌握政权。政体即国家的组织形式,采取什么组织形式运作政权。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否则必然陷入理论上的困惑而不能自拔。按照国体与政体相统一的原则,对人民共和国概念可界定为:由公民大众遵照平等原则实行共同管理的国家政权形式。根据人类社会国家政权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经验,人民共和国的制度特征主要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主权在民,实现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

共和制与君主制的根本区别,是政权归谁掌握。在封建社会实行君主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一切大权都由君主一人掌握,可谓之“私天下”、“家天下”、“天下为私”。共和制,政权由人民所掌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主体是公民。共和国是“公天下”、“天下为公”,是人民对国家的共同管理。列宁指出:在民主共和国里“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即统一的、完全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列宁全集》第8卷第524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给共和国下了一个经典式的定义:“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而人民是“许多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论共和国、论法律》第3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重要规定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与政体统一了起来。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赋予“人民”以广大劳动人民的真实性含义。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人民共和国的精髓和最高原则。人民群众是否真正地掌握了国家主权是真假共和国的分水岭、试金石。

(二)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新中国建立之后,我们对“法律至上”原则的认识,曾经有过曲折的过程,在一定时期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曾经有过领导意志高于法律,群众运动高于法律的现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总结了人民共和国曲折历史的教训,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正确轨道。

我国学术界在改革开放后初期曾经有过“法制”与“法治”的争论。争论的实质就是法律是否具有至上地位的问题,这一争论对提高我国的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至上的权威性,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法律行使的独立原则,都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和人民共和国的重要制度特征。

(三)国家领导人实行选举制和任期制,废除国家领导人的委任制和终身制。

世袭制和终身制是君主制的制度特征。国家权力由一个人掌握,在代际上实行世袭制,在任期上没有任何限制,实行终身制,任职直到老死。秦始皇说过:“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一世、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史记·秦始皇本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先行,由于对君主制的弊害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和冲击,因而在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的国家,除英国、日本、荷兰等少数国家保留君主立宪制的封建遗留外,宪法都明文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制和任期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共和国制度,理应在制度上体现国家领导人的选举产生和任期限制。

但由于这些国家对封建专制主义批判的历史课题尚未彻底完成,所以长期未建立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制度和任期制度。例如斯大林任期28年(1924—1952年),毛泽东任职27年(1949—1976年)。除苏联、中国外,其他13个社会主义国家也毫无例外地实行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历史证明领导职务终身制带来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容易产生个人崇拜、个人专权、决策失误和扩大党内斗争等。我们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深刻总结了领导职务终身制的严重弊端。邓小平在1980年将“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看作国家政治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之一,提出“要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从此开启了社会主义国家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先河,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作出了重大贡献。

(四)运用和平协商方式解决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由于人们利益之间的差距和对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和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分歧和冲突,不外乎和平和暴力两种方式。

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共和国的精神就是和平和宽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3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共和国的政治理论并不否认差异和冲突,关键是要采取和平的手段来解决差异和冲突。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认为国家具有缓和矛盾冲突的职能,恩格斯指出:为了使“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就是国家。“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社会主义国家与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全国人民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只有局部利益矛盾,主要是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矛盾,集体与集体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更应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法解决。我们要彻底摒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由人们之间你死我活的战争状态转变为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状态,由人民之间的分裂状态转变为社会阶层的合作状态,由人民之间势不两立的仇恨转变为诚信友爱,让社会更多些协商、妥协、忍让、友爱、关怀、互利、共赢。这是人民共和国的精髓所在,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五)公开透明,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政治诉求。

凡是专政政治都是封闭的神秘的,凡是民主政治都是公开的开放的。政务活动的公开化,或者称作政治活动的透明度,是现代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列宁对于民主政治与公开性的关系,曾经作过不少精辟论析。他说:“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制是可笑的。”(《列宁选集》第1卷第347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列宁还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上论证公开性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他指出:“这个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办理一切事情都不回避群众,群众很容易接近它。”又指出:“新政权是大多数人的专政,它完全是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是依靠不加限制、最广泛、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丝毫没有什么隐私和秘密。”(《列宁全集》第12卷,第287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政权,它大公无私,光明磊落,没有任何东西向人民群众隐瞒,因此应该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实行国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本文发表于2009年09月28日北京日报,原标题为《我们的国号——略论新中国之国体与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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