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法保护法(4)


京石铁路客运专线
(JSJL-2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批人:
签发日期:
目 录
1、前言…………………………………………………………………1
2、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2
3、本标段工程概况及特点……………………………………………4
4、施工期环保监理工作目标…………………………………………8
5、环水保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8
6、六标环保水保监理组织机构………………………………………9
7、环水保监理工作流程………………………………………………10
8、环水保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监理手段……………………………10
9、环水保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14
10、环保监理工程师职责和要求………………………………………15
11、相关制度……………………………………………………………17
12、相关资料……………………………………………………………18
附录一:环保监理工作表………………………………………………19 附录二: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摘录……23 附录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条文摘录………………………………27 附录四:京沪高铁六标段沿线搅拌站一览表…………………………33 附录五:京沪高铁六标段沿线制梁厂一览表…………………………34
附录六:京沪高速铁路六标段施工驻地一览表………………………34 附录七:中交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六标段沿线水体情况表………37
前 言
铁路建设必然会占用大面积土地,工程的永久占用土地会对沿线地区的土地利用格局和农业生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铁路建设中会带来大量临时用地,如果不严格控制和强化竣工后的复耕措施,会对沿线土地资源和土地性质产生一定影响。由于建设导致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大面积的有肥力的地表土壤被剥离或占用,降低了地表土壤肥力,不利于植被恢复,此外,施工人员践踏,机械碾压也会不同程度破坏植被,导致水土流失。铁路施工动用大量土石方,隧道开挖,桥涵孔径设计不当,路基工程防护不当等会造成水土流失。
施工期间,生产生活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外排会导致附近水体水质受污染,影响水体的自净能力,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施工噪声会影响附近居民的学习和休息。施工机械产生的烟气,土石方施工及运输车辆产生的扬尘以及各施工营地配备的临时小型锅炉排放的烟气等,会影响附近的农业生态环境和大气环境。生产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会占用农田资源和污染城市生态环境和底下水资源等。
另外,线路的走向通过水源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施工活动会对水体水质和景观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沿线城市板块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根据《京沪高速[2008]41号-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监理六标项目部《监理规划》的要求,结合本标段(高架桥梁、高架车站、动车所基础和少量路基)工程特点,制定本标段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一、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200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1998年)
14、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1994年)
17、《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年)
18、《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1989年)
19、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
20、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
21、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文《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22、国土资源部、铁道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23、铁道部建工〔2007〕7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24、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25、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
26、京沪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
27、京沪高速铁路《水土保持方案》
28、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环审[2006]355号﹚
29、水利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水保函[2006]372号﹚
30、铁道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铁计函[2006]369号﹚
31、铁道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预审意见﹙铁计函[2006]378号﹚
32、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总指挥部《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3、批准的监理规划
34、批准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计划(措施)
二、 本标段工程概况及特点
1)、地形地貌
本标段线路主要通过长江三角洲平原区,局部通过剥蚀低山丘陵区。三角洲平原区,地势平坦宽阔,河渠纵横,水塘密布,地面高程2~6m ,由西向东微倾。
2)、不良地质
本标段存在岩溶和沉降漏洞区的不良地质特征;
(1)DK1161+050~DK1161+600段、DK1196+000~DK1197+250段、DK1203+040~+300段及DK1205+500~DK1206+600段属长江冲积平原地貌,表层第四系土层厚度20~75m ,下伏三叠系、石炭系灰岩、白云质灰岩,勘探资料揭示,可溶岩中发育不同程度的溶蚀现象,局部有溶洞,岩溶发育程度以
弱~中等发育为主。 DK1196+000~DK1197+250段下伏基岩为石炭系黄龙组灰岩、白云质灰岩,岩溶较为发育,钻进时一般均漏水严重,岩溶形态主要为溶洞、溶孔等。据钻孔揭露溶洞内充填物为黏性土间夹灰岩、砂岩碎块等;钻孔还揭露空的土洞,土洞高1.2~2.8m 。深度规模27.7m
。DK1205+500~DK1206+600段岩溶形态为溶洞、溶孔等,深度规模0.25~9.20m 。
(2)苏锡常地区和上海地区由于常年超采地下水形成区域地面沉降现象,形成沉降漏斗区。
3)、水文特征
长江以南地区的水文主要特征:由于地表水丰富,各主要河流均常年有水。河流受季节影响明显,雨季水量较丰沛,河流靠大气降水补给,部分河流接受生活用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排泄方式以迳流、蒸发为主。
沿线地下水类型有孔隙潜水、基岩裂隙水。地下水位埋深一般在0.4~5.0m ,局部埋深大于10m ,大气降水为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根据对本段主要河流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水质分析,其水质对混凝土无侵蚀性。
但是在 DK1206~DK1208地段、DK1209+800~DK1216+100地段局部地表水、地下水有二氧化碳侵蚀(环境作用为H1~H2)、硫酸盐侵蚀(环境作用为H1)等侵蚀性,桩基、承台和墩身采用防腐混凝土。
4)、气象条件
本标段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全年寒暑变化明显,四季分明,温和湿润。在十月之后受强冷空气南下影响伴有大风、雨雪及霜冻。夏季太平洋热带风暴在沿海登陆,受其影响,常有大风暴雨。年平均降雨量在约1400mm 左右,60%降雨主要集中在6~8月份,雨日有110~130天左右。全年无霜期230天,气温1月最冷,月平均0.4°C ~4.9°C ,沿线土壤最大冻结深度0.3m
以下,气温7月份最高,极端最高气温为40℃,月平均气温25.6°C ~33.2°C ,年平均气温在
11~16℃。全年以东南风居多,西北及东北风属次,西南风最少,最大风力可达12级,最大风速:上海34.7m/s。
5)、跨越主要公路铁路河流情况
本段线路所经过的主要城镇有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上海市嘉定区和闵行区,属于平原河网化地区。水面宽度20m 以上的河道有一百五十余条。主要河道有31条。丹阳至昆山特大桥、蕴藻浜特大桥跨越各类型等级道路一百八十余条,按其功能类型分为:既有铁路7条、高速公路11条、跨越主要通航河流28次、国省道8条及城市乡镇道路约135条。
本标段丹阳以东地势平坦,为太湖河网地区,河沟纵横交错,互相沟通,形成整个太湖涝区。线路经过的太湖流域水系有京杭运河、黄浦江水系和沿江水系等。京杭运河在丹阳至苏州与高速铁路平行,过苏州后向南至杭州。黄浦江承泄太湖等来水,同时接纳娄江、蕴藻浜等大小50余条河道来水,是长江最后的一条支流,也是太湖流域重要的排水通道。沿江水系由入长江诸河组成,主要有锡澄运河、锡十一圩线、望虞河、苏浏线、蕴藻浜、吴淞江等,高速铁路大都穿越这些河流及其支流。太湖主要水源来自西部山区苕溪和南溪等水系,水流经沿湖娄港注入太湖,出流则主要通过黄浦水系的太浦河和沿江水系的望虞河(详见附录四)。
本标段主要工程包括:丹阳至昆山特大桥(部分)和蕴藻浜特大桥2座桥梁。其中丹阳至昆山特大桥(总长163.78701Km )施工长度129.052Km; 蕴藻浜特大桥长23.301Km ;合计桥梁总长度152.42Km ,占正线长度的99.12%;路基4段,总长约1.325km ,占正线长度的0.88%;铺轨155.435km
(DK1148+522~DK1302+890);含常州东、锡山、江阴、阳澄湖、昆山、蕴藻浜6个制梁场。渭塘、黄渡2个轨道板预制厂、虹桥动车所及部分联络线工程。
下设11个工区,共28个混凝土拌和站,级配碎石和改良土拌合站1处(共用上海虹桥站) 。还包括苏州、无锡、昆山三个高架车站。
京沪土建六标工程情况一览表
京沪高速铁路主要技术标准一览表
三、 施工期环保监理工作目标
① 污水达标排放,附近水体水质不受污染
② 水土保持措施到位
③ 扬尘控制有效,农业生态不受破坏
④ 噪声达标排放,附近居民不受影响
⑤ 生产、生活垃圾及时处理
⑥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到位
⑦ 竣工后环境恢复及时有效
⑧重点水源和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四、环水保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1)本标段的主体工程(桩基础工程、墩台工程、制梁工程、车站、动车所等)、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材料储存场、制梁厂、砼搅拌站等)及其临近受施工影响区域施工过程的环保、水保监理工作。
(2)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内业资料。控制施工过程中生产、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控制机械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达标排放;督促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清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土保持和复耕措施;保护重点水源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不受到破坏;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保
护农业生态环境不受污染;预防机械烟气造成大气污染;督促现场文明施工,督促竣工后的环境恢复工作。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并完成监理组环保水保内业资料。
五、六标环保水保监理组织机构
六、环水保监理工作流程:
图1:环保、水保工作流程图
七、环水保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监理手段
本标段环水保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包括:施工阶段的污水、噪声的达标排放,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苏州阳澄湖湾里水厂水源保护区水体保护(一级保护区DK1233+580~DK1234+210,二级保护区15.67Km ,准保护区20.7Km ),草鞋山文物保护区的施工,无锡、苏州、昆山三个高架站场环保措施,现场文明施工,
农业、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竣工后的环境恢复措施等。 1、 施工准备阶段:
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立并完善下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内业资料:
⑴施工单位环保水保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 ⑵《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⑶参建人员上岗前的环保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记录; ⑷《现场环保施工作业指导书》;
⑸施工单位内部各级之间签订的《环保责任书》; 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环保水保措施及批复意见; ⑺大临设施开工前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审表》(京沪环施监-01); ⑻大临设施的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 ⑼夜间施工环保审批手续或许可证; ⑽环水保措施执行情况自查记录
⑾水源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的专项环保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 2、施工阶段:
3、监控手段
环保、水保监理工作通过组织管理、过程控制、考核奖惩进行监控,运用以下手段实施监控:
(1) 通过审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计划(措施)进行控制。 (2) 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进行控制。 (3) 发现问题通过下达环境保护监理通知书进行控制。
(4) 通过对发现环保、水保问题整改验收进行控制。 (5) 利用计量支付控制手段来搞好环保、水保监控。
八、环水保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各组环保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所管辖段内,特别是环境敏感点和重点工程施工环保措施的检查力度。大临设施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计划(措施)并上报《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环境保护措施报审表》(京沪环施监-0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重点,采取巡视、跟踪检查、定期例检、不定期抽检等方式,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下发联系单或《环境保护监理通知书》(京沪环施监-0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TB1)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整改合格后,签发《环境保护整改验收单》(京沪环施监-03),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闭合。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及时向监理组长汇报。
做好环保巡检工作,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组织召开环保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环保问题。认真填写环水保巡检记录,做好监理日记。 九、 环保监理工程师职责和要求: 1、项目部环保工程师岗位职责
①审核承包单位施组中环保、水保运行体系,环保目标和措施,发生环保、水保事故的应急机制,环保、水保责任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审查。
②督促监理组做好环保、水保和文明施工方案的落实检查工作,并不定期检查监理工作记录,不定期巡视工地,掌握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形成监理报告制度。
③对承包单位违反设计中环保、水保要求的,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复查结果,必要时,经总监批准后向业主提出专题报告。 ④参与编写监理项目部《监理规划》
⑤编写监理项目部《环水保监理规划》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监理细则》
2、监理组环保工程师职责
(1)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环保方案。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环保、水保体系,认真履行环保、水保工程措施。
(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环保方案要求对施工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型要素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如不能满足相应的标准,要进行现场纠偏,提出改正或补充措施。
(4)检查临时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沿线环境和水土得到保护或保持。
(5)监督施工期“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情况。 (6)完成监理组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2、对环保监理工程师要求:
各监理组环保监理工程师要科学、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坚持依靠规章制度、标准、数据、事实进行监理的工作作风。
(1)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监理项目部下发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2)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环保措施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建议,并签署批复意见。
(3)每月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专项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的环水保措施执行自查记录,临时设施的报审台帐,以及现场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做好监理组的环保检查台帐,汇总后于每月23日17:00前,发送至监理项目部安全环保室。由监理项目部安全环保室编写环境月报,报送指挥部。汇总内容包括各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环保监理的处理意见。
(4)另每周进行一次不定期现场环水保工作抽查,做好抽查记录。 (5)陪同监理项目部对工区的环保检查工作。
工程竣工后,由监理项目部编制《环境保护监理报告》,系统分析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最后,总指挥部将组织开展环保内部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正式撤离现场。
十、 相关制度: (一)方案审批制度
1、各工区制定环水保组织机构及环水保制度报相关监理组审批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环水保措施报监理组审批后,再经监理项目部环保工程师审批
3、大临设施环水保报审表报各自监理组审批,再经监理项目部环保工程师审批 4、各工区环境敏感点专项施工方案中的环水保措施报监理组审批后,再报监理项目部环保监理工程师审批。
5、监理项目部建立环水保组织机构并报指挥部审批
6、监理项目部编制《环水保措施实施监理规划》、《施工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监理细则》报指挥部审批
(二)报告制度
1、施工单位对环保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完成整改,请示监理组长后,向监理项目部汇报。
2、发生环保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监理组报告,环保工程师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并报告监理组长及监理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上报指挥部。 3、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以及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施工单位第一时间报告相关监理组,监理组报告监理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向指挥部报告。
4、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更换,需书面告知相关监理组,监理组向监理项目部报告。 5、每月各工区需向各自监理组汇报当月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执行情况,监理组向监理项目部上报环保月报,监理项目部向指挥部报送月报。 (三)会议制度
1、各监理组每月需召开一次环水保专题会议,总结当月施工单位环境保护与水土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2、根据现场需要,组织召开环保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环保问题。
(四)环保学习、培训制度:
1、加强培训学习,总监牵头组织监理人员学习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及江苏和上海的地方性环保条例,学习京沪高速铁路的环保、水保规定,熟悉施工过程的环保、水保要求。
2、各监理组每月进行一次全员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知识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之间应互相合作,共同搞好本标段的环保监理工作。
十一、相关资料: 见附录二、附录三
注: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本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与完善。
附录一:环境监理工作表
京石高速铁路建设环境保护措施报审单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标段: (京石环施监—01)
注:本表一式二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京石高速铁路建设环境保护监理通知书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标段: (京石环施监—02)
注:本表一式二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京石高速铁路建设环境保护整改验收单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标段: (京石环施监—03)
注:本表一式二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京石铁路客运专线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检查记录表
编号:
注:检查单位按施工单位工区填写,见证人可填写多人。
附录二: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摘录
1、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相关意见(环审[2006]355号)
(四)同意对苏州阳澄源水源保护区内的取水口进行迁移,施工前落实具体位置,对阳澄湖特大桥实施封闭,桥面雨水通过管沟引至水源保护区以外,制定施工期应急预案,施工废水严禁排入源内。跨越南水北调输水干线、黄河济南段和阳澄源水源保护区的桥梁施工安排在非调水期、枯水期和非养殖期,采用先进的工艺进行水下基础作业,挖出的泥渣应妥善处理,严禁弃入江中或江滩。江河岸两侧禁止设置构件预制厂,大型集中式施工营地应布设在江岸500米以外,定期清理并妥善处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粪便及生活垃圾等,不得造成生活污染。
(五)工程沿线大部分为平原地区,以农业生态系统为主。各类施工活动应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土地面积 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各标段路基、桥涵等工程的土石方挖填调配,减少弃土弃渣量。收集保存清淤、清表土等弃方,用于施工迹地恢复及铁路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生态与景观恢复。
2、水利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的相关意见(水保函[2006]372号)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3、弃土(碴)场防治区:合理布设弃渣场,不得在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段、临河或居民点上游设置;弃碴前做好挡碴工程和排水沟建设,挡碴工程要满足稳定安全和植被恢复要求,适当放缓边坡,防洪排水措施要达到设计要求的防洪标准;加强弃渣期间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弃渣时要要层堆放并夯实,放缓边坡,做好弃碴场边坡防护工作,弃渣结束后及时覆土并恢复植被。
4、临时设施防治区:做好临时施工场地布置优化,加强临时防护,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清理、土地平整,并复耕或恢复植被,废弃土(石、碴)要运至
指定地点堆放并防护。要做好施工便道路基边坡拦挡、护坡、排水防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和道路两侧绿化措施。
3、铁道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的相关意见(铁计函[2006]369号)
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
(一)工程中减少桥梁工程和取、弃土场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水土流失,做好对环境敏感区的保护是本工程生态保护的重点。
(二)弃土(渣)时,应做到先挡后弃、分级挡护。弃土(渣)完毕后,做好弃土(渣)场的坡面平整和必要的挡护、截排水设施,并对坡面采取植被防护措施,有条件时可进行复耕。
(四)位于阳澄湖内的桥墩施工时,泥浆、出渣应采取妥善处置措施,尽量减少对湖体水质的影响。施工完毕后,施工围堰等临时附属设施要及时清除。
(六)位于河道内的桥梁工程施工时弃渣应随挖随运,严禁弃置于河道内,泥浆水应经沉淀后排放,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河床。另外位于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内桥式方案的选用应注意与周围景观的协调。
(七)本工程沿线大部分为耕地,土地利用率高。临时工程原则上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或考虑永临结合,减少工程临时占地。施工中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施工便道施工场地、营地占地,禁止随意扰动占压、破坏地貌和植被施工结束后,可根据当地对土地利用意向,相应采取交地方继续使用或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等措施。
(九)施工斯期间,在城市市面上区区段内运输渣土、砂石料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装载的货物应当包扎、覆盖,并对带泥车轮进行清洗。施工场地应符合当地有关市容卫生的相关法规规定。
七、京沪高速铁路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建设单位责任,
做好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穿越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城市中心城区路段作为施工环境保护管理重点,加强施工环保管理。
4、铁道部对《水土保护方案》预审的相关意见(铁计函[2006]378号)
三、原则同意方案报告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工程中要重点落实防治责任内取、弃土(渣)场和临时工程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因工程行为引起的水土流失。
七、临理工程原则上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或考虑永临结合。施工中,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施工便道、施工场地、营地占地,禁止随意扰动、占压破坏地貌和植被。施工结束后,可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意向和地面硬化程度,将临理工程相应采取交地方继续使用或恢复措施。
九、建设单位要组织好施工期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纳入主体工程施工监理,保证施工质量。采购砂石料等生产建设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工,加强对施工期水上保护工作的监控。
附录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条文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三条 禁止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道主管机
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太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废弃物。
12、《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浏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关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男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
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1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以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财务支出山、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六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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