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出租公司是如何纳税的?承包费收入?建设单位管理费费收入?...

(独家)的士车出租应当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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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租车公司将购买的的士车辆承包给司机个人,为便于公司管理,采取按天上交台班费的方法。对出租车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纳税以及个人取得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笔者结合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如下:   ...
  出租车公司将购买的的士车辆承包给司机个人,为便于公司管理,采取按天上交台班费的方法。对出租车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纳税以及个人取得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笔者结合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如下: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2008年以前,纳税人一律为承包人,出租车公司应负报告义务。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号)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所以,如果承包人取得的收支未纳入出租车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则承包人应当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同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出租车公司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出租车公司应当在承包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出租车公司应当对承包人应缴的税款负纳税连带责任。  日以后执行新营业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为出租车司机是以出租车公司名义对外运营,并且是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所以,交通运输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出租车公司,其计税收入为出租车司机取得的全部收入。虽然出租车司机提供了劳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二、出租车公司取得的台班费收入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  在承包费收入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上,我们先盘点一下原政策的有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根据该文件规定,采取供车形式即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对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为的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对公司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号)。根据该文件规定,公司以承包方式向司机有偿供应车辆,承包期内,司机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承包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仍可继续以公司名义运营。这类承包行为与(国税函〔号)所称的供车行为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向司机所收的承包费中的车价部分,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根据该文件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根据该文件规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出包者向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  以上先后出台的四个文件现已全部予以废止。日起执行新营业税法。出租车司机利用运输工具取得的租赁收入,因为出租车司机是以出租车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以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应当是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并且应当按照取得的全部运输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司机上缴的台班费收入是属于其取得的运输收入中的一部分。从税不重征的角度,笔者认为:出租车公司收取的台班费收入不应当缴纳营业税。  三、承包人取得的承包所得是否应并入公司经营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008号)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承包经营所得是否应当计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对承包人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则其所得不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承包人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则其取得的所得应当先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无法确定承包人的经营所得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其所得并入公司所得。在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如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具体规定。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提供的劳务应当包括其向对方应取得的全部收入在内。而对公司取得的管理费收入中只是运输收入的一部分,其他的运输收入被承包人以“坐支”方式作为个人所得。但出租车公司是将车辆承包个人,对于出租车司机取得的所得,其实质上就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而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均允许税前扣除。所以,对司机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  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交通运输营业税纳税地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并未另行规定,所以,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应当遵循一般规定,即不论是否跨地区从事营运,一律应当向出租车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五、出租车司机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对出租车司机取得的收入属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因此,对出租车司机取得的所得应当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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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Patti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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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All rights reserved.平时做账,管理费用最多做多少?不知道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做帐的时候,管理费用最多能录入多少金额合适!以前听别人说好像是不能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还是多少,现在忘了,不知道管理费用怎么录合适,公司_百度作业帮
平时做账,管理费用最多做多少?不知道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做帐的时候,管理费用最多能录入多少金额合适!以前听别人说好像是不能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还是多少,现在忘了,不知道管理费用怎么录合适,公司老板刚给我拿了一大堆费用票叫我入账,让我全部做进去,我算了下,十月份大概就是开了6万左右的票,但是他拿回来的票有餐费2000多,通行费1000多,加油费两千多,停车费1000多,各种差旅费2000多(主要是机票),租金4000多,租金什么的这个还好,可是感觉餐费,停车费,通行,加油费这么多不太对劲,
没有金额限制,只要是企业真实发生的,并且取得了合法的票据,都是可以入账的.你公司老板报销的费用,与你公司销售规模不相称,有些费用是否是公司自身的费用,很值得怀疑,即使入账了,今后遇到税务检查,还是要让你做纳税调增的,说不定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呢.建议你问一下老板,善意提醒一下,有些不属于公司的费用,就不要在公司报销了,免得自己把狼给招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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