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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当A公司拥有B公司50%以上的股权时为什么要用成本法核算?一个公司的财政内容由_百度知道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当A公司拥有B公司50%以上的股权时为什么要用成本法核算?一个公司的财政内容由
我大概了解20%以下时,用成本法。20%至50%用权益法是为了防止调解利润,但是为什么超过50%时为什么又要用成本法,难道不怕操纵利润吗?
提问者采纳
20%以下50%以上的长投采用成本法核算是因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投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此采用成本法核算。而50%以上为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20%-50%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取中这个很多啊,比如收益表里有收入,支出,利润,费用资产负债表里就有货币资金,应收款,应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预收预付帐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主要还是要看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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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以下情况: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A为权益法,因为首先控制40%,第二具有控制B为成本法,因为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相关股票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 C为权益法,只要拥有关键技术就认为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为权益法D为成本法,40%+30%=70%,大于50%,用成本法E为权益法,只要有重要交易就认为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选BD
超过50%就是母子公司的关系啊,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是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的,所有母公司就只能用成本法了!
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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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由控制变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何进行追溯调整
主要是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投资方如何进行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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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1:30,13:00-17:00(工作日)企业持有的 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现售股权,可以划分为的资产形式有
企业持有的 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现售股权,可以划分为的资产形式有
企业持有的 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现售股权,可以划分为的资产形式有;
A&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B 长期股权投资
C& 持有至到期投资
D& 交易性金融资产
我该选什么,是个多选题???
其他回答 (2)
确定吗,有多少把握??
题目应该是“限售股权”吧,
限售股权的分类  (一)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选择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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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领域专家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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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这种核算方法可以体现出投资的本质,核心是将长期股权投资理解为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被投资方实现、出现亏损、分派现金股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都会引起投资方净资产量的相应变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或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权益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核算使用的明细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其他权益变动)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其差额应当,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
在被投资单位账面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的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及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
(3)除考虑对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及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应予以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但是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2010年教材增加:合营方向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的处理。
3、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借记“”,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4、超额亏损的确认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
(2)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不足以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为限继续确认,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3)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计入当期。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已确认的、恢复其他长期权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5、被投资单位除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7、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的准则的规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提取以后均不允许转回。(1)采用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
贷:银行存款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投资收益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已计提的减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尚未领取的)
投资收益(,或借记)
(2)采用权益法核算: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份额)
贷:银行存款
持有期间:
被投资单位实现: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发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或成本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相反分录)
借:银行存款
(以计提的减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
——(或借记)
——其他权益变动(或借记)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相反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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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  ――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  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  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  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  2  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  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  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  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  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  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  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  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  3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  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  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  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  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  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  4  业。  第六条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  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  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  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  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  收回。  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  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  算。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  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0 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  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  5  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  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  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  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  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  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  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6  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  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  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  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  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  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  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  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  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  况。  7  (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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