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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路上,我们在努力,我们一定会做到!
一方水土,一家银行。1997年,在川、滇、黔、渝交界,长沱二江交汇之处――中国酒城泸州,由地方财政、企业法人和个人出资共同发起设立了泸州市商业银行,她是泸州市唯一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银行,是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最大股东为泸州老窖集团,前六大股东分别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财政局、四川省佳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公司,是真正意义上泸州自己的银行。
目前,泸州市商业银行总部内设11个部室,下设四个一级支行,15个二级支行,机构网点遍及江阳、龙马潭、纳溪三城区,发起设立了泸县元通村镇银行,叙永、古蔺、合江支行正在积极筹建之中;除办理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外,泸州市商业银行还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开展了银行卡、手机短信、代理保险、代收费、票据等业务。
成立14年来,泸州市商业银行始终坚持“立足地方,服务中小,关注民生,贴心市民”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一级独立法人银行信息反馈快、决策链条短、政策制度灵活的特色,在全力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发展壮大。截止2011年1月末,注册资本4.5亿元,资本充足率超16%,总资产规模超过70亿元,存款超过61亿元,贷款超过36亿元,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70%,不良资产率低于2%,不良贷款率低于1%,资本实力不断增强,业务快速发展,经营业绩大幅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内部管理不断加强。
先您所想,融通有道。紧随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十二五”发展的步伐,泸州市商业银行确定了服务客户,奉献社会,回报股东,成就员工的企业使命,明确了 “先您所想,融通有道”的经营服务理念,并在此理念下,提出了积极实施资本扩充、中小客户伙伴银行、产品创新、科技强行、服务兴行、人才精行等十大战略和落实确保战略实施的九大措施,正鼓足干劲,开拓创新,奋力拚搏,稳步向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结构合理、服务质量优良、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队伍素质优、品牌影响力大、市场美誉度高、经营绩效卓著、企业文化先进的优秀城市商业银行迈进。
成事为人,44957达已。泸州市商业银行将秉承这一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努力做最优秀的企业公民,建设最受尊敬的城市商业银行,最受尊敬的中小客户银行。
经营宗旨:服务地方、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广大市民
经营服务理念:先您所想,融通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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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42号
南宁市财政局& & & & & & & & & &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南宁市监察局 & & & & & & & & & & &南宁市审计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银行& 账户&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 & & & & & & &
2003年3月4日印发
打印:陆美姣& & & & &
校对:黄圣俭& & & & & (共印300份)
& & & & & & & &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单位开设以下银行账号,请你单位严格按《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使用以下账户。
Nanni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西南宁市财政局
地址:东葛路129号 Email:
建议使用Chrome、IE9.0浏览器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本网站浏览量统计:下列国库单一账务体系中的银行账户中,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的账户是&br/&A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br/&B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再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br/&C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br/&D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br/&&br/&帮忙
下列国库单一账务体系中的银行账户中,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的账户是A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B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再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C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D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帮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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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文件
衢州市审计局
衢财预执〔2015〕6号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研究制定了《衢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衢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
&&&&&&&&&&&&&&&&&&& 衢州市审计局
&&&&&&&&&&&&&&&&& &&2015年8月10日
衢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七条& 一个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市级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市级预算单位成立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一)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专用存款账户。
(二)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原则上开立在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三)市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所在市级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市级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
(五)基本建设项目有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的,按确需原则,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必须及时撤销。
(六)市级预算单位所属非法人医院或门诊部,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市级预算单位名称后加所属医院或门诊部名称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七)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原则上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对上级部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其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市财政局预审,其中二级以下(含二级)市级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还应提供相关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开立社会团体基本账户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开立食堂基本账户的,需提供食堂成立文件、食堂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因党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证明;
3.因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4.因所属非法人医院及门诊部结算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
5.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预审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上加盖“衢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预审章”。市级预算单位依据经市财政局签章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选择开户银行。
第四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制定具体的银行账户招投标实施办法。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市级预算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参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国有商业银行衢州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衢州市分行、农发行衢州市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衢州办事处、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衢州分(支)行、地方性银行等其他银行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级预算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近3年均2级以上,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近3年均B级以上。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招标的单位”)开展招投标工作,应编制招标文件,在本部门(单位)对外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发送至市级金融机构,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 组织招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招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评分指标至少应包括利率水平、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内容,市级预算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评分标准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存款利率水平包括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水平。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第十八条& 招标结果经市级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字审定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市级预算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参与竞标的银行,并在本部门(单位)对外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与中标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开户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工会、党费、食堂等资金量较小的账户;
(二)中央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三)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后,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复审。
(一)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 (二)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 1.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证明材料;
2.中央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文件;
3.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批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银行选择方式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2)。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市财政局应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持《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对市级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3),同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开户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以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市级预算单位重新进行梳理,并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同时将会议决策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如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开立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者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填写《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销户信息。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以新设账户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三)单位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市级预算单位可直接凭上述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变更申请书复印件(因银行原因变更账号除外),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设定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市级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延期证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持市财政局批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延期手续。审批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一)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市级预算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
(1)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2)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合并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新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
(3)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撤销银行账户。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四)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五)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管理并不定期实施专项检查。
(二)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银行机构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查处银行机构在账户开立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三)市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对市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查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和资金收付的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被查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三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视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市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开立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银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使用银行账户的,由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定期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年检,跟踪监督开立和使用情况。银行账户年检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需要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开立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的其他事宜,依照市财政局、监察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衢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衢财库〔2011〕9号)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9月x日起执行。原《衢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
&&&&& 2.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 3.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衢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印发
衢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衢州市电子政务中心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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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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