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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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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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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求大神指点
某市一家专门从事电器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A厂)于2000年4月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A厂于同年6月与印度尼西亚某商人(简称B商)以CIF条件成交了一笔出口空调的合同,支付方式是即期信用证。同时,由于签约时B商提出,CIF条件就是成本加货物运到目的港的保险费和运费,CIF合同就是到货合同,应当到货后由买方检验,在其认为合格后才能付款。听了外商的这番话,A厂领导认为有道理,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加之他们认为其产品质量一直比较稳定,也不怕对方检验。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签署了“由买方收货后并检验合格后付款”的条款。 A厂按时、按质、按量出运了货物,并向银行交单,银行审单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可1星期后,不见开证行付款,A厂通过银行催要。开证行说,L/C中规定由买方收货检验合格后付款,现在开证申请人仍未检验,不能付款。A厂与B商联系,对方答复说,权威检验机构目前没有时间检验,所以不能付款。两月后,B商来电称,权威机构检验,发现部分产品不合格,要求退货。后经多次洽商,A厂对所谓的不合格产品以六五折处理而结束。A厂损失12万美元。
CIF术语四个特点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2.卖方就是A厂承担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这个A厂做到了卖方承担办理保险的责任 卖方是“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货运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商业票据)就算完成交货任务,无须保证到货。只要单据齐全,期间发生的货运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所以卖方有权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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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懂你需要分析什么。不过就这个案例来看,A厂如要挽回损失的可能性不大。B商的要求是有道理的,而且既然双方都同意了,尤其是已经在L/C中规定了,那B商和银行就没有责任。像这样的情况,在当初各方商定检测的时候,应该规定权威检测机构的准确名称,并且注明在权威机构检测之前,不得拆箱,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B商造假的可能。为什么说一定程度呢?因为即使这样也不能完全避免B商造假。顺便说一句,B商提出的CIF合同就是到货合同是没有道理的,国际贸易中根本没到货合同这个说法,只能说CIF条款是涉及到岸价格,跟到货是不是由买方检验后才能付款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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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发文字号】银监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80EBFDBEA477FFD3900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信息,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国别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程序和限额;
(二)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国别风险报告,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
(四)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规程;
(二)及时了解国别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
(三)明确界定各部门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以及国别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国别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四)确保具备适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足够的资源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国别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合适的部门承担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
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本机构跨境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
(一)跨境业务战略和主要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
(二)国别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三)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国别风险的报告体系;
(五)国别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别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七)国别风险准备金政策和计提方法;
(八)应急预案和退出策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识别业务经营中面临的潜在国别风险,了解所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确保在单一和并表层面上,按国别识别风险。
国别风险存在于授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设立境外机构、代理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国际授信与国内授信适用同等原则,包括: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外币资产或收入来源履行其外币债务;认真核实借款人身份及最终所有权,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尽职核查资金实际用途,防止贷款挪用;审慎评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及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查询包括联合国制裁决议在内的与本机构经营相关的国际事件信息,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更新有关制裁名单和可疑交易客户等信息,防止个别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机构从事支持恐怖主义、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国别风险类型、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计量方法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能够覆盖所有重大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能够在单一和并表层面按国别计量风险;能够根据有风险转移及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国别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在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或设有商业存在的机构,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金融中心的固有风险因素。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出现不稳定因素或可能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更新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业务发展战略、审批授信、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国别风险评级和设定国别风险限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评估结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反映国别风险评估结果。国别风险应当至少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高五个等级,风险暴露较大的机构可以考虑建立更为复杂的评级体系。在存在极端风险事件情况下,银监会可以统一指定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国别风险评级和贷款分类体系的对应关系,在设立国别风险限额和确定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水平时充分考虑风险评级结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判断。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但最终应当做出独立判断。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国别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国别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有重大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在总限额下按业务类型、交易对手类型、国别风险类型和期限等设定分类限额。
国别风险限额应当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批准,并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国别风险限额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定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提高审查和批准频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国别风险限额监测、超限报告和审批程序,至少每月监测国别风险限额遵守情况,持有较多交易资产的机构应当提高监测频率。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应级别的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以获得批准或采取纠正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有效监测限额遵守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机制,在单一和并表层面上按国别监测风险,监测信息应当妥善保存于国别风险评估档案中。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状况恶化时,应当提高监测频率。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监测特定国际金融中心、某一区域或某组具有类似特征国家的风险状况和趋势。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实施监测,包括要求本机构的境外机构提供国别风险状况报告,定期走访相关国家或地区,从评级机构或其他外部机构获取有关信息等。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监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定期测试不同假设情景对国别风险状况的潜在影响,以识别早期潜在风险,并评估业务发展策略与战略目标的一致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测试结果,根据测试结果制定国别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对陷入困境国家的风险暴露,明确在特定风险状况下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市场退出策略。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至少应当包括:
(一)帮助识别不适当的客户及交易;
(二)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不同类型国别风险的计量;
(三)支持国别风险评估和风险评级;
(四)监测国别风险限额执行情况;
(五)为压力测试提供有效支持;
(六)准确、及时、持续、完整地提供国别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国别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别风险暴露、风险评估和评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超限额业务处理情况、压力测试、准备金计提水平等。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重大风险暴露和高风险国家暴露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在风险暴露可能威胁到银行盈利、资本和声誉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如业务经营职能和国别风险评估、风险评级、风险限额设定及监测职能应当保持独立。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获取完整、准确的国别风险管理信息。
国别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对资产质量的影响,准确识别、合理评估、审慎预计因国别风险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确保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面、真实反映国别风险。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的国别风险准备金应当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本指引对国别风险进行分类,并在考虑风险转移和风险缓释因素后,参照以下标准对具有国别风险的资产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
低国别风险不低于0.5%;较低国别风险不低于1%;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1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2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已建立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应当明确该评级体系与本指引规定的国别风险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资产的国别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跟踪监测,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动态调整国别风险准备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在对本机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评估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考虑国别风险因素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发表审计意见。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申请时,将国别风险管理状况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国别风险暴露和准备金计提情况,有重大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季度报告。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审查结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报告范围和频率、提供额外信息、实施压力测试等。
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经济、政治、社会事件,并对本行国别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暴露情况。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国别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二)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三)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国别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五)国别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六)国别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可以要求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的商业银行采取措施,减少国别风险暴露或者提高准备金水平。
第三十五条
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国别风险管理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国别风险和国别风险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日前达到本指引要求。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
1. 附件1:国别风险主要类型
2. 附件2:国别风险评估因素
3. 附件3:国别风险分类标准
国别风险主要类型
一、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二、主权风险
主权风险指外国政府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其直接或间接外币债务的可能性。
三、传染风险
传染风险指某一国家的不利状况导致该地区其他国家评级下降或信贷紧缩的风险,尽管这些国家并未发生这些不利状况,自身信用状况也未出现恶化。
四、货币风险
货币风险指由于汇率不利变动或货币贬值,导致债务人持有的本国货币或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其外币债务的风险。
五、宏观经济风险
宏观经济风险指债务人因本国政府采取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措施而承受高利率的风险。
六、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指债务人因所在国发生政治冲突、政权更替、战争等情形,或者债务人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等情形而承受的风险。
七、间接国别风险
间接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恶化,威胁到在该国有重大商业关系或利益的本国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风险。
间接国别风险无需纳入正式的国别风险管理程序中,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评估本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时,应适当考虑国别风险因素。
国别风险评估因素
一、政治外交环境
(一)政治稳定性
(二)政治力量平衡性
(三)政体成熟程度
(四)地缘政治与外交关系状况
二、经济金融环境
(一)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1.经济增长水平、模式和可持续性;
2.通货膨胀水平;
3.就业情况;
4.支柱产业状况。
(二)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1.经常账户状况和稳定性;
2.国外资本流入情况;
3.外汇储备规模。
(三)金融指标表现
1.货币供应量;
(四)外债结构、规模和偿债能力
(五)政府财政状况
(六)经济受其他国家或地区问题影响的程度
(七)是否为国际金融中心,主要市场功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和监管能力
三、制度运营环境
(一)金融体系
1.金融系统发达程度;
2.金融系统杠杆率和资金来源稳定性;
3.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匹配性;
4.银行体系增长情况,私人部门信贷增长情况。
(二)法律体系
(三)投资政策
(四)遵守国际法律、商业、会计和金融监管等标准情况,以及信息透明度
(五)政府纠正经济及预算问题的意愿和能力
四、社会安全环境
(一)社会文明程度和文化传统
(二)宗教民族矛盾
(三)恐怖主义活动
(四)其他社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和治安状况、自然条件和自然灾害、疾病瘟疫等
国别风险分类标准
低国别风险:国家或地区政体稳定,经济政策(无论在经济繁荣期还是萧条期)被证明有效且正确,不存在任何外汇限制,有及时偿债的超强能力。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不存在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国别风险事件,或即便事件发生,也不会影响该国或地区的偿债能力或造成其他损失。
较低国别风险:该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国别风险期望值低,偿债能力足够,但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存在一些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不利因素。
中等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较高国别风险:该国家或地区存在周期性的外汇危机和政治问题,信用风险较为严重,已经实施债务重组但依然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高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经济、政治、社会动荡等国别风险事件或出现该事件的概率较高,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仍然可能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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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后的绩效评估
作者:邓鑫
  我国国有商业接受注资始于1998年,从2003年开始至今是注资及上市的主要阶段,要合理评价我国银行的注资效果,并非易事。其一,注资的原因复杂;其二,注资模式多变,不易统计判断;其三,注资效果评价的角度与指标多种多样。一般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方法存在不同体系,前沿理论也不断发展,实际运用和操作中也出现了方法和结论上的差异。本文考察的时间区间为年,考察视角包括微观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和宏观综合绩效三个方面。
  注资的微观财务绩效
  基于通常的标准,笔者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盈利能力三方面指标来反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注资的微观企业性绩效。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的达标问题是我国国有商业份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尽管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隐性的“国家声誉担保”,以及稳定的储蓄存款,资本充足率指标仍然需要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年期间,发行了30年期特别国债用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状况,但这一时期总体状况仍不容乐观,除了中行外,其他银行基本都没有达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2001年例外,达到8.3%)。
  2003年后,财政部与汇金公司大规模外汇注资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资本充足状况明显好转,2005年工、中、建三行均达到8%的要求,并保持在10%以上的水平。由于政策性负担和历史遗留问题,曾长期处于资本充足率为负数的情况,最低值接近-20%(2003年),到2008年,农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同时也实现了资本充足率达标的任务。到2009年四大行都超过10%,且2010年均继续提高。如图1所示。
  不良资产率
  不良贷款的历史包袱曾是压在国有商业银行头顶的达摩克利斯剑,对银行经营成果和资本金安全都造成了重大威胁。国际一流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通常在5%以内,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状况在年间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四大行的不良率都徘徊在25%~35%之间。相比股份制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高出近15个百分点。如图2所示,年间,不良贷款率都迅速攀升,在1999年达到最高水平;年呈缓慢下降趋势,这一阶段四大行剥离不良贷款1.4万亿元,但2002年末不良贷款仍高达20770.3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66.9%。
  2003年之后的几年间则出现了根本性的改善,不良率呈现大幅下降趋势。近几年里,各行采取三种方式从自身内部消化银行不良贷款:贷款减值准备、当年净利润和资本金及所有者权益。按照时间先后,工、建、中、农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5年和2008 年出现了大幅下降,直接原因是各行在当年核销了大额政策性不良贷款。至2006年,除农行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已实现5%以内,达到了国际一流银行的指标。至2008年,农行经过财务重组后资产总额和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实现了5%以内的不良资产率。
  盈利能力
  2002年以前,我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总体水平较低,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利润率大多不超过5%,其中最低值是农业银行的-36%(1999年)。而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03年对 美国前20名银行的平均资本利润率是24%,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同业仍有很大差距。与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国有商业银行也远远落后。以(,)和(,)为例,2002年这两家银行都达到了10%~20%的水平(数据来源:各银行年报及其他公开资料)。
  2003年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不良资产剥离、政府注资、上市等一系列股份制改造,使其资本利润率大幅提高。各行在注资之后,其资本利润率都迅速上升,随后逐渐回落。以为例,2005年上升至23.4%的水平后,2008年又回落到12%,到2009年才平稳回升至14%。目前,三大行的资本利润率基本都处于14%~17%的水平。由于农行的财务数据公开不完整,图3呈现了为除农行外的三大行资本利润率的变化情况,
  此外,其他盈利性指标也都有明显好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升幅都较为明显,其中,净资产收益率(ROE)的年度数据相对最完整,它反映了注资前后各大行所有者权益的投资报酬率情况。2003年时,国有商业银行ROE还远远落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2005年后差距才逐步缩小。可见,近几年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受到了上述两个因素(资本规模和资产质量)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的对不良资产的处理,的确有利于资产质量好转和利润释放,对ROE 具有明显增厚效应。总的来说,作为银行出资主体来说,已经逐渐开始产生微观收益。
  注资的公司治理绩效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走市场化道路,成为真正的现代化商业银行。在注资之后,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公开发行,逐渐转变为股权相对分散的公众银行。这一转变过程有利于银行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改善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问题,形成有效地监督和制衡机制。其主要收获可以归纳为:
  明确了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模式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历了了由一手包办的“大一统”阶段,发展到多家共管局面,现阶段参与管理中央所属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央行、财政部、、中组部、银监会、汇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其中汇金公司向各大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后,已明确成为了大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并拥有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股价核定、派驻董事人选等重大经营决策权。财政部尽管名义上只拥有工行和农行的30%~40%的股权,但实际上还通过其金融司负责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基础管理,担负着出资人的大部分职能。应该说,汇金公司和财政部的注资在形式上实现了国有商业银行出资人的实体化,同时也巩固了国有制在银行体系中的绝对控股地位。表1呈现了目前四大行股东持股比例前5名。
  股权结构多元化
  引入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单一性。其中外资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不仅为补充银行资本金提供了新的途径,更重要的是可以借鉴国际性大型金融机构的先进经营理念与管理经验,快速提升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以此帮助市场提升信心,确保国有商业银行IPO圆满成功和市场价值的提升,为国有商业银行持续改革提供新的动力。
  公司治理整体框架的初步形成
  目前,四大行都已相继完成了股份制公司改组,并逐步建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规范的体系,设立了包括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其中,战略投资者通常会派出代表股东作为董事,参与银行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行使股东和董事相关权利。这一有效机制,促进了银行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对于政府行政性干预,指令性贷款、发放股东关联贷款都起到了防御作用。
  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有所提高
  在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各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开始完善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风险管理理念在银行内部全部建立起来。尤其是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别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面。银行战略投资者签订了技术协助协议等风险管理合作方案,有力提升了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例如工行董事会中的高盛董事成员就在资金业务规划、风险管理战略等方面积极向工行传递经验,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同时外方与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要投资合作伙伴,也可以分享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和机构网络,获取理想的投资收益。
  在内部控制方面,董事和股东们除了关注分红和融资便利(实为关联交易)之外,管理理念上出现了革新,股东更关注银行的长远发展。从银行年报中发现,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更加严格,关联交易明显减少;董事们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更加关注,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或接近临界值时,外方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明确提出对分红预案的反对意见。
  注资的宏观综合绩效
  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典型的国有企业性质,并且掌握着全国绝大多数的金融资源,在整个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变迁过程中,肩负着为国有企业提供资金供给和传达政策信号的重任。因此,有必要从宏观角度,考察国有商业银行的绩效问题。
  宏观政策传导效果
  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与中国经济的前进轨迹密切相关,信贷政策是国家非常重视的宏观调控手段,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中国银行业则是这项调控措施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通道也是唯一通道。2003年以来,中国银行业资产呈非平稳的增长态势,银行每年贷款投放都出现趋同的季节性规律,在年度总量控制下呈现前低后高的特征。除了季节性规律外,还存在抵御危机稳定经济的政策信号,2009年全年以超过往年两倍的信贷投放规模,传导政府主动注入流动性促进经济复苏的政策信号。按照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国有银行近年来不断加大对绿色产业、文化产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全力保障金融稳健和安全,积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继续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与战略性项目建设,支持“三农”发展,强化民生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逆周期支持经济增长。此外,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应对、泥石流、干旱、洪涝、冰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灾后重建提供有效金融支持。
  以上几点说明,在注资等一系列股份制改革后,国有商业银行依然是支撑着国民经济中的信贷投放和流动性充裕的保障,它验证了国有商业银行非盈利目标的一面。作为政策传达的重要通道,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市场流动性的释放和回收,从而达到刺激经济或给经济降温的调控目的。
  一般来说,国有商业银行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之间不可避免产生冲突,如不良贷款等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但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社会责任正在产生积极的宏观绩效,注资后的几年里笔者注意到这种宏微观之间的冲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以国有商业银行的税收贡献为例,截至2010 年,工、农、建、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税收贡献合计已达到1661.71亿元,比2002年的16.48亿元提高了100倍,比2002年的16.48亿元提高了66.16倍,说明逐步向市场化靠拢的运作机制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对国家的税收贡献呈现良好的上升态势,且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综合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成长为有明显的国际大银行。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每年按照资本、利润等多项指标公布全球前1000家银行排名。最近几年中国的多家大型银行表现出持续发展态势,2010年盈利能力排名第一、资本排名第七。另外,中国共有84家银行跻身全球前1000家银行之列,它们的总资本占到前1000家银行总资本的9%,而税前利润高达前1000家银行的25%。
  从各个竞争力要素的比较发现,在经历金融危机中,国际上知名的大型银行都表现出相似的特征,它们的利润普遍大幅下滑,但规模仍在扩张,稳健性有所加强,增长趋势并未改变但速度有所放缓,但仍未完全恢复。而中国银行业在危机中依然保持了利润的快速增长。而利润这一因素正是银行竞争力的核心。可以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注资等股份制改革的一系列过程,也是其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历程,目前在资产管理、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显著的改善,但是仍然需要在产品创新、资产运营、本地市场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提高竞争力。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也受到了国际投资者的关注。对照发行价计算,截至2010年3月,建行的股价上升幅度已超过100%,中行和工行的A股价格升幅也分别达75%和65%。从股票市值看,次贷危机爆发前的2007年6月底,全球市值最大的15家银行中,花旗集团、美国银行和位居前三位。次贷危机后全球金融体系受到重创,不确定因素增多,严重打乱了世界大银行的市值排名,从前占据前列地位的银行排名纷纷下滑,而我国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则表现尤为突出。截至2010年12月底,工行以市值2394.9亿美元位列榜首,建行、中行分列第二和第五。同时,2010年工行在全球所有上市公司中的市值排名位列第四。
  上市后的银行股价表现良好,表明了市场投资者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与信心。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投资价值中,其国有产权制度和政府声誉担保的因素至关重要,正是政府与银行这一特有的联系纽带强化了银行的经营稳健性和资产安全性。尤其在危机过后整个金融业充满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的优越性得到了极大地凸显。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国际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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