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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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TitlePh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项下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每股转增0.30股。●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20元。对于境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关于境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所得税扣缴标准按本公告“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之“4、扣税说明”实施);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对于外籍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规定,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股东,上述股东可在截至2014年7月18日前,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本公司和本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材料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认定为准。●对于境内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境内机构及QFII股东,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统一按照目前A股证券账户分红操作规则,派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分红资金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对于包括非居民企业股东、外籍个人等在内的境外股东,相关股东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根据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告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之“第二部分:业务操作基本流程”之“公积金转增与送红股、派息”中相关规则说明,先行通过各股东指定结算证券公司完成美元购汇,再行派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最终分红资金以美元进行结算。详细业务流程相关股东可向各证券公司咨询。●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2014 年6月19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6月19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4年6月20日一、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4年4月25 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4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1、发放年度:2013 年度。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每股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及股本基数:(1)分红派息:以 2013 年12月31日总股本9,105,432,605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公司本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82,108.6521万元。(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105,432,605股为基础,公司以资本公积金项下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0股,共计转增2,731,629,78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183,706.2387万股。4、扣税说明(1)对于境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规定,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股东,上述股东可在截至2014年7月18日前,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本公司和本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材料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认定为准。(3)对于外籍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4)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三、相关日期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2、除权除息日:2014 年6月19日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6月19日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4年6月20日四、分派对象截止2014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五、分配、转增实施办法1、本公司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3、对于境内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境内机构及QFII股东,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统一按照目前A股证券账户分红操作规则,派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分红资金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对于包括非居民企业股东、外籍个人等在内的境外股东,相关股东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根据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告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之“第二部分:业务操作基本流程”之“公积金转增与送红股、派息”中相关规则说明,先行通过各股东指定结算证券公司完成美元购汇,再行派发至各股东对应资金账户,最终分红资金以美元进行结算。详细业务流程相关股东可向各证券公司咨询。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本次变动前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8,497,255,590&2,549,176,6772,549,176,67711,046,432,267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608,177,015&182,453,105182,453,105790,630,120
股份总额9,105,432,605&2,731,629,7822,731,629,78211,837,062,387 七、公司实施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3 年度每股收益为0.49 元。八、有关咨询办法联系部门: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71-8721 0223传真号码:0571-8993 8659九、备查文件目录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特此公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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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苑热评: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预披露公告的补充公告_焦点透视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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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预披露公告的补充公告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预披露公告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号)。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此事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37号)。根据该函要求以及结合相关投资者咨询、媒体报道,公司董事会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函询,现综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回函和公司相关情况,对上述公告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次高送转预披露方案中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可行性
   截止日,本公司资本公积金为66,336.72万元。本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4年12月完成,新增股份于日上市,本次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7,233.28万元,其中22,000万元作为公司实收资本,剩余195,233.28万元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因此,公司本年度末的资本公积金能满足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披露方案中每10股转增14股的要求。本次高送转预披露方案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积金、留存资本公积金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高送转预披露方案的合理性
   公司自2011年8月完成吸收合并原金科集团暨重大资产重组后,基本面和经营业绩有了明显的改善。2011年至2013年度,公司每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86,578.93万元、1,034,865.57万元、1,606,961.5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06,907.94万元、127,937.52万元、98,407.15万元。
   为了持续回报广大股东,公司2011年至2013年度,分别实施了每10股派1元(含税)、每10股派1元(含税)、每10股派1.2元(含税)的现金分红方案,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073.28万元(含税),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3.37%。本次利润分配预披露方案为除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外,每10股派现1.5元(含税)。截止日,本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618,424.15万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93,951.51万元,结合第四季度本公司经营情况及子公司利润分配情况,本次利润分配预披露方案是可行的,也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房地产资金密集型的行业特点相符合,与同行业多数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趋势相同或相近。
   公司多年来未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红股,目前的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匹配度不高。截止2014年9月末,本公司总股本为115,854.01万股、营业收入为1,007,612.57万元、净利润66,570.26万元、每股收益0.575元、每股净资产6.93元。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以公司最新总股本137,854.01万股的规模,在A股房地产上市公司中排名第33位,其他上述指标(截止2014年9月末)在这33家公司中分别排名第7位、第10位、第6位、第5位。同时,在现实经营中,较大的注册资本(即股本规模)有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因此,公司有必要扩大股本规模。
   三、关于相关事宜的说明
   基于上述可行性及合理性,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于日下午收市后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收到该预案后,立即召集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予以讨论,各位董事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等角度,一致认为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董事会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规定,于日予以及时披露,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
   公司此前公告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解除限售并披露减持计划、投资新能源项目、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等事项,均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规定在上述事项发生后进行的及时信息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减持本公司股票。因此,不存在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提议推高股价以配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票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陶虹遐女士明确表示,近期不减持本公司股票。
   四、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仅代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意见,并非董事会决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最终方案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公司已于日及12月27日发布《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编号:号、号)。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本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发布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日(周三)14时30分,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日--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日15:00。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方式: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表决。
   2、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股权登记日:日
   (六)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出席对象:1、凡于股权登记日(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重庆市北部新区春兰三路1号地矿大厦11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审议《关于修改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预计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修改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于日及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载披露。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日及12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出席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登记,受托代理人出席还需持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传真信函登记时间:日至日工作时间
   3、登记地点:重庆市北部新区春兰三路1号地矿大厦,邮编:401121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cn)参加投票,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56;投票简称:金科投票
   2、日交易时间,即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100.00 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对于总议案100.00 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4)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的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然后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投票表决的议案以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7)投票举例:股权登记日持有“金科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对公司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为日15:00,结束时间为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发出,5分钟后即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cn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电话(传真):(023)
   联系人:袁b、杨琴
   2、会议费用:参加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样本)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单位)已充分了解本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及全部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签名(委托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单位)股东账号:
   委托人(单位)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书有限期:
   注: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报纸裁剪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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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将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那么非公司制企业我想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受此限制的呢? 请各位高手指点。先所说个人想法吧,不知道对不对。尽管说非公司制企业不受公司法的调整,但是其基本原理是一样的,都是商事企业主体。财政部的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无论是普通企业还是金融企业)在资本公积的用途上的表述均为:“用于转增资本”;而盈余公积的用途则表述为“可以用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其隐含的意思就在于前者的用途具有唯一性,而后者的范围多一种并且有选择性。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属于部委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想所有的企业都是应当遵守的。 有关依据一、企业财务通则(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第四十四条第七款&&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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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公司法明文禁止,而财政部的会计制度却表态不明确呢?我想是由于公司法是国家的法律,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作出一个宣告性的规定,仅仅是提示性的意义。更能说明问题的是财政部也没有单独的就公司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作出禁止性规定,用反推法也能得出所有的企业都应当遵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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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法律的规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需要对法律去进行解释,因为现实中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穷尽,这时法律就体现出滞后性,需要我们对他进行解释。其实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任何一个法律行为都是需要解释才能适用的。法学上对法律解释学有很多的理论,我的解释首先是基于文义解释,进而采用目的性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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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zok100在 10:39:00发表的内容:其实在法律的规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需要对法律去进行解释,因为现实中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穷尽,这时法律就体现出滞后性,需要我们对他进行解释。其实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任何一个法律行为都是需要解释才能适用的。法学上对法律解释学有很多的理论,我的解释首先是基于文义解释,进而采用...  一、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从这些规定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公司法》虽然并没有对“公积金”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解释,但从其上下文我们可以作出合理的推断,公积金应包括资本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两大部分,前者来源于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后者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2)《公司法》在明确规定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的同时,并未明确提出资本公积是否可用于弥补亏损,但却规定了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可以合理推断,这里的公积金应该包括资本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因此,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看上去与《公司法》无抵触之处,在法律这一层面上是可以成立的。   在我国,有关具体的财务与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是由财政部发布的各项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在这些规定、规章和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而对于资本公积能否补亏则无明确的规定,甚至连可以合理推断的规定都没有。尽管如此,由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与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关系是前者高于后者,因此我们仍然不能否定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合法性。   二、从资本公积的性质分析资本公积能否弥补亏损   《公司法》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这只是在外延上规定了资本公积的范围,并没有规定资本公积的内涵。其实,即使只从字面上理解资本公积,都可以判断它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相关的一类公积金。从性质上看,资本公积与企业的投入资本相似,应该来源于企业所有者的投资行为,同样属于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实际上也就是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一部分,如实际投入资本与享有实收资本(股本)份额之间差额(资本溢价)、外币投入资本时由于汇率变化所引起的实际投入资本额与应投入资本额的差额(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本身就是直接产生于资本投入的过程,具有资本的性质,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无法直接以“资本”的名义出现,因而单独列为一类所有者权益,可理解为“准资本”。当然,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资本公积的来源也呈现出多来源、多渠道,其组成也复杂多样,但不管怎样,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资本公积不是来源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因而与利润是完全不同的。   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其实质相当于以资本去弥补亏损,将资本直接转化成为利润。按资本保全原则,资本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运用资本,实现利润,从而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为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投资者出资完毕后,不得随意抽回投资,公司资本不因减资清算外的其他任何变动而减少。这是任何企业运营的基本要求。用资本弥补亏损,实际上是企业资本规模的萎缩。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资本不能直接转化为利润,也不能用来弥补亏损。但在某些特殊条件如预计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无法弥补企业的巨额亏损、或对企业进行改组时,资本弥补亏损也是可能的甚至是必要的,因为此时的企业已不再是正常的企业,对这些企业来说,用资本和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实质上是企业的资本重组。   考虑到目前我国会计实务中资本公积的具体构成项目,情况就更加复杂。在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中,资本公积具有非常广泛的外延,除资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以外,还包括了很多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各种准备,如“股权投资准备”、“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等。这些准备不是产生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过程,而是由于非经营的原因而引起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它们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同时又不能直接导致企业当期利润的增加。因此,虽然它们不是来源于企业资本的投入过程,但在性质上却更接近资本,可以理解为由于非经营而导致的企业资本的增值,因而把它们计入资本公积是比较合适的。此外,从稳健原则角度看,将这类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也是不恰当的。从另一个方面看,由各类准备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与企业资本实际投入过程中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性质上还有所区别,这些准备主要是由非现金资产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形成的,而且尚未实现。因此,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既如此,用这些准备性质的资本公积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然也就不恰当了。   但如果企业是处在资本重组时期,情况也许会有所不同,因为此时企业已处于一个特殊时期,正常的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及方法不再适用,既然此时原始资本都可以用来弥补亏损,还有什么权益类项目不能用于补亏的呢?   在我国现行会计实务的资本公积中还包括一些非经常性业务产生的偶然利得,如债务重组收益等,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具有损益性质的资本公积。这类资本公积从性质上看与资本相差较远而离损益更近些,因而似乎列作当期利润更为合适。之所以列为资本公积而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主要是基于某种特殊目的的要求。因此,用该类资本公积去弥补亏损,在理论上完全可行的。现在的问题是,会计上为什么要将这一类似乎应列为利润的偶然利得从利润中剔除出来,归入资本公积中?如果用这一部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会与当初规定的出发点有冲突?我们可以债务重组收益为例对此加以说明。财政部199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企业的债务重组损益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营业外收支出列示。应该说,这样规定体现了债务重组损益的特性。而在2001年修订该项准则时,则改变了原来的规定,规定债务重组损益不能列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资本公积中反映,而且要求企业对以前年度的处理采取追溯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这一合法渠道进行盈余管理,人为操纵会计账面利润。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调整资本公积,限制了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渠道。如果允许用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相当于将那些为了防止盈余操纵而列入资本公积的损益再度利润化,而且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这显然与制定和修订准则的目的相违背。以渝钛白重组案为例,渝钛白债务重组形成的重组收益674 443 583.84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形成利润自动弥补亏损与先将其列入资本公积再通过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结果基本上是一样的。但如果这种补亏是发生在资本重组时,则应该是允许的。   由上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基本结论:(1)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存在法律障碍;(2)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不恰当的,但在企业进行资本重组的情况下,可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3)由于资本公积形成来源和组成内容的多样性,在弥补亏损时不能一概而论,而必须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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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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