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2010年养老保险养老缴费基数是什么如何计...

专题慧理财问答评论百科
频道医疗保险境外医疗保险大全
杭州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添加时间:
关键字:、、、
  【摘要】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老年人的养老生活,体现了国家爱民惠民政策。那么,杭州市养老保险是多少呢?下面就为您详细讲解。  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300%的,按300%计入。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依照《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月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全额缴纳;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余10%由雇主缴纳。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8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本办法实施后,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含撤村建居人员,下同)应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给予缴费补贴。  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8%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可选择降低缴费标准,自60周岁起,年龄每增加一岁,一次性缴费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财政按缴费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已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同等享受财政补贴。  慧择提示:杭州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职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14%缴纳,而个人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慧择保险网无关。慧择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
上一篇:下一篇:
搜索相关搜索
“太平福寿”意外伤害保险
lgw6***说:多年来一直是慧择网的客户,方便、快捷、明了,不错的网上保险。
53888***说:价格实惠,已在慧择网上买了好多年保险了,非常的好!
689人购买并评论了该产品
一路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lily_3***说:内容全,价格低,不错,希望不用,花钱买平安,值
蔡敏***说:希望家人平安!!
57人购买并评论了该产品
【微信扫一扫】
关注慧择官方微信,每天掌握最新优惠信息!
我的最近浏览今日桐庐数字报-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桐庐县实施细则
第04:桐庐人社局·分类
&&&&&标题导航
星期六 出版
| &&&&&&&&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桐庐县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号)和省、市有关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与经办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包括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3.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可依照本实施细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  1.应当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300%的,按300%计入。  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2.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全额缴纳;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余10%由雇主缴纳。  (四)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照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在用人单位缴费满15年或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缴费满15年的,自首次参保缴费起,连续缴费未中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前款参保人员相同。  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七)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办理手续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或1997年底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和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时一并计算。  (八)参保人员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县当年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下列人员不适用最低基本养老金规定:  1.退职人员;  2.中断缴费人员;  3.其他按规定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九)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  (十)参保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一)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继续缴费至满15年。  (十二)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符合办理继续缴费条件的人员,继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足15年。  (十三)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人员应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的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费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1.政府配套部分,按参保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企业职工缴费比例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折算年限原则上应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往前补缴年限处理,对往前推至16周岁时仍有剩余年限的,作为往后预缴年限处理,但预缴部分折算只能按预缴对应年份的标准执行。  (十四)按第十三条折算仍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缴的,允许按以下办法折算后一次性缴足:  1.政府配套部分折算年月=原可折算月数*(1-已领取月数/139);  2.个人帐户余额抵缴补缴金额,抵缴后仍有余额的,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不足年限按缴费基数的18%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可选择降低缴费标准,60周岁起,年龄每增加一岁,一次性缴费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被征地人员如参加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折算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五)被征地人员如不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参照原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执行。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十六)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十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每年缴纳一次。财政根据不同缴费档次给予相应补贴。  持有《桐庐县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桐庐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持证期间,其个人缴费由政府按规定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补贴。  (十八)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  (十九)年满6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1.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2010年1月1日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从2010年1月1日起连续缴费直至60周岁。  (二十)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复员退伍军人加发优待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  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二十一)复员退伍军人等参保人员按省市有关规定可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账户额按照领取养老金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加上财政补贴额,乘以服役年限(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确定。  (二十二)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依法继承。财政补贴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二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省政府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  (二十四)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优待养老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等所需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承担。社会统筹基金由县财政安排。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二十五)本县户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除以转入时本统筹地区当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十六)本县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既未办理继续缴费手续也不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十七)非本县户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在本县继续缴费的,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二十八)本县户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十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转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转换办法为:  1.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次参保缴费时计算,缴费一年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缴费金额(含利息)低于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应予补足差额,缴费金额(含利息)高于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视作次年缴费(计算至月),以此类推。  2.折算年限为2005年前的,按缴费基数11%建立个人账户,2006年以后按8%建立个人账户,建账时间为实际办理折算时间。  3.折算后未缴费年限为中断年限,参保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补缴,缴费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办理退休手续,折算时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县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制度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建个人账户。异地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时段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按实记账;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三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  (三十四)参保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登记与基金管理  (三十五)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三十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十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三十八)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十九)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财政补贴,基金的存款利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基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十)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五、养老保险经办  (四十一)桐庐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为我县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我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养老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四十二)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四十三)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等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全民登记制度,实施养老保障动态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六、其他  (四十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政府主办的各类养老保险不得同时参保,待遇不得重叠享受。  (四十五)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对本办法所涉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六)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桐庐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桐庐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今日桐庐桐庐人社局·分类04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桐庐县实施细则【导语】:杭州的养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如何计算?下面由本地宝小编收集并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帮到您!  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的人员(以下简称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上式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执行。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年龄不足40周岁的,按40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龄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2、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以下简称中人),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  上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相关阅读:&&&&&&&&&&&&&&&&&&
1、2、3、4、5、6、养老保险的问题_百度知道
养老保险的问题
我爸爸今年51岁,我妈妈今年49岁,他们俩个都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所以一直没有交,从目前的形式来看养老保险是必须要交的,也是为以后我们的养老减轻负担,我想咨询下我们绍兴市绍兴县的养老保险具体的事项,像我父母这样的情况应该选择怎么样的缉常光端叱得癸全含户养老保险,如果从现在开始交,我们要怎么样交 去哪交等等问题,还有就是如果我们是自己交的话这个费用大概是多少,想我父母的情况要交多少,说的明白些,谢谢
提问者采纳
  啊。。。。男的60周岁退休,女的50周岁就退休了。。。你妈妈现在交好像有点晚了,不过可以在退休前办理延交手续的。下面是交费比例(是在单位里面)  参保险种 缴费比例  单位承担 个人承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4% 8%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1.50% 2%+4元  失业保险 2% 1%(农村个人不交)  工伤保险 一类行业0.5% —  二类行业0.8%  三类行业1.2%  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 0.80% —  如果是个人参保的话,又是另外的算法的。。比例和基数都不一样的哦  杭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2010年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的8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比例按照18%确定。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也要相应调整。以月缴费基数按2010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选择为例,参保人员从今年5月份开始,每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18%=367.80(元)。这一金额比今年1-4月的相应缴纳金额要高出38.04元。  医疗保险:缉常光端叱得癸全含户缴费比例为9%,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每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为:3%*9%+4=233.87  所以,个人参保应缴费的养老和医疗合计:367.8+233.87=601.67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你好!你可以为你的父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医疗保险。各地的缴费标准不一样,参保后按当地的缴费标准缴费就可以了。养老现在办,要缴费满15年后才能办理退缉常光端叱得癸全含户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各地也有年限规定,到时按当地规定执行,如果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可在办理退休时一次补缴后,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首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交纳15年是最低年限。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其次,能够领取多少,这个不确定的,因为社保的交纳,还是领取,都是浮动的,没有固定,只能通过社保局在本人退休时综合统计计算才会得知的。第三,对于退休领取,有这样计算养老金公式:社平工资*20%+个人帐户*1/120之和,显然跟社平和个人交纳金额有直接关系。领取多少,根据交纳时间段和档次,工种,是否持续交纳等综合因素决定。另外,帮你分析一下:毕竟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家推出社保的目的是解决将来的养老,医疗问题,体现社会主义的均化原则,而不是拉大差距,进而制造矛盾,所以就算交得再多,都规定了上限。 本人建议你:如果说想提高养老品质,本人建议你在购买社保的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购买一定的商保作为补充比较好。 第四,这个养老保险只能个人员工享受养老金,单位没有领取功能的。希望采纳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老缴费基数是什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