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所的组织形式与会计质量的关系

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第四条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1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20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有2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5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本。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四)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五)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六)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七)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八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第九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制申请书;
  (二)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四)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合伙协议;
  (六)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七)验资报告;
  (八)能证明本暂行规定第七条各项条件的社会保险、工资关系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至少明确下列事项:
  (一)合伙人入伙、退伙机制;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三)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式;
  (四)争议解决办法;
  (五)解散与清算。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作出批准转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姓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4.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5.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转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过程中涉及合伙人变更的,应当在申请转制的同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向财政部备案。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会计法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网友关注排行榜
按地区找会计法律师
会计法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审计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名  称: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1999]37号
&&主 题 词: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审计厅拟制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
     为了顺利完成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协字[1999]37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脱钩改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象、原则和目标  脱钩改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事务所管理体制,使事务所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   脱钩改制工作的对象是:挂靠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事务所。   脱钩改制工作的原则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与国家培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的目标相一致;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鼓励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本着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事务所执业行为,有利于改善会计市场执业环境的原则进行。   脱钩改制工作的目标是:调整事务所经济关系,优化结构,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体制;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同事务所的整体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促使其树立高度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执业质量;完善事务所内部发展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推动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脱钩的内容   事务所脱钩工作要按照中办发[1993]17号文件和财政部财办字[1998]45号、财协字[1999]37号文件的规定,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脱钩。   人员脱钩,是指事务所不再是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事务所职龄内的从业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其人事档案关系由挂靠单位转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机构管理。   财务脱钩,是指挂靠单位不再是事务所的投资者,不再对事务所拥有所有权,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   业务脱钩,是指脱钩后的事务所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挂靠单位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也不得为事务所指定业务或干预事务所的执业。   名称脱钩,是指事务所的名称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行政区域、行业及其它容易引起误解的字样,不得以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也不得冠以“全国”、“中华”、“中国”等字样。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   事务所的改制要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   (一)合伙制事务所   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设立。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由10名以上职龄内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步骤   全省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于日前完成。省直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于1999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10月底前完成;其他事务所于1999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12月31日前完成。对不能如期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任务的事务所,一律注销。   全省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由省财政厅、审计厅领导,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简称省注协)日常工作。各地、市、县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由地市财政局、审计局领导,地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   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应分步进行:第一步,事务所与其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实施脱钩;第二步,由注册会计师发起并出资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一)事务所在脱钩改制工作实施前,先与挂靠单位就人员、财务、业务和名称等“四脱钩”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事务所向挂靠单位提交脱钩申请和改制方案。   脱钩申请的内容:1、事务所基本情况:包括挂靠单位、办公地点、登记性质、领导班子、注册资本及其来源、机构设置(含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等和人员情况、执业情况、收入情况、资产与基金情况、执业道德情况等;2、脱钩工作组织领导;3、脱钩工作进度计划;4、脱钩的内容和落实措施(包括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和分支机构等)。   (二)挂靠单位对事务所脱钩申请应作出批复。   (三)改制方案的批复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挂靠单位对事务所既投资又派员进行管理的事务所,其改制方案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省注协;另一种是挂靠单位对事务所既无投资又未派员管理的,其改制方案,报省注协,抄送挂靠单位。   改制方案的内容:1、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的组成,事务所人员构成情况;2、改制的形式、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出资比例;3、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4、改制的程序和时间进度;5、改制后的名称、办公地点;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由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共同组成清产核资小组,确定脱钩基准日,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内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财务审计,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进行产权界定,并出具产权确认报告。   为了保证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顺利进行,事务所在脱钩基准日确定后,原则上应实行财产冻结,以防资产流失。   (五)事务所与挂靠单位依据清产核资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确认批复,签订资产处置协议,进行净资产处置。   (六)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脱钩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妥善处理住房、安置等问题后,将脱钩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转交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机构管理。   (七)制定事务所章程。根据章程规定,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推选首席发起人(即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其数量应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老、少、边、穷县的小型事务所,可从实际出发,发起人不受职龄限制。   首席发起人,属于第一种类型的事务所,由挂靠单位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属于第二种类型的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协商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个别事务所现任所长(法定代表人)年富力强,群众拥护,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主持本所工作期间,事务所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比较高,但本人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建立一种过渡性的模式,即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并出资。   在事务所工作的专职人员中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作为出资人,但发起人原则上应由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具有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发起人的,须报省注协审查,省财政厅批准。事务所应从本所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分级分档的出资人条件。由首席发起人或董事长(首席合伙人)主持召开出资人大会,决定出资总额、出资人和出资比例,通过出资协议,并签名公证。首席发起人或董事长的出资比例应高于其他发起人。同时,选举产生监事会,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出资人大会和全体职工大会的新的管理体制。   (八)事务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和报告,并附送下列有关脱钩改制材料:   1、事务所脱钩改制的申请报告;   2、挂靠单位对事务所脱钩申请的批复;   3、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对资产、从业人员、期后法律责任、原事务所业务档案等方面的处理协议;   4、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报告;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   6、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人事关系转到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人才管理机构的证明;   7、集体所有制事务所的资产处置,要有同级清产核资办的确认文件。事务所脱钩改制材料,省直管所直接报省注协;地(市)、县所报经地市“清整办”审查后转报省注协。   (九)省注协对事务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首席发起人进行考察,审查合格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十)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省注协进行验收并颁发执业证书。   五、脱钩改制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管发[号)的规定,遵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1、财产清查   事务所脱钩时,应对其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和纠正财务收支中的违纪问题。通过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分别对资产、负债和权益逐项作出检查认定。   2、产权界定   事务所的国有资产,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   (1)由全民单位开办或挂靠全民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性质的事务所,开办资本金由全民单位投资或以全民名义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2)对挂靠全民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只有全民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全民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其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有资产。   (3)全民单位与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出资开办的事务所,按投资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   (4)脱钩基准日后产生的损益归属改制后的事务所,基准日之后发生的民事经济责任由改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3、资产处置   (1)对挂靠单位无偿提供给事务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和产权界定为事务所的国有资产,挂靠单位可一次性收回,也可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的形式租借给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2)事务所内部各种负债性的基金按以下办法处理:①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要与承担改制前事务所风险责任相结合,谁占有,谁承担执业风险。②未实行房改的事务所,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事务所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已完成房改的,应将结余的住房基金上交挂靠单位。③事务所结余的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优先用于本所现有国家在编人员的安置,仍有结余,应按基金的规定用途使用。   (二)净资产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改制后应交给挂靠单位的净收益部分,有以下处理办法:一是事务所的净资产应首先用于安置好事务所现有在编职工;二是挂靠单位或投资单位可将上交的国有净资产借给事务所,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承借,事务所担保,列入事务所的负债方,租赁费计入成本(租赁费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逐年还本付息。租赁期限届满时,可以续租或购买,把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的权益关系变为债权关系;三是由改制后的参股人共同出资,挂靠单位收回应上交的国有净资产;四是由银行或财政部门为事务所发起人按出资额贷款或借款,个人贷款(借款),事务所担保。   (三)员工安置   要切实做好现有员工的安置工作,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解决其后顾之忧。1、凡不符合离退休规定的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因专业不对口不宜或不愿意留在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工作的人员,由挂靠单位妥善安排。2、因挂靠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撤并难以安排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有净资产的事务所,应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无净资产的事务所,应由挂靠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一并解决。3、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由事务所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其关系仍由原办理离退休关系单位管理;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由挂靠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其关系仍由挂靠单位管理。4、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   (四)财经纪律   在脱钩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未经确认的事务所的资产不能流失,不能化为私有, 不能转移瓜分,否则,暂停改制。国有事务所上缴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国家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不得归入挂靠单位的“小金库”,不得私分,违者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改制应注意的问题   事务所应从本所实际出发,确定改制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1、要充分体现多数注册会计师的意愿,民主协商,防止少数人说了算。2、要充分体现事务所是“人合”单位,通过专业质量的控制和先进的管理办法,实现对人员的科学管理。3、股本只限本所,不吸收社会资金,挂靠单位不得在事务所“参股”、“控股”。4、出资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享受所有者权益。5、事务所资本金总额标准:执行证券期货业务和从事大型企业审计、验资的大型事务所,其注册资金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一般中型事务所注册资金额应在30万元以上;老、少、边、穷县的小型事务所注册资金额应在10万元以上。6、个人持股可以转让,但只能转让给事务所内部符合出资人条件的工作人员,不能转让给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人或子女。7、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其夫妻、子女同在一个事务所的,应实行回避原则,按照发起人条件允许其中1人参加发起人。8、发起人年龄:省会城市、地(市)中心城市的事务所原则上在国家规定职龄以内,即60岁以下。60至65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确实需要又能胜任工作,对办所有突出贡献的,经事务所民主通过,省注协审查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的,可作为发起人;县(市)的事务所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要有2名职龄以内注册会计师。   (六)推选德才兼备的发起人   事务所推选发起人时,在坚持财政部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要注意德才兼备的条件:1、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2、政策水平高,业务精,符合干部“四化”要求;3、团结、民主、群众拥护;4、艰苦奋斗、勤俭办所;5、从严治所,确保执业质量。   (七)人事档案和党、团、工会的管理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档案,交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机构管理。   脱钩改制后事务所的员工,需要办理出国或赴港澳考察学习的手续,由事务所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政审手续。   事务所脱钩改制后,应适时建立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正确的办所方向,依法从严治所,充分发挥事务所的社会中介作用。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事务所体制改革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事务所和挂靠单位,一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坚决、认真地抓好落实。要认真落实脱钩改制的各项方针政策,不能走过场,不能明脱暗不脱,明改暗不改。各地要按照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方针政策、总体要求和目标,因地制宜地制定规划,加强指导。   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着事务所、挂靠单位、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一定要依法办事,做扎实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平稳过渡,严守纪律,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脱钩改制和拓展业务、提高执业质量两不误,进一步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
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格式:ppt&&&
贡献者:Tim16
上传时间: 11:03
此文档归属以下专题
暂无相关专题
-------------
新增文件夹...
(多个标签用逗号分隔)
&全球四大管理咨询公司培训讲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
分享到:&&
下载本文档需要登录,并付出相应积分。()
文件大小:121KB
所需积分:& 8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研究.pdf65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免费全文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2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论文编号 :KJ20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研究
作者姓名: 崔丽艳
学科专业:会计学
指导教师: 张建刚(副教授)
培养院系:会计学院
二 ○ 一三 年四月十日
Study on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Accounting
Firm Audit Quality
Candidate :Cui Liyan
Supervisor :Prof. Zhang Jiangang
School of Accountancy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
论文编号 :KJ20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研究
作 者 姓 名: 崔丽艳
申请学位级别: 管理学硕士
指导教师姓名: 张建刚 职
称: 副教授
学 科 专 业:
究 方 向: 审计与内部控制
学 习 时 间:
自 2010 年9 月 12 日 起至 2013 年 6 月30 日 止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 学位授予日期:
2013 年6 月
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 人 声 明 所 呈 交 的 学 位 论 文 是 我 个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及 取 得 的 研 究
成果。 尽我所知,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 谢的地方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
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也不包含为获得山 东财经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
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 研究所做的任 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
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 明
本人完全同意山东财经大学有权使用本学位论文 (包括但不限于其印刷版和
电 子 版) ,使 用方 式包 括但 不限 于: 保留 学 位论 文 ,按 规定 向国 家有 关部 门( 机
构) 送交学位论文, 以学术交流为目的赠送和 交换学位论文, 允许学位论文被查
阅、 借阅和复印, 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会计师事务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