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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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制度亟待打“补丁”
  生意社4月1日讯 3月27日,天银制药被收回GMP证书的消息引发关注。据悉,因其生产的护片在省基药招标中以低于成本价中标遭质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药监局检查发现,其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目前调查还在进行,相关生产线已全部停产,产品正在召回中。
  在基药招标中,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况并非个案,&唯低价论&隐患频出。3月26日,奥吉娜状告省卫生厅一案在济庭。其对簿公堂的起因也是因为前者质疑山东省新出台的基药招标方案不合理。奥吉娜药业董事长魏国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只求争取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他说并不太在意官司的输赢。
  价格&魔咒&
  基药招标的&双信封&制为药企抢占市场实施低价策略提供了通道。用天银制药相关负责人的话说,&这样做是为了占领浙江药领域的市场。&其护肝片成本价在3元以上,不过在浙江基药招标中,该 药品 中标价为2.81元。该执行总经理杨涛否认&护肝片存在投料不足的问题&。记者致电天银制药办公室询问具体的调查结果,截至发稿日,尚未收到回复。
  同样为了价格,魏国平也是满腹不理解,山东省文件要求本次采购的所有药品的报价不能高于原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可我们的100mg肠溶片与&拜阿司匹林&等效,性价比也很高,可这次中标价比原先我们的投标价还要高出很多。&魏国平介绍道,山东省一年有近60亿元的基药采购量,他们非常重视这些大市场的竞争环境。去年该产品在中标,按照广东规则,3家企业中标,同时供货,产品在广东市场上量很快。
  记者查询了目前已公布的10多个省份基药招标版本后发现,基药招标&低价论&并未有本质改变。、等省的招标方案同样对&低价论&有所体现。另一方面,从 医药 工业的整体来看,利润增长慢于产值增长的趋势没有扭转。各地基药配比执行得不到位,尽管地方增补了品种,但低价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市场扩容规模。
  &极低的中标价致使很多品牌 企业 不得不放弃该市场。&药业董事长李振江直言,这种只考历史中标价制定限价的 招标 规则,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尤其是有些省份实行最低价中标,不符合市场规律。
  当年的&蜀中&案例阴影犹在,完善基药招标规则需要多方关注。&这次庭审让我很意外。该省卫生厅非常重视,连同负责的两位处长,共10多加庭审,列席的还有7家媒体。&魏国平说,招标制度亟待打&补丁&。
  向品质致敬
  基药招标可谓波澜起伏,更让业内忧虑的是,当基药成为工程,降价惠民便成为路径依赖。近日,省对外公告,该省第二轮基药招标采购价格总体比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平均下降62%,比第一轮下降43.4%。似乎降价成为了一种管理默契。
  这样的逻辑也导致了中标死或中标不供货的现象。尽管各地纷纷发布了低价药目录,省近日公布首批廉价药品目录,其覆盖的327个品规,全部为基药品种,入选标准为日均费用不超过1元、不超过1.5元。然专家对记者说,&只招企业不招价格是解决了眼前问题,廉价药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但基药市场的大部分招标工作仍旧身陷价格泥沼。&
  此外,天银制药让人担心低价中标会不会存在投料不足的问题,就是这种逻辑的另一种映射。&表面上各地都在强调质量优先,但我们在各地面对不同形态的招标办法,现在都麻木了。&这是国内某药企负责营销的高管对记者的&吐槽&,他们公司现在很大的精力和资源都耗在了这上面。
  如果说在各地的采购中还有&带微笑&的,那就只有通、等独家品种了。针对基药招标存在的问题,李振江建议,&合理制定药品招标限价,充分考虑新GMP实施、原 辅料 价格上涨、成本增加等因素,不能单纯参照上一轮招标最低价制定限价。&他认为,招标评分应改为技术标和商务标综合评分,其中技术标评分占比不低于总分的60%。取消最低价独家中标模式,增加中标企业数量,给予消费者及医疗机构自主选择药品的权利,确保药品的可及性。
  采访中,有不少企业观点一致,&招标拼价格本来没错,但前提是要质量有足够的保障,而高品质的产品必须有高水平的监管以及高昂的违约成本,这样才能让品牌企业真正引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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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利益,控制采 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 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所属相关中心及部门。 第二节 招标范围 第三条 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一、公司对外一次性采购同类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二万元人民币 (含二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对外设计、咨询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含五万元)以上 的;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二十万(含二十 万元)以上的; 三、 公司一次性对外采购运输设备总金额在三十万 (含三十万元) 以上的; 四、 公司对外委托广告制作、 广告装潢总金额在三万 (含三万元) 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任何中心、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 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 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 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 作的执行机构,小组成员应包括:公司总经理、总经办、财务中心、 业务中心、行政中心、资源中心等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具体责任人员及 公司律师等。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根 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任命, 行政中心负责加强对招标小组人员在 招标时的监管。 第七条 职能划分: 一、招标项目申请部门及经办部门: 招标项目 运输设备采购 对外设计、咨询 固定资产 广告制作 发包和委托 申请部门 业务中心 行政中心 行政中心 行政中心 业务中心 经办部门 资源中心 行政中心 后勤部 行政中心 业务中心 协办部门 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 后勤部 资源中心 监察部门 行政中心 总经办 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
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 资金质预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 相关审批手续,评技术标,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 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 三、律师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 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负责建立投标管理档案, 招标计划的跟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边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
合同的存档保管。 四、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 判和签订,协助经办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五、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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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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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审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czbg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根据《规定》制定了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由于《规定》设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上述情况已发生了变化,《规定》设置的强制招标范围、标准限额显得过宽、过低,有些情况下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当前招投标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建筑行业利润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规定》加以修改。相关市场主体、行业组织、有关专家也认为应进一步科学界定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二、修订的原则
  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对于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项目以及仅使用少量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的民间投资项目,不再纳入强制招标范围。
  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价格变动情况,提高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法规,对强制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作相应调整。
  三是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概念,规范合同估价规则,并对连续同类采购的招标要求等作出规定。根据实践情况,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具体情形。
  四是保持制度的连续性。考虑到《规定》在我国施行多年,已为市场主体和行政监管部门所熟悉和掌握,对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继续沿用了《规定》按项目属性和资金性质分别列举的方式,从体例上保持一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界定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二,调整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一是删除《规定》中部分必须招标的项目。例如删除第3条第5项中的“商品住宅”,将住房范围限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删除第5条第3项“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二是调整项目类别和内容。将第2条第3项中的“邮政”调整至交通运输项目;将第5条中“国家融资项目”明确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三是合并和细化相关表述。将第2条第5项与第3条第1项合并,并补充“园林绿化”、“照明”;细化第2条第6项生态环境项目的内容;合并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将第4条第1项、第2项合并为“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提高《规定》中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把第7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标准翻一番:“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删除第7条第4项的规定。
  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此次修订还明确了估价规则和连续采购的要求,增加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具体情形,删除《规定》关于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并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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