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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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汇票的期间 09:19&&来源: |
  一、票据上期间的概念  在传统票据中,票据上最重要的期间是票据到期日相联系的付款提示期,这一期间是指自付款到期日起至规定的有效付款提示期间届满时止的期间,它表明了持票人(票据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有效期间。此种单一期间制度实际上与各国票据法所奉行的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与旨在确认远期票据效力的承兑制度,与鼓励票据流通的票据交易制度与着内在的联系。  在我国目前的票据法体系下,由于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的弱化,由于未承兑远期票据效力的不确定性,由于票据交易制度的不发展,票据上相关的期间规则较为复杂。概括地说,本节所称票据期间泛指持票人或票据债权人依法行使各种票据上请示权的法定期间、持票人行使付款请示权的付款提示期间、票据权利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等等。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即期票据所涉及的期间主要为付款提示期间;这就是说,对于即期汇票、本票和支票来说,法律仅规定了较短的付款提示期,其中即期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提示期自出票日起为1个月,本票的付款提示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支票的付款提示期自出票日起为10日。而对于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其涉及的期间规则却较为复杂,并且该期间制度对于我国票据法上的承竞制度、背书制度和付款制度均有着极端重要的影响。应当说,在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制度下,仅仅简单地介绍远期汇票的到期日或付款提示期间实际上无大作用;为了充分地理解与远期汇票有关的票据行为规则和目前票据法中存在的问题,本书下面将对我国远期汇票上请示权涉及的若干重要期间作一讨论。  二、承兑提示期间  承兑提示期间是指持票人依法可向付款人行使汇票承兑请求权的期间。与其相关的时间因素实际上包括出票日、承兑到期日的法律对承兑提示期间的限制。我国票据法并未对承兑到期日加规定,依立法宗旨,各类汇票的出票日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出票人目前无法依法记载承兑到期日记载的情况下,远期汇票的承兑到期日实际上与出票日重合,这就是说,自出票日起,票据债权人即可向付款提示承兑。而现行票据对于承兑提示期间的限制性规定则较为重视。依《票据法》第40条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依《票据法》第39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87条的规定,对于定日付款汇票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至汇票付款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值得说明的是,我国《支付结算办法》对于最长&付款期限&的规定,是指自出票日(承兑到期日)起至付款到期日止的整个期间。  从我国的票据法实践来看,由于未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法律效力极端不确定,其信用力很低,故承兑提示期间其实并无加长的实际意义。尽管在此期间内,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以背书方式转让该期票,但由于其效力不确定,其背书转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均难以成立。正鉴于此,《支付结算办法》第80条规定:&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里所说的&使用&显然是指背书转让,而该&使用''显然仅在汇票获得承兑后,方可因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为市场所接受。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的远期汇票来说,更为重要的期间是汇票经承兑日起至其付款到期日止的信用期间。  与承兑提示期相关的时间因素还包括承兑日和承兑犹豫期间。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日是指付款人依法对远期汇票作出承兑的日期,该日期为承兑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犹豫期间则是指付款人自收到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后,依法可作出承兑或作出拒绝承兑的最长准备期间。按照《票据法》第41条的规定,该犹豫期间为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3日之内。  三、承兑日至付款到期日之期间  承兑日至付款到期日的期间在我国票据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表明持票人依法享有确定的票据上权利并可通过背书方式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期间。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和票据法原理,在出票人作成票据并交付票据后,持票人即已取得 J票据上的权利,且可以在付款提示期届满之前对其背书转让。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票据法规和商业信用状况,远期汇票在得到承兑之前其票据上的兑付请求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况,故其票据权利的转让并不为市场所接受;而在承兑后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已经到来时,持票人即可直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此时以贴现方式转让该票据同样也不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因此,对于我国的远期汇票而言,从承兑日至付款到期日届满前之期间具有极端重要的作用;正是在此期间,持票人的票据上权利方具有确定的效力,票据上权利的转让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因此,在现行票据法体系下,尽量保证承兑后的远期汇票在付款到期日到来之前可以有较长而合理的信用期间显然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于促进我国的票据交易法制,发展我国的短期资金市场均具有基础性意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来说,自承兑日至付款到期日之期间上实际上是由出票人以出票行为记载确定的;对于定日付款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来说,实际上也存在着以出票行为确定付款到期日的问题,并且也均存在着自承兑日至付款到期日的期间问题。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票据法规,上述远期汇票自承兑日至付款到期日的期间实际上受到法律限制,而并非完全任由出票人以意思自治确定;并且立法对不同远期汇票上述信用期间的限制也不尽相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7条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承兑日至付款到期日的期间可按月记载,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定日付款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来说,& 自承兑日至付款到期日的期间无法由出票行为明确规定,但出票人可依定日记载或定期记载方式明确规定付款到期日,该付款到期日距出票日之期间最长亦不得超过6个月。显然,在定日付款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情况下,自承兑日至付款到期日的期间还取决于实际承兑日。正鉴于此,尽早使此类汇票得到承兑,是保障其背书流通的基本条件。  四、付款提示期间  付款提示期间是指持票人依法可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并请求其付款的有效期间。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提示期间应当自票据的付款到期日起,至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间届满日止。  我国票据法规对于付款提示期的规定较为确定,其中立法对于即期票据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得较长,而对于远期票据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得较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我国即期票据的付款提示期均自出票日起算,即以其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其中即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自出票日起为1个月,本票的付款提示期自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支票的付款提示期自出票日起为10日。 按照《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我国各种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间均为到期日起的10日内;但根据立法规定,持票人未在该期限内提示付款但具有合理理由的,& &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这一规定使得我国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间具有了一定的弹性。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我国有关票据期间的问题除适用票据法规则外,同时也适用中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则。其中,票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应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票据期间按月计算的,按到期月的对日(即相当日)计算,无对日的,按月末日计算。  五、追索权期间与票据时效  除上述与兑付请求相关的期间外,我国票据法还对追索权和其他票据上权利规定了法定期间,票据法理论上称之为&票据时效期间&。按照民原理,票据时效是一种旨在消灭票据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在票据时效期间内如未依法行使其票据权利时,该票据权利将因&不行使而消灭& ;这显然与我国通则中规定的仅消灭实体意义上诉权的诉讼时效制度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票据时效期间依以下基本规则:  1.汇票或本票持票人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如不行使则被消灭;被追索人在履行清偿后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其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如不行使则被消灭。  2.各类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期间较长。其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期间自出票日起为6个月;持票人对即期汇票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期间自出票日起为2年;持票人对远期汇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期间自汇票到期日起为 2年。持票人超过该期间而不行使权利的,其票据上追索权将消灭。  3.持票人对于承兑人或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期间较为复杂。如前所述,我国票据法对于持票人的兑付请求权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法定期间,如承兑提示期间、付款提示期间等。但根据现行票据法的规定,上述法定期间的届满并不意味着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立即消灭,更不意味着持票人对承兑人或付款人享有的其他票据上权利(如附属票据权利)立即消灭;因此,如果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人如果对承兑人或付款人不行使上述票据权利时,凡属远期汇票的,其权利自付款到期日起届满2年方消灭;凡属即期汇票或本票的,其权利自出票日起届满2年方消灭。  除上述票据时效期间外,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不获兑付时,还可依民法的规定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此类权利本质上为民商法上的权利而不属于票据权利;因此其权利行使期间实际上受到民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和制度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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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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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按照支付结算的票据填开书写要求,3月13日的正确写法是:&&【&&】&A.&O三月一十三日&B.&零参月壹拾参日&C.&零参月拾参日&D.&三月十三日【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支付结算书写要求。答案:B。希望考生能够记住相关书写规则。&86、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A.&个人&B.&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C.&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D.&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申请开立基本帐户的范围。答案:ABCD。这是一个重点考点,希望各位能够记住。87、开户银行对已经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道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这一期限是:&&【&&&】&A.&10日&B.&15日&C.&30日&D.&60日【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销户期限。答案:C。88、汇票、本票、支票的共同基本当事人是:&&【&&&】&A.&出票人&B.&付款人&C.&收款人&D.&背书人【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票据基本当事人。但是本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三种票据的共同当事人,答案应该是:AC。事实上,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但在本票中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所以一般表述为出票人、付款人是共同当事人。&89、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期起一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一期限是:&&【&&&】&A.&10日&B.&15日&C.&一个月&D.&两个月【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问题。答案是:C。这里同时应该掌握其他几种票据的权利时效、提示付款日起和提示承兑日期。90、下列票据行为属于基本票据行为的是:&&【&&&】&A.&出票&B.&背书&C.&承兑&D.&付款【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基本票据行为。答案是:A。事实上,基本票据行为只有出票行为。其他几个行为都是非基本票据行为,注意:我们教材上说付款行为不是票据行为。&91、票据行为的特征由:&&【&&&】&A.&要式性&B.&文义性&C.&独立性&D.&无因性【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票据行为的特征,答案是:ABCD。9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汇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各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运用银行汇票B.&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C.&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D.&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银行汇票的法律知识。答案是:D。ABC都是正确的,D错误的原因在于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是个人。93、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自然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B.&&&&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C.&&&&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D.&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背面记载“承兑”字样【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商业汇票的法律知识。答案是:AC。B错误的原因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不是2个月。D错误的原因在于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而不是背面。94、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本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B.&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但可以背书转让D.&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本票95、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B.&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C.&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D.&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正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支票的金融法律知识。答案:ABC。D错误的原因是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而不是“正面”。96、下列关于银行卡的说法,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是:【&&&】&A.&贷计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B.&银行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C.&单位人民币卡可以透支&D.&准贷计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30天【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银行卡的金融法律知识。答案:A。B错误的原因是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C错误的原因是单位人民币卡不得透支;D错误的原因是准贷计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而不是30天。&&&&当然,关于支票、银行卡,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金融法律知识,希望各位一并掌握,以应付考试。97、下列关于托收承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不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B.&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的起点是1000元&C.&付款人在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D.&付款人在承付期间内,对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托收承付问题。答案:BCD。A错误的原因是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企业。&98、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说法,错误的是:&&【&&&】&A.&它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B.&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C.&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委托收款凭证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D.&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委托收款问题。答案:CD。C错误的原因是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委托收款凭证上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而不是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D错误的原因是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内书面通知银行付款,而不是次日起3日内。&99、下列关于国内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B.&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贸易产生的货款结算&C.&信用证可以用于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D.&开证银行与受益人开户银行为同一系统银行的,受益人开户银行为通知银行【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国内信用证问题。答案:ABD。C错误的原因是信用证可以用于转帐结算,单不能支取现金。&100、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应承担下列责任:&【&&&】&A.&自行负责&B.&连带责任&C.&经济处罚&D.&行政处罚【土生阿耿讲评】本题考查支付结算责任。答案:ABCD。当然,各位还要具体掌握一些法律责任的内容。这一点在今天的“隔日一判”中已经有题目,大家可以训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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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来源:读者上传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见,汇票是这样一种票据:  第一,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这三个当事人在汇票发行时既已存在,故属基本当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随着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上设立保证等,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成为汇票上的当事人。  第二,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第三,汇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形式。第四,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此处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或受让人。   汇票可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分类:  (1)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标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3)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前者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一方在国外,或都在国外的汇票。  (4)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前者指使用汇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如提货单、运货单、保险单等),后者是指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无需附加任何单据的汇票。   我国《》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在实践中,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是:  (1)出票人。这是指&签发行&。根据我国现行做法,只有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才能签发汇票,即充当出票人。  (2)受款人。这足指收款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3)付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汇款人&不是汇票上的当事人,而是与出票人有原因关系的人。&汇款人&可以是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汇款人与签发行的关系是委托关系。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后者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和购货单位。在商业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  (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  (2)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  (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  (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  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  (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  (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根据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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