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筑施工合同的农民工劳务合同保证金的利息怎...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
单位名称:
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号
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转。
一、加强宣传工作。《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工的权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和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为《暂行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州建筑施工企业)均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强化备案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州境内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均需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其中,州直和中央、自治区、外省、外地驻州单位在库尔勒地区施工的,到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各县施工的,到所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严格监督保证金发放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发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派2人以上人员到用人单位监督工资发放。在实施监督前,企业应将工资表、职工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建筑施工单位每月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及建设管理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报送使用农民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农民工花名册及人员变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各工种劳动工作时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不及时报送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五、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追缴补充。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各相关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单位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期限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议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六、加强保证金帐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指定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确保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正常结算。指定银行机构应按照专用账户管理规定,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确保工资保证金及时支付。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2007〕114号
主送(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驻各地区单位、外省市区驻各地区单位、自治区驻各地区单位,各地区跨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守法诚信,经用工审核,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第十七条& 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工资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经济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企业工会、建设工会、建筑业企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注:非建筑企业不填写“工程造价”项目内容和“施工企业”内容,不向建设行政部门报批。
& 相关链接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办 && &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承办&& ( |国家规定农民工的保证金交纳比例是多少由建设方还是施工方缴纳_百度知道
国家规定农民工的保证金交纳比例是多少由建设方还是施工方缴纳
  国家只是规定需要交纳农民工的保证金,但是交纳比例每个地区都略微不同,具体数目由各地的政府决定,这个保证金是由施工方交纳的。下面是某地区关于农民工的保证金交纳比例的规定。  根据《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规定:  第五条 工资支付担保金以工程项目标的为标准,担保金只对该项目生效,担保额度为: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的,为标的合同价款的5%;采用预交保证金方式的,标的合同价款小于500万元,为标的合同价款的3.5%;标的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标的合同价款的3%。标的合同价款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合同价款的2.5%实行分阶段滚动缴纳,即对已完成3000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使用。如经核实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的,除从工资担保金中垫付外,该施工企业还要补足下阶段担保金。  第六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施工企业诚信档案中连续三年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其工资支付担保可采用定额保证金方式。国家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不论承接工程项目大小,其保证金数额分别为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一施工企业由于欠分包单位机械费租赁费被告法院,法院有无权利对业主预提施工企业的农民工保证金进行保全。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施工方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民工劳务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