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绝虚假信息流入木马传播渠道道

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 来源:交通报协 作者:
政法宣函【号
部管报刊出版单位:
为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杜绝虚假新闻、防范失实报道,近日,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新出政发【2011】14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和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多方面提出了要求,现将《规定》转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规范采编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防范管理机制,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原则,杜绝编造、发布、传播虚假新闻。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为防范失实报道,杜绝虚假新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一)境内所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证采访。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全国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新闻记者在常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三)新闻记者编发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新闻,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四)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采用权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证实的事实,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
(五)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新闻分析及评论文章要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公正评判、正确引导。
第二条 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
(一)新闻机构要严格规范新闻采编流程,建立健全稿件刊播的审核制度。严格实行新闻稿件审核的责任编辑制度和新闻稿件刊播的总编辑负责制度,明确采编刊播流程各环节的审稿职责,坚持“三审三校”,认真核实新闻来源和报道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
(二)新闻机构要规范使用消息来源。无论是自采的还是转发的新闻报道,都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除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
(三)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对于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客、博客等传播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有新闻价值,新闻机构在刊播前必须派出自己的编辑记者逐一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
(四)新闻机构必须完善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转载、转播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来源可靠、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转播,并注明准确的首发媒体。不得转载、转播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严禁在转载转播中断章取义,歪曲原新闻报道事实,擅自改变原新闻报道内容。
(五)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新闻作品的署名规则。刊播新闻报道必须署采访记者和责任编辑的真实姓名;不是亲自采编的稿件不得署名;刊播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应署作者的真实姓名。
(六)新闻机构必须完善民意调查结果的刊播制度。刊播涉及民意调查的报道,要使用权威规范的数据来源,谨慎使用网络调查、民间调查、市场随机访问等调查数据,报道中要说明调查的委托者、执行者、调查目的、调查总体、抽样方法、样本数量等,客观反映调查结果。
(七)新闻机构要严格人事管理制度,坚持新闻记者、编辑职业准入制度。要及时为通过考录和考评合格的记者、编辑办理新闻记者证等从业资格相关证件。所有采编人员必须是与新闻机构依照《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严禁临时人员、无证记者和无职称的编辑执行采访任务或者担任责任编辑。严禁聘用有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且正处于限制从业期限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三条 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正确对待虚假失实报道问题,认真听取新闻当事人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意见,受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投诉,实事求是核查新闻采编环节和采访证据,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二)新闻机构要建立虚假失实报道的更正制度。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三)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对新闻记者采访不深入、编辑把关不严导致报道失实的,新闻机构要通过本媒体公开道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新闻记者未实地采访,仅凭网络信息或者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新闻机构要公开道歉,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除严肃处理责任人外,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还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更正;
3.责令公开检讨;
4.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二)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新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1.刊播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的;
3.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
4.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来说两句检察日报:坚守社会责任 信息传播的道德底线与法治担当
时间: 07:38:00作者:覃匡龙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这是一个信息飞速传播的时代,这是一个假新闻四处潜伏的时代。 
  套用狄更斯在《双城记》中的那句名言来描述当下的信息传播现状:我们在享受海量资讯之余,比任何时候都多了一份疑虑。 
  这份疑虑来自对信息真伪的不确定。当公共传播的信息变得真假难辨时,媒体等信息传播平台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政府的公信力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而公众焦虑感的增加,影响的将不只是个人的幸福指数,还包括社会的稳定指数。 
  防止谣言满天飞,媒体义不容辞。如果说,以往主要靠媒体自律的话,那么,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之后,这就成了媒体不得不认真检视的一份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虚假信息泛滥,媒体与政府公信力遭遇挑战 
  日,日本发生强烈地震,福岛第一核电站随后发生核泄漏事件,自3月16日起,一则关于“食用碘盐可防辐射,日本核辐射或污染海盐生产”的信息,通过网络微博等渠道迅速传遍大江南北,短短几天内,我国许多城市出现了一阵“抢盐风暴”,普通食盐成了紧俏货,有些地区竟出现“盐荒”。卫生部门第一时间辟谣,但效果并不理想。 
  这是2011年虚假信息泛滥留给公众的一个苦涩记忆。 
  稍稍梳理一下,人们还会清晰地记得近年来媒体爆出的虚假新闻,从“毒毛巾”到“纸馅包子”,从“周老虎”到“金庸去世”,从“某奶粉致婴儿性早熟”到“不配合强奸致死案”,从“马来西亚拿督辟谣”到“外逃官员卷走8000亿”……虚假新闻让公众迷失在信息的海洋里。 
  虚假新闻也在吞噬着媒体和政府的公信力。 
  日,《广州日报》刊发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解读所谓的国税总局“47号公告”,严重误导纳税人。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也相继中招。8月15日,国税总局发文辟谣。这起“乌龙事件”堪称2011年新闻造假之冠,让媒体蒙羞。 
  《新闻记者》杂志在为2011年虚假新闻作“病理分析”时发现,互联网已成虚假新闻生产和传播的重要渠道。信息经过网络的快速传播与放大,产生了比传统媒体更大的传播效力,而一旦信息有误,其危害也更为严重。有外媒甚至断言,“微博就是世界上最好的谣言制造机器”。 
  而一些记者编辑却习惯了从博客、微博中寻找线索,在没有深入调查、不加核实求证的情况下便轻易发稿。 
  当真实性不如轰动性,社会责任让位于经济利益,职业操守屈从于功利追求的时候,虚假新闻便肆无忌惮地“登堂入室”。 
  于是人们看到,虚假新闻五花八门,无所不有:有的子虚乌有,凭空捏造;有的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有的移花接木,张冠李戴;有的肆意夸大,蓄意扭曲;有的盲目下载,随意转发;有的不懂装懂,造成谬误;有的猎奇斗艳,以讹传讹;有的推测臆断,信口开河…… 
  从法治角度看,虚假报道不仅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个别媒体挑拨“官民对立”、割裂社会共识,故意炒作个案,遭到舆论“媒体审判”的批评。 
  据新闻出版总署提供的数字,从2010年1月初到2011年6月底,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查处新闻领域违法违规案件699件,其中,虚假失实报道案件就有160件,占到总数的22.9%。虚假失实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声誉。 
  自我救赎,增强责任意识重树形象 
  虚假报道、虚假信息对于社会和受众,是严重的伤害,而对于新闻界自身,则是致命的毒瘤。&
  亡羊补牢,以镜为鉴,重树形象。2011年以来,各新闻媒体结合实际,认真剖析虚假新闻典型案例,通过编印警示录和建章立制,积极推动和强化制度执行,努力形成防范虚假报道的长效机制。 
  2011年3月,新疆广播电影电视局出版了《透视假新闻》一书,对100个有影响的虚假新闻案例进行点评,作为新疆广电系统杜绝虚假报道专项教育活动教材,对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同月,广西日报传媒集团在《南国早报》编印的内部警示教材的基础上,综合旗下各媒体以往搜集整理的案例,出版了《我们错了》一书。全书收录各类虚假失实报道及其他差错90多个案例,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惩前毖后。 
  《新闻记者》杂志的“年度十大假新闻”评选已开展了10年,2011年4月,他们将10年来评出的100个典型案例及其剖析,以及对虚假失实报道的理论研究成果,编撰出版了《拷问传媒公信力――新闻打假十年实录》,作为编辑部开展新闻打假十年心路历程的见证。 
  新华社总编室在全社范围内印发《近年来我社报道失实案例及分析》,要求各部门、各分社认真吸取教训。 
  中国新闻社规定不采用互联网论坛、社区、博客、播客、微博上的信息,对编译稿件至少要参考3个以上不同消息来源。 
  全国各新闻单位还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要求记者沉下身子,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转变作风,改变飘忽不实的文风,坚决杜绝虚假新闻,努力担负起媒体的社会责任。 
  除新闻媒体外,各商业网站也纷纷行动,铲除信息造假的土壤,整顿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新浪等门户网站还出台了诸如网络微博实名注册等制度,切断网络谣言源头。 
  2011年12月中旬,北京市率先公布了被称为“微博实名制”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这项举措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舆论认为,这对有效防范利用微博传播虚假信息将起到源头治理的作用。&
  弘扬职业精神,正本清源修身守德&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陆定一说过:“新闻工作搞来搞去还是个真实问题。有了这一条,就有信用了。有信用,报纸就有人看了。” 
  陕西省记协主席尹维祖认为,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主观方面是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观念偏颇,职业道德滑坡。客观方面是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新闻宣传出现商品化倾向,加上新闻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少法制规范。 
  “欲正其木,先端其本;欲清其流,先治其源”。正本清源,还得从“新闻打假”开始。 
  在为期半年的“杜绝虚假报道”专项教育活动中,全国主要新闻媒体加强新闻来源管理,对互联网信息使用、线人报料等制度进行了规范,并积极推动记者深入基层采访,报道第一手的新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网上虚假报道的意见》、《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为强化新闻采编人员的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日,中宣部、中央外宣办、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记协等五部门对新闻战线联合部署了“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要求落实“三贴近”原则,树立清新文风,提高新闻宣传质量水平,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新闻,增强新闻宣传的亲和力、吸引力和公信力。 
  2011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把虚假新闻的治理从道德纪律的角度上升到法规制度的层面,对2010年11月起展开的反虚假新闻工作成果进行了制度性的巩固和深化。《规定》共分五条,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作出规定。《规定》明确的纠错和更正制度、行政处罚措施,比以前的道德倡导具有更强的刚性和更高的约束力。《规定》还指出了对虚假新闻的严肃查处,是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著名传媒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永征认为,《规定》之意义不仅在于其措施本身(如阻止网上未经核实的信息进入大众媒介等),还在于它有助于在整体上建立一个合法的、文明的信息传播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保卫也持相同观点:“严防虚假新闻报道,关键在管理,目标是法治。”“需要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要尽可能借助法律来规范那些新闻造假、新闻欺诈和新闻侵权等行为。这在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显得十分重要。” 
  如果说,64年前在晋绥边区进行的那场反“客里空”运动,是我党对局部地区虚假失实报道的整顿,那么像今天这样,整个新闻战线反对虚假新闻重树职业道德的景象,却是前所未有的。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经过各界共同努力,我们相信,新闻媒体必将涅重生,激浊扬清,坚守道德底线,承担社会责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真正成为“时代望者”和“正义守候者”,为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单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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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光明日报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近日向社会公开承诺: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坚持深入细致的采访作风,认真核实消息来源,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杜绝虚假不实报道。在此基础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将制止虚假新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中央电台把制止虚假新
闻报道作为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重点内容,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巩固国家电台在听众中的良好形象,不给虚假新闻提供传播渠道。经台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中央电台制定并颁布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要始终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认真核实消息来源,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实行实名制,即本台采编人员在采访报道中必须使用真实姓名或在台里备案的专用笔名;严格执行稿件审签制,即在本台播出的各类稿件,必须经过节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播出,重大题材的稿件必须经主管台领导审定后方可播出;完善稿件纠错制,即对失实稿件、虚假报道等,要追究当事记者、编辑和审稿人的责任,并予以更正和道歉;新闻报道在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为了将制度规章落到实处,中央电台通过举办培训班、集中学习等形式,并结合虚假新闻实例,分批次组织全台所有编播人员进行学习和座谈。各业务部门还结合工作特点,分别制定了制止虚假新闻相关管理规定,如:第一套节目《中国之声》提出了“五坚持”“五反对”,要求记者编辑坚持守土有责,维护新闻事业的崇高声誉,反对一切亵渎新闻事业的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出以公心,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反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坚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反对见利忘义、有偿新闻;坚持团结协作,友爱互助,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反对狭隘偏见、恶性竞争;坚持严守法纪,严格纪律,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要求,反对滥用职权、违规违纪。《中国广播网》提出“建立权威信息源制度”,要求所转发新闻来源至少有两个互为佐证,重大新闻以本台、新华网、人民网为准;所有来稿实行三审制,值班编辑、责任编辑和值班主任三道关,记者站来稿实行站长负责制,由记者站站长负责审签方可发布,尤其是中国广播网重要专栏“网上曝光台”的稿件,一律三审并与当事人核实方可发布。
7月上旬以来,国家广电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在全国广电系统部署开展的2005年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再次将制止虚假新闻列入主要评议内容,通过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维护国家电台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促进中央电台制止虚假新闻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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