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9日25日,石国平向刘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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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经济法概论1、1996年,陈X邀集吴X等3人合伙承包了XX村集体企业。4人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推举陈X为法定代表人。承包期满后,吴X等3人多次要求清算分红,陈X则一直强调该年亏损,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清算。后吴X与所在企业间因债务纠纷发生诉争,吴X申请法院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其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论表明该企业当年实际赢利16.69万元。经查,此效益为陈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吴X遂诉之法院,要求陈X偿还其应得之收益4.1725万元(实际赢利的1/4)。问题:该纠纷涉及的是经济法律关系吗?为什么?第2章公司法1、东北公司与西南公司订立联营合同,约定东北公司向联营体投资100万元,西南公司向联营体投资400万元,共同经营联营体,分享联营的赢利。但个别约定,当联营体解体时,东北公司不承担责任,仍要按期收回其出资并按合同约定收取利润。合同履行过程中,东北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利润50万元,西南公司未取利润。后亏损30万元,西南公司认为由自己独立承担经营风险有失公平,起诉至法院。问题:该案该如何处理?2、天元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额2900万元,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1500万元。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准备了有关文件,并请公司财务、法律部门进行审查。设你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受托对公司发行债券前的工作进行审查。(1)天元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债券准备好的批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的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近三年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依照我国公司法,以上哪些是必须送批的文件?(2)董事长问公司经理:“公司债券票面上要载明哪些内容,还需要我签字吗?”经理回答:“我问过一个朋友,他的公司发行债券时,债券上主要写了:公司的住所,公司债券发行的日期和编号,还本期限和方式,公司的印记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及日期。”请你告诉董事长,债券票面上还应载明哪些内容?(3)对天元公司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3、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只有10万元。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问题:(1)设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为什么?(2)股东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什么?(3)股东出资是否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为什么?(4)如果违反了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4、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于1998年3月上市交易。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高,致使经济效益不佳,到1999年度仅有微利。此时,公司经理王某考虑到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下降,就准备转让持有的本公司的2000股股票,同时还劝其好友丁某转让持有的该公司的3000股记名股票,B私营企业的老板刘某以股票价值15000元购之。2000年2月,B私营企业与A股份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A股份公司向B企业出售价款为30万元的针织品,B企业向A股份公司预付合同总价款5%的定金,即15000元。双方还约定,如果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B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老板刘某提出将前不久购买的A公司价值15000元的股票作为定金,A&&&&&&&& 公司同意。B私营企业收到A公司的货后,经检验,认为该批针织品的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的约定,B企业提出拒绝收货,解除合同,并要求B股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A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提出可以退货,而由其重新发货,确保质量符合约定。对于B企业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A公司认为原以股票作为定金的担保无效,该公司要么将股票退给刘某,要么以此时公司股票市价给付7500元(因此时该公司的股票价格狂跌,每股价格只有原来价格的一半)。刘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问题:(1)A公司经理王某和其好友丁某转让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定金担保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3)A公司与B企业的买卖合同能否解除?本案的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3章企业法律制度1、A、B、C、D、E是某村村民,其中B是A的儿子,年龄14周岁,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A、B、C、D、E五人于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①合伙企业名为“洪亮服装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一号,租房4间作为营业场所。②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③A、B、C、D、E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于日前缴付完毕。④利润平均分配,亏损平均承担。⑤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分派任务。⑥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当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E: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洪亮服装经营部,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问题:本合伙企业成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2、甲、乙、丙三人于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担亏损。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在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于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问题:(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说明理由。(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3、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1999年12月,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各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2000年6月,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1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A企业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是否应当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的行为合法吗?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美国甲公司与我国某市乙服装厂在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投资160万美元,其中现金6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70万美元,厂房及设备作价30万美元;合营期限为8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注册资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由美方担任;双方不再达成仲裁协议,如在合营期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日本法院起诉,并适用日本法律解决纠纷。问题:上述合同中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2、德国某一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公司于1996年准备和上海某一著名日化厂合办一企业,开拓中国化妆品市场,开始想办一合资企业,后因资金困难,转而决定办一合作企业,该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是:德方公司提供原料(珍贵香料)、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香料配方)和筹建资金(即向新公司贷款300万元),合作期限为5年。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德方从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投资,以4:6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中方的合作条件是,以劳动力、厂房、机器实物、销售渠道和商业信誉来合作。企业成立后,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来进行经营。在第一年中,德方应先行回收投资60万元,此时,公司从德国进口一大批香料。由于运输香料的轮船涉嫌走私,导致香料不能如期到达,从而使与其他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德方认为应先行回收投资,拒绝承担债务责任。问题:(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确定?(2)德方是否应承担债务?为什么?3、日,苏某与上海某外资饭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限一年。苏某在饭店工作期间,因怀有身孕,行动不便,发生过上班迟到,下班让人代为打卡,以及工作时间外出购物的现象。日,苏某因为怀孕反应严重到某医院就诊,并根据该医院开具的全休两周的诊断证明于10月6日开始休假,直到10月24日才恢复正式上班,超过了病假证明的截止日期,构成了旷工4天的违纪事实。苏某的上述行&&&&&&&& 为,构成了饭店《员工手册》中的B类过失。(注:B类过失不属于开除之列)日,该饭店以“苏某在使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不符合饭店要求”为由,提前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合同。苏某对饭店的决定不服,遂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饭店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补发苏某争议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以及应享受的医疗费用等。问题:如果双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应如何裁决?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1、1998年2月,张某受李某委托为其购买烘干机,不久张某从湖北省钟祥县赵某处购买旧烘干机一台交予李某,并告知:烘干机的购买价格是44000元,差旅费2500元、运费3500元。由于三者均无发票,且购买烘干机之前张某也没告知李某烘干机的价格,李某因此对烘干机的价格产生疑虑,要求在核实烘干机的价格后付清本息,张某同意,并在日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1)张某在日购买旧烘“干机花去4.4万元,差旅费2500元,运费3500元,张某购买烘干机共花5万元。(2)李某负责对张某购买的烘干机进行核实价格,如果烘干机确实是4.4万元买的,李某在20日内付清本息;如果烘干机是4.4万元以下买的,则烘干机无偿归李某所有,运费、差旅费由张某负担。”合同签订后,李某进行核实烘干机价格,得知张某是3万元买的烘干机(张实付2.86万元),遂以烘干机是4.4万元以下购买为由,拒绝还款。张某则以双方日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由李某归还购买烘干机的本息87600元。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显失公平。问题:你认为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吗?为什么?2、日,辽宁省东港市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为尽快破案,被告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家属同意后,于12月13日通过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四、凡是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同日,被害人家属将用于奖励线索提供者的50万元交给了公安局。原告鲁瑞庚看到电视播出悬赏通告后,分别于12月19日、21日向其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及前来了解情况的公安侦查人员提供了两名嫌疑人藏匿地点、时间,两人体貌特征及两人对话以及与他人接应等重要线索,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要求其辩认的部分涉案人员照片。公安机关根据鲁瑞庚提供的线索,排查了大量的犯罪嫌颖人,经过调查取证,于12月25日得出结论,认定该线索为“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奖励鲁瑞庚10万元。公安机关经过周密的侦察工作,于12月26日零时采取行动,抓获了宋杰、黄河等犯罪嫌疑人,特大持枪杀案得以侦破。案件破获后,鲁瑞庚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悬赏通告许诺给付其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和履行保密义务,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安局给付悬赏奖金5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安局为破获“12.12”案发布的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区别破案线索的不同情况,对提供线索给予不同数额报酬的声明,两者不能兼&&&&&&&& 得。鲁瑞庚向公安局提供了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经过侦察破获了该案,符合悬赏通告中第二条的情形,故应按第二条以得悬赏报酬。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前已给付鲁瑞庚10万元作为奖励,并且双方并未表明如据鲁瑞庚提供线索破案,还应再付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因此公安局已按悬赏通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鲁瑞庚再要求被告按悬赏通告第一条别兑现50万元奖励不能成立。鲁瑞庚提了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于日作出(2001)〔丹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驳回鲁瑞庚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鲁瑞庚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问题:(1)东港市公安局12月13日通过电视台发布的悬赏通告是否有效?为什么?(2)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3、2001年2月某县甲乡政府被宣布撤销,其行政区域划归属被告乙镇人民政府管辖。日,某县甲乡经委(作为甲方)与原告杨某(作为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把农场的26.5亩土地承包给乙方管理种植,每亩每年承包金40元,承包期为6年,自农历日起至日止。合同订立后,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2003年10月,甲乡经委在财务交接时将所收取原告2003年度的承包金交付给被告该县乙镇人民政府财政。日,被告该县乙镇人民政府以承包合同无效为由,将所收取的2003年的承包金退还给原告,并要求原告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以甲乡经委与被告乙镇人民政府之间存有表见代理关系为由,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有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否认合同效力,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内容。问题:本案是真正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4、日,石国平向刘银林借款20000元,月息为1.5%,使用期限为半年,保证人为刘永民;借款人石国平、保证人刘永民分别在借条上签字。后刘银林找到被告刘振林,刘银林把该债权转让给刘永民,并让刘振林作为转让后的保证人,刘振林同意并亲笔书写了保证合同一份,当时刘永民和石国平均不在场。事后刘永民和石国平对该债权转让及刘振林为该债务的保证人均表示认可。刘永民、石国平、刘振林未约定该保证合同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后因石国平未能还款,刘永民诉至法院要求刘振林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平的原则应追加债务人石国平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由石国平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刘振林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振林以担保人的身份书写的“借条”,证实了其愿意为石国平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刘永民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故双方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刘永民、被告石国平、保证人刘振林未约定该笔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该保证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问题: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5、孙某与赵某曾于日订立了1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孙某将其3间平房租给赵某,租期2年,每月租金600元。合同订立后,孙某因经商缺钱,遂以其3间平房作抵押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同年10月20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甲方(孙某)1年后不能还清欠款,则将3间房屋作价转让给乙方(李某)”1995。年11月初,孙某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李某协商订立了1份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规定,将该房屋作价10万元转让给李某以冲抵全部债务,并约定于12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1月20日,李某正式通知赵某,房屋产权已经作价转让,李某自己要搬进来住,希望赵某在12月底以前搬出。赵某提出孙某将该房屋设定抵押&&&&&&&& 时并未通知他,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其是租赁合同并未到期,李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赵某遂于日在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以8万元的市价优先购买该房屋。案件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本案中,孙某和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存在着上述规定,因此,抵押合同是无效的,但双方以后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双方在订立转让房屋合同时因侵害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因而转让房屋的合同是无效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和买卖房屋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李某不得单方面提出增加租金和押金。问题: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6、日,李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借款合同,由李某向该银行借款5万元,借期为1年。借款到期后,该行多次向李某催收,李某以该款是替朋友史某所借为由拒不偿还,史某也表示李某所借5万元由其偿还。该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了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应李某的要求,在银行的办公室为史某起草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日李某在贵行贷款5万元,实属本人所贷,其贷款本息全部由我负责归还。”史某在声明上签了字,当时信贷部主任也在场。该行信贷部保留了声明。之后,李某、史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该行以债务转移未经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未加盖银行的公章为由,仍以李某为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未发生转移,李某应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已发生转移,史某应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问题: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7、日,付某与夷陵区太平溪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国土所将一宗国有土地转让给付某,土地使用证为宜县〔国用(99)字〕第号,面积2437平方米,使用期限至日;15万元/亩,总价款548325元;付款办法为第1期在日付27万元,第2期在当年春节前付13万元,第三期在该所为付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之日五日内付清余下的138325元,付清后交付土地使用证。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前一天,付某交付27万元。协议签订后,付某于日按约定交付第2期合同款13万元。当天,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土所在与其他人的纠纷中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清偿义务为由,作出(2002)〔宜中执字互2-2号〕民事裁定书,将双方协议转让的土地查封。因上述原因,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同年8月1日,付某与国土所口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付某将其所持有的一份协议交给国土所,国土所退还付某已支付的转让费40万元。同年9月23日,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国土所违约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54832.5元。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国土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转让协议,在部分履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付某要求国土所按双方已协商解除的合同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属请求不当,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付某没有提出上诉。问题: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8、大地公司与山林公司于日签订一份《储煤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负责山林公司煤车到站后的装卸、清场,山林公司按每吨10元支付费用,煤到货场后10天内运完,超期则按每吨30元/月收费,大地公司保证煤的安全。合同签订后,山林公司于日将3000吨煤运至大地公司的货场,双方办理了交货手续。同日,山林公司委派单位职工王五到大地公司的货场24小时常驻,负责发货及清场工作。事后,王五依照山林公司开具的提货单发货,大地公司未参与煤炭的发货。2002年5月,山林公司以其开具的提货单吨位数与交付货场3000吨煤相差500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的损失。大地公司答辩认为山林公司在货到场后即委派了职工王五在货场负责发货,双方的仓储合同关系实际上已经变更为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故对山林公司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及实体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大地公司与山林公司之间签订的《储煤协议》,性质上属于仓储合同,大地公司应当承担山林公司500吨煤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储煤协议》的性质虽然是仓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对合同履行的内容已进行了变更,将原“仓储合同”已变更为履行场地租赁合同。故本案应当驳回山林公司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的
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对大地公司按仓储合同收取的保管费用应予以调整。问题:你赞成哪种意见?为什么?第6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月,甲旅行社以离间手段诱使乙旅行社欧美部10余名员工未办理调动手续,相续携带工作中使用、保管的客户档案投奔甲旅行社。甲旅行社以这些人员组建了本社欧美二部,并以这些员工掌握的原客户档案与国外客户联系,致使乙旅行社国外客户在一周时间内取消了原订当年8~12月份旅游团队151个,占原订团队总数的2/3,减少计划收入2186.4万元,利润损失353万元。因而,乙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制止甲旅行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甲旅行社归还其客户档案,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问题: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2、日,天都商城与天都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由天都商城负责销售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提供的10万张福利彩票(面值共20万元),商城按39%的比例缴纳福利基金,享有6%的发行费,独立设奖并且返奖率须达55%。当日,天都商城即发布了有奖销售公告,将有奖销售办法公布于众。从次日开始,商城在其营业场所使用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提供的10万张社会福利彩票进行有奖销售。具体做法是:凡购买商城商品达100元者赠送彩票一张,多买多赠;不购买商品或购买商品不足100元都不赠送彩票,亦不单独销售彩票。消费者购买商品所得彩票当场揭开兑奖,如内印的图形和事先设定的中奖图形相符即为中奖。奖品设6个等级,其中特等奖的奖品是奥拓微型汽车,奖品由商城出资设立。至4月22日,商城已随销售的商品赠送彩票7206张。问题:天都商城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3、XX电器公司销售的音箱十分畅销,供不应求,但其生产的变压器、耳机等小商品的销售量却很小。于是,该公司将各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音箱等组合在一起,规定凡购买音箱者,必须同时购买相应的整套设备。这种做法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不满,投诉到当地区工商局。区工商管理部门查证属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即“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所以,工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搭售,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问题:(1)该电器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2)该区工商局的处理正确吗?第7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1、2000年7月,某市甲公司从外地购进400袋面粉,准备在本地销售。该批面粉经过火车长途运输,抵达某市火车站粮食仓库时已经发生霉变。市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随即派人前往粮食仓库实地检查,发现库存面粉的霉变情况已经较为严重,于是,按照法定程序抽取5件样品,并对抽样后的该批面粉全部予以封存,制作了“封存通知书”。根据对抽样面粉的检验结果,市技术监督局作出了该批面粉为劣质产品的结论。问题:甲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为什么?2、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运回家中,当王某卸货至第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酒瓶碎片飞进王某的左眼,致使王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食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生产厂家生产质量不合格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叫王某向厂家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经查,王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啤酒瓶质量不合格所致。问题:(1)王某应向谁索赔?依据是什么?(2)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3、某市电视台的记者在对该市几家自选商店进行暗访时,发现其中甲商场销售的部分商品存在问题。有些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却仍然摆放在柜台上销售;有些食品包装上标明的原生产日期被改为离现在较近的日期;有的食品要冷藏的却被摆在普通柜台上销售;还有个别食品已经变质却仍然在柜台上摆放销售。该电视台随后将上述情况以专题片的形式予以曝光,引起消费者的强烈反响。问题:(1)电视台的报道合法吗?为什么?(2)甲商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吗?如果违法,应如何处罚?第8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2003年9月,某市甲学校从当地乙厂购进5坛榨菜。次日,该学校食堂将榨菜加工后供应给本校师生早餐。就餐的师生在进餐后不久,便纷纷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甲学校立即与当地的医院和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上述师生均脱离危险。经调查证明,这次食物中毒事故系乙厂生产的榨菜腐败霉变所致。为此,甲学校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厂赔偿损失。问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2)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什么?2、日中午,沈阳某厂的3名女工到某街口的“港台时装店”内买鞋,经过比较后,其中一位姓陈的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一双价值370元的女靴试穿,试穿后感到不理想,准备离开。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白试穿,得给20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这个店。另外两名女工赶紧跑出去,向该区消协投诉。在扣留陈某一个多小时过程中,“港台时装店”两名营业员态度蛮横,口出污言,陈某身心遭到极大伤害。问题:两名营业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3、9月30日8时左右,王某带儿子李某到曾某开办的饮食店买包子吃,此时,在隔壁开液化气店的杨某提着液化气钢瓶在距离曾某饮食摊煤球炉(在饮食店门外3米处)约10余米的下水沟入口处倾倒残余在钢瓶内的水和液化气,液化气飘散至煤球炉时遇热突然起火,将李某面部、手指、双腿烧伤。熄火后王某、曾某、杨某速将李某送至市中心人民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了48天,共用去医疗费8658元,交通费340元。经医生诊断,李某颜面、四肢、阴部烧伤为8.5%。法医经检验,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之规定,评定李某为伤残七级。之后,李某将杨某、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此案审理中,对李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由谁赔偿,有两种观点:一是由杨某负主要赔偿责任,曾某负次要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杨某明知液化气属易燃物品,而麻痹大意将钢瓶中残余液化气倾倒在下水沟里,飘散的液化气遇曾某的煤球炉燃起而烧伤李某,其行为与李某被烧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曾某将煤球炉放置离店3米处,属超店经营,对液化气遇热燃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由杨某负全部赔偿责任,杨某不顾周围环境倾倒残余液化气的行为对李某的烧伤既有过错,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更造成了李某伤残七级的严重后果。问题:你认为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为什么?4、日,某市消费者匡某从北京购得白灯芯绒西服一件,价值228元。穿了一个星期后,匡某于同年9月15日送至干洗店干洗,干洗店收取干洗费5元。几天后,匡某取衣时,发现该衣服多处染上黄色,衣扣掉了,绒也倒了,还有几处破损。匡某当即提出赔偿228元的要求。干洗店承认自己对该衣服的损坏负有责任,也同意赔偿,但只能按取衣凭条上的“说明“进行,赔偿洗衣费的10倍50元。匡某不同意,辩称:我两百多元买来的衣服,穿了一个星期,被损坏,只赔50元,太亏了。干洗店店主辩称:你没看这“说明”吗?这是事先定的,不行也没办法。无奈,匡某只得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处理。问题:经营者出具的取衣凭条上的“说明“是否有效?为什么?5、日,某市机械厂工人黄某从该市朝阳家用电器商店购买了“红鹦鹉”牌29寸彩色电视机,价款3888元。同年10月9日,黄某同家人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爆炸,电视机的一块残骸正好击中黄某儿子的头部,流血不止,被送往附近医院急救,与此同时,与电视机相邻的音响设备也被震坏。第二天,黄某即找到朝阳家用电器商店,通知其电视机发生爆炸事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该电器商店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电器商店称这是质量问题,应由厂商负责,并随即打电话给生产厂家,要求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前来调查事故原因。“红鹦鹉”电视机厂派来的人员经过分析,认为电视机发生爆炸是由于电压不稳造成的,不属于电视机本身的质量问题,因此,黄某应自负其责,生产厂家不能赔偿其损失。黄某认为这一分析结论是不可信的,因为他家的电视机与邻居家的电视机使用的是相同的电源,如果事故原因是电压不稳,为什么邻居家的电视机没有发生爆炸呢?因此,他正式向厂家提出索赔要求。由于厂家拒绝索赔,黄某向所在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市家电检测中心对电视机的爆炸原因进行鉴定分析。检测中心得出如下结论:送检的电视机爆炸,是由于彩色显像管不合格造成的。这种显像管连续工作5小时或由于电压稍有不稳,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检测中心还对该厂生产的同类产品进行了比较检测,发现被检测的5台电视机中的4台连续工作4小时40分钟左右,就出现放热现象;电压在210伏至240伏之间波动时,电视机的显像管就发生二级裂度。问题:电视机生产厂家是否应该赔偿黄某的损失?如果应该赔偿,具体应赔偿哪些损失?&&&&&&&& 第9章金融法律制度1、张某系某市下岗职工,2000年7月向工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摆起了蔬菜摊点,两年下来小有积蓄。王某系张某表弟,与张某住同一城市,在某机关工作。2000年11月王某所在机关集资建房,凡申请住房职工需交纳7万元集资款。王某为筹集款项便找到其在本市农业银行工作的同学李某,提出借用银行的公款要求,遭到李某的拒绝。为了不驳同学的情面,李某建议王某找其表哥张某借钱。这时王某提出查询张某的存款要求,李某略加考虑后,同意将张某的存款情况抄下来交给王某。王某了解张某的存款情况后找张某去借钱,由于出口不慎把张某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说了出来。张某听后非常气愤,在事后咨询了解了有关人员后,以银行做被告起诉到县法院,请求银行赔偿其诉讼期间的损失,并赔礼道歉,同时反映给其主管机关作出处罚。问题:(1)该银行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银行是否应赔偿张某诉讼期间的损失?2、张X在某银行存有60万元人民币,因购买商品,日,张X要求该银行将此款项一次性全部转划到收款方账户,但该银行认为这影响年终经营目标的实现,故拒绝马上全部划拨。问题:(1)该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该银行的做法不正确,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3、日,甲公司与乙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乙厂向甲公司供应真空吸尘器100台,货款11万元,交货期为同年9月30日。日,甲公司向乙厂签发并经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1万元,到期日为12月20日。10月10日乙厂以该商业承兑汇票向上海市某县丙信用社申请贴现,丙信用社经审核同意接收贴现申请和该票据的背书转让,扣除贴现利息1000元,丙信用社向乙厂实付金额109000元。12月30日,丙信用社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甲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被拒绝。丙信用社遂以甲公司乙厂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票款11万元,乙厂付连带责任。甲公司辩称:该汇票确是本公司签发并承兑,但乙厂未履行合同,故本公司拒绝付款。乙厂则称,本厂并非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问题:(1)甲公司的答辩是否有理?为什么?(2)乙厂的说法是否有理?为什么?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公开审理了我国首例股民状告券商侵权一案。在该案中,原告朱胜利于日在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开立账户,并于9月12日以每股18.12元的价格填单,欲购入1600股四川长虹股票,但在交易中被告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拒绝接受报单,理由是朱胜利的资金账户已被四通财务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四通营业部”)指定交易。四通营业部的主体资格已于1998年7月被撤销,其原有的全部人、财、物以及所有的客户与业务全部归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航天桥营业部。朱胜利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航天营业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1688元和精神损失费2000元。朱胜利提出7万余元经济损失赔偿的依据是:四川长虹股票自日至今,其最高价格曾经达到每股66.18元。而朱胜利在购买这支股票的当天,四川长虹每股最低价位仅为17.14元。朱胜利认为,并非是自己报单不当、出价太高导致交易失败,而完全是原四通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交易营业部(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航天营业部)擅自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这一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不但如&&&&&&&& 此,券商的这一行为还侵犯了本人的姓名权和自由选择券商交易的权利,故朱胜利要求根据《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其挽回应有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曾于日在委托在四通营业部购买股票时造成透支。于是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更大损失,四通营业部于日单方为朱胜利办理了指定交易。并于日撤销该指定交易。虽然被告承认了“指定交易的办理及撤销均未告知朱胜利本人”这一事实,但否认这一行为给朱胜利本人带来了经济损失。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应如何处理本案?5、危某系福建省光泽县第一中学学生,日,危某父亲在为危某交缴注册学费的同时,交付了从日起至日止的年度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费38元。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即出具了一张“保险收费凭据”,同时发给《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一份。日,危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农用车发生碰撞重伤,经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30万余元。危某父亲根据《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说明的“每个学生一年只要交纳38元的保险费,每年可得到6.6万元保险保障”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6.6万元赔款。而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理由是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光泽第一中学参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6万元。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6.6万元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保险公司收取了38元的保险费,并出具了收费凭据,同时发给《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给危某父亲,信中说明“每个学生一年只要交纳38元(幼儿园儿童年缴48元)的保险费,则每年可得到6.6万元保险保障,本保险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故《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是双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而《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作了6点告知,这6点除外责任中并没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免责内容。而保险公司与学校签订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并未经被保险人法定代理人的认可,更未经合同的当事人签字签字或者盖章,不具备合同的形式要件,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且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人应是被保险人法定代理人,而不是学校。所以保险公司应向危某承担6.6万元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6.6万元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光泽第一中学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合同,应按该保险合同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光泽第一中学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光泽第一中学也声明对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而该合同中注明了学生平安保险条款,其中第四条(除外责任)的第五项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危某作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致残符合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而《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只是宣传用品,不具有保险合同的效力,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你赞成哪一种意见?为什么?第12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1985年初,甲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A,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A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寒假,A在甲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处&&&&&&&& 理试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甲大学就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于日获得专利权。而A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于1990年10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为非职务发明。问题:(1)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分别属于谁?(2)A完成的“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如何判断?2、A公司与B公司联合生产经营生产新型建筑外墙漆项目,两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的约定:A、B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两公司于1992年1月投入生产,并于1992年5月申请注册“大力”牌,作为其产品外墙漆的注册商标。王某在1992年7月~11期间,擅自委托C公司与D公司制作了200个印有“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油漆桶。王某将其卖出,共获利4000元。E厂与F厂联合,以20元一个的价格从市场上收购印有“大力”片注册商标的油漆桶,回厂后,在桶内装入劣质油漆并进行销售,共获利20万元。A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人制作、销售假冒“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油漆后,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进行查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市场上除有上述假冒油漆销售外,还有G厂制作的印有“大力”片注册商标的油漆,但G厂与A公司于1993年签订了“大力”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问题:(1)“大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谁享有和使用?(2)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3)C公司、D公司、E厂与F厂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4)G厂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是否合法?(5)对王某、C公司、D公司、E厂与F厂的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几年?有效期满、商标所有人应当如何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3、1991年,某报记者A某以个人名义写出《末代皇帝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刊登在《中国XX报》第4版上。某新闻社港台部B某到该报联系工作时,报社接待人员向他推荐了该文,并希望该新闻社向海外报刊发稿,以扩大《中国XX报》在海外的影响;同时要求发稿时署名《中国XX报》供稿或者署名《中国XX报》记者A某。B某对此表示异议。日,香港《XX报》上刊登了略加缩减并增加了两个小标题的《末代皇帝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该文署被告B某的笔名“XX”。为此,A某认为B某剽窃了自己的作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如果你是法院,是否支持A某的主张?为什么?4、A系甲研究所技术人员。甲研究所于1991年研究出“光稳定剂GW-450”并获得市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三等奖。该所对该项技术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被告A曾参与该项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1992年8月,A利用在所里值班的机会,从该所资料柜中将“光稳定剂GW-450”的全部技术资料盗走并予以复印。1992年10月,A得知甲研究所与乙村商谈转让“光稳定剂GW-450”技术之事未成,便私自以甲研究所名义与乙村签订了该项技术的转让合同。合同签订的当天,A依据合同向乙村提供了“光稳定剂GW-450”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乙村向A支付第一笔技术转让费4万元。在A的指导下,乙村于1993年6月生产出了“光稳定剂GW-450”产品。1993年7月乙村又支付A劳务费2.5万元。&&&&&&&& 原告甲认为A侵犯其“光稳定剂GW-450”技术秘密权,诉至法院,要求A返还技术资料,赔偿其经济损失。问题:什么是商业秘密?A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的商业秘密权?为什么?第14章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1、2004年1月,海龙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商定双方共同开发笔记本电脑,合同中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申请合同争议仲裁机构仲裁。”2004年9月,发生争议,太平洋即向其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海龙公司拒绝答辩。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海龙公司所以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太平洋公司后来未提出仲裁,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海龙公司送达了副本,公司亦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管辖。问题:(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争议后签订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太平洋公司向法院起诉正确吗?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3)海龙公司上诉理由是否合理?2、梁平是个体茶商,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黄荣生。梁平、黄荣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梁平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月底前还清,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梁平、黄荣生及董声华均在合同上签了字。梁平因经营严重亏损,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董声华的钱。现董声华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问题:(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平或黄荣生列为被告?为什么?(2)本案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为什么?3、王京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1995年,王京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王京与超凡职业学校的领导达成协议,由超凡职业学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王京给超凡职业学校一笔“登记费”。王京和超凡职业学校均依约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王京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张保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总价款10万元。饭店装潢好后,王京并未按协议付款,经张保几次催要,王京均找借口推托。张保之妻赵霞因与王京之妻李兰有宿怨,极力劝张保上法院起诉。张保说王京与他多年同学,关系一直不错,王京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再等一段时间再说。半年后,王京仍未还款。问题:(1)如果赵霞一气之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京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张保最终明白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起诉,但因受其妻的怂恿,起诉时以王京之妻李兰为被告,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应当受理?(3)如果人民法院要求张保预交诉讼费时,张保认为对方肯定会败诉,显然应当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于是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4)如果张保起诉时以超凡职业学校为被告,但在起诉书中指明王京与学校的关系,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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