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我解释一下北京纳税起征点中的起征点与免征额,...

*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3500到底是起征点还是免征额?请不要偷换概念!
首先请查看几篇报道,作为证据对比:
新浪网日报道撰文:《新个人所得税法明日实施&免征额均超3500元》,文中对起征点和免征额专门做了解释澄清,原文如下:
“……■新政详解
  3500不是“起征点”免征额均超3500元
  重点查非劳动所得
  3500不是“起征点”
  “减除费用标准”也称“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需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入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需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所以,“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3500元/月”应称作“减除费用标准”,而不是“起征点”。
…………”
光明日报日报道撰文《部分地方未提高个税起征点律师呼吁退款》,文中直接表述为: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开始施行,。但据报道,在上海、福建厦门、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而上海更是出现了2000元起征点和3500元起征点的双重标准。面对质疑,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称,由于软件没有升级更新,只能先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按照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释,9月份领取的工资均应该按照3500元的起征点进行征收。就此,记者今天进行了采访。
…………”。
综上,个人认为,本次”个税推行”截止目前已经存在概念不清,混淆争议的情况,最起码,新闻机构已经引起了误解和混淆。因此有必要提出我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疑问,即:本次3500的征收点到底是起征点还是免征额?
首先请看一下我国历年个税起征点调整概况: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
&#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决定于日起施行。
&#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请注意上述三次调整的表述,分别为:“起征点---费用减除标准---起征点”,由此可以推断历年对此两个概念实际上也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基本上混同为一个基本意思即“起征点”,无论是800,1600还是2000都是理解为当前所实施的起征点的税收征收方式,即如果起征点是2000.,某人工资为2500,则扣除2000后,对余额500进行超额累进税的速算扣除法计算纳税金。
由此,根据以往历史对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可以很理性的推断出,本次3500元的税收征收概念应当和原先的起征点概念在一个水平上,也即这两者的理解应当是一致的,也应当理解为个税起征点,否则必然造成民众对此理解的混淆,当然国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自身对此的理解目前也肯定存在误解,这也就难免普通大众则更容易混淆和困惑了。
2006年,全国研究生政治课考试题中就考到过这道题:2006年国家将税收起征点调整至多少?答案是2000。所以无论从政策原则一致性还是从人们对此的主管理解来说,本次的3500元的概念都应当是“个税起征点”的理解,而不是所谓“免征额”(据国税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在8月初的解释说:此3500元是扣除社保等相关保险后的额度,实际起征点要明显高于此标准。经过本人初步计算,按照国税局相关人员的说法,实际起征点大致在4100元-4500元之间),按照他的解释,势必会造成公众对此理解的混淆,而事实上此种混淆已经形成,只是我觉得为何时至今日,还没人出来澄清这个概念,当然不排除故意混淆后进行偷换,然后使3500元的标准沉淀后,使之成为既定事实的可能性。主要背景原因可能还是迫于网上和社会公众对3500元调整标准的不满意的压力(经网络调查,85%以上的人们认为本次调增幅度偏小,应当提升至5000),而相关人员又急于给出了一个似乎可以暂缓“民愤”,但最终导致今时今日混淆的境地。
因此,鉴于目前的状况,建议国家权威部门出来给一个统一说法,将概念明确定义清楚,由此厘清人们对此概念的理解,这样在推行此种标准的时候也不至于产生诸多理解差异,以及法律推行的困境。“舆论猛于虎”,由此应当被真正的重视。
瞒天过海、偷天换日,总归不是最终解决矛盾的方式,国家毕竟需要公信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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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免征额和起征点这么区分?_百度知道
免征额和起征点这么区分?
提问者采纳
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它们的区别在于,当纳税人收入超过起征点时。两者相比,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都不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其一。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其二,则不征税。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对纳税人来说,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征税,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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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是不达点不征税,达到点全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对一定的销售额免征.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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