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po定价机制制度

无法找到资源说明: HTTP 404。您正在查找的资源(或者它的一个依赖项)可能已被移除,或其名称已更改,或暂时不可用。我国证券市场改革过程中,最关键的发行定价机制改革是怎样一个过程?
我国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是最能够体现我国证券市场巨变的一个改革过程。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正处在一个关键的时期,《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出台后,历经4轮改革,主要是围绕在新股发行定价(询价)机制做的改变。 而大家所关心的新股发行审批制度却没有进入改革的视野,这是为什么呢? 以美国为例的成熟资本市场,参与询价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有着较强的风险定价能力; 2008年前赴美国上市的57家内地企业:IPO市盈率高者超过600倍,低者不足10倍,
有的公司发行市盈率甚至只有2-3倍。 由于市场对不同的企业、好公司坏公司带来的不同风险能较为准确的定价,所以上市审核不必承担较大的压力,采取注册制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企业造假可以采取集体诉讼获得补偿;法制环境远远更成熟,暂不细表)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目前市场资源相对偏少(此处是一个鸡生蛋的关系),为保障有限的资源优先供应较好的企业,就有必要对企业发行上市做一个实质性的审核;实质性审核来带上市资源的阶段性、暂时性稀缺,由于制度带来的供需不平衡又更加导致了一、二级市场的市盈率偏高的问题。如果不管是什么样的公司,随便一发就是20、30倍的市盈率,那么就无法通过价格机制区分公司的好坏,资本市场就成了一个圈钱场,各路企业都削减了脑袋往里面挤,上市了就是胜利,哪怕身后洪水滔天。这样的环境是不可忽视的当前现状,法制不健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妄谈一步到位的注册制是幼稚的。以上是背景 。2005年之前,我国发行新股采取定价制度,发行时行政指定20倍、30倍的市盈率。 因为具有相对较高的定价,许多质地一般的公司蜂拥过来上市,把上市当做企业家的终点站。真正优质的好公司因为无法在价格上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因而上市意愿不高,产生了逆向选择、逆向淘汰。 这样的背景下就有了04年的第一次询价制度改革【05年之前的发行制度虽然也不停的在改革,但始终未突破行政手段对新股发行市盈率的限制。询价制的建立从该办法颁布开始。】日,证监会下发《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次建立的询价制度:先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再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然后向询价对象配售,最后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上网发行。】最初,贵州黔源电力作为试行询价的第一家公司,市盈率19.1倍;最后,浙江三花股份作为最后试行的发行公司,市盈率19.97倍;仍然没有突破20倍的行政定价。2005年6月-2006年6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暂停新股发行。2006年9月,首次推出《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建立网下询价与网上申购相结合的方式。
日询价制度把股权分为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网下发行部分由 特定机构投资者 参与询价、定价; [1]网上发行部分大家都可以按既定价格区间参与认购; [2]规定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与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同时进行。由于未隔离网上发行市场与网下发行市场,网上发行采取比例认购,如果有资金优势就能更多的获配股票,于是中信、国信等大公司依靠强大资金实力网上抢股,天量资金冻结锁定。 最多的时候深圳一天要冻结认购资金超过*****亿元。(忘记了,谁补充一下)申购环节:由于只规定了未参与初步询价不得配售[3],那么参与了询价就都可以申购获得配售了吗?中国人民将钻空子精神发挥到极致,出现了大量报了价却不按报价申购的情况:
报价9元,定价10元,我也买。
报价10元,定价9元,想了想,还是不买算了。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4]这样可使中小企业的发行过程缩短4个工作日并减少发行成本,从而提高了证券发行效率。[引自答记者问]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4]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时至今日,虽然最新的《办法》没有提累计投标询价,但是上交所发行新股依然有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另,2006年的《办法》中未提到市值配售。2009改革: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日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5][6]1.
网上网下发行分开;不能同时参与;
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2.
网上申购上限为网上总量的千分之一; 3. 报价与申购应有逻辑一致性: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4.
在网下采取比例配售方式。 5. 去除了新股发行市盈率的“窗口指导”:也出现了新股“三高”现象,新股不败的神话破灭。此次改革后,等比例配售的模式弊端开始显现,机构投资者如果认真报价,需要投入时间、精力、研究力量,即使报价准确,由于比例配售搭便车者众多,准确报价得不到有效激励; 准确、认真的报价不能获得有效回报,影响认真报价积极性,造成大量人情价出现。 2010年改革是在2009年改革政策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
日目前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7]本次改革的主要思路:[8]1. 加大定价者责任2. 适当扩大询价对象范围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网下:1. 限制最低申购数量(如100万股),网下定价采取摇号方式配售。 [9](上海主板上市的公司如果采取累计投标询价模式,依然是用等比例配售。[10])
这样一来,如果机构不认真报价,加上最低申购数量较大,万一摇到号中签就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经济激励让券商有动力认真报价,取得较好的效果 2. 网下定价要求最少20家报价商:发行难度增加,出现3家因询价机构不足20家中止发行的新股。 比例配售存在许多弊端,举例来说:某中小板公司网下发行1000万股,在目前的配售体制下,通常有100家左右的机构可以获配,而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也就是说每家只能获配10万股,再假设发行价为10元,那么每家机构的获配金额也就是持股成本仅为100万元。100万元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但是对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说还只能算是微乎其微的。这次《指导意见》要求承销商设置每笔配售的配售数量,比如每笔配售配售200万股,这样最多只能有5家机构获配,每家机构的获配金额至少是2000万元,2000万元的持股成本比之前的100万元有了大幅提高。增强了利益约束,促进机构在参与报价时更加慎重。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如果申报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上的机构超过5家,须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获配的机构。[11]本次改革适当扩大询价对象范围,但是暂时没有包括个人投资者。[12]首次采用网上市值配售:(市值配售的首次采用是在日,证监会颁布《关于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于未达预期提振二级市场的效果,且技术难度大,一度暂停。)此时由于合并计算市值,给两个交易所的具体执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麻烦,全套系统至今没有联通,合并计算市值技术难度大。注意看下面这个3个月锁定期,下一次就改没有了。[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本轮改革按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定价呈现市场化,出现中止发行案例,新股不败神话破灭),由于当年股市大跌的原因,后续又再次进行了修改。年,十年磨一剑,终于推出创业板。===========广告时间==========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市盈率高于主板是大概率事件,这两个板块的市盈率高已是绝大多数人所公认的,投资者已习惯于给在这两板上巿的企业较高的估值,这如同社会大众给予清华北大学生较高的期待一样。尽管杭州师院毕业的马云、深大毕业的马化腾干出了卓越的公司,但这毕竟是小概率事件。中小板、创业板有较高的市盈率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代表中国经济发展方向的成长性企业,为什么一定要在创业板上市?这更多的是一个聚集效应,优秀的企业要跟优秀的企业在一起,要跟自己一样具有创新基因和企业家精神的人、企业在一起,看一个企业怎样,就是看他的对手和朋友是怎样。作为一个创新型成长型的好企业,应当与代表中国未来的新经济的好公司在一起,而不是站在国企堆里去陪大象跳舞。===========接着继续===========2012年改革: 日此次改革的背景包括:指数持续下跌、出现新股发行失败案例。12年改革在询价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方式。4月28日,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25%时,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市场解读为25%规则的红线,刻意回避25%上限,又产生了行政管制的效果。(倒行逆施到04年,再次回到价格管制时代) 首次将网下询价范围扩大到了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14](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禁止打新产品参与。[15]为避免再次发行失败,于是修改了发行失败与中止发行的情形,如果出现网下申购不足的情况,不直接中止发行,而是可以推荐其他(非原有效报价对象)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16]首日网下发行的部分可流通:原锁定期条款删除。[17]由于存在炒新现象,新股首日价格通常涨的较多,券商可以在首日获利出逃,即使报价较高仍可以获利平仓,认真报价积极性下降。另外,由于操作异常繁杂,此次取消了市值配售。2013年改革:本轮改革重点:(明确了改革的发展方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市场化;市场化方向的关键就在于市场化的价格) 1. 取消行政限价手段,加强自主定价、协商定价,强调充分披露 2. 加强券商自主配售(解决投行、发行人之间的信息沟通问题,可根据锁定期进行配售,然而截止最近13年底14年初这一波新股,网下发行部分没有自愿承诺锁定的例子) 3. 取消市盈率管制(超过25%的需要说明理由进行风险提示,提前三周进行公告,增加发行时间成本与风险) 4. 在发行环节上减少报备证监会一环节(意在减少定价的行政管制,但之后仍出现窗口指导)5. 申报即预披露(利用强大社会监督力量,券商报材料不敢粗制滥造;截止4月1日没有收新的材料,所以还未看到效果)6. 发行批文的有效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考验券商选择发行时机的能力) 7. 允许存量发行,解决IPO大量超募的问题(超募还是不超募,其背后的关键就在于是将利益留给二级市场投资者还是留给上市公司。本次不允许超募推出存量发行,意图改变供需状况降低发行价格,可实际结果仍然未达到预期效果,也造成了以奥赛康为例的老股东大量套现的新问题,证明了募集资金与项目挂钩的不尽合理)8. 市值配售,但两市不合并计算。9. 优先公募、社保;调整网下配售初始比例、增加回拨比例;[18]o至少40%优先公募基金与社保基金。o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股本4亿股以下,网下≥60%;4亿股以上,网下≥70%)o调整回拨机制,加大回拨比例(认购倍数50-100,回拨20%;认购倍数100以上,回拨40%)关于超募问题:09年之前是非市场化定价,可以控制发行价格,不存在超募现象。09-12年,发行价格市场化,实际募资与计划不等,出现超募是正常现象。13年改革以解决超募为目标,推出老股转让制度,结果出现了奥赛康大比例老股转让套现问题。之后慌忙限制老股转让,推出《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出现了发行价不是询价询出来,而且通过公司精确计算出来的情况。传说中的解方程,新股价格根据一系列限定条件直接得出,再后来拼命压发行价,又回到09年之前行政抑价的情况,出现了众信旅游连续十个涨停板的爆炒情况。参见:事情的关键在于闲不住的手干涉募集资金投向。事实上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不同情况,应该放弃严控投资项目投资额度的旧计划经济思维,放开对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审查,而且关注其是否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披露是否合规。因此接下来的微调对募集资金与募集项目强制挂钩做了些许松动。[19]【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强化募集资金合理性的信息披露。新股发行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强制挂钩,但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从严审核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日微调:1. IPO稽查中发现许多个人投资者事实上不具备定价能力,因此微调描述,要求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规定网下投资者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20]2. 网下以机构为单位一档报价,防止拖拉机报价策略[21](原报价模式,假如1个机构10个产品,每个产品3档报价,总共可以报30个价格)3. 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大,回拨比例加大,新股发行利益向中小投资者倾斜[2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也就是说,网上发行部分占全部的90%。4. 鼓励设立锁定期,锁定期与回拨挂钩、与老股转让挂钩回拨条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也就是说,价格定高了,散户不要,你们就自己兜着。价格定低了,散户来抢,你们就都吐出来……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限售12个月及以上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数量。5.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常态化抽查机制,明镜高悬。莫伸手,伸手必被捉。3月21日同步推出了老股转让的政策调整与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调整的征求意见稿。关于321最新政策修改可以参考我的另一个回答:和定价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行定价篇★公募、社保、保险、企业年金都享受网下配售优先待遇。★非个人投资者以机构为单位报价(首轮发行中出现机构的不同产品阶梯报价情况,以机构为单位报价,要么全中,要么都不中,不准乱来)★ 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限售12个月及以上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数量。(寻找接盘侠,代替大股东锁定一年,但接盘侠不得与相关利益方有相关利益安排,价太高没人接,价太低老股转不出怎么办?发行失败吗?第一批42家发行还没有出现自愿限售的情况)★网上申购超150倍,90%以上在网上发行。(1.回拨条款应扣除锁定12月以上部分。2.报高了当接盘侠,报低了你懂的,促进准确定价)★发行4亿股以下有效报价不少于10家,4亿股以上不少于20家。(取消上限要求,有效报价范围可能扩大,以防找不到12个月以上的接盘侠)★首发募集资金除项目投资外,可用于公司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学习容易,劳动不易,且看且感激。伸出你的小手手,顺手点个(感谢/赞同/赞)吧===========以下为附注部分=============[1] 2006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没有协商确定发行价格)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2]2006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3]2006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一)未参与初步询价;[4]2006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5]2009年证监会答记者问日我会启动了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继续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紧紧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方式两个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改革的方向是通过完善制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推动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使新股价格更能反映市场选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慎重自律,促进长期理性投资。在具体实施上,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其中第一阶段主要推出四项具体措施: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设定最低申购的底限;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 [6]2009年证监会答记者问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其他改革措施,在统筹兼顾市场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的基础上,择机推出。[7]2010年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从目前情况来看,新股发行进展有序,各项改革要求逐步落实,达到了第一阶段(09年改革)改革目标。主要表现是: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对最终的定价结果我会没有实施行政指导;冻结资金量显著减少,机构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大大缓解;[8]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措施的基本思路:1、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2、适当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3、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督促券商、机构的询价定价不断审慎自律,强化社会公众的价值投资理念。4、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督促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回拨从06年37号令就有,暂时没有确定回拨比例)[9]记者:《指导意见》提出了网下可摇号配售,这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网下配售主要由报价和配售两个环节构成。第一阶段改革提出了最低申购量要求,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询价时需同时申报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基本杜绝了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的情况,由此解决了报价环节的问题。但是在配售环节,目前网下配售采用的是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所有有效报价机构均可获配股份,由于认购踊跃,单个机构获配股份数量较少。以中小板公司发行为例,单一机构通常只能获配几万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万股。因获配股份数量太少,询价对象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并审慎报价的动力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报价随意的情况,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为此,《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10] 2010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11] 2010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暂时没有包括个人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12] 2010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3] 2012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说明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14] 2012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主承销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明确的推荐原则和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自主推荐的询价对象包括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和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15] 2012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16] 2012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网下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中签率为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4倍以上的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17] 2012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18] 2013年版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不足4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19] 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 日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强化募集资金合理性的信息披露。新股发行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强制挂钩,但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从严审核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0] 日【第98号令】《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21] 日【第98号令】《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22] 日【第98号令】《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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