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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_处罚_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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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事项编码:
JS130000RS-CF-0001
实施主体: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部门:
宿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法定期限:
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
宿迁市洪泽湖路114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一)尚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低幅度)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00元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中幅度)罚款;(三)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较高幅度)罚款;(四)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高幅度)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日)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用人单位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参加社会保险凭证等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告知书,用人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重大行政处罚有权要求听证。劳动保障重大行政处罚一般是指两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义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权利:(1)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起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3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将复议规定为必经程序,即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依法提出诉讼。在复议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信息提示 - 生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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