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买什么保险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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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
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l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l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转制科研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发生拖欠。
  (四)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制科研机构,继续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科 学 技 术 部    &&&&
财   政   部    &&&&
二○○○年一月十二日琼人社发〔2016〕107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65号),为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登记
(一)参保人员范围
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其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成立的单位及已在本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其他单位及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
驻琼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二)清理人员编制
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在申请办理工作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前,应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人员编制进行清理规范,列出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编制内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对人员名单加盖公章确认。其中,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名单须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各参保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审核确认编制内人员名单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将编制外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三)申请参保登记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编制内人员名单确认后,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规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参保缴费申报说明》(附件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3)和公示材料原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其中,参保的编制内人员数量超出单位编制总数的,单位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及详细情况说明,包括超编安置(如军转安置政策等)或因核减编制导致原有在编人员超编的政策文件、人员在编证明材料(录用审批表、调动(任)审批表或行政介绍信等,提供复印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 二、关于保费征缴
&&& (一)征缴方式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方式进行征缴。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金融机构为当地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金融机构为海口农商行。
&& &(二)缴费基数核定
&&& 今年6月开始,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业务。参保单位可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三)保费缴纳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基数核定的当月将保费存入指定的代扣代缴账户,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职业年金同时缴纳。
2016年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申报2014年10月至缴费当月保险费的,按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收取利息,免收滞纳金。2017年1月1日后申请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免收利息。
&&& 三、其他事宜
&&& (一)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当地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海口农商行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按照国家及我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尽快与各市县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建立直联系统,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准确代扣代缴和养老保险待遇通过社保卡按时足额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具体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将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申报相关表格和资料电子版已上传至省社保局门户网站“服务大厅”栏目下的“养老保险下载”,请各参保单位自行下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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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开发维护: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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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 0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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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L1995]6号)第3条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一定规则,记录每一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储备的专门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后,计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用于记录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账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编号、工作单位变更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情况、视同缴费年限、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年限、建户人、建户时间等。  (2)个人账户记载情况。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  2.个人账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3.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办?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日后才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从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l%记账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年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4.复员、转业军人的个人账户怎样建立?  (1)从企业参军带工资服役的战士,以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企业和个人按现行比例共同缴纳,建立个人账户。复员回原单位上班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服役期间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复员后安置到其他单位上班的,服役期间的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可随之转移。复员后安置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在部队提干的,原单位与个人不再缴纳养老费,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一次性支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结。  (2)从学校或社会上参军入伍的战士,服役期满回原籍安置到企业上班的,从上班之月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役期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计算:1996年1月前参军的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后参军的从参军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3)部队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业工作的,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前参军的,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后参军的从参军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标准按高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平均水平的l0%计入。如在当战士期间已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可合并计入。  5.职工流动时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进一步明确职工流动按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础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①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记人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②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其金额为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年2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3)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中断工作和缴费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5条、第29条规定,职工中断工作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由于各种原因在一段时间暂时停止工作之后又重新工作的。对于这种类型,职工在中断工作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二种类型是职工退休,这时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其中余额部分仍继续计息),但支付情况按月发生,直至其死亡。  第三种类型是职工永久性停止工作,即职工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这时,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7.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人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账: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8.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养老金的个人账户怎么办?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账户档案。  9.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怎么办?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10.个人账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支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  (1)职工离退休时;  (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职工所在单位应首先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和《职工增减变化情况表》等资料,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有关报表后,按规定支付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根据支付情况对个人账户进行相应调整。  11.退休后个人账户可否一次性领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参保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等部分。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单》,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2.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继承?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按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人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13.职工被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辞退、除名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时再接续缴纳。职工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连续计息。职工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拘役或被企业开除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继续计息。再就业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4.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个人账户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规定,从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移交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1998年以前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从行业按国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起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并入个人账户的时间,原则上按地方规定执行。&河南省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_河南_优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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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9〕5号 |
21:11:47 | 阅读: ]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3、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当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关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延续缴费问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四、关于已参保企业和职工欠费处理问题
  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同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六、审核事项和工作要求
  1、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须提供本人档案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须同时提供历年工资发放表。
  2、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3、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认真审核。弄虚作假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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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ww w.5 Y 文章 来源莲山课件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随着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了多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探索,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引入个人账户机制,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1997年7月,国务院在当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勾划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轮廓,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至2002年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11128万城镇职工和3608万离退休人员,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社会化发放的目标基本实现,社会化发放率为99.4%,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并已经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新机制。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在制度的统一上有了长足的进展,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基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主要覆盖国有企业,而目前国企的就业人数正在逐步减少,非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却增加很快。无论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免除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考虑,还是从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年龄较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乃至国家的养老负担考虑,都必须要求尽快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参加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尽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广覆盖”目标。
2、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增加抵御风险能力。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范围主要是以县级为主,层次过低,社会保险制度固有的社会共济性受到制约,分散风险的功能也大大减弱。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取消县级统筹以至地市统筹和行业统筹,最后过渡到省级统筹。但提高统筹层次所涉及的利益格局和权益关系复杂,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制定积极慎重的政策措施。近期内,尤其要重点解决在省级统筹范围内,如何尽快统一缴费率、统一养老金待遇,以及如何通过补充保险的形式,缓解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和收入水平差异所引发的地区乃至行业之间养老金待遇扭曲的问题,进而在事实上而不只是在形式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3、有效解决合理费率基础上的养老基金征缴手段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缴费,是至今尚未解决的难点问题之一。一部分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现象严重;一些“三资”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拒交养老金的事情时有发生,仅靠行政手段征集基金,其效能日渐低下。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基金调剂的客观要求以及适应统筹层次提高的需要,应当在合理确定并尽可能统一的费率基础上,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社保费征缴单位以合法的强制手段,来提高基金的征缴率,保证基金来源的稳定可靠。
4、科学合理限定“转制成本”的必要范围和支付补偿办法。在新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派生“转制成本”或“隐性债务”。如果不是由政府而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负担这种历史欠帐,就有可能造成各地养老保险制度从费率界定、基金征缴到营运监管的规则不一,机理不全,约束软化。目前一些地区用养老保险基金来承担各种支付养老金以外的社会职能,正是这种情形的反映。因此,除必须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外,还必须严格界定“转制成本”和养老基金的支出范围,并寻求有效的历史债务补偿办法,确保制度安全。
5、积极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了健全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在国家政策下,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改善老年人的退休生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积极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保险,如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保险、个人储蓄保险及商业保险等形式,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既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又为国家减轻负担,保证制度安全创造有利条件。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与根源
产生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养老保险基金供给方面的原因,又有养老金需求方面的原因;既有制度设计层面的原因,又有具体操作层面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特殊原因。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
1、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目标与制度运行机制之间的不适应。“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其设计初衷是通过个人账户基金以及社会统筹基金的积累(或部分积累),预防老年化高峰到来时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危机。但由于历史债务未曾补偿,新收缴的养老基金绝大部分要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积累的基金大约为数十亿元至100亿元左右,而历史上留下的基金缺口大约在2万亿-3万亿元左右,按照目前的积累规模,大约需要近二三百年时间。世界银行在极为严格的制度前提下所作的乐观估计也需要100年左右。因此不难想象,由制度设计目标与制度运行机制的不适应所派生的预筹积累和现收现付两种运行机制并存,长此以往,势必造成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诸多矛盾与问题。
2、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前提与现实经济条件之间的矛盾。这种部分预筹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率在较长时期内必须高于其实际支付需要,方能使制度向设计的目标迈进;需要具备较高的资金归集、投资营运、金融管理能力的基金机构,以实现养老基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需要完备健全的资本市场和稳定有序的宏观经济秩序,使日益积累起来的基金得以安全顺利地进入回报率较高的产业部门;还需要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但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国企职工年龄老化,养老和医疗负担以及失业、再就业负担加重,同时作为资本稀缺的发展中国家需要降低劳动成本以吸引外资。加之金融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资本市场处于初创阶段,宏观经济变数相对较多,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能力也还比较薄弱,对长期积累式资本还缺乏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渠道和手段。从长期看,预筹积累模式给予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压力及要求是前所未有的。
3、分散风险的初衷与风险因素加大的现实矛盾。“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尤其是个人账户的设置,是为了分散老年社会来临时的养老风险。但现实中,社保机构为了保证支付而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形成“空帐”风险。况且,即使个人账户做到实帐积累,也只有其按照银行利率计息的增值率完全与职工工资增长率同步时,才能实现或达到制度本身所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数十年间两者能否吻合不得而知,这又无疑加大了制度运行的风险。在今后几十年的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剧烈变革时期,宏观经济风险始终是存在的。这些都是社会保障部门所应当努力规避的风险。
4、均衡负担的现实需求与“马太效应”机制的内在冲突。退休养老从企业或单位福利转变为社会保险,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要均衡单位乃至地区之间的养老负担。但目前积累起来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集中在一些人口构成相对年轻、经济相对发达、职工个人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相反而那些老工业基地、职工年龄构成相对老化的地区,养老基金的积累就不多,甚至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结果越是老工业基地、职工年龄老化、结构调整负担较重的地区,越是要提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以应付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压力,而越是新兴城市或产业、职工年轻、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地区,反倒可以维持一个较为适当的养老保险费筹资比例。尽管可以通过实行省级统筹来缓解这一矛盾,但由于个人账户所强化了的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地区利益格局,省级范围内统一费率、待遇和有效调剂资金等,仍然是十分艰难而又必须尽力解决和实现的。
5、制度统一原则与利益分化机制之间的矛盾。实行“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在省级统筹之后,个人账户也通常建在地市一级,由市级社保机构向投保者个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省级社保机构要调剂资金将极为困难。因为:第一,养老金有所结余的地市,其基金积累数额以个人账户的形式对象化在职工个人名下。第二,一个地区养老基金的盈余与亏欠,影响因素很多,除了与养老负担相关外,还涉及当地缴费基数的准确程度、缴费率的测定、覆盖范围的大小、征缴率的高低以及养老金替代水平等诸多因素,其间的任何随机行为都有可能改变养老保险基金的盈亏状况。第三,养老金余额调节办法,还会使地区因余额上缴、缺口地区等待下拨资金而产生消极因素,导致基金收缴率下降。积极化解这些矛盾,无疑是社会保障部门的艰巨任务。
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出路与对策
面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保证制度的长期运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应着重采取如下措施:
1、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劳动者都有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包括的范围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之外;还有大部分政府公务人员也没有真正进入养老保险范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待解决。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要研究制订出恰当的养老保险范围、项目、费率、水平等符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以及强制性的原则,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这样可以把扩大部分归集的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当前的养老基金缺口,从而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
2、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防范和化解养老保险制度的各种风险因素。作为长期运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面临的经常性风险主要有:基金来源状况及财务机制中的不确定因素,其中主要是企业能否按时足额缴费;目前运行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混帐”管理所造成的基本养老金收支状况模糊形态;离退休费用对个人账户基金的长期性透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承担的额外社会负担的增加,如提前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
为了防范和化解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主动应对,完善制度。主要有:赋予社会保险费征缴单位以严格、权威的征缴职责,强化征缴手段,提高养老基金的收缴率;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改进养老保险制度,按科学、合理原则测定养老保险费率;在保证长期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减少和避免长期透支个人账户;严格、科学制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退休年龄;迅速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
3、可采取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财政手段,增辟补充增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新渠道。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有两方面的理由,即在过去实行经济时期,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职工的工资收入中没有包括各种补偿劳动力需要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保费进入企业利润中全部上缴给了国家,国家又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变成了国有的固定资产,使社保费凝结在国有资产中。另一方面,随着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政府的投资要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减持国有股、中小型企业拍卖、国有土地转让等也为补充养老基金提供了现实条件。这样不仅补充了基金缺口,解决了养老金的供求矛盾,而且还体现了国家对举办养老保险事业应尽的政府责任。
按理论和国际经验,转制成本和养老保险的一些债务应由政府承担,才有利于制度的健康发展。通过财政手段主要包括:(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拨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2)、新的税收来源,可考虑开征面向社会高收入阶层的税种,为开征遗产税、利息税等,所得收入全部直接划入基金;(3)、发行长期(偿还期为10年以上)的有关社会保障特种国债;(4)、可以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筹集养老基金。
4、开辟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新渠道。在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甚至更具体的政策组合都比较清晰后,改革成败的关键无疑取决于改革的管理体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确保基金被有效地使用、保值、增值。根据国际经验,保险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为:公司股票60%,公司的债券17%,政府债券6%,短期贷款3%,抵押贷款11%,房地产3%。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可采取多种投资方式,甚至学习智利的经验,把基金交由多家非政府部门进行经营并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委托给符合营运条件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会、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营运。
5、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有利于分散保险责任,适应人口老年化快速(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政府鼓励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互助性补充保险、商业人寿保险以及家庭养老等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总之,我们要继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社会养老保险执法力度,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一个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就一定能建立起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ww w.5 Y 文章 来源莲山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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