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的问题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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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户缴纳社保的咨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背景:本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注册,注册地是平江区。问题: 1,个体工商户如何开设社保账户,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2,本人及雇工缴纳社保基数是多少,个人和单位各缴纳比例是多少?谢谢&&& 回复 欢迎您通过苏州人力资源保障网12333进行咨询。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一、报送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4.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二、办理程序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平江区现在属于姑苏区,办理地址:解放东路117号姑苏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润发苏福店向西300米)。三、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四、苏州市区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保比例:养老保险雇主交纳12%,雇工交纳8%;医疗保险雇主交纳9%,雇工交纳2%(+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失业保险雇主交纳1.5%,雇工交纳0.5%;生育保险雇主交纳1%,个人不交;工伤保险雇主交纳1%,个人不交;企业缴纳社保比例养老保险单位交纳20%,个人交纳8%;医疗保险单位交纳9%,个人交纳2%(+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失业保险单位交纳1.5%,个人交纳0.5%;生育保险单位交纳1%,个人不交;工伤保险单位交纳1%,个人不交。希望您继续关注苏州人力资源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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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长宁职介
主题:透视“闪辞”现象
您使用过“社保移动服务平台”AP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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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社保的问题,本人现在在合肥上班单位交了社保简称五险,现在家里面又给买了城乡居民保险,我想问下这2个将来能合并么,如果不能合并是否将其中一个取消掉
回复时间: 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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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1572
关于员工社保投诉问题的咨询
我公司有一已离职的员工,该员工情况如下:该员工原为我公司人事主管,负责的工作是人事方面的工作,但其自2001年入职以后一直都没有为其办理社保购买的手续,直到2006年3月先自行办理购买社保的手续及开始购买社保,2006年8月该员工被我公司解雇。但经我公司的查核,该员工01年入职我公司以来,一直都是由其上一个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直到2003年5月止,但停止购买社保之后,该人员随即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直到2005年6月止(这就解释了该人员为何入职后一直没有为其购买社保)。现该人员要求我公司从2003年6月起至2006年3月止为其补购社保(即其上一个单位停止购买社保的时间开始至在我公司开始购买社保的时间为止)。由于该人员为我公司的人事主管,一直以来的相关工作都是由其负责,所以公司一直都全权放手由其跟进全部员工的人事管理工作。现该人员提出的相关要求,我公司是否一定要满足,而且该人员要求补购社保的时段中,大部分时间都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如我公司一定要补购社保的话,那么该人员不是既购买社保又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于此问题,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才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
提问者:广东-广州劳动纠纷浏览1361次 1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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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19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0249**** (广东-广州)帮助网友:21称赞:0
问题应从两方面看:
1、你公司的缴纳社保责任问题。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而自2003年5月的社保应该补(或等其向社保部门投诉之日起倒推2年);
2、该员工欺骗保险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该员工应对自己的诈骗行为负责。你司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其诈骗行为,其应退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承担行政责任,若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欢迎访问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网http://www.shun148.net 13:08:16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黑龙江-绥化)帮助网友:50832称赞:54应该按照政策保留合理待遇。 12:16:0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和平区)帮助网友:6572称赞:0应该按照政策保留合理待遇。 14:06:4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277721称赞:579应按照政策保留合理待遇。 14:15:2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51066**** (广东-深圳)帮助网友:4238称赞:0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是法定义务,因此你公司应补缴其在职期间的保险,对于其中已由原用人单位交纳的部分可以协商由你单位补给原用人单位;
至于该员工已领取失业救济的费用,应当由社保机构予以追缴。 12:30:12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31157****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4589称赞:0找劳动部门解决吧, 13:45:0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河南-郑州)帮助网友:43363称赞:19找社保部门追索她已经领取的保险金。 14:06:5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广东-广州)帮助网友:175称赞:0虽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是法定义务,但是在你公司的本案中,个人认为该员工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问题。该员工身为人事主管,公司的社保问题由其负责,但故意隐瞒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事实,而故意不给自己办理社保,待自己离职后,又要求你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保险。建议你公司不但要社保机构报告此事,还可以报案。 14:33:1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20715****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1727称赞:0你单位没交保险,与其领取失业保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14:49:4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陕西-西安)帮助网友:75343称赞:52应当按照相关政策保留合理待遇 14:59:1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50183**** (上海-虹口区)帮助网友:10064称赞:6你公司应补缴其在职期间的保险 15:14:3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29称赞:0赞同吴俊梅律师意见! 15:32:4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91674****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50069称赞:26应该按照政策保留合理待遇。 16:19:2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1131****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3978称赞:4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为员工交纳社保,应该没有问题。 19:40:3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8338****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61210称赞:102
该人员提出的相关要求,你公司不一定能够满足,你们应该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社会保险的稽核部门, 按照稽核的结果补缴。 19:45:1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7725**** (广西-柳州)帮助网友:2536称赞:1应当合理解决…… 19:56:4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辽宁-大连)帮助网友:7659称赞:1应该按照政策保留合理待遇。 22:22:0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上海-长宁区)帮助网友:29称赞:0既然用工就有缴纳社保的义务,是否多领取了失业保险是社保部门的事情. 22:49:4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39609****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38913称赞:11应该按照政策保留合理待遇。 13: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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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关于社保卡关联使用问题的咨询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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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关于社保卡关联使用问题的咨询
我本人有在渝职工的社保卡,可以关联使用的对象有哪些?对于可以关联使用的人有什么条件限制?如何办理?例如:本人父亲在渝生病住院,但户口所在地是山东,属于农村户口,但是参加了当地农村新农合医疗,在渝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否使用本人医保?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您好!依据《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号)规定,应按照如下方式办理:
(1)采用关联方法(仅限于职工医保与职工医保之间)由提供人到本人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张“社会保障卡”一次只能关联1个人,如要改成关联他人,需要取消上次的关联。不能同时提供给其他多人使用;本人个人账户被关联给使用人后,如果不到医保经办机构取消,使用人就可以一直使用提供人的个人账户。如果提供人不想继续将自己的个人账户提供给使用人使用,必须到提供人参保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取消关联。
(2)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就诊医院开通HIS系统)
使用人凭本人和个人账户提供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挂号就诊。可同时选择多个其他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但必须每次都要按规定提供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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