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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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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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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休返聘&
&&& 关于退休返聘的相关规定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退休返聘相关规定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退休返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爷爷是个建筑工程师,今年有62岁,刚好退休2年了,但是因为他热爱他的建筑事业所以现在还受雇于一间建筑公司做高级工程师,公司没与爷爷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关于退休后再就业问题,我不是很了解。想咨询一下!他们这样做合法?谢谢
  中顾网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从上述法条可以得出《劳动合同法》所调整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但是你爷爷可以签订“工作协议”“雇用合同”等类似的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相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全文&&
  【法律链接】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实务操作指南】
  1、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2、协议中约定的“安全责任自负”基本上归于无效的。可在协议中约定“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等类似内容。
  3、如果出现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退休返聘协议书如何写?
  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参考样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离退休人员):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劳动保护
  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 。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时。
  四、薪酬和福利
  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报酬,乙方报酬为每月 元。
  协议期内,乙方享受视同在岗员工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除外)。
  五、保密义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负有保密义务;返聘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乙方违反保密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医疗
  (一)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 ,医疗期间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 元。
  (二)返聘期间如乙方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 ,医疗期间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 元。
  【仅供参看:乙方在聘用期间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乙方在聘用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 元(2个月工资),协议即告终止。】
  七、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八、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九、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十、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 天内办理工作交接。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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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退休返聘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全文&&
  ◇劳动纠纷:企业更愿意选择退休返聘
  就在新政实施后的第8天,也就是国庆长假后上班的第一天,记者发现不少网友在热议这项政策。
  一名在某企业任人事主管的网友小蝎子在网上说,国庆前总经理已告知他,实施这项政策需要企业、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告诉所有来问这项政策的员工,单位不同意实施该政策。”至于为什么不同意,该网友说,现行政策允许退休后返聘,“凡是退休返聘人员,企业可以不用再为该员工缴纳社保费。”...全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离退休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金市地税政[2000]0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离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返聘人员取得的返聘报酬和超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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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究竟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这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其合同内涵,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就劳动关系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被领导与领导、被支配与支配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双方是一种彼此平等的有偿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
退休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其待遇应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这一观点现已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退休人员已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1)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宪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确认中的劳动,内涵依次缩小,属于逐级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外延最大,在此不予赘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是公民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因公民的年龄大小、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是否应获得报酬等而有所区别。而劳动权利的实现,要受劳动能力的限制。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既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能力,又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属于"就业"范围,即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认定范围内的劳动,仅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劳动。因此,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这也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2)法定劳动年龄的上限为法定退休年龄。法定劳动年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的就业年龄。虽然其上下限在劳动法条文里都未作明确规定,但并不能就此说不存在上下限。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的童工,应是下限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应是上限规定。劳动法中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都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仍然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一条的规定,分为四种情形,退休年龄也不尽一致,因此不能简单说法定退休年龄就是60岁、50岁。该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也即是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既是职工的权利又是义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未到期,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也必须退休。正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一样,国家有责任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就业岗位、保障其劳动权利,而劳动者也有劳动的义务;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要履行退出工作岗位的义务,国家有责任为其提供养老金、医疗费等,让其颐养天年,而不需再为其承担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就应是法定劳动年龄的上限,这既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又符合我国的就业政策。
2、退休人员受聘后与单位形成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同时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因此,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内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强制性内容,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聘用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所有的内容由退休人员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因欠缺了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特点、欠缺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缺乏劳动者受国家特殊保护等实质内容,而不属劳动关系,而更具有民事合同的特征。
3、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适格主体,符合政策实际和国家立法方向。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再次聘用时在用工、福利、社会保险费缴交及待遇享受等诸多方面与适格劳动者存在很大差异。聘用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不受最低工资限制,用人单位也不承担为其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义务,在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且按照法律法规聘用单位也是无法为聘用人员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目前北京、天津等地已明确规定退休人员返聘与返聘的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4、退休人员权益遭到侵害时的,有其它救济渠道。
公民离退休后再接受聘用,此时提供的劳动应属于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或者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退休人员权益遭到侵害时,完全可以处理民事纠纷的途径解决。今日律师风向标:
返聘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不办理备案和工资手册?
请问,我们公司返聘10名退休人员,有他们的退休证,因为给他们开工资,涉及到财务做账,请问,是否必须先备案、办工资手册,才能做账?
律师回复区
咨询劳动工资部门后再操作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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