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体系是由哪些账户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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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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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文&&&&号】
沪财库[2008]53号
【是否有效】
【发文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各市级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根据《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沪府[2008]27号)的要求,决定对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后,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账户主要由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构成,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  (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原基本存款账户)。由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开设的,用于核算财政授权支付的预算内资金。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市财政局国库存款账户进行清算,日终账户结余为零。  (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由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历年结余、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收付。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即为代理银行,由预算单位在本市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自行选择同一银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按《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1.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人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二、用款计划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后,预算单位须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编制用款计划(包括零余额账户用款计划和专用存款账户用款计划),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一)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均按季分月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应按照市财政局制订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表》(附件1)编制,并按照《政府收支预算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  (二)部门预算批复前,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复后,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如市财政局下达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之间差额较大,预算单位可以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由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按下列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汇总报表及所属预算单位报表各一份,并附汇总表软盘)。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编制时间为:每季末月5日前报送本年下季度用款计划;每年12月5日前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用款计划。  (四)市财政局对汇总上报的用款计划审核后,于每月25日,将下一季度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批复表》(附件2)批复至预算单位,同时抄送主管预算单位。  (五)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的调整变化,由主管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调整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按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程序报批。  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由主管预算单位在用款前10个工作日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三、支付程序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后,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一)财政直接支付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执行,其支付程序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财政授权支付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预算单位通过公务卡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财政授权支付指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自行签发支付指令,从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中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2.预算单位按季分月申请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在每季末月份的25日前,依据核定的授权支付额度,签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3),确定各预算单位下一季度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收到《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附件4)。  4.《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确定的季度(或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零余额账户额度年终结清。  5.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至12月25日的当年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按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6.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授权支付额度注销明细情况,经审核无误后,相应调整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授权支付额度。  四、基本业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具备多种银行支付方式的功能,具体包括:  (一)贷记凭证业务  凡预算单位需开据贷记凭证时,可先在系统中签发支付指令,录入贷记凭证号,并打印贷记凭证。这是预算单位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实现支付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二)支票业务  凡预算单位需签发支票时,可先在系统中签发支付指令,录入支票票据号,并打印支票。如签发的是未定金额的空白支票(一般用于支付水、电、煤等费用),预算单位在与开户银行签署委托协议后,支付指令可不填金额,发生时由零余额开户银行在授权支付额度内补录金额。  (三)托收承付业务  预算单位如需在零余额账户支付托收款的,由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共同签署托收协议。  协议签署后,预算单位当月需完成托收业务的,于月初先签发不填金额的支付指令,待托收业务发生时,由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在授权支付额度内补录金额。  (四)电汇及购买银行凭证费用业务  预算单位需使用电汇支付方式时,先手工签发电汇凭证,并在系统中签发支付指令,录入电汇凭证票据号及相关支付信息。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在支付凭证和系统支付信息核对一致后,予以付款。  支付购买银行凭证费用时,操作办法同电汇。  (五)日常资金退回业务  日常支付业务发生资金退回时,预算单位应当单独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件5),在更正栏填写“退回”,与需要退回的资金一起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科目用款额度。  (六)差错更正业务  因差错等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科目的,预算单位应当单独填写《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送交代理银行。其中,“原列事项”对应栏填写原支付票证信息,“调整事项”对应栏填写需更正的预算科目。  五、账务处理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后,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实现财政资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按单位性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按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一)零余额账户  1.行政单位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107)会计科目;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103)。  2.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记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行政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事业单位)  3.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行政单位)  事业支出、材料等(事业单位)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年终,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单》时记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行政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事业单位)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即在实际发生资金收付时,作相应的会计分录;在收到用款额度或注销额度时,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六、对账  (一)市财政局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对账通知单》,对账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二)代理银行于每月3日前,向预算单位提供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上月“银行存款对账单”。零余额账户对账内容包括分“类”“款”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专用存款账户对账内容包括当月收支发生数和当年累计收支发生数。  (三)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代理银行对账单、入账通知单后,应及时核对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将核对信息返还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  (四)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及时与代理银行核对授权支付的额度结余数。  七、网络应用  (一)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仍通过政务内网(公务网)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二)事业单位通过政务外网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日起开始试行,本市原下发的《关于部分市级机关试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5]31号)和《关于市级机关试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库[2006]18号)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2.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  3.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单;  4.授权支付更正通知书;  5.授权支付季度用款计划表;  6.授权支付季度用款计划批复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印发《金华市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金市财库〔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为稳步推进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金华市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金华市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根据《金华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结存资金管理专户、财政支付调度户、通过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单位结存专户,作为财政部门和单位开设的特设账户管理。
以上银行账户中,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预算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其他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实行管理监督,经批准可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简称代理银行)应按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账户开设和核算。
第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遵守国家财政、金融的各项法规,连续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在代理服务区域内,拥有一定数量的对公营业机构或具有先进的电子支付系统;
(六)内部员工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强;
(七)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设置和管理
(一)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申请开设,并按资金性质开设分户核算。该户用于核算预算内资金、基金预算的收入与支出,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二)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要求提出开户申请,经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批准后,在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非税资金的收入与支出核算,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核准后,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次日与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有关账户进行清算。
第七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置和管理
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按照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在代理银行开设。
1、预算单位填写《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开户(变更)申请表》(见附件),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并提供预算单位开户相关依据,由市财政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程序经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核准后,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2、人民银行核准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和一联开户申请书,并及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一联开户申请书及存款人初始密码交预算单位,将留存财政的二联开户申请书送市财政局,一联留人民银行。
3、预算单位预留印鉴卡一式二份,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各执一份。
4、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下达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八条& 特设账户的设置和管理
(一)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文件为管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提出开户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审批后,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
预算单位需设置特设账户的,经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核准后,在商业银行开设。
(二)预算单位应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对特设账户进行收支核算和管理。
&&& (三)商业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九条& 预算单位变更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账户开户银行的,由预算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填写《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开户(变更)申请表》,经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同意后,撤销原账户,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向人民银行重新核准。
第十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等应符合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须统一加盖“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审核章”。
第十一条& 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预算单位,在每年度结束后,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要求,进行账户年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下列银行账户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应使用是
14-08-29 &匿名提问 发布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模拟试题题库
本试题来自:(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模拟试题,)多项选择题关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B.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C.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D.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正确答案:有, 或者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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