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常参保人员。转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北京和基本医疗保险时候的条件是正常参保人员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全文)_国内财经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全文)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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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照以下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对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可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但是其缴费未达到当地规定的年限的,退休后亦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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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网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审批行政行为,加强对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黑劳社发[2007]12号、黑劳社发[200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金保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决定对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实行网上审批。  原由省厅委托市(地)、系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省厅仍继续委托市(地)、系统代省厅审批。中直行业、煤炭、军工等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的单位,正常退休审批仍由省厅负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预批制度  正常退休审批实行预批制度,每年6月份审批当年7—12月份退休人员,12月份审批下年度1—6月份退休人员。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申报和办理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网上审批预批手续。  二、审批工作程序  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首先向县(市、区)、分局(分局专指农垦、森工系统下属分局,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网上审批申报名册》(附件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网上审批申报名册》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常退休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数据库中打印出《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名册》(附件二,一式四份),同时在网上向县(市、区、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数据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出审批名册后,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持审批名册和相关档案材料,报县(市、区、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县(市、区、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拟退休人员信息在“金保工程”网上行政审批通过,并及时将符合退休条件人员相关数据和档案材料提交给市(地)、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地)、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分局)提供的参保人员相关数据信息和档案材料进行审批,并将符合退休条件的在“金保工程”网上行政审批通过。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网上回传数据,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及时打印已由各市  (地)、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人员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审批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经加盖各级经办人名章(或签字)和单位公章后,将其返给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另二份分别存入社保业务档案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时足  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省厅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企业,正常退休审批工作也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待遇核改程序  市(地)、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后待遇核改,暂由市(地)、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退休人员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首先向县(市、区、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符合核改条件人员名单和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人员单位或档案管  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核改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对符合核改条件人员,从退休人员数据库中打印出《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人员待遇核改申报审批名册》(附件三,一式四份),同时在网上向县(市、区、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数据,  县(市、区、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相关数据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符合核改条件的退休人员在“金保工程”网上行政审批通过,并及时将符合核改条件人员相关数据和档案材料提交给市(地)、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地)、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县(市、区、分局)提供的核改人员相关数据和档案材料进行审批,并将符合核改条件的人员在金保工程网上行政审批通过。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网上回传数据,按照相关规定为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及时打印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人员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人员待遇核改表》(附件五,一式三份),经加盖各级经办人名章(或签字)和单位公章后,将其返给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另二份分别存入社保业务档案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黑劳社发[2007112号、黑人保函[号文件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省厅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企业,正常退休人员待遇核改也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其它  (一)市(地)、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网上审批通过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名册》(附件二)每年的1月和7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报备两次。对网上审批通过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人员待遇核改申报审批名册》(附件三)每季  度向省厅养老保险处报备一次。省厅将按照黑劳社发[2007]12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各地正常退休审批和正常退休人员待遇核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网上抽查、实地检查,对抽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省或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批月前完成审核业务。在接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的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传送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预批月内完成预批工作。在收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送数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批工作并回传给上级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从日开始,全省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审批表》(附件四),原退休审批表停止使用。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实施网上审批是我省正常退休审批工作规范管理的新举措,各市(地)、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把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网上审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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