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等的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以生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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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社会阶段划分是不是如下这样划分的?1840鸦片战争前:封建社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年: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时期)1965至今: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最后一个手误,打错了,是1956年至今
是这样的,就是前面应该是原始社会:旧石器时代到夏朝建立奴隶社会:夏朝建立到春秋末期封建社会:战国初期到1840年鸦片战争
并说出划分理由 1)直销的定义:直销(directselling)系将产品与服务直接行销给消费者,为一充满活力、充满生气、迅速扩张的销售管道。直销的最佳定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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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诗·商颂·殷武》:“命于下国,封建厥福。”毛传:“封,大也。”郑玄笺:“则命之于小国,以为天子,大立其福。谓命汤使由七十里王天下也。”外文名The feudal读&&&&音fēng jiàn反义词开放基本含义一种分封的政治制度 等
【解释1】大立。
”毛传:“封,大也。”郑玄笺:“则命之于小国,以为天子,大立其福。谓命汤使由七十里王天下也。”
【解释2】[The system of enfeoffment]一种分封的政治制度。据《·慎势》载:“封建,即封邦建国,古代帝王把、土地分赐亲戚或功臣,使之在各该区域内建立,即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相传为封建之始,至制度始备。”欧洲中世纪也曾实行类似的制度。
〖出典〗《·王制》:“王者之制禄,、、、、男凡五等……天子之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其他〗①《·僖公二十四年》:“昔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疏:“故封立亲戚为诸侯之君,以为蕃篱,屏蔽周室。”秦统一中国,废封建立郡县。汉自景帝平后,虽行封王侯建邦国之制,但集权于中央。
②《·三王世家》:“昔五帝异制,周爵五等,春秋三等,皆因时而序尊卑。高皇帝拨乱世反诸正,昭至德,内,封建诸侯,爵位二等。”索隐:“谓王与列侯。”
③《·慎势》:“众封建,非以私贤也,所以便势全威,所以博义。”
④唐·《》:“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
⑤宋·《元日读〈易〉》诗:“才能道封建,孙子已不言鸿荒。”
⑥《论中国教化之退》:“秦并天下,更古制,更井田而为阡陌,废封建而,黜儒术而任名法。”
【解释3】[Feudalism]指封建主义社会形态。
〖例句〗①《》十四:“的自由战激励他们驱逐地主,打倒封建遗毒的偶像。”
②《团结、谦虚、进步》:“在封建和私有制的社会里,这个美德的发展受到限制。”
③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的国家。
【解释4】[Feudal]喻思想保守、泥古、不开放。
〖例句〗《》:“他寻思我没有解放,我说他的思想才没有解放呢,还是那个封建脑瓜!”封建是一种源自中国古代天子依爵位高低将领土分封与宗室或功臣做为食邑的制度;在此一制度下,诸侯、领主或大地主能强行索取土地收入,并且能在其领地上行使政府职权。
现代学者称之为“封建”的历史制度包括:
封建制度 (中国):始于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封建,在公元前3世纪秦朝建立后,渐为中央集权制取代;
封建制度 (欧洲):盛行于5到15世纪的中世纪,随着16、17世纪民族国家的兴起而式微;
封建制度 (日本):发源于8到12世纪平安时代的律令制,在12到19世纪武家政权时代成为主流体制,止于19世纪后半叶的明治维新。[1]
需要注意的是,“封建”的定义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封建”就是指类似西欧分封制的社会制度。马克思将这一概念更加广泛地定义为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实行专制统治的社会制度,具有更为普遍的意义,但使得史学家在具体使用时常常混淆,需要注意。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演进阶段理论的基本原理,从中国秦汉至明清的史实分析,中国的封建制社会历史阶段不容否定。[2]大多数史学家认为中国不曾有过狭义上的所谓封建制度,或者说中国的仅限于周朝甚至时期(请参见)。而根据马克思主义史学,历史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经历过封建社会时期,如欧洲从9世纪到大约15世纪,都算是封建社会时期。而中国从战国时期开始,也历经过很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社会中除了强调土地划分拥有权之外,通常也有上对下,很明显的。在封建社会中,形成的是以土地为基础,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具有自我封闭性、独立性,以满足自身需要为主的经济结构。这种经济结构中的关键掌握大部分都掌握在地主(或封建领主)手中,故而能够形成“地主(封建领主)剥削农民”的阶级关系。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根本即为。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榨取、放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其他阶级。同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有通过契约租赁、缴纳地租、雇用佃户等方式实现,但其本质依然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会改变封建社会作为一个阶级社会的本质。封建社会中往往存在相当明显的阶级制度,如西欧的教主-国王-领主-爵士制,形成金字塔式的统治架构,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也是如此完善的,通常领主的爵士不会再对国王效忠,也因此有了一句名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然而这种统治结构能够长期维持下来的基础,就是封建社会的思想观念,通常由以“君上大权”为骨架,融入一些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思想汇集而成的思想。这些思想中也含有很多优秀的道德价值观,比如中国的“儒家思想”。在根本上动摇封建统治的,就是对其的破坏,农民起义、都是旨在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从而改变整个封建制度)的阶级斗争。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的基本生产关系——雇用劳动力。
最早的资本主义诞生于当时商品经济发达的意大利,如佛罗伦萨、等地区。
代表资本主义的自然经济,是以商品交换与商品生产为核心的商品经济。由于生产的目的由单一满足转变为向社会提供产品,从而决定了生产关系将有别于原有的封建制度。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自然经济受到冲击,开始解体,农民与手工业者开始丧失生产资料,成为无产阶级,再由工厂主——最早的资产阶级与他们签订雇用协议,形成新的生产关系,雇用劳动力。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对原有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进程,日益强大的资产阶级有能力扫清一切有悖于发展资本主义的因素,如“天赋神权”、“三纲五常”等思想,男耕女织等生产结构,最终推翻封建社会,建立。通常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会转型为资本主义社会,根据资产阶级对封建阶级的各种关系,形成(英国、、日本等)、(、、美利坚合众国等)。
不过也有特殊的变化关系,如中国由专制封建社会形成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再越过资本主义社会成为。
同一时期可以存在各种生产关系构成的社会。封建制度(Feudalism)是一种社会制度。由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
“封建”即“封土建国”,即把自己直接管辖以外的土地,分封于诸侯,并授予他们爵位,让他们建立封国,保卫中央。(实质与分封制相同,柳宗元的《封建论》就是指分封制)
汉语对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称为“诸侯”(“诸侯国”、“”或“”),统治诸侯(王国)的君主被称为“诸侯王”、“”或“国君”,也使用“国王”的称谓。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制度
以往一般人往往以为封建制度是所创制,然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论》文已作出反驳,认为:“封建非圣人之意也,势也。”柳翼谋谓:“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时代,帝王与诸侯分而治之”。
“封建”,简单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而使之建国于封建的区域。这是上古时代战胜的部族对于战败的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种统治方式。由此可见,所谓封建,自应有部族战争以来已有雏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于周时,近代学者说法不一,但大多主张始于西周。
周室鉴于当时诸侯之众而又各据要津,后世必为共主之患,乃着兴灭国,继绝世之名义,封建诸侯,用殖民方法,分封周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来的氏族部落建立国家,势力始自上达下,正式成为天下共主,封建规模正式完成。
传说中圣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
“封建制度”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即“封”土而“建”国;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封建制度”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度”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但是跟欧洲的“封建制度”还是很不相同的。周王是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春秋末期,随着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封建制度”开始破坏。统一中国后,取消“封建制度”,秦王朝在全国推行单一的“”。
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和,这种两种并行制又称“”,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朝初期,面对拼凑起来的诸侯势力和亡秦后的六国背景,首要任务是:勉力维持稳定局面,铲除,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调和异姓诸侯王与郡国制的两极偏差,刘邦与项羽相争时,先后分封七个。称帝后,又分封,使后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对立,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历史上自三国开始直至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上不同程度实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后,封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如十国之一的楚国之国王,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楚王”。周武王实行第一次封建,原因有三:首先是为了安抚,同时加以监视;其次是进行武装移民,藉此扩展势力;还有就是笼络人心,以巩固周朝的统治。
▲第一次封建
封建实际上是分封诸侯,即将土地分给诸侯去建立他们的管辖范围。周初第一次封建的经过和内容,主要有以下数项:
·周武王灭商后,自动退出,封纣王的儿子到那里,继续管理商的遗民;
·周武王在殷的附近,分封自己的三个弟弟、蔡叔和,目的是监视武庚,称为“”;
·周武王定都于后,又分封亲属和功臣为诸侯,这些封国大多数集中于南岸。
西周建立两年,周武王就死了。他的儿子周成王年幼继位,由武王的弟弟周公姬旦代理政事,这种做法称为“”。三监不满,便散布谣言,说周公会对成王不利,又怂恿武庚共同起来叛乱,史称“”。
周公亲自领兵东征对付三监,用了三年的时间,才把乱事平定下来。后来他在(今河南洛阳)营建东都,把参加武庚叛乱的“殷顽民”迁到那里,又派驻重兵加以监管,将洛邑作为统治东部地区的政治和军事中心。此外,周公又制定,藉以维系国家和社会的秩序。
▲第二次封建社会
平定了三监之乱,实行第二次封建,主要有以下数项:
一、鲁。周公旦的儿子伐淮夷、徐戎,遂封于鲁。
二、齐。封的儿子丁公于齐。
三、卫。封于卫,得殷民七族。
四、宋。封启于宋。
五、晋。封唐叔于夏墟。
六、蔡。封蔡仲于蔡。
七、东都。周公经营为东都,置殷顽民。
目的有三:
·分化殷地遗民,防止殷民再次起来叛变;
·巩固周朝的统治,作为王室的屏藩;
·扩大统治范围,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周初第二次封建的内容主要包括:
·把旧地分封为宋、卫二国,以方便统治;
·大封亲属和功臣,作为王室的屏藩;
·周公特意把第一次封建的一些封国向东移,部分更远至东方海边,藉此扩大统治范围,并将殷人的封国包围其中,以防其再生叛乱。
▲分封诸侯的作用
周武王和周公总共分封70余国,其中姓姬的诸侯占了53个,可见周初两次的大封建,所分封的诸侯多数是周王的同姓子弟,其次才是功臣。在封建制度下,周王又称为“天子”,具有高高在上的权威,分封诸侯的作用,就是要他们作为中央的屏藩。
此外,诸侯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等五等。诸侯必须服从天子的命令,向天子交纳,定期朝见天子,并带兵随天子作战。
西周还建立了一套,配合和维系封建制度的发展。宗法制度规定天子、诸侯等职位,只有“”才有资格继承,其他儿子则被分封为次一级的职位,即诸侯、或士。这两种制度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周朝的统治。
▲周朝封建制度的瓦解
“之时,已渐由封建而变为郡县。”“周初千八百国,至春秋之初,仅存百二十四国。春秋诸国,吞并小弱,大抵以其国地为县。因灭国而特置县,因置县而特命官,封建之制遂渐变为郡县之制。”,废封建,置郡县,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统治制度。▲封国与郡并行
西汉建立之初,汉高祖把七个协助他对抗的功臣封为异姓王(与皇室不同姓氏的诸侯王);后来用谋反的罪名或其他办法削平了这些封国,改封皇室子弟于七王旧地。至于其他地方,则仍采用秦代的郡县制。
这种“郡国并行”的情形,使诸侯王国对中央构成威胁,埋下了西汉政治危机的伏线。
▲平定吴、楚七国之乱
汉文帝、统治期间,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民生有所改善,国家一片兴旺。但诸侯王势力日盛,渐渐变得骄横跋扈,汉景帝为了加强中央权力,实行,引起了诸侯王的不满,于是导致吴、楚七国之乱的发生。汉景帝派将军平息了叛乱,并且削减了诸侯王的权力,使他们成为只食俸禄的闲员,不再治理人民。从而,中央集权统治的根基更加稳固了。
▲削减诸侯王国的势力
吴、楚七国之乱平息后,诸侯的权力已被削弱,不过他们仍拥有辽阔的领地,经济力量也很大。汉景帝死后,承袭了其父的削藩政策,颁布“”,容许诸侯把王国的土地分封给他们的子弟,使诸侯王的力量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从此“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十余里”,不再对中央构成威胁。制度(Feudalism/Feudal system)起源于中世纪时欧洲的贵族战士相应的法律地位及军事责任,都是围绕著三个中心:、封臣及土地。
定义封建制度要求很多的条件,因为现阶段还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定义。对于一个刚开始了解封建制度的人来说,是需要一个实用的定义的。在这篇文章里所描述的定义是最古老与经典的定义,而且直到现在仍被许多历史学家所赞同。
然而,封建制度尚有其他的定义。最迟自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许多研究中世纪的历史学家在封建制度中包括了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加入了被束缚在庄园制的,而被称为“封建社会”。还有一些人,自七十年代起,重新审视了之前的证据并得出结论——封建制度是一个不可行的术语而需要被从学术和教育讨论中去除。或者至少在使用时需要加上严格的限制和警告。
在欧洲之外的地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一般仅仅用于类比(称为“”),最常用于讨论在将军们统治下的日本,有时候也用于中世纪和时期的。然而,有些人把封建制度类比更广,把、帕提亚帝国、封建制的印度,甚至于十九世纪的美国南方。最早使用“封建制度”的字眼的是在17世纪(1614年),当时是用来表达迅速地消失或完全消失的意思。封建制度盛行的时期,没有作者曾经用过此字。此字具有贬义,是用来形容任何视为不公或过时的法令或习俗。这些法令或习俗大部份或多或少与中世纪 Fief 制度(拉丁语:Feodum,首次出现是在西元884年的一份语的文献中)有关,并且因此合成为此单一名词。封建制度来自法语‘féodalisme’,是法国革命期间所造的字。英国小说家史默(Tobias Smollett)在其作品《汉弗雷克林可》“Humphry Clinker”(1771)嘲弄此字:“每个政策、习俗、甚至性格的古怪之处都可上溯至此(封建)源头…我预计可以看到男用短裤及Buttered麦酒都会归因受到封建制度的影响。”封建制度有三大最基本的特征:领主、封臣和;封建制度的结构由这三大元素配合。领主是拥有土地的贵族,封臣是拥有领主所分封给他们土地的人,而这些分封出的土地就是采邑。封臣要为领主战斗,作为对领主给予采邑的回报。在领主、封臣和采邑之间的关系与责任构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础。
在一个领主把土地分封给某人之前,他得先令那人成为封臣。这需要一个正式的象征性的仪式,称为赞誉仪式(Commendation ceremony),该仪式包含两个部分,忠顺誓言(Act of homage)和效忠宣誓(Oath of fealty)。在忠顺誓言中,封臣承诺听从领主的命令作战。“效忠(Fealty)”来自拉丁语“Fidelitas”,也就是忠诚;效忠宣誓因此成为一个保证,即封臣会忠于领主。一旦赞誉仪式完成,领主和封臣就建立了封建关系,拥有了双方承认的相互间的义务和责任。
领主对封臣的主要义务是给予一块采邑或是其收入;采邑是封臣建立封建关系的主要原因。此外,领主有时还需要承担别的义务。其中一个就是维护这块采邑。由于领主并没有割让这块土地而仅仅是租借,所以维护这块采邑仍然是领主的责任。而封臣拥有权力获得该采邑产出的收入。另一个领主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他必须保护采邑和封臣不受伤害。
封臣的主要责任是向领主提供“援助”,也就是服兵役。封臣用采邑的产出来配备自己的武器装备,并响应领主的征召服兵役以保证领主的权益。这种军事上的安全机制是领主建立封建关系的主要原因。此外,封臣有时候还需要承担对领主的别的责任。其中一个就是向领主提出“忠告”。这样当一个领主面临大的抉择,比如是否进入战争,他会召集所有的封臣并召开一次参议会。封臣也可能被要求上缴采邑产出的一部分给领主。封臣有时候也被要求在领主所有的磨坊和烤炉中磨碎谷物和烘烤面包并向领主缴税。
因此,有很多不同“级别”的统治权和封国。国王是一个领主,他租借采邑给贵族们,他们是国王的封臣。同时,贵族是他们的封臣,在他们的土地上劳作的农民,的领主。最后,皇帝是向国王们提供采邑的领主,而国王则是皇帝的封臣。这一传统形成的基础的''来作为一个帝国联盟与世界秩序。现在在口语的封建一词也指思想保守落后。
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叙述的封建社会才是真正的封建,即分封建制。
秦以后的社会已经不是分封建制了,搞的是或叫君主专权制;
现在通常说的封建确实多半是贬义,从包办婚姻、裹小脚、烧香拜佛、爱占小便宜,封建思想、封建迷信,到以前存在过的政治经济制度等等无不属于“封建”,与封建一词的本来面目已大相径庭,要还封建一词的本来面目,恐怕还有很长路。封建,词本义为封土建国。引申含义为,特殊权利财富由特殊个人所拥有。以此解释词本义,则意味着:以土地为特殊财富,以土地使用权为特殊权利,封赏或封赐给特殊个人支配。
若以此为准,所谓奴隶制,是以奴隶为特殊财富,以役使奴隶的权利为特殊权利,封赏或封赐给特殊个人支配。同理,所谓特许公司,是以其经营的相关产品为特殊财富,以该类产品经营权为特殊权利,封赏或封赐给特殊公司支配。其中,相关公司由相关个人或相关集体支配。更进一步,国籍(或身份证),其实也是特殊财富、特殊权利,由特殊个人所有。
综上所述,特权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封建(词本义)或许早已作古,但“类封建”却充斥世人间。作为既得利益者之一,这些“类封建”其实就是所谓维护人们的“法律”与“规则”。并且根据各种见怪不怪的原因,赋予不同个人以不同特殊权利。
在现代社会,随着知识传播以及人权意识觉醒,各地区矛盾激化时有革命,或有政治集团温和改革化解矛盾。将部分顽固特权列为目标,利用一切机会手段,逐步推动权利结构改革,或进行权力机构改革,以化解社会矛盾。在这个过程中,矛盾存在与否在于权利结构,矛盾激化与否在于舆论传播。
诚然,宏观上,改革与否并不在于矛盾激化与否。但微观上,政治集团内部矛盾往往是温和改革的动力,无论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而政权作为政治集团共同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实际上是一切特殊权利的根本体现,并且互为表里因果,循环影响支撑,进而见怪不怪,乃至理所当然,天经地义。
总之,改革开放作为一项坚定国策,其实可以高举万万年,或者写进宪法,与国同休了。大概可以用到世界大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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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时,在西欧各地盛行庄园经济。庄园是这个时期西欧农业生产中的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中世纪初期,西欧国家的生产力都很低下,封建主主要依靠自己的地产生活,所以国王、教会和大封建主都建立庄园。典型的庄园一般是一村一庄,但是也有一些大的庄园可以包括几个村庄,当然有些小庄园也只有一个村庄的一部分。庄园土地一般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有的也包括部分的自由地。农民份地由分散各地、相互交错的条田组成,耕作时各地条田统一轮流进行。另外,庄园上还有供集体使用的森林、牧场、水塘等。庄园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庄园生产主要是为生产者自家和领主提供生活资料,庄园的产品很少拿出去卖。庄园里有手工作坊、磨坊和烤面包坊等,可以生产各种生活和生产所需的物品,除非万不得已,庄园很少出去采购,只有少数庄园不能生产的物品(如盐、铁等)才从城市购买。 庄园的农业生产实行三圃耕作制,即把耕地分作春播地、秋播地和休耕地三部分,轮流耕种。休耕地和收获后的耕地作为公共牧场,集体使用。庄园生产者主要是农奴,此外还有自由佃户、雇工和奴仆等。农奴除耕种自己的份地外,还须无偿地为领主耕种自营地。农奴大部分时间要为领主劳动,一般每周3—4天,农忙时增加。农忙时必须优先完成领主自营地的耕作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劳役地租。此外,农奴还必须交纳各种捐税,如人头税。结婚税、死手捐(即财产继承税)、什一税(向教会交纳的宗教税),农民使用领主的磨坊、烤面包坊也得交税。租税之外,还须缴纳各种贡物并服劳役,如献纳家禽、鸡蛋、酒及其他土特产品,杂役如修桥、筑路、砍柴、运输、盖房等等。为了强制农奴从事这种无偿的繁重劳动,封建领主对农奴拥有行政和司法权力。庄园领主派管家主持生产,监督农民劳动,并设置庄园法庭,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庄园法庭每年召开数次,主要审理农奴与封建主之间的纠纷,以保护领主的利益。另外也审理农奴与自由农民之间的一些纠纷或农民违犯公共利益等案件。一般判决多处以罚金,而罚金则归领主所有。所以司法权是一项有利可图的特权。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农奴拥有行政和司法权力,这是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一大特点。英国的庄园是中世纪西欧庄园的典型。13世纪时,英国的庄园经济达到鼎盛时期。当时,英国生产力有了发展,农业进步,商品货币关系扩大,封建主普遍对领地的经营予以更多的注意。所以庄园得到发展,其组织机构也更为完善。14世纪以后,由于城市和商品货币关系发展,有的领主逐渐放弃自营地,采用出租庄园的办法,并把劳役地租折算为货币地租。与此同时,农奴的依附关系也逐渐松动,直至获得人身自由。庄园制日趋解体。那么,庄园制、农奴制和劳役地租制在西欧封建社会上普及程度是怎样的呢?这是史学界争论的一个问题。现在一般认为,庄园经济实际上只是中世纪西欧封建经济的一种代表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以庄园制最为发达的英国为例,封建地产的经营并非只有庄园一种形式,此外还有敞地制和租佃制;庄园里的土地除领主土地和农奴的份地外,还有自由地;庄园里的生产者也并非是清一色的农奴,还有自由佃户、雇工等;劳役地租也并非是惟一的形式,与其并行的还有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13世纪,英国庄园制极盛时期,中部5郡(牛津、剑桥、亨廷顿、贝德福、白金汉)庄园占耕地面积最多不过 80%,其他地区庄园则较少,如东盎格利亚(诺福克、色福克、埃塞克斯郡)是自由农民集中地区,他们租佃封建主土地,只交纳货币地租。肯特郡的庄园更少,那里的农民一直是自由的,领主的自营地大都用雇工,而无农民劳役。北部的几个郡,如诺森伯兰、达勒姆、坎伯兰、威斯特摩兰、中肯等,中世纪时还是苏格兰人经常出没的地方,英国封建主势力不大,庄园很少。至于西南的德文郡和康沃尔郡,多森林沼泽,畜牧业发达,且富矿产,庄园也很少。由此可见,庄园的本质因素,应是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同时存在,实行劳役地租,即劳役制庄园。由于实行劳役地租,提出了领主对生产者人身强制的必要性,因而领主要拥有行政和司法权力,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因此,劳役庄园制是经济与超经济强制权力相结合的一种特定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这种庄园只是中世纪西欧的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但不是惟一的生产组织形式,此外还有许多自由地,实行租佃制经营方式。农民并没有完全农奴化,社会上还存在许多自由农民,即便在庄园里,除农奴外还有自由佃户和雇工等。至于劳役地租也只是庄园制地租的一种重要形态,在社会上并不占据支配地位的优势。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feudal hierarchy),一般指西欧封建主之间依据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等级关系。由于我们从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理解封建制度,其上下限与中世纪大致相同,因此,封建等级制度又称为中世纪等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等级的划分及其之间的关系首先以一种人身的依附关系为依托,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在西欧典型地表现为封君封臣制度。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中的等级划分  爵位,它最早出现于中世纪,在近代的一些国家中仍然继续沿用。一般以占有土地的多少来确定分封爵衔之高低,主要可分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这五等。  公爵:在贵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级,地位最高。这个爵名的由来有三:一是欧洲氏族社会解体时期,日耳曼部落的军事首长;二是古代罗马部落的军事首长;三是古罗马时代的边省将领,后指地方军政长官,其拉丁文原意为&统帅&。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王权的日益强化,公爵成了统治阶级中的上层人物。在英国,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纪的英王爱德华三世分封的,被封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员。十五世纪后才打破这惯例,少数非王室人员也被封为公爵。  侯爵:侯爵是贵族的第二等级。查理大帝在位时它是指具有特别全权的边区长官,相当于藩侯,查理曼帝国分裂后,变成了独立的大封建领主。封建王权加强后,侯爵成为公爵与伯爵之间的爵衔,其地位与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纪后,才确认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伯爵:在罗马帝国时,伯爵是皇帝的侍从,掌管军、民、财政大权,有时也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强化后,伯爵可割据一方,成为世袭的大封建领主。后来,其地位渐次低落,介于侯爵与子爵之间,为贵族的第三等级。在英国,伯爵之衔历史最久,在一二三七年黑王子爱德华被封为公爵之前,它是英国最高的爵位。这一爵名,来源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丹麦。   子爵:子爵原系法兰克王国的国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国王查理曼于八世纪时封的,后来传到欧洲其他大陆国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后来独立存在,也可世袭。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纪才传入英国,博蒙德·约翰于一四四○年第一个被封为英国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男爵:男爵是贵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级。在十一至十二世纪时,它是欧洲君主国国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语中,男爵(Baron)一词,是诺曼人在征服欧洲大陆时引进来的,本义为&只不过是普通的人&,后来演变为&强有力的人&。当时,英国的那些直接从国王那儿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称为男爵,但这并非由国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约翰·比彻姆为男爵后,男爵才成为英国贵族的正式爵位。  在上述的这五个贵族爵位中,又根据其能否传给后代,分为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两类。世袭贵族死后可由长子继承,终身贵族仅限本人活着时担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袭。英国的诗人拜伦的伯父是世袭贵族,他去世后,侄子拜伦获得了世袭的爵位。
学者大都认为早期中世纪或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西欧基本上没有较为完备的行政制度,由于权力的分割,国家对于地方的行政基本处于无力控制的状态。但自12世纪始,西欧开始国家重建,国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12、13世纪国家行政制度在西欧的发展虽然因国情不同而有不少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渐走向专门化和正规化。早期的王室官员只是国王的侍从而非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但从12世纪始,这些官员的职责相对明朗,出现了一些常设性的机构和官员。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在英国一些机构逐渐脱离国王宫廷管理者的性质,而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名分与职能。中书省有中书令、副中书令等主要官员,他们负责王廷文书的颁发。文书分证书及令状两种。缮写文书是文书室主管及若干名文书之事。一般文书都盖有国王的玉玺,掌玉玺者为副中书令。后来因文书繁多,乃有锦衣库兴起,且有小玉玺出现,以便随王出巡时及时发出各种文书。财政署的出现则标志着独立的财政机关的逐渐建立。早期国王的国库被12世纪初年的财政署所取代。后者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复杂而准确的收支计算方法,并裁决有关王室负担的各种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从著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它的成员分为上下两部,上部组成实际上是小会议的成员,主持者一般为宰相,参加者有中书令、司宫、司厩、国库长及其他贵族。下部称收支部,主要成员为国库长及司宫的代表。负责整个收支部的活动。上部是财政署的神经中枢,下部是其执行机构,做技术性的工作。其他机构还有锦衣库,它本是国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后来地位日重,发展到能够取代财政署而主管国家的财政税收。另有所谓的宰相一职也曾短暂地设置过,它在帮助国王主管司法财政等重大事务方面,代王行使职权,权力极大,后来废止。虽然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往往相互重叠,但国家行政制度发展是明显而有效的。法国的情形与英国类似,虽然它没有英国那样完备,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国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兴起是在12世纪初。1105年或1106年法国曾设置王家中书令一职,但1127年被废止。该机构负责国王的文书之类的事务,这类令状由文书们草拟,由国王的掌玺官加盖印玺,然后颁行。直到菲力普·奥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时的大量文书语言和格式统一的令状的颁布证明该机构是常设的,由一班专门官员组成。与西欧其他国家一样,法国直到13世纪仍然是国王的内府与国家政府没有明确地区分,国王的周围有一大帮亲戚朋友。但随着国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这样爱旅行、朝圣和战争的国王,使跟随国王行动的那些机构从其庞大的家庭成员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常设的行政机构。档案材料的保管有专门的官员,财政官员也出现了,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国人在国王的宫廷出现了。既能持刀舞剑又懂法律的骑士、大量的民法专家也出现在国王的宫廷,由他们丰富的罗马法知识为国王服务。法国中央政府制度发展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是王室代理人&贝利斯(Baillis)&的出现。代理人为国王的代表。当时因为国王常常要到东方参加十字军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将王室事务委托给一些重要人物,他们或是国王的亲属或是亲信。他们有解释王国事务之权力,他们的职位不能任意罢免,除非证明他们犯下滔天大罪。他们代王在国内各地行使各种权力,尤其是司法审判权。他们将审判情形做下记录,并呈之于国王。这一机构虽是临时的,却也反映国家行政制度的发展。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以英国为先。早在盎格鲁萨克森时期,英国就有郡、百户区、村之类的行政区划。诺曼征服之后,三级行政管理系统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长官为郡长;早期虽曾有郡长封建化的倾向,但在英国诸王的努力下,对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几乎全部的郡长及其下属撤职,然后组织人员调查郡长是否有侵吞国王应得收入及榨取钱财等其他恶行。这就奠定了郡长一职成为国家公职的基础,避免了封建化的命运。郡长的职责包括行政、司法、军事等,相当广泛。郡下面是百户区,郡的百户区的大小及数目不一,有大至60多个百户区的郡,也有小至6个百户区的郡。虽然有不少百户区赐给个人,由私人掌握,但国王对它们的控制仍然很紧。一般百户区由郡长派管家管理,负责执行郡长所发布的各项行政财政指令,主持百户区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是村,它是一种组织共同体。它实际上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变形,它履行着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职能,如维持治安、抓捕盗贼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长及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还要分担各种罚金及财政负担等。因此,英国地方行政管理相当发达,尽管人们对是否有村一级行政单位尚有疑问,但近来的研究证明它是存在的。比较于英国,法国没有明确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早期法国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当于郡长的伯爵,但这一职务已经完全封建化,他们成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义上的统治者,而非公共权威的执行者。但法国也在发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统。这种尝试首先出现于王室领地。11、12世纪一种被称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现在王室领地上代王行使权力,从税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们的职位及其作为报酬的采邑被世袭化了,所以难以称其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官员。&贝利斯&作为国王的代理人出现,他们起先有盎格鲁诺曼人的巡回法官的某些职能,与英国郡长相类似,能够在许多事务上代表国王,他接受国王的指导.监督国王的财务并向国王报告工作,可审理国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诉讼。并且他们的职位由巡回变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区,在此管区他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则渐渐变成了贝利斯的下属。他们继续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执行国王的命令。他们由当地那些谨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担任,在地方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英法两国的情况可以看出西欧国家行政制度发展的大概轮廓和主要特点。第一,王室官员逐渐分离发展为国家官员,国家行政机构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是大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入国家机构,成为国家行政官员。他们在从司法到财政的诸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的职能越来越明显,国家处理一应事务也就相应增加,司法审判在增加,颁布发行的令状在增加,征收税款也在增加。这些官员大都出身于中下阶层,但在当时兴起的大学中接受过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国家政府的形象与职能。受他们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当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们不是政府官员,但在帮助政府履行其职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国各种法庭上的陪审员,他们成了国家行政事务事实上的帮助处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法国在许多时候的征税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税人的帮助是难以完成的。成千上万的人进入帮助政府征收税款的列,如1314年征收一项骑士协助金,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税人。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当时西欧各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普及状况。第二,行政制度的发展不仅是一个与封建世俗势力争夺权力及利益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教会势力争夺权力与利益的过程。前者可称为封建私法权力的&公法化&,后者则可称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会是西欧各国不容忽视的政治实体,它在各国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王权不断削弱和限制教会的力量。这种斗争的直接后果是教会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中央政府与教会做斗争的重要武器是那些来自下层的地方世俗小官员,他们到地方上代理国王行使权力,干预教会事务,限制教会权力,使王权大伸。以至像图卢兹大主教那样的封建主必须寻求皇家枢密院的干预来保护其教会的基本权利。不仅如此,人们对世俗政府的观念已经有了改变,人们选择国王的政府而不是教会作为服役的对象,更有甚者,许多宗教人士也来到国王的世俗政府,而将其教会的义务抛诸脑后。第三,虽然国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显然不能对此夸大。此时的行政制度表现出相当模糊、不定型、临时以及重叠、职责不分等较为原始的特征。它表明中央政府机构仍然没有完全从王室家庭中分离出来。地方行政系统则即使在英国也没有上通下达的管理制度。英国的郡长之于其下的百户区或村,没有如中国那样明确而直接的统辖权力。管理在更多的时候仍然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个人能力的表现,王权的发展也因此受到限制。古代罗马的政治制度P171. S平民与贵族的矛盾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即土地问题、债务问题、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权利问题。其中心内容是土地问题2. S古罗马王政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时期,其特征是军事民主制;主要内容有:1.库里亚大会即罗马的人民大会;2.元老院即长老院(相当于库里亚大会的预决机构);3.王或勒克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3. S古罗马共和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贵族垄断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新老贵族联诀执政,全体罗马公民有限参与的寡头民主制;其内容有:1.人民大会(两种形式:森杜里亚大会即百人队大会;以及特里布大会即平民大会);2.元老院:处于权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执政官(两人组成,拥有军事权和民政权),独裁官(国家紧急状态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职,有最高的军事权和民政权),行政长官(诉讼方面的最高长官),监察官,保民官,4. S古罗马帝国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实行的是军事独裁统治.先后采取了三种体制: ⑴元首体制(奥古斯都体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军事长官的称号,实际上凌驾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体制,戴克里先把帝国划分四个部分,由四个统治者治理,两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⑶君士坦丁体制,他废除四帝共治体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5.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元首体制的含义;即奥古斯都体制,奥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监察官,保民官等机构仍然存在,他本人通过共和制的合法程序当选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会的首席公民,并被任命为终身执政官(兼监察官),终身保民官,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称号;实际上是凌驾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同时还建立了一套与共和制政权并存的元首制新机构:元首的督办员,元首的御前会议,元首的内务府.帝国的实质在于行省.6.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四帝共治体制的含义;宫廷卫队首领戴克里先由军队拥立为帝从此君主取代元首成为帝国君王的称号,罗马进入正式的君主制统治时代.他把罗马分为4个部分由4个统治者治理,2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他掌握帝国的最高权力.在四帝共治体制下,元老院的权力被剥夺,所有与共和制相关的职位均成了荣誉称号,全部权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为首的官僚机构中.7.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君士坦丁体制的含义; 君士坦丁废除了四帝共治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所有高级军政官员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话. 君士坦丁体制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8. L古罗马氏族社会解体向城邦过渡的必然性;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某些氏族逐渐变成氏族贵族,并掌握权力,而平民无权分得公地且无权参加库里亚大会和担任公职,却要纳税和服兵役,这种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贵族间的斗争.随着平民的人数超过贵族,且在经济和军事上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政治上受排挤受摆布和受歧视的地位越来越不能忍受,他们要求形成中的罗马城邦国家按照财产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门第来确定管辖下的居民的权力和义务.此外,氏族制度也越来越表现出它不适应罗马统治和扩张的性格.导致了罗马第六王塞维.图里乌的改革,并且打乱了氏族血缘关系.9. L古罗马政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经历了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帝国时代10. Y古罗马政治制度对现代西方国家共和政体的影响和意义:⑴古罗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国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⑵古罗马共和政体被认为是一种混合政体⑶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资本主义法权概念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最宝贵的遗产之一11. B帝国时代军事独裁制的社会根源:⑴土地私有制运动造成的贫贫富极化趋势愈演愈烈,一方面导致贵族和富有者进一步垄断政权,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参政的经济基础⑵罗马的对外扩张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军队,股役的军人本是各等级的产者和自耕农。马略改革把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形成了职业军队⑶共和国晚斯不断发生的奴隶起义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动摇了贵族寡头的统治。罗马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不得不任命军事统帅为独裁者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君主制1. S封建君主制的含义: 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它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2. B封建领主占有制: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占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权的大地主占有者占有.3. S封建割据君主制的含义;它出现于9-13世纪,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不同等级的领主统治,大领主的势力日益扩大,他们与小领主在契约的基础尚结成封主与附庸的关系,割据一方以对抗国王.大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的行政,司法,经济与政治权力不受国王的干预,大领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约规定的义务服从国王.国王与大领主之间的松弛的主从关系是封建割据君主制的核心.4. S等级君子制的含义; 即议会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设立等级代表机构,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 法国的等级代表机构称作三级会议,即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机构,英国是国王,骑士和市民.5. S专制君主制的含义;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个人之手,君主的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成为一国之君. 专制君主制的特点:一是等级会议对王权的牵制作用丧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对国王负责的官僚机构;三是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6. S分封采邑制的含义;7. B墨洛温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点:法兰克王朝的宫相查理马特,对统治阶级内部的土地占有关系进行改革,实行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采邑是连同居住其上的农民一起分封的,农民过去对国家履行的赋役,现在全部转移到采邑主手里。特点:国王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给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长;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小封建主->骑士. 8. 中世纪欧洲封建领主土地分封制的结果:在各个封建领地内,政治统治权力与土地所有权实现高度合一,而整个国家层面上,王权或国家权力则极为分散。第一在这种政治结构中,没有一个人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第二这使封建领地不仅成为一个经济实体,而且成为一个政治实体9. S领主和附庸臣属关系的含义: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各个等级依照一定的契约关系享有较大的独立性.10. L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及其作用; 从封建领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封建主始终面临着基督教会的强大的政治压力,基督教会凭借上帝的权威威慑和索取封建王权的合作,而王权在与教会合作的同时也依持从封建经济中积累起来的种种优势试图抵御教权对世俗领域的侵夺.这种教权和王权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动是推动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11. B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冲突:教权与王权的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12. L封建君主制的历史演变过程:p37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 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等级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子制与专制群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专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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