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民政局有没有帮退役军人保险法伤残军人办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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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政局的吗?有懂结婚证办理的吗?收藏
本人不是本地户口,但女朋友是本地户口的,在信丰本地办理结婚证的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知道的告知下 ,谢谢!
万一女朋友已婚呢
只是结婚证办理要什么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好像要去男方户籍地办才行吧,不是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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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五级2006年现2015年民政局要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的文件,请问2006年退役士兵的文
伤残军人五级2006年现2015年民政局憨甫封晃莩浩凤彤脯廓要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的文件,请问2006年退役士兵的文?急???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我们建国以来一共发布了三个退役军人安置文件(1958年、1987年、2011年),你要的就是已经废止的:(日国务院发布)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如果你憨甫封晃莩浩凤彤脯廓是2006年退役的残疾军人,那么这个文件已经对你无效了,民政部门安置只有三年的责任期,如果你是2006年的兵、今年退役的,那么这个文件还是有效的,就是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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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信丰县农村退役军人安置办法
二级士官、农村户口退役后如何安置
09-06-19 &匿名提问
最新出台的《军人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的一项重在决策,是我军在军转安置工作改革上迈出的实质性的一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必然趋势,符合广大军队干部的心声。在同等意义上说,对退伍安置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我国退伍军人安置的基本方针是&妥善安置,各行其所&,基本原遇则是&从哪里来,回到哪去&。这主要是指义务兵、志愿军由入伍征集地即本人户中所在地应征入伍,服役期满或服役期未满但符合条件退出现役后仍回其入伍征集地的。这个原则规定:从农村入伍的,应回农村;从城镇入伍的仍回城镇,原从工作单位和学校入伍的,可分别复工、复职、复学。具体来说,退伍义务兵原是农村户口的,仍回农村,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以安排工作;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工作、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各接收单位必须接受妥善安置。转业志愿兵退役后回原籍安排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统筹安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方面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退伍军人传统的安置政策受市场的冲击也越来越大。                退伍安置,政府行为,一把钥匙难开众多的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退伍军人的择业标准、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同样,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也面临着严竣的挑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退伍安置部门职能单一,接收单位拒绝和乱收费现象严重。退伍军人的自主择业、外域安置、挡案存放及择业信息等方面的要求,由于安置部门职能单一,往往无法满足。  二、退伍安置分配办法比较封闭,安置渠道狭窄。单一指令,带来对退伍军人供求情况掌握不够细致,供需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充分,计划与实际需要不够吻合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接受单位的积极性,也使有的退伍军人在分配使用上不尽合理。  三、退伍安置政策弹性太大,致使一些不正之风愈演愈烈。退伍军人为了进邮电、供电、金融、城建等&热门&单位,到处活动,送礼说情,使退伍安置受到干扰,加大了安置难度。  四、部队人才与地方反差较大,有些退伍军人的择业期望过高,致使学非所用,造成人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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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置政策。主要政策有: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一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我省采取“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级下达,每年均占安置总数的30%,其余为市(地)、县筹集,对此,这一政策就我省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主要是根据各行业用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各行业按系统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另一方面按各有关单位子女实际数下达。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即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对转业士官尽量做到对口安置;对因战、因公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双向选择”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行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从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5、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 1995年,从企业减员增效、实现扭亏着眼,提出企业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单位所支付的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奖励)。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这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我省每年退役回农村的士兵约占当年退役总数75%以上。这部分退役士兵数量大,加之回乡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和问题,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对此,国家极为重视,我省每年均由省级财政安排1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村退伍军人安置,着力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于对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二是扶持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大力鼓励他们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我省每年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均达80%以上。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和作出的贡献不同,因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退休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退休士官符合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四)复员干部安置政策。 1989年前,干部的复员安置主要针对刑满释放又不具备转业条件的军队干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军队干部要求改革干部复员制度,选择复员退役。1993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对干部复员的安置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凡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件》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都可以选择复员;二是自愿复员干部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除自愿回农村的外,均可落城镇户口;三是提出了干部复员必须纳入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 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下达;四是对复员干部,政府不再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民政部门予以接收,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落粮、落户。 退伍军人安置程序 1、(农业户口)退伍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回乡手续和优待金结算手续。 2、(非农业户口)退伍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户口簿、非农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安置手续。 以上到民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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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看到了吗? 军官转业可以回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可以去父母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去配偶户籍所在地,因为你在昆明,属于副省级城市,所以要配偶取得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你的条件够了吗?注意,是常住户口,许多集体的常住户口,例如学生的,安置的时候是不承认的,所以要小心,建议多向当地安置部门询问,另外有的安置办还要求结婚一年以上,防止假结婚的情况. 至于集体户口,大部分城市是承认是常住户口的,但是建议你询问下当地军转部门或者派出所.不要去小城市,他们的公务员编制和可以选择的单位很少的,远不如大城市安置的好,至于上面有的人说的到小城市有职务啊什么的,那是要到副团以上才有可能的,因为团(包括副团)级以下,是由市军转部门安置的,而副团以上是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的,要求必须保证职务待遇的,不要想当然以为小地方就位置多,职务多,恰恰相反.最后,各个地方情况有所区别,所以建议你让你老公询问下他所在部队干部部门,以及昆明的军转部门,早准备早安心.其他问题可以留言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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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不安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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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民政局 “表白日”再迎办证高峰
&&来源:中国江西网――信丰县新闻网&&编辑:王世龙&&作者:马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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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西网讯 通讯员马赣民报道:5月20日,信丰民政局再次迎来结婚登记的高峰日。为确保新人们顺利办证,县民政局采取各项措施做好结婚登记工作:一是启动高峰期预案。认真检查维护电脑、打印机等登记设备,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办证程序的正常运转;二是提供贴心服务。与厂商合作,开展&结婚领证、免费送酒&活动,给新人们送上真心的祝福;三是实行延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坚守岗位,中午不休,加班加点,将优质服务进行到底,全力以赴满足新人结婚登记的愿望。据窗口工作人员统计,当天共办理结婚登记160余对,无群众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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