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要求我们提供员工工资单,思密达是什么意思思呢。

在美逃税会被看不起 国税局员工要接受道德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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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逃税会被看不起 国税局员工要接受道德训练
日 09:07:16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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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美国国税局发言人安东尼奥?伯克   美国国家税务局是财政部下属的一个庞大机构,在全国各地拥有9万多名雇员,去年为国库收了2.52万亿美元的税。联邦政府的日常运转和为老百姓提供的基本服务,在国外进行的战争以及援助,都是依靠公民纳税和国税局的执法支撑的。 &&&&美国人是怎样纳税的?少数偷税漏税者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如果纳税人多缴了税款如何退还?国税局是怎样把税收上来的?国税局对雇员有什么纪律和道德约束?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在华盛顿专访了美国国税局发言人安东尼奥?伯克。   公民按税法计算自己应缴纳的税 &&&&记者:在人们印象中,美国公民每年自觉照章纳税。中国读者想知道美国人是怎样纳税的? &&&&伯克:美国实行的是志愿纳税制度。有收入来源的美国人,不管是薪水还是投资所得,他们每年都得填写1040表格,通过这种方式如实向国税局报告他们当年的收入,根据国会和总统制定的税收法来计算自己每年应缴纳的税。购房贷款利息很高,为了鼓励人们购买住房,政府对购房者在报税时减免贷款利息。人们申请上学贷款或购买节能汽车,在报税时可以申请减免利息。要是你从事低收入工作,或支付医疗费用,也可以申请减免税收。 &&&&1913年,美国通过了宪法第16条修正案,允许国会评估人们的所得税。上世纪40年代,国会制定法律,规定企业在支付员工薪水时从工资单上扣留估算的所得税。一个人在就业时,必须填写一份W―4表格,告诉雇主该扣留多少税收。雇主同时向雇员和国税局送出一份W―2表格,告诉雇员的收入和当年扣留的税收。国税局用W―2表格来保证纳税人正确报告税收。去年,74%的纳税人收到国税局退还的多缴的税款。美国的所得税率最高时达77%,目前为35%。美国人目前通过网上纳税的比率已上升到58%。 &&&&制度一定程度上依赖人们的诚实 &&&&记者:一些名人在国内外发表演讲有额外收入,一些人通过炒股拥有巨额收入,国税局怎么知道他们的收入记录?你们如何保证把税如期收上来? &&&&伯克:绝大部分所得税是政府通过扣留一部分薪水来实现的。一些自谋职业的人,他们可能是公司的顾问或承包商,雇佣他们的单位在为他们发放薪水时,按规定向国税局报告他们收入和纳税的情况。对于人们通过投资或炒股所得的收入,国税局也会收到一份陈述他们收入和纳税的表格。大多数美国人每年同国税局打两次交道,一次是在年初收到国税局寄去的纳税表,另一次是收到国税局退还的多交的税款。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人们的诚实。所有的美国人,不管他们在国内工作还是在国外工作,他们都必须纳税。国税局通过各种途径来核实他们的纳税情况。假如有人故意逃税,则可能导致国税局要他支付大量利息和罚金。要是有人故意误导国税局,他们可能被绳之以法。美国有85%的纳税人纳税,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大多数美国人照章纳税,他们看不起那些试图欺骗政府的人。 &&&&记者:你的意思是说,有15%的美国人不纳税。为什么? &&&&伯克:去年有81%的美国人按时志愿照章纳税,另有3%-4%的美国人是通过强制执法交纳税收的。只有15%的美国人没有纳税,非常少的人可能逃税,还有的人本来应该纳税,但他们后来因生意亏损没有钱纳税,另一些美国人可能还不到纳税的标准。 &&&&记者:根据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今年5月3日公布的报告,美国公司和个人在海外的投资累计1.5万亿美元,目前以每年4000亿美元的速度递增。但是,这些公司和个人很少提供国外投资和收支的财政情况,因此大多有偷税漏税的嫌疑,政府在国外调查一个经济大案至少需要花费3年时间。你对此有何评论? &&&&伯克:这已超出我的范围,超出国税局的范围,我对此不进行评论。但是,政府通过国际合作发现一些偷税阴谋,有些人最终被送进监狱。国税局估计,在海外投资的美国公司和个人往往少报一半的海外收入,美国因为每年偷税漏税大约损失3500亿美元的财政收入。去年,国税局进行了3907起与偷税漏税有关的刑事犯罪调查,其中2020起最后被法院判处徒刑。 &&&&金融侦探对富人收支加强审计 &&&&记者:富人总能找到逃税的方法,比如捐出一大笔钱注册一个慈善基金会,捞个好名声,然后让自己的亲友支取高额薪水并控制基金会资金的流向和管理。这些美国人向慈善机构捐款后,可以凭收据在报税时申请减免税金。 &&&&伯克:国税局有经验非常丰富的金融侦探,他们有办法发现一些富商暗藏的财富。最近5年来,国税局加强了对美国有钱人收入的审计。少数人仍利用基金会来回避纳税,但这些人数量很少,国税局可以加强审计他们的财务收支情况。 &&&&记者:据说国税局在微软公司派驻了50名常驻税务人员,帮助对方进行审计和核查账目。这是真的吗? &&&&伯克:根据联邦税收法,我们不能透露任何同纳税人相关的信息。但总的来说,大中型公司企业经常面临国税局的现场查账和审计。审计公司企业的税收比较复杂,需要牵扯很多人和很长时间。 &&&&记者:据说偷税者大多数是个体经营者或个体饭店老板,他们拒收信用卡,他们过去把赚到的现金存放在床底下,现在把现金存放在银行的个人保险柜里。你们如何检查个体企业的账目? &&&&伯克:美国人不用现金购买大件物品。要是使用现金支付,代理商要求购买者填写一份表格,这份表格需要送给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督机构,有关方面进行专门调查,看看你的现金来路是否合法。国税局虽然很难调查用现金支付的商业活动,但不是不可能。你有了现金总得开销,需要购买汽车和住房。国税局通常在审计账目时发现问题,只要发现一个问题,就会牵扯到其他问题,直到国税局发现企业没有纳税。此外,生意竞争者或内部雇员也会向国税局检举揭发。国税局有各种技巧来对小公司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国税局员工都要接受道德训练 &&&&记者:假如公司企业老板为了“公关”邀请国税局的雇员吃饭,或邀请你们观看文艺节目或体育比赛,你们能接受吗? &&&&伯克:我们有非常严格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操守。原则上说,我们不能接受人家的宴请或看戏邀请。如果非要吃饭,国税局的人会自己掏钱,他们不能接受人家赠送的礼品。如果我到公司了解情况,对方招待我一杯咖啡,这是可以接受的。如果电视台邀请我参加一些访谈节目,赠送我一个咖啡杯作为纪念,这也是可以的,因为小纪念品不会影响我们的决策。至于戏票和体育比赛的门票,我们是不能接受的。 &&&&记者:你们用什么方法抵制各种诱惑? &&&&伯克:为了确保国税局队伍的纯洁,全国9万多名员工每年都要强制性地接受一次道德训练。这一道德训练是在网上进行的,每个人,包括我,每年都要在网上回答大约60个选择题。经过仔细阅读后,填上答案:YES或NO。完成道德训练大约需要30-60分钟时间。道德训练就是提醒国税局雇员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如果做了不能做的事情,轻者丢掉饭碗,重则判刑进监狱。因此,国税局很少发生贪污腐败和受贿的刑事犯罪。 (本报华盛顿5月26日电/记者 朱幸福) 一位美籍华人说:偷税漏税很没面子&&&&日前,在一次社交活动中,记者就纳税问题请教了美国开泰地产公司首席经纪人、美籍华人奉华林。他说:美国纳税人的正常收入,国税局都有记录,人们都照章纳税,一般占到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国税局主要查的就是正常收入以外的税收情况,比如你买卖股票,你卖了多少,成本多少,赚了多少,完全靠你自己报税,需要诚实。如果你不诚实,就会偷税漏税。国税局抽样查税3%。如是故意偷税漏税,一是被抓起来,送进监狱,二是以后年年查你。如不是故意的,补交税收和利息,外加罚款。&&&&奉华林说,他以前根据电脑软件程序自己报税。有一次软件出问题算错了,因而交了罚款。从此,他决定请专业会计师帮助报税,保证万无一失。他说,偷税漏税传出去是很没面子的事。&&&&他现在感到,纳税是公民的一种荣誉感,发自内心。外来移民,在人家国度工作学习后人家不歧视你,你有了收入就应该纳税。&&&&美国的一些小饭店和小商铺,做买卖时不收信用卡,一切交易都用现金支付,很难查出来。他们赚的就是偷税的钱。“9?11”事件后,美国规定人们不能用现金买卖房子或汽车,只能用信用卡支付,这样可以防止洗钱。&&&&移民美国20多年的晋梅对记者说,单位每年发薪水时替他扣留25000美元的个人所得税,专业会计师帮他把税收账目算好后,国税局每年给他退税美元。他以前单身时没有自己的住房,每年要缴很多税,很少享受退税待遇。他现在购买了住房,扣除银行贷款的利息,汽车与制服的折旧费等,再加上与女友生活在一起,国税局因此在年终结算时退还他很多税款,他高兴得有时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朱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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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资制又称分解工资制或组合工资制,结构工资制是在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探索中建立的一种新。结构工资制是指基于工资的不同功能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的工资单元,各单元又规定不同的结构系数,组成有质的区分和量的比例关系的。别&&&&名分解工资制或组合工资制属&&&&性一种新
一:员工工资体系 工资技能工资、地区、综合、
年终奖、半年奖
二:福利 基本福利 、、、、、、家庭财保、疗养费、独生子女费
三:特殊福利 交通补贴、通信补贴、住房补贴企业结构工资制的内容和构成,不宜简单照搬、的现行办法,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其组成部分可以按劳动结构的划分或多或少,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可以依据生产和分配的需要或大或小,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包括六个部分:一是、二是、三是、四是、五是、六是。基础工资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设置这一工资单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基础工资主要采取按绝对额或系数两种办法确定和发放。绝对额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基本生活费用及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统一规定同一数额的基础工资;系数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现行工资关系和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按大体统一的参考工资标准规定的职工本人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基础工资。或是根据岗位(职务)的技术、业务要求、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好差、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它是结构工资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尽力尽责完成本人所在岗位(职务)工作的作用。岗位(职务)工资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采取岗位(职务)等级工资的形式,岗(职)内分级,一岗(职)几薪,各岗位(职务)工资上下交叉;另一种是采取一岗(一职)一薪的形式。岗位(职务)工资标准一般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分别列表。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效益工资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实干,多做贡献的作用。效益工资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它一般采取奖金或计件工资的形式,全额浮动,对职工个人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浮动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随着好坏及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而上下浮动的一种工资形式。形式多样。有利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使职工群众关心集体事业。年功工资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它是用来体现企业职工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的一种工资形式。它有助于鼓励职工长期在本企业工作并多做贡献,同时,又可以适当调节新老职工的工资关系。年功工资采取绝对额或按系数两类形式发放的办法。绝对额又可分为按同一绝对额或分年限按不同绝对额的办法发放。按系数又可分为按同一系数或不同系数增长的办法发放。一般来说,增加年功工资,主要决定于职工工龄的增长,同时还应决定于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大小和好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工资单元的作用。
各个组成部分又具有内在的联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1)将全体职工人数、工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技术等级、生产(工作)岗位、职务等登记造表,进行,剔除不合理因素,找出工资关系上的突出问题。
2)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和人员结构的特点,对职工劳动进行分析归类,确定有代表性的劳动结构,譬如:劳动岗位(职务)、劳动能力、现时劳动、积累劳动等部分。
3)根据计量劳动量的客观需要,补充必要的工种形式,确定各工资形式的相互关系。设计基本模式就是根据上述基础工作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确定,如设置、岗位(职务)工资、年功工资、等四个单元。再确定结构工资中各单元的比例,即将结构视为100%,分别确定各工资单元所占百分比。一般来说,生产、工作的重点环节,其相对应的工资单元比例应当安排高一些,反之,则可以安排低一些,然后,按各工资单元比例求出各单元工资额。
单元工资额=结构工资总额×该工资单元所占百分比
例:某企业确定结构工资制中的岗位(职务)工资所占百分比为40%,结构工资总额为每月10万元,那么岗位(职务)工资单元的工资额即为4万元。即按照岗位功能办法,确定单元中各类岗位的岗位顺序,如实行一岗一薪的,需确定各岗位之间的岗差系数,如实行工资的,还需确定每类岗位内部各等级的,并测算平均工龄,确定的具体工资形式和发放办法,等等。与此同时,根据各工资单元内部结构的安排,规定相应的技术、标准、职责条例、等项要求,并拟定具体考核办法。
4、确定各工资单元的最低工资额和最高工资额 各单元最低工资加上奖金和一部分津贴的总和不能低于本地区执行的。即根据初步确定的结构工资制各单元工资标准,将全厂职工(或抽样)纳入方案测算:
1)看全部职工个人的结构工资相加后是否基本符合安排的结构工资总额。
2)看职工个人结构工资水平与其本人以前的工资水平是否基本相当,多数人略有增加,其中原拟安排增加工资的生产、骨干是否较多增加了工资。
3)根据职工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如工龄增长、技术业务水平提高、岗位职务变动等)预测各类职工个人工资增长以及结构工资总额增长的趋势。
如果存在工资总额超过或剩余过多,或是多数人工资水平下降,以及今后结构工资增长速度过快或过慢等问题,都需要适当调整结构工资制方案。在原有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改革,一般是按照原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就近套入岗位(职务)工资,或套入技能(技术)等级工资。企业试行结构工资制,较之于实行其它工资制度工作量更大,各方面要求也要高,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在方案经过分析、论证、测算基本可行后,企业领导和工资主管科室应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职工了解并接受结构工资制方案。方案经讨论通过以后,企业工资主管科室要制定结构工资制的和实施细则,包括:
基础工资管理;技术、、职责等方面考核办法;
各工资单元的计发工资办法;
升级降级制度;
职工调动和岗位、职务变动工资处理;
关于减发工资的特殊规定等等。
在此基础上,还应按结构工资的要求设计工资单元,注明各工资单元的数额,并据此对职工计发工资。
企业试行结构工资制是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新探索。从目前的实践看,需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端正试行结构工资制的目的,明确试行结构工资制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调动职工积极性。关键要看是不是具备了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条件。
2、由于企业职工的劳动特点不同于的劳动,因此,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的结构工资制,应区别于国家机关的以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尽可能充分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
3、由于企业职工的是物质生产者,因此,企业试行的结构工资制,其中活的部分应保证占有较大比例,以利于将职工的工资同其本人的实际劳动成果紧密联系起来,及时、有效地激励职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4、由于结构工资制要对劳动诸要素进行比较细致的划分和归类,并要求工资各单元与之相对应及随其浮动,因此,实行这种工资制度,要求企业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健全的规章制度,同时要求企业经济效益能持续稳定增长,有较强的资金负担能力。目前这种工资制度只在少数企业中试行。1)反映劳动差别的诸要素,即与劳动结构权对应,并紧密联系成因果关系,劳动结构有几个部分,工资结构就有几个相对应的部分,并随前者变动而变动。
2)结构工资制各个组成部分各有各的职能,并分别计酬,可从劳动的不同侧面和角度反映劳动者的贡献大小,发挥工资的各种职能作用,具有比较灵活的调节功能。
3)有利于实行工资的分级管理,从而克服“一刀切”的弊病,为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开辟了道路。
4)能够适应各行各业的特点。1)合理确定和保持各工资单元比重的难度较大。
2)由于工资单元多且各自独立运行,工作比较复杂。结构工资制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建立的,即:企业职工的劳动差别主要是由劳动条件的差别、劳动者素质(能力、经验、业务技术水平)的差别、实际劳动消耗量的差别和劳动成果的差别诸要素构成的。这几个要素可以单独或是一起变动。为此,工资也应与上述劳动差别的诸要素相配套,随其变动而变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工资分配与职工的劳动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结构工资制具有如下特点:
1.应反映劳动差别的诸要素,即与劳动结构相对应,并紧密联系在一起。劳动结构分为几个部分,就应有相对应的几个部分,并随前者变动而变动;
2.结构工资制的各个组成部分各有各的职能,分别计酬,从劳动的不同侧面和角度反映劳动者的贡献大小,发挥工资的各种职能作用,因此,它具有比较灵活的调节功能。一方面,职工个人可以发挥自己的长处,通过某一方面的努力而灵活地增加工资;另一方面,企业在安排职工增加工资时可以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对不同的职工分别安排不同的增资项目和增资水平;
3.结构工资制主要适用于,其它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采用结构工资制。1)作好实行结构工资制的;
2)设计结构工资制的基本模式;
3)确定各工资单元的内部结构;
4)确定各工资单元的最低工资额和最高工资额;
5)测算、检验并调整结构工资制方案;
6)实施、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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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ce rate是什么意思
中文翻译计件工资。:&&&&n. 1.片;断片,碎片;一部,部分,部件。 2.〔作量 ...:&&&&vt.,vi. 〔方言〕=ret.
例句与用法1.Do you use piece rates or an hour wage你们采用的是计件工资还是计时工资? 2.What are the pros and cons of switching from wage rates to piece rate pay从按月计酬转换成论件计酬有什么优、缺点3.What are the likely consequences of a switch from wage to piece rates for turnover , recruitment , productivity , and product quality把薪给制度转换为论件计酬制,可能为人员流动、招募、生产力和品质带来什么影响4.It includes 6 shares : hourly wages , piece rate , bonus , allowance and allowance , work overtime the salary , salary that pays below special situation它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非凡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Total wages is mixed by hourly wages , piece rate , capital , allowance allowance , work overtime the composition such as the salary , salary that pays below special situation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非凡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6.Subsequently the company emphasizes on middle - level caucus : all worker must work overtime by the requirement , divide outside pressing piece rate , add 50
do not work overtime by the requirement , buckle 50 yuan everyday随后公司在中层干部会议上强调:全体职工必须按要求加班,除按计件工资外,天天再加50元;不按要求加班的,天天扣50元。 7.In addition , execute the laborer of piece rate , work in 11 legal holiday , by not under piece rate of legal working hours 300 % work in playday , receive not under piece rate of legal working hours 200 % pay salary reward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十一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 %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接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 %支付工资报酬。 8.Execute the laborer of piece rate , after task of norm of the reckon by the piece that finish , by arrangement of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ts are in those who lengthen working hours beyond legal standard working hours , by not under piece rate of legal working hours 150 % work in playday , by not under piece rate of legal working hours 200 % work in legal holiday , by not under piece rate of legal working hours 300 % pay salary reward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 %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 %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 %支付工资报酬。 9.Particularly , there are some innovations in the application of some certain means , which makes it more operational in the course of designing the compensation and makes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more rational , for example , the innovations in ihe wage rate transformation of post payment , the definite of the working grade and the unit price of the piece rate wage特别是在一些具体方法的运用上,如岗位薪酬的工资率转换、计件薪酬的工作等级和计件单价的确定等问题上,有一些创新的做法,增强了薪酬制度设计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薪酬制度的合理性。 10.Answer :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arranges employee to work overtime , answer to pay employee overwork salary by following standard : ( 1 ) arrangement employee is in what work beyond normal working hours ( ) works overtime after the class namely , by not under him level pay or of piece rate 150 % ( 2 ) to arrange employee to work in playday , cannot arrange again fill rest , press not under him employee standard pay or of piece rate 200 % ( 3 ) to arrange employee to work in legal and off festival , by not under him employee standard pay or of piece rate 300 % pay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 1 )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班后加班) ,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 2 )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 3 )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更多例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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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罚行政一审判决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2)龙行初字第18号原告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原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康俊国。委托代理人郭建设。委托代理人张丽。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法定代表人蔡笃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耀中,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芳葵。原告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建设、张丽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耀中、林芳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日作出的琼国税稽三处(2011)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14号决定书),认为原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销售货物未按时间确定收入,少缴当期增值税;2、销售货物未按规定时间确定收入,少缴当期企业所得税;3、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无合法的凭证入账;4、取得退还的增值税未按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5、将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计入残疾人人数申请退还增值税元。被告根据以上事实依据相关税务管理法规对原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其中对增值税的处理为:1、将2010年6月多申报缴纳的元增值税,抵缴应补缴的2008年增值税元,2009年增值税元,2010年增值税77790.27元,共计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补缴退还的增值税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企业所得税处理为:应补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元,应补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元,共计元;并按依法加收滞纳金。以上应缴纳款共计元。被告于日作出的琼国税稽三罚(2011)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5号决定书),认为原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原告自2008年至2009年,将37名“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的残疾人员计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人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了残疾职工工资,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6100.13元;2、销售货物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被告依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三十六条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原告销售货物未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处予罚款5000元。以上应缴罚款共计元。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工作交接单、立案审批表、琼国税稽查检通一(2010)11号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执法审批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取账簿资料清单;2、各类账目、记账凭证及相关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商品砼供需合同、结算单情况统计表、记字第202号至215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砼结账单、原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明细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记字第216号至226号记账凭证及所附资料、准予税务扣除营业成本的相关说明、凭证及票据等资料;4、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残疾人工作制度及名单、对原告管理人的询问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宿舍常住人员名单资料、残疾人员工上岗情况核查表及支付工资的进账单资料、残疾人员工上岗情况核查表及支付工资的进账单资料、即征即退税额统计表和退税申请表及审批表资料;5、税务稽查工作交接单、稽查报告、审理报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审理纪要、送达回证;6、工作底稿(1)至(9)。原告诉称,我司是经三亚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经税务检查,被告于日作出14号决定书,于日作出15号决定书。我司与被告达成纳税担保抵押合同及担保得到被告的确认后,我司不服上述两项决定书,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海南省国税局于日作出琼国税复决字(2011)第3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14号决定书及15号决定书。我司认为,被告作出的14号决定书及15号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一、被告作出的14号决定书及15号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我司增值税申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我司自2008年1月起,分别与6家企业以口头形式订立了混凝土长期供应的赊销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即201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因此,我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是2010年6月,符合法定申报期间的规定。而被告却不顾我司市场经营的事实,认定我司已于当期取得收入,进而对我司处以补缴增值税的决定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2、我司的生产成本费用是客观存在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原材料及发生费用是我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原材料提供方没有提供给我司发票,属违法。被告应当就原材料提供方不能给我司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这也是被告义务所在,而非把我司实际发生的原材料及发生费用等成本,以没有发票为由不予扣减我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被告在税务检查时,我司也告知被告没有发票的真实原因是发票提供方没有给我司开具发票。面对我司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被告首先应当尊重事实,查明没有发票的真正原因,督促原材料提供方为我司及时开具发票,为我司解决不能得到相关费用发票的困难,进而在我司的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中予以扣减。我司对于没有取得发票没有过错,在我司的一再努力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司已经补回08、09年度28487XXXXX.34万元的发票并且向复议机关提交。被告应当根据权责发生时的会计及税务基本原则在我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减,但被告却以我司未取得发票为由作出不予扣减33573XXXXX.15元成本的处理是不正确的,以上成本是客观存在的。如根据被告的处理决定推算,我方的收入为20005XXXXX.64元,生产成本为元,利润为330%,远远高于混凝土行业利润标准,显然不符合基本的市场规律。被告对此部分的税务处理属认定事实错误。3、被告认定我司企业安置的37名残疾员工属于“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因而不允许我司享受税收优惠的做法是错误的。所谓挂名而不实际上岗是指:企业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相关保险,不支付工资,员工没有具体的工作岗位等,员工从来都不来单位上班,甚至不知道单位具体情况。只是自己或通过中介把相关技能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挂靠在企业,企业只是给挂靠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挂名而不实际上岗的前提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我司安置残疾员工的行为与上述挂名而不实际上岗的含义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每一个残疾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每个残疾人员工都有企业花名册登记及工资领取表,为残疾员工交纳了五项保险。并且,我司按照残疾员工病情安置合适岗位,实行轮休制度,残疾员工病情加重时暂时休养,待病情好转后上班,这是我司对残疾人人文关怀在具体工作环境中的体现,符合宪法及人道主义精神理念、符合国家发展人权事业的政策规定。我司安排残疾人上岗工作是我司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是根据各个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安排岗位,这也是对这些特殊群体理应赋予的人文关怀。我司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每一位残疾人员工都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充分考虑这些特殊群体的身体情况,认定我司与残疾员工劳动方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都是鼓励企业尽最大努力多安置残疾人,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应当充分理解和把握“安置”这个核心。我司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确认其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被告歪曲了法规的立法本意,错误地认定37名残疾员工属“挂名而非实际上岗”,进而对我司理应享有的增值税退税予以追缴,也不允许我司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并施以罚款的作法是错误的;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被告把我司因200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享有的元增值税退税也认定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错误的。以上4个问题系被告作出的14号决定书中存在的错误;5、被告对我司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是“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我司作为货物销售方已按照规定依法向购货方开具了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共就三十八条,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个问题是15号决定书中存在的错误。二、被告在作出14号决定书及15号决定书办案程序中存在严重错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综上,我司认为被告作出的14号决定书及15号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办案程序违法,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撤销14号决定书及15号决定书。原告提出如下证据和依据:1、企业变更资料;2、供销合同;3、凭证号为216#至225#发票;4、日至同年12月3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日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附表;5、原告享有海南省社会福利企业的申请表及市民资料、社会福利企业(2009)年检报告、09年度全部残疾人工资单、社保五金缴纳手续、09年度残疾人岗位花名册、劳动合同、残疾证;6、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的职能、现任领导及分工;7、国税发(号文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公告、国税发(2007)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办法通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文件的公告。被告辩称,一、我局作出的14号决定书及15号决定书程序合法。日,我局依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案件检查通知书》要求,依法组成检查组,并向检查组发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要求对原告实施检查。经立案审批后我局向原告发出琼国税稽三检通一(2010)11号《税务检查通知书》,经行政执法审批后,于7月22日向原告发出《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及相关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了下列资料:1、总账、各类明细账等资料;2、会计凭证;3、记账凭证、结算单及票据等资料;4、商品砼供需合同;5、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7、支付残疾人工资的交通银行进账单等资料。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稽查人员到原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原告会计、工会主席兼副站长三人(系残疾人管理人员)及陈运丰等残疾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及确认表,又向三亚市国家税务局调取了原告申请退还增值相关资料。通过充分调查取证,稽查人员就检查情况提交《税务稽查报告》;审理部门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出具《审理报告》并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讨论,决定对原告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日,向原告送达14号决定书;日向原告送达琼国税稽罚告(2011)14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并已明确告知原告在被行政处罚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自行提供申辩材料的权利。由于原告未提供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放弃申辩权利。我局于8月16日向原告送达15号决定书。以上事实表明,我局作出的14号决定书及15号决定书程序合法。二、我局作出14号决定书及15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1、原告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时间确定收入,少缴当期增值税。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原告向六家企业销售混凝土立方米取得销售收入43627XXXXX.99元,货物已于结算前交付购货方使用,但却未在取得结算单当月确定收入并申报增值税,少缴当期增值税。印证此事实的证据为2010年6月记字第202号至215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结算单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原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规定。2、原告在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时间确定收入,少缴当期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原告向六家企业销售混凝土取得收入43627XXXXX.99元,在日将43627XXXXX.99元按所属期2009年度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其中的20005XXXXX.64元销售收入并非结算于2009年度,而是结算于2008年度,其应当在结算年度当期确定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事实有2010年6月记字第202号至215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结算单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等资料足以认定。原告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之规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无合法凭证入账,根据原告账簿反映,其采购原材料及发生的费用33573XXXXX.15元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年度成本调整”科目借方,未取得合法凭证入账,所列费用缺乏真实、合法性,将其在申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事实有2010年6月记字216号至226号记账凭证及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等资料可以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称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规定。税法及会计法执行“客观归责”及“保证资料真实、完整”原则。取得退还的增值税未按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原告2009年享受优惠政策退还的增值税共计元,未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事实有即征即退税额统计表、退税申请表及审批表和企业所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足以认定。原告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等规定。将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计入残疾人数(其中2008年2人,2009年39人),申请退还增值税元,2008年2人属于“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2009年的39人中系“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的有37人,属精神残疾人的2人。该事实有《关于残疾人工作制度》、残疾人管理人员郭庆保、张海聪、高义新及陈运丰等残疾人询问笔录及退税审批资料等予以证实。原告该行为违反《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第八条(一)项“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并依照第九条“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对原告作出处理正确无误。原告在2008年、2009年,将37名“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的残疾人员计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数,造成少缴增值税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6100.13元。该事实有《关于残疾人工作制度》、残疾人询问笔录及退税审批资料予以证实。对原告上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是正确的。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原告在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向六家企业销售混凝土立方米,未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该事实有2010年6月记字第202号至215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结算单等证据认定。我局对原告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予以处罚是恰当的。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我局作出的14号决定书及15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违背事实、违反法律,不能成立。原告诉称“自2008年1月起,分别与六家企业以口头形式订立了混凝土长期供应的赊销合同,原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是2010年6月,符合法定申报时间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六家企业签订的是长期赊销混凝土的口头协议及约定收款日期为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即2010年6月,而原告提交的其与海南五建、六建签订的4份书面《商品砼供需合同》,证明原告与海南五建、六建等六家企业订立的是书面合同而并非口头合同,原告“与六家企业签订长期赊销混凝土口头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2010年6月”之说,不能成立。原告于2010年6月记字第202号至215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结算单,证明了原告与六家企业以结算单作为收付款凭证及货物早于结算前发出,结算单就是原告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原告应于取得结算单的当月申报当期增值税,原告于2010年6月申报10年3月结算销售货物增值税,违反《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及《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之规定。可见,我局对原告作出该处理合法。原告诉称“其生产成本费用是客观存在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但被告却以原告未取得发票为由作出不扣减33573XXXXX.15元成本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是错误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与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税法规定,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除要求实际发生外,还要提供适当有效凭据(发票),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方可扣除。14号决定书只是调增原告应纳所得额33573XXXXX.15元,实际不予税前扣除的是原告25465XXXXX.95元,而并非33573XXXXX.15元。原告2010年6月记字第216号至226号记账凭证所载明的采购原材料等费用33573XXXXX.15元,未按规定取得相应发票(后补充提交元适当凭证),采用了不符合国家税法要求的对账单等凭证入账。对账单等凭证仅证明企业间资金往来,往来资金今天可流入,明天也可流出,属动态状况。对账单不是税法规定的适当凭证,不能证明成本发生。以对账单非适当凭证等入账属多列支出,进行纳税申报违反《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的特别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原告采购原材料等应当按上述规定取得发票。税法并无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无合法凭证入账,须查明原因方可处理或处罚。故原告此认为错误。3、原告诉称,“被告认定原告企业安置的37残疾员工属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因而不允许原告享受税收优惠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正因为原告与37名残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员工支付工资、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才构成“挂名”,存在的违法情况是“挂名”而未实际工作。原告聘用的残疾员工、管理人员均为该内幕重要知情人,他们一致无误的真实陈述,证明了“挂名而不实际上岗”的事实。按照现行政策,原告每支付一名残疾员工工资加上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年花费不超过15000元,每年国家则为每位“挂名”残疾人向原告退税35000元。原告采用“挂名而不实际上岗”方式虚报一名残疾员工年可约“赚”国家20000元,这是典型的利用残疾人骗税牟利行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做法不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规定。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第一条第(一)款有四层含义:1、与被安置残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限不少于一年;2、被安置的残疾员工要有工作岗位;3、残疾员工应该和正常员工一样按规定在岗位上实际工作,为单位提供劳动;4、通过向单位提供劳动取得相应的工资报酬。事实是,37名残疾员工并未实际上岗工作,属挂名而不实际上岗,依据第九条规定“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据此规定,我局对退还的相关增值税予以追缴,不允许原告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并处以罚款的作法,于法有据。4、原告诉称,“财税(2007)92号文规定,对于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被告把原告因200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享有元增值税退税也认定为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是错误的”于法不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据此规定,财税(2007)92号文第二条(二)项“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于日废止。我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认定2009年原告退还的增值税元应计入应纳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合法的。原告此诉称与法不符。5、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原告2010年6月记字第202号至215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结算单证明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原告向海南六建等六家企业销售混凝土立方米未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我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号)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之规定,对原告处予罚款5000元,并无不当。需要重申的是,我局在文书打印时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误打为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此笔误在诉前行政复议中,我局已书面说明。故不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违法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我局适用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有61条,并非只有38条。原告“只有38条”之说不能成立,我局适用法律无误。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14号决定书及15号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违背法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我局的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一、被告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组成检查组对被举报人(即原告)进行税务稽查,同年7月12日给原告下达琼国税稽三检通一(2010)11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决定自日起对原告日至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意外的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原告自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公司、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中十冶集团等六家企业签订书面购销混凝土合同,销售混凝土立方米给该六家企业,取得收入43627XXXXX.99元,混凝土已在结算前交付购货方使用,原告未在结算当期确定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在2010年6月才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货物未按规定时间确定收入、少缴当期增值税,要求其补缴、7、8、10、11、12月增值税,合计元,2009年1月至12月增值税合计元,2010年1月、3月增值税合计77790.27元,一共应补缴增值税元。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增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将原告多申报缴纳2010年6月的增值税元,抵减以上应补缴的增值税元。二、原告2008年向上述六家企业销售混凝土55966.3立方米,取得收入20005XXXXX.64元,发生的营业成本为元,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九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要求原告弥补2007年度亏损额元后,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4185XXXXX.73元(即20005XXXXX.64--),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元(14185XXXXX.73×25%)。三、被告在检查原告账簿凭证时发现该司购进的原材料及发生的费用为33573XXXXX.15元,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以前年度成本调整”科目借方,未取得发票,并在申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调增原告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33573XXXXX.15元。四、原告2009年发生的营业成本为元,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调减原告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元。原告在2009年取得申请退还的增值税元,已申报纳税了253750元,未申报纳税的元,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将上述未申报纳税款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调增原告2009年度应纳税额元。五、原告与39名残疾人签有劳动合同,但在被告检查及诉讼过程并未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提供该司所聘用的39名残疾人的考勤登记资料。原告在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下,在2009年将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39名残病职工计入享受人数,按100%加计扣除职工工资,申请退还增值税元,原告在2009年加计扣除的39名残疾职工工资元及退还的税款253750元。被告决定上述款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元。原告申请退还的增值税应进行追缴。六、被告作出琼国税稽三处(2011)14号处理决定书,决定:1、将原告公司2010年6月多申报缴纳的元的增值税,抵缴应补缴的2008年增值税元,2009年增值税元,2010年增值税77790.27元,共计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补缴退还的增值税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要求原告补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元、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元,总共元。并对以上应补缴税款及应抵减的增值税2617639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限原告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亚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原告不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经复议作出琼国税复决定(2011)第3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原告不服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七、原告在2008年、2009年将“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的37名残疾人计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人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元,致使其少缴企业所得税36100.13元,被告认定原告该行为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此外,原告在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销售的立方米混凝土未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发票。被告依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琼国税稽三罚(2011)15号处罚决定书,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100.13)×0.5;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予罚款5000元,原告不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经复议作出琼国税复决定(2011)第3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原告不服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八、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日变更为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问题是:1、关于原告销售货物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确定收入的问题。2、关于原告税前扣除的成本费是否有合法凭证入账的问题。3、关于被告认定原告安置的37名残疾员工“挂名而不实际上岗”情况是否属实的问题。4、关于被告认定原告在销售货物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及以37名“挂名而不实际上岗”的残疾人员申报退税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否正确的问题。一、关于原告销售货物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确定收入的问题。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原告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发生混凝土销售关系,原告作为供货方,已将货物按合同约定销售给6家企业,取得销售收入43627XXXXX.99元,货物已进行结算,并已收到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原告应将已取得的销售收入43627XXXXX.99元,列为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原告直到2010年6月才确定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原告应在取得结算单的当期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未在当期申报缴税,违反上述规定,属不按规定时间确定收入,被告在稽查过程认定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确认收入并无不当。二、关于原告税前扣除的成本费是否有合法凭证入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是重要的凭证。日,原告补充申报了2009年度43627XXXXX.99元收入的同时,相应申报扣除了33573XXXXX.15元的成本,但仅取得元的发票,其中元应在2008年度列支,元应在2009年度列支。原告后来才补充提供了2010年度、2011年度取得的发票,但这些发票不是被告检查所属年度取得的,不能在被告检查所属年度即2008年度和2009年度申报中扣除。被告认定原告购买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是正确的,对其未取得发票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处理是适当的。三、关于被告认定原告安置的37名残疾员工“挂名而不实际上岗”情况是否属实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可享受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还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告在对原告进行稽查时,发现原告虽与该部分残疾人签有劳动合同,也为该部分残疾人缴纳了五项保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安置他们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事实,原告将37名残疾人计入享受税收优惠,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的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37名残疾人的工资,其行为已构成偷税。被告认定原告将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37名残疾人纳入申请退还已缴的增值税构成偷税并无不当。四、关于被告认定原告在销售货物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及以37名“挂名而不实际上岗”的残疾人员申报退税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形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原告在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向三亚鹿回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销售混凝土立方米,均签有书面合同,且履行完毕。被告在稽查中发现原告未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规定,认定原告在销售货物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处以5000元罚款,对原告将37名“挂名而不实际上岗”的残疾人员计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人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行为,处以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元((100.13)×0.5)的罚款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稽三处(2011)14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稽三罚(2011)1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及依据,不能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平山审 判 员  王天贵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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