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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和反补贴手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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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历史概述
  一、反倾销法
  美国国会于1916年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法,该法案通过联邦法庭抵制那些在美国倾销外国产品的贸易伙伴国。但在该法令下的要求—特别是证明意图的需要是难以达到的,这就促使国会考虑一部改进的反倾销法。于是1921年又通过另一反倾销法,然而直到1979年才提出财政部对倾销行为进行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基本法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讨论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过程中,美国根据其1921年反倾销法起草了一份反倾销法案,这一提案成为关贸总协定(GATT)的第6条的基础,并成为世界各国反倾销法的基本模式。
  在肯尼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通过了1967年GATT反倾销守则,该守则完善了GATT第6条中的概念,通过规定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对第6条作了补充。该法则于日正式生效。他将GATT的所有缔约国置于GATT第6条款的约束之下。
  在70年代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对GATT第6条款进行了修订,使反倾销守则与当时尚在磋商中的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相适应。一个与反倾销措施相关的GATT的第6条款的新的协议于日正式生效了。
  在1979年所通过的贸易协定法中,国会采用了修订后的GATT反倾销守则。1979年法案的第一部分废除了1921年的反倾销法,并在1930年关税法中加入了新的第7条款,贯彻了GATT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此外,1979年的法案对主要内容和程序也作了修改,并将反倾销法的执行职责从财政部移交给商务部。
  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中第6条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第二部分第1条中C分条对反倾销法作了更进一步的修正。该法案对反倾销法中关系到对被调查国家进口“累积”及“实质性损害的威胁”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法案还通过了反规避及倾销法的规定,对相关“紧急情况”、“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等条款作了一定的修改。
  于日生效的乌拉圭回合协定对美国反倾销法作了最近的修正,一些有关的修改是应乌拉圭回合协定的要求进行的。在乌拉圭回合协定下还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乌拉圭回合协定中纳入了原有或修改过的关贸总协定条款,包括1994年对总协定第6条款达成的协定。依据乌拉寺回合协定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方都必须自动遵守1994年通过的反倾销协定。 乌拉圭回合协定修正了法案中对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紧急情况、地区产业、相关当事人及"累积"等问题的规定。1985年法案还增加了关于受制生产和可忽略的进口的新规定,并通过日落条款来决定是否应在5年后撤回反倾销命令。
  二、反补贴法
  美国在不平等贸易上的最早立法是1897年通过的反补贴法。该法自到1979年才作了实质上的改变以适应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通过的协定。   1979年以前的法案要求财政部对那些可以从对出口的“奖金或补贴”中获益的厂商的可纳税进口品征收反补贴税。1922年国会对该法案作了修改,使之适用面扩大到那些从制造或生产中即可获得“奖金或补贴”的进口品。在1974年以前该法案只适用于可纳税商品,并且不要求进行损害评估,而1974年贸易法将反补贴税法的适用面扩大到免税进口品,并且必须进行损害评估。
  在东京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GATT第6条款通过了一项关于采取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协定。美国及其大多数贸易伙伴国在该协定上签了字。这项通常称为“补贴守则”(Subsides Code)的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协定要求在施加反补贴税前须提供损害证据。然而GATT中的原先条款却允许美国立法无须进行损害评估即可征收反补贴税。
  在通过1979年贸易协定时国会采用了GATT的补贴守则。1930年关税法中加入了安哥拉的第7条,以便反补贴税法适合于补贴守则规定的美国的义务。1979年立法作出的最重要的修改是要求对涉及到该协定签字国进口品及所有反补贴税案件都进行损害评估。而在1930年关税法中已存在的303条款,经过1979年立法的修正后,用以处理涉及到从非该协定缔约方进口的案件,条款规定除了涉及免税进口品的案件外,从这些国家进口的商品不能进行损害评估。1979年法案除了内容上和程序上的改变外,还将反补贴税法的执行职责从财政部转交至商务部。
  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第6条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二部分第1条C分条对反补贴法作了更进一步的修正。另外1984年立法修改了反补贴法中关于被调查国的进口“累积”和“实质性损害的威胁”问题的条款。1988年法案还制定了反规避反补贴税法的条款并对法案中关系到“紧急情况”、“实质性损害”及“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条款作了修改。
  日生效的乌拉圭回合协定对美国反补贴税法作了最近的修正,废除了1930年关税法中的第303条款,并应乌拉圭回合协定的要求对法案及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协定作了修改。在协定下,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方须自动遵守1994年补贴协定。这与从前有了很大的不同,在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体系中,成员方可自行决定是否遵从协定中的规定。
  乌拉圭回合协定修改了法案中关于“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紧急情况”、“地区产业”、“相关当事人”及“累积”等方面的规定。1995年法案还增加了对“受制生产”和“可忽略的进口”问题的新规定,并通过日落条款来决定是否在五年之后撤回征收反补贴税的命令。
   三、涉及第7条款的案件经验
  在年财政年间,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7条款,委员会共收到31124件有关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的申诉。这些案例涉及到从被调查国出口的总计价值近350亿美元的进口。其中34%的 申诉得到了委员会和商务部的肯定决定,并最终发布了实施反倾销或施以及补贴税的命令。而40%的申诉得到委员会的否决。其余26%的申诉,由商务部终止或延缓了调查,或给出了最后否定决定。
  附录E中的不同图形显示了年间第7条委员会依据反倾销及反补贴法规定的整体及个别形式提起申诉的数量,以及受到调查的进口品的价值,其他图形显示了对这些申诉的处理及被卷入调查的主要国家。
  附录A“反倾销及反补贴税”专用词汇
  *商业专有信息 (Business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商业专有信息(或“商业机密”)在委员会法则201.6(a)(19C、F、R、§201.6(a))中被定义为“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不但会削弱委员会获得这些必要信息以行使其法定职能的能力,还会对那些最初持有这些信息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的竞争地位带来很大伤害。”
  *受制生产 (Captive Production)
  美国法律第771(7)(c)(iv)款(19、U、S、C、§1677(7)(C)、(iv)规定“若国内厂商将大量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内部转移至下游生产并且在商品市场上大量销售相同或类似产品,同时如果委员会发现 (Ⅰ)转移至下游产品的加工生产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并未进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商品市场。 (Ⅱ)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是下游产品生产中决定性的物质投入,并且 (Ⅲ)在商品市场上出售的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通常并非用于下游产品的生产。则委员会在决定市场份额和影响金融运作的要素时,重点将集中在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商品市场上。
  *可诉讼的补贴 (Countervailable Subsidy)
  美国法律第771(5)款(19·V·S·C·§167715))将之定义为一种“特殊”的补贴,这种补贴可以是:(1)一种“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依赖于出口行为,并将之作为唯一条件,或作为两个或更多条件中的一个”的出口补贴。(2)一种“依赖于出口行为,并将之作为唯一条件,或作为两个或更多条件中的”一个的“进口替代”补贴。(3)一种“由当局提供补贴或由当局提供当局管理的法律依据,并明确限制对公司或产业的补贴的国内补贴。”
  *反补贴税
  一种对进口品施加的关税,以抵消进口国对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商给予的补贴。
  *紧急情况 (Critical circumstamces)
  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中都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征收追塑性。欲对这一问题作更深入的了解可参看第一部分“申诉程序”中“紧急情况资料”部分。   
  *累积计算
  美国法律第771(7)(G)款(19U·S·C·§1677(7)(G))规定:在对一国内产业进行实质性损害评估时,“若不同出口国产品之间及进口产品与美国相同或类似产品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则委员会应将所有相关国家(已被提起申诉,或在同一天开始了自我调查的国家)的进口数量和产生的效果累积地加以考虑。”而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进行评估时,法律第771( 7)(G)款(19·U·S·C·§1677(7)(G))规定“若不同出口国产品之间及进口产品与美国相同或类似产品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则委员会应将所有相关国家(已被提起申诉,或在同一天开始自我调查的国家进口数量及其价格效应进行累积估计。”对该问题的进一步了解,可参阅第二部分“调查程序”中的“累积计算”部分。
  *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 (Domestic like product)
  美国法律第771(10)款(19·U·S·C·§1677(10))将之定义为“一种与被调查产品相似或在本质上类似、在特性和使用方面几乎一致的产品。”   *倾销 (Dumping)
  美国法律第77134款(19·U·S·C·§1677(34))将之定义为“在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下销售商品。”在更特殊的情况下,倾销被定义为:在去除产品差异、购买量及销售条件等因素后,在美国的产品售价低于其在本国市场的产品销售价(又称“正常价值”)。在国内市场销售与数量上不充足时,将使用“第三国”价格代替国内售价,在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销售量同时不充足时,将使用“构成价值”(Constructed value)即--通过“成本+ 利润”途径获得正常价值的方法。
  *倾销幅度
  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Dumping margin;Weighted average dumping mangin)— 美国法律第771(35)款(19·U·S·C·§1677(35))将“倾销幅度”定义为“被调查商品(Subject mercharclise)的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构或出口价格的部分”;“加权平均倾销差额除以该出口商或生产者的总出口价格或构成出口价格所得的百分比。”
  *申诉登记 (Entry of appearance)
  在调查中一方的申诉申请可以是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的一份申请信或文件。每份"出场登记都应简略注明该方参与调查的根本原因及向委员会提交被调查事件情况通报的意图。 "
  *产业 (Industry)
  美国法律第(19·U·S·C·§1677(4)(A)的771(4)(A)部分将之定义为"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者的集合或者这些生产者的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总产出占据了这一产品总的国内产出的主要部份。"
  *利害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美国法律(19·U·S·C·§1677(9)中771(9)部分将之定义为:“(A)接受调查商品的外国制造商、生产商、出口商或美国进口商, 或由该商品制造商出口商或进口商作为主要成员的贸易或商业协会。(B)生产或制造被调查产品的所在国家的政府。(C)在美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制造、生产商或批发商。(D)代表在美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有关工业的注册工会或承认的工会或其他的工人团体。(E)在美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作为主要成员的贸易或商业协会。(F)由在(C)(D)(E)中提到的以与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有关系的当事人作为主要成员的这样一种组织。并且:(G)在任何(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调查中涉及到生产加工农产品的产业的组织,及代表(i)加工商(processor)。(ii)加工商和生产商。(iii)加工商和种植者(grower)的联盟或贸易组织。
  *实质性伤害 (Material Injury.)
  在美国法律第771(7)款(19·U·S·C·§1677(7)中被定义为”非无关紧要、非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对该问题欲作更进一步了解,可参阅第一部分“申诉程序”中“损害信息”(Injury Information)部分。
  *实质性阻碍 (Material Retardation)
  在法令中未作定义、欲需要详尽的了解,可参看第一部分“申诉程序”中“损害资料”部分。
  *当事人 (Party)
  在委员会法则第201.2(h)(G)款(19C·F·R·§201?2(h))中被定义为“已提出控诉或申诉并在此基础上已开始了调查的任何法人或申请登记已获接受的任何法人(person)。 对于“申请登记”未被接受,而是只参加了调查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法人 (Person)
   在委员会法则第201.2(i)款(19C·F·R§201.2)(i)中被定义为“有关个人、合作伙伴、公司、社团或公共或私人组织。”
  *记录 (Record)
  在委员会法则207.2(f)款(19C·F·R·§207?2(f))中之定义为在调查过程中委员会得到或获取的所有信息,包括完成的调查问卷,从商务部门得到的任何信息,从秘书长提起申诉的有关当事方处得到的报告、工作报告、与调查有关的所有政府备忘录(摘要),及依据美国法律第771(a)(3)款(19·U·S·C·§1677f(a)(3))的规定要求保留的对单方面的会议的记录,所有委员会命令和决定的复印件,所有会议或听证会的记录或副本及在联邦公告中出版的关于该调查的所有公告。
  *地区性产业 (Regional Industry)
  美国法律 第771(4)(C)款(19·U·S·C·§1677(4)(C))中规定“适宜条件下,美国一个特定的产品市场,可以被划分为两个或更多的市场,而每个市场之内的生产者可以被当成一单独的产业。条件是: (i)该地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几乎全部在该地区市场出售。 (ii)在该市场的供给不足,在相当数量程度上由美国其他地区生产商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整体的国内产业或那些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量占该产品国内总生产主要部分的商品并未受到损害,但只要倾销性进口品或享有(可诉讼的补贴)进口品集中进入了一个单独的地区市场,使这一市场中所有或绝大部分该产品的生产者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由于倾销性进口或享有可进行反补贴的补贴的商品进口使产业新建受到实质性阻碍。则可以认为,在该“适宜”情况下,对一个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产业新建的实质性阻碍仍然是存在的。因此,“地区性产业”指在一个地区内被作为单独产业的国内生产者。
  *相关各方 (Related parties)
  美国法律第771(4)(B)款(19·U·S·C·§1677(4)(B))规定“若一种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和该产品的出口商或进口商是相关联的,或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本身又是该产品的进口者,则在适当情况下,该类生产者可被排除在该产业之外。”生产商、出口商或进口商被看作相关各方的条件是:(Ⅰ)生产商直接或间接控制出口商或进口商。(Ⅱ)出口商或进口商直接或间接控制生产商。(Ⅲ)存在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生产商及出口商、进口商。(Ⅳ)生产者及出口商或进口商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而且有理由相信这种关系使该生产商行为与无相关生产商行为不同。若当事一方“在法律上或操作上可以对其他方进行约束或管理”,则该当事方可认为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方。
  *被调查商品 (Subject merchandise)
  美国法律第771(35)款(19·U·S·C·§1677(35))中将之定义为“在调查范围内的一类产品”(如:特殊进口品或被调查商品。)
  *补贴 (Subsidy)
  所谓补贴是指一“权威”(如一国政府或一国域内的任何公共实体)对当事方以下列方式提供利益: (i)提供财政捐助。 (ii)依据GATT1994年第XVI条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援助。 (iii)对基金机构进行支付再由此机构提供财政捐助,或委托命令一私人实体给予财政捐助。(只有在提供的援助被投资于政府国该行为在实质上与政府行为没有什么不同的情况下),(见美国法律第771(5)款(19U·S·C·§1677(5))
  *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Ttreat of material injury)
  在美国法律第771(7)(F)款(19U·S·C·§1677(7)(F)及在第一部分“申诉程序”中的“损害资料”部分中都给予了充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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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光伏反补贴调查或于两周内立案
作者:金慧瑜
  原标题:欧盟对华光伏反补贴调查或于两周内立案
  “反补贴调查的请求已经被递交,预计大约在一两周后,对华光伏企业的反补贴调查就会被提起。”这是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布鲁塞尔办事处合伙人、意大利欧盟贸易法研究中心和国际律师协会主席Renato Antonini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透露的。他同时还认为,欧盟对华光伏企业的惩罚性反倾销税率将低于美国,不会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
  9月初,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中国产光伏组件、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而反补贴调查的“靴子”却没有落地。但事实上,9月25日,由20余家欧洲光伏企业组成的团体EU ProSun已经向欧盟提起了申诉,指控中国的光伏企业获得政府补贴,并要求对其产品征收惩罚性进口关税。根据规定,欧盟将在45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EU ProSun的主席Milan Nitzschke表示,如果没有无止境的政府补贴,大部分中国光伏企业早就已经破产,而与此同时,仅仅在2012年,就有20余家欧洲光伏企业陷入破产的处境。
  Renato Antonini告诉记者,在欧洲,几乎所有国家都对政府向企业补贴的危害性有一致的认可,但“反倾销有时则可能遭到扶持行业等其他动机的反对”。
  和美国同时有调查和最终裁定的权力不同,最终决定惩罚性关税并实施的是不同成员国组成的欧盟委员会。“这27个国家不尽然会有一致的利益,一些国家或者公司可能是光伏产品主要的采购者,不排除有一些利益联盟来最终影响这个决定。”Renato Antonini说,和德国、西班牙、希腊等光伏大国不同,英国、丹麦、爱尔兰、荷兰、瑞典等北部国家并不赞同反倾销。
  除此以外,Renato Antonini告诉记者,虽然欧盟对华光伏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在基本程序上和美国比较相似,但在实质性问题上有重大区别,尤其是在计算损害幅度方面。
  通常来说,欧盟最终确定下来的损害幅度会小于美国方式下计算出来的损害幅度。Renato Antonini介绍说,欧盟在反倾销调查结果上,可能有三种结果,即不存在倾销、存在倾销但不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也存在损害。美国在征收惩罚性关税的时候,是以倾销幅度而不是损害幅度作为依据,而欧盟则是以损害幅度作为征税的依据。此前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华光伏电池及组件裁定18.32%~249.96%的反倾销税率和14.78%~15.97%的反补贴税率。
  “作为我个人来讲,光伏这样的不像烟草等让人们觉得又暴利又较负面,比较高的惩罚性措施也不会让人觉得有什么不正常。它毕竟是一个新能源产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想要毁灭或者打击这样一个产业。”(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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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38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4月3日,;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日,美国轴承;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一;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日召开;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日,在华盛顿的初裁听证会上,美国通用轴承公司代表胡若谦作为中方证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评审员列举了大量证据,有效证明中国输美球轴承根本不存在对美国轴承企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但是,在同年4月29日举行的初裁投票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仍以3比2的表决结果,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做出损害初裁。 终裁投票一举获胜 按照程序,美国商务部随即展开倾销调查。经多次申诉,今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及其零部件公告倾销终裁: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倾销幅度为8.33,万向轴承集团公司倾销幅度为7.22,宁波慈兴公司倾销幅度为0.59,常山进出口公司等45家企业倾销幅度为7.80,其它涉案中国公司倾销幅度为59.30。至此,除宁波慈兴公司胜诉外,我方应诉厂商均被裁定有程度不等的倾销。 为争取最后胜利,3月3日,郝伟一行携带此案抗辩资料再次赴美,组织我方律师、美国通用轴承公司及其律师、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天胜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3月6日举行的本案终裁听证会上,有理、有效地驳斥美国轴承协会方面的无理指控。美方最终接受并认可了我方的应诉理由,并在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终裁投票中,彻底驳回美国轴承协会的无理要求。 以大局为重,不要授人以柄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我方应诉代表必须有行业代表性才具备应诉资格,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作为会员代表起到良好的作用。 郝伟说,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由于提供的材料翔实有力,多达48家企业获得美国商务部分别税率待遇。郝伟感叹说,大部分企业都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国际诉讼,充分体现了中国轴承企业优秀的整体素质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 郝伟说,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通过长达14个月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取得的宝贵成果,希望相关企业以大局为重,不要做授人以柄的事情。 何以常被“反倾销”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同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有所增加,特别是欧盟多次实施针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性政策,美国在钢铁和农产品贸易方面也采取了背离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做法。据权威统计数据,仅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就达38起,其中发达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9起和7起,发展中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2起和2起。 综合来看,与中国发生贸易争端的其他成员仍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印度、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发生摩擦的产品,对中国多是劳动密集型及低附加值的产品;争端涉及的行业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矛盾的产业,例如钢铁贸易摩擦,其在美国已是夕阳产业,而对中国来说是很重要的产业;贸易争端的诉由则是以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 中美蜂蜜反倾销案及启示() 案例概况 1994年美国对中国提起的蜂蜜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条款来处理反倾销调查的第一个案件。 1994年10月用反倾销法再次起诉中国蜂蜜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市场倾销。在此案初裁时,商务部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由于所选用的替代国与中国存在许多不可比因素,使商务部计算的倾销幅度过高,倾销幅度高达125%,这个结果不仅反 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审理,同时给中方应诉方明确的信息,即如果倾销审理继续进行,在高税率的情况下,中国蜂蜜向美国出口的路有可能完全堵死。为此中方聘用律师又通过美国蜂蜜主要消费者向政府施加压力,最后商务部接受了中止协议的方式,停止了反倾销调查。中止协议有关条款 美国反倾销法的中止协议内容已基本格式化,由商务部对外签定和执行。在该倾销案所签定的中止协议中,主要条款如下: 1.目的 中止协议的目的主要有:阻止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抑制和降价作用;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易于进口国监控。本案中止协议草案基本达到了以上三个目的,因此中美双边政府于1995年8月 2日达成了协议。协议规定自“联邦纪事”公布之日起,终止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蜂蜜的反倾销调查,以前交纳的进口押金全部退回,从中国进口蜂蜜即按中止协议的规定进行。 2.出口数量限制 协议规定中国对美国蜂蜜的年度出口量为43,925,000磅,按美国蜂蜜市场增长情况,出口量的调整最多不超过年度配额量的6%。配额按半年分配,允许接转和借用。3.参考价格 参考价格由商务部按季度发布,确定之前要与中国政府商量。参考价格是相当于在最近6个月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蜂蜜的单价的加权平均价的92%。单价的资料应该是公开的,能从统计资料中查获的。被诉产品不能以低于参考价格销售,中国政府应保证出口价格相当于或高于此参考价格,并提供有关合同书和价格资料,以便商务部核实。 4.协议期限 本中止协议有效期至日共五年时间。双方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中止协议。美国政府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一年进行复审,如果没有发现违约行为,就可提出中止本协议。中国政府只要提前60天通知美商务部就可中止本协议,但反倾销税即生效。 5.配额证书 中国政府根据出口限量,直接和间接控制向美出口被诉产品的数量,并要保证在本协议生效之后90天之内建立起证书发放程序,建立起有关应诉方,如商会、出口商、生产商和代理商的投诉机制,建立起对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要保证出口数量不超过限量,出口价格不低于参考价格。在每个半年之后的30天内向美商务部提供有关配额执行情况的材料。 6.反规避行为 中国政府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规避行为发生。如果发现有事实存在,中国政府要尽快解决,包括要求出口商在与第三国的合同中注明,此产品不得以转口、转船、绕港和各种改头换面的形式向美国出口,并在处理之后十天内将结果通知美商务部;或美方单方面采取措施,扣除中方相应配额量,并将结果和依据通知中方。 7.核查 中国政府要为核查提供所有资料,核查可以年度为限或更频繁,可根据协议的执行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启示 美国诉中国蜂蜜反倾销案的处理是适当运用WTO反倾销规则有关规定的又一个典范,也是解决双边贸易摩擦的一个很好的方式。可以看出,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应诉不是唯一选择,特别是调查初裁结果对我方明显不利并估计在终裁中扭转局面的把握不大时,运用中止协议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可靠选择。当然,这需要我国相关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出面。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国彩电反倾销拒绝“阴谋”
9:36:22 商场上的所谓“阴谋”与“阳谋”,其边界并不容易区分,但彩电反倾销一案,却对此给出了鲜明的判断与注解 历时一年的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以中方惨败告终。本月,价值超过2.76亿美元的中国彩电将被美国商务部征收反倾销税,长虹、TCL、康佳、厦华等四家特别调查对象的倾销税率分别为24.48%、22.36%、11.36%和4.35%,海尔、海信等九家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1.49%,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的税率高达78.45%。 其实,中国彩电企业在这场诉讼中本可以不输,或者不会输的这么惨。是一开始的阵营分裂和后来的揪内鬼闹剧,才造成了中国企业的被动局面。 去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诉,指控中国向美国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存在倾销。一周后,国内各大企业代表在机电商会紧急开会,建立攻守同盟,由机电商会出面,共同聘请律师应诉。但接下来短短几天,先是创维邀请TCL、康佳、海信共同聘请律师,结成联盟与美国谈判;而后被排除在外的长虹、厦华、海尔3家立刻反戈,率先自立阵营,联手机电商会聘请美国律师应诉;此后,创维、海信、TCL加紧结成另一战线。6月5日,一直沉默的康佳却突然宣称“独立应诉”。攻守同盟彻底分裂。 在美国商务部的第一次听证会上,力挺中国彩电没有倾销的是美国经销商APEX和沃尔玛,而机电商会聘请的律师的做法却让人费解,不知会同一阵营的厦华等厂家,就径自出庭应诉。而此时国内的彩电巨头们正忙着合纵连横,懵然不知。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中国彩电构成倾销。 从起诉到初裁的一个月间,中国企业成功 “阴谋”分化出三个阵营,各个阵营一面努力维护自己利益,一面又想借美国人打击其他阵营,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同一阵营内部也是各怀“鬼胎”。结果算计来算计去反算了卿卿性命,美国的裁定针对的是全体中国彩电企业,美国企业利用这一个月成功赢得了诉讼的胜利。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文学作品欣赏、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38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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