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向地税申报各项税费独立纳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如何填写

杭州市地税社区
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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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须知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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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税 须 知
一、2014年杭州市区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填表说明
&&& 各社保缴费单位: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14年杭州市区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汇算清缴在本月开始,现将申报表填
写说明如下:
1、本表为年度清算专用,所属期12月的月度申报不再申报。缴费人结算时请先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超上限调整计算明细表》(1)、《社会保险费工资低于下限调整计算明细表》(2)(上述两表无电子申报,应与其他纸质申报表一同报主管地税分局),再填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申报成功后再填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请各企业缴费单位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数据,当月社保部门传输的个人数据由系统自动转申报,不再显示和要求缴费单位确认。
2、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
(1)调增项目
调增项目1“低于下限”: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工资低于下限调整计算明细表》(2)的计算结果填补到下限的调增金额;
调增项目2 “其他”:指按政策规定应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而没计入的调增金额。
(2)调减项目
调减项目1 “超上限”: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工资超上限调整计算明细表》(1)的计算结果填超过上限调减金额;
调减项目2 “外籍人员”:指符合政策规定的尚未在本市参保外籍人员工资扣减额;
调减项目3 “外地参保”:指符合政策规定进杭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已在外地总机构参保缴费人员的工资扣减额(独立法人之间的工资不能扣减),以及指符合政策规定已在本地总机构列支工资,在外地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已参保缴费人员的工资扣减额(独立法人之间的工资不能扣减);
调减项目4“法定不参保”: 指已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支付给聘用离退休人员的报酬,以及指已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支付给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报酬;
调减项目5“其他”:指按政策规定不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而在财务处理时计入的金额(如支付给学生勤工俭学的费用);
填列后 “可扣减项目金额”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转到主表,调整项目计算结果是增加缴费基数的,“可扣减项目金额”为负数。
3、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
主表第4列填写全年1-12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主表其余各列由地税部门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和附表数据产生。
&4、操作特别说明
(1)2014年年度结算应当用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是44513元,月标准是3709.42元,其月上限是11128.25元,下限是2225.65元。清算申报月的申报缴纳期限延迟到1月25日。
(2)2014年6月起,部分社保费新开户单位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费种只有“基本医疗保险费Ⅰ、Ⅱ”一种,费率为11.5%,是由原“基本医疗保险费Ⅰ、Ⅱ”(费率9%)和“门诊统筹企业部分”(费率2.5%)合并而成。
(3)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中“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的取数口径为企业前十一个月每月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时在“本期实发工资总额”内填写的数字,若有该数字填写错误的,请在“其他调增”或“其他调减”中进行调整,并及时与地税管理员联系。
(4)在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时请务必注意“结算年度”,必须选择“2014”,否则会出现“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为零的错误情况。
附件(可在点击“高新”社区最新公告中下载):
附件表填写范例:
例:A公司2014年度有一名员工每月工资为11328.25元,比11128.25元高200元/月,还有一名员工每月工资为2125.65元,比2225.65元低100元/月,请在附件表中填写如下:
社会保险费工资超上限调整计算明细表(1)
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
注:1、4=2/3,6=4-5,7=6*3&&&&&&&&&&&&&&&&&&&&&&&&&&&&&&&&&&&&
2、本表月度、年度通用,月度超上限调整额为第6栏,年度或计算期为一个月以上的,超上限调整额为第7栏。
社会保险费工资低于下限调整计算明细表(2)
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
注:1、4=2/3,6=5-4,7=6*3&&&&&&&&&&&&&&&&& &&&&&&&&&&&&&&&&&&&&&
2、本表月度、年度通用,月度低于下限调整额为第6栏,年度或计算期为一个月以上的,低于下限调整额为第7栏。
&&&&&&& 综上,A公司可扣减项目金额为=1200元
二、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徐州地税作实例解读
地税·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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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新的变化和难点?哪些情况企业应当进行涉税调整?……这些都是困扰纳税人的问题,为全面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徐州地税将向你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相关事项,并针对国家近年来出台的重要税收政策进行解析,以方便广大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的范围&&凡在2013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在2013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但在汇缴期间申请注销的纳税人,也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包括同时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其在我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时限&&纳税人应于日前向徐州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履行汇算清缴手续,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为了使纳税人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防止出现网络拥堵,减少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等待时间,纳税人原则上按以下时间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日前完成汇缴申报。(注: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不能在3月底完成汇缴申报,按政策规定将会影响其在4月份进行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税率)。&&2.没有备案事项、不需涉税鉴证的纳税人,请在日前完成汇缴申报。&&3.重点税源企业及有备案事项或需提交涉税鉴证的纳税人,在日前完成备案及自行申报手续,并在日前完成汇缴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方法&&1.企业所得税在徐州地税局征管的查账征收纳税人(跨省市分支机构,直接通过江苏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继续使用“汇算通”软件,纳税人可以在徐州地税局门户网站(http://xz.)中的“办税服务”栏目的“帮助办税———软件下载”下载“汇算通软件”,软件使用说明可在“纳税人学校”栏目的“培训课件”进行下载查看。&&2.企业所得税在徐州地税局征管的核定征收纳税人,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直接通过江苏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算清缴政策获取路径&&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登录徐州地税网站(http://xz./)或江苏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点通网站(/index.asp)等途径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纳税人可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政策宣传辅导通知,也可直接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咨询汇算清缴政策或索取汇算清缴相关资料。&&政策解答&&(一)收入类&&1.某有限公司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对外投资环节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值已经实现,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2.“我们公司购买了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像这类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泉山区某公司王会计向地税部门咨询。&&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该种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而理财产品,是由银行、信托公司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项目。因此,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3.徐州某环保企业咨询,该企业在2013年度取得了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500万元,想知道这笔资金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鼓楼某公司张会计咨询,我们公司属于核定征收企业,想知道利息收入是否还要缴纳所得税?&&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因此,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应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扣除类&&1.某工程机械公司李会计问,以往年度应扣未扣或少扣的支出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2.某商贸企业的许会计商业零售企业发生的零星失窃、过期、破损等存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3.近日,某企业办税员咨询,该企业通过期货交易市场买卖期货造成了损失,想知道哪些资产损失应分别以清单申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答: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⑴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⑵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⑶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⑷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⑸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上述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其它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4.企业接受信托公司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发生的股息(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⑴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⑵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⑷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⑸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三)优惠类&&1. 近期,云龙区某小型微利企业经营业主小赵有点困惑,不知道他们企业在进行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013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填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2.鼓楼区某企业王会计咨询属于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近日,徐州某公司财务刘经理犯了愁,他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国有老厂,转型过程中加大了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的高昂人力支出为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压力。想知道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五险一金”是否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自日起,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同时,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也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4.某医药科技公司王会计问:是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符合国税发〔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理备案手续,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四)其他类&&1.某分公司咨询,我公司的总部设在上海,我们作为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答:自2013年度起,实行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含包括同时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其在我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具体要求是:(1)外省总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原预缴申报基础上,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2)总机构在我省,在省内外均设立分支机构的,对省内分支机构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同时自2014年起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3)对总机构在我省且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的,纳税人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关于其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且纳入总机构一并纳税的证明资料。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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