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企业审计机关加强党建工作工作

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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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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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cpdf/c03348.pdfk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审计重点、实施管理c03348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第5号日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规范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行为,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总结近年来企业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企业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重新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号)、《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号)同时废止。附件: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条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第四条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第五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第七条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八条企业应当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置障碍。第十条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审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标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事先以一定方式发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第十二条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合实施。第十三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第十五条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六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向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第三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第十七条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第十八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其审核后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可以不再委托审计。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二)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四)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方法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五)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提取办法;(六)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办法;(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账龄3年以上数额及主要债权人;(八)应交税金的税种、税率及其本年发生额、年末余额,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九)出口退税申报及其结果,享有税收返还、减免政策以及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十)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事由、金额以及本年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十二)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十三)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十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和职工内部退养状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十五)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四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阐述年初数的调整事项,或者本年度采纳审计意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第二十三条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年度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第二十五条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第二十六条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销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第二十七条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第二十八条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管理第二十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说明。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业范围;(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三)本年度审计未调整事项;(四)本年度审计不确认事项;(五)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第三十条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20日之前。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由集团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决定。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改进财务管理或者调整账务。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会计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 财政监督第三十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更改委托审计:(一)委托审计的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二)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审计计划不能完全实施的;(三)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将承揽的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充分理由,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七)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第三十六条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对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披露不全的,或者审计报告组成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退回企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补充审计。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委托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并可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八条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企业应当自主管财政机关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企业执行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需要增加审计费用的,由企业承担。第三十九条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提供虚假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三)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妨碍注册会计师执业;(四)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的审计报告。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一经查实,可予以通报谴责:(一)低价承揽业务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审计程序的;(二)将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三)超出审计能力承揽业务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审计计划的;(四)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向全社会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从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附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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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京ICP备号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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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方针和国有企业的中心任务,积极探索管理效益审计,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加强投资监督,推进审计工作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搞好管理效益审计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审计方式的转变。管理效益审计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经济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审计的发展方向。在国有企业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效益再创新高的同时,经济管理基础薄弱,总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开展管理效益审计十分必要。凡是涉及企业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一切影响经济效益的管理活动,均应纳入管理效益审计的内容。国有企业要结合单位内部模拟市场化目标成本管理系统运行情况,把企业材料成本控制作为管理审计工作重点;注重从管理、效益的角度分析研究问题,逐步实现从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的转变。  二、积极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审计方法和手段,推动审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采用先进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必由之路。内控制度测评、统计抽样、风险分析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技术方法代表了现代审计发展方向,能够有效地帮助审计人员把握重点,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审计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国有企业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内审人员平时要加强对审计软件的熟悉和演练,加强审计软件的应用和探索。二是利用国有企业与财务部门专机联网的有利条件,积极实施在线审计,提高审计的及时性。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抓住重点和薄弱点,切实审出成效。三是注重运用现代的审计技术方法,能利用审计软件实施的审计项目,一定要运用审计软件实施,人脑加电脑,提高审计效率。  三、抓好投资项目审计,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投资活动的审计监督,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要实践源头参与、过程监督、机制制约的管理思想,把好工程结算关。对重大投资项目,应积极试行跟踪审计和审计项目招标制,实现审计形式的创新。树立全过程监督的指导思想,即从确定和控制项目投资额、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招投标、签订合同开始到工程实施和项目结算,都应有审计监督。其次是围绕投资内容分阶段把握审计重点,做到重点突出。三是抓住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工期和效益三个关键进行审计,先审计后结算,不审计不结算,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四、搞好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国有企业事业发展。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拨款情况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账务处理以及产生的效益,以评价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审计监督,规范核算和管理。抓紧财审线不放松,加强综合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按照量入为出、略有节余、先缓后急、确保重点的原则,各种经济指标、建设工程、单位制造成本、非生产开支等全部纳入预算,努力减少和避免预算外支出,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对在建工程从前期准备到项目结束后的决算审查都落实责任、严格控制。推行内部模拟市场化管理,对材料消耗进行明晰的定额预算,并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努力增收节支,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对各项开支行为严格审计,杜绝不合理开支现象;对重大工程建设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效地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五、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有企业经营的物质保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意义重大。审计部门和人员是国有资产的“看护人”,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认真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应坚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相结合,抓好合同审计;加强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管理,注意揭露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注意防范国有资产的改制性流失、经营性流失、投资性流失、财务性流失和管理性流失,尽最大努力促进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增值。  总之,国有企业把制度落实和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监察审计工作,发挥经济监督功能,把确保资产平安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抓紧供应、供销、财审不放松,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褚旭......  查看全文需要数据库浏览权限,请登录后浏览。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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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属企业:  为推进市属企业(下简称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转型与发展,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度,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属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布局不断优化,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企业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国有经济作用进一步发挥,国资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独立、客观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成为企业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各企业要从发展壮大市属国有经济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推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企业重要议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  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为宗旨,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效益,将内部审计建设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  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组织保障。一是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并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审人员。二是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三是配备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实践经验丰富、组织协调、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四是集团型企业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加强对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逐步形成符合企业实际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标准和程序,提高审计质量。严格审计工作要求,建立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建立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完善审计结果报告、问题整改、结果运用和结果公开等程序和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制度保障。企业要科学设置组织架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评估,建立预警机制,重视风险控制,增强企业适应环境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探索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和评价工作方法,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四)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企业应按照基建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一是建立完善基建审计制度。二是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完工项目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三是规范对中介机构的聘用、协调、监督和报酬支付等工作程序。四是做好与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工作,遇到问题应及时解决,保障建设项目和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五是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促进提高执业质量。  (五)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是做好企业管理权限内的各级子企业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不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二是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将财务审计与绩效评价、责任评估相结合,科学评判,使审计结果做到客观、公正。三是做到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并以任中为主,前移监督关口。  (六)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创新和转型  企业应不断更新审计理念,创新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创新和转型。一是创新审计方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与服务职能。二是拓展审计领域,积极开展绩效审计、风险导向审计、采购审计、预算审计、招标审计等类型审计工作。三是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适合自身的审计软件系统和平台,建立相应的审计功能和权限,逐步实现审计信息采集、录入、分析、转化、维护等功能为一体的审计平台,提高审计效率。  (七)加强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  审计结果运用的好坏体现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企业应注重对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善管理。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抓好整改落实。积极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对审计意见、整改方案跟踪督促落到实处。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追究责任。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或通报制度,明确通报范围和层次,提高审计透明度和影响力。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市国资委将定期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检查,掌握工作动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之一。各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履行职责,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倾听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运用审计成果,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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